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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制化建设

2015-05-30普楷淳

西江文艺 2015年5期
关键词:行政责任政府责任

普楷淳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责任政府实现的重要机制。依法追究行政人员责任的行政问责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行政问责制的逐步完善,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行政责任;政府责任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行政问责,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主政治統辖下,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行政人员必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行政人员有责任向人民报告他们的行为,人民也有权利要求惩治那些失责渎职的行政人员。

二、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秉承“权责统一、用权监督、侵权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在强化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1、职责权限规定不清。由于目前各级党政关系错综复杂,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致使行政问责在操作层面存在不少难点。二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我国机关采取集体决策的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往往成为责任人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

2、行政问责主体单一。一直以来,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总是局限于同体问责,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首长(省长、市长)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而对于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异体问责主体的规定则十分缺乏,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制度设计,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问责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3、行政问责范围不广。当前问责范围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和服务效能领域,侧重于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和违反工作纪律的效能问责。对无为行为,对用人失察、失误,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执行不力,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造成重大损失等事由则较少被纳入问责范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问责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全方位的监督、惩罚、教育的作用。

4、行政问责文化滞后。行政自责文化乃是指在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环境中,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对行政过错的自责心理、自责意识、自责精神、自责传统、自责习惯等的总和。它是特定国家或地区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定政治文化在行政管理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是问责文化的核心部分。目前在我国,一方面存在少数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公民的问责意识也比较淡薄。传统的“官本位”意识惯性使得官员和公民均缺乏问责意识。

三、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未真正成熟,因此,必须在实施进程中进一步完善。通过完善问责体系和问责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使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落到实处,以促进政府行为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晰,公信力更加提高。

1、优化行政问责环境。从整体上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为问责制的推行提供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将问责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体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使官员积极面对社会诉求,迅速回应公民需要。同时要加强问责典型案例宣传,达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实际效果。在及时转发上级关于责任追究的情况通报、每年在新闻媒体曝光一批失职渎职案件的同时,还另辟蹊径,利用本地独特的宣教载体,大力宣传开展行政问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起群众强烈共鸣。

2、明确问责主体。首先要设定问责主体。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主体和外部的“异体问责”主体。鉴于目前行政问责工作仅由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揽的局面,建议启动人大机关及有任命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的问责机制,按照“谁任命谁问责”原则,对人大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任命的干部实行异体问责。其次要划分职责权限。不同的问责主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相互配合、功能互补。这里要另外强调的一点,就是不能走极端,要适当控制问责主体的规模,不能到处开花,避免问责主体过于泛滥而影响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拓宽问责适用范围。应将行政问责的对象从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拓展到所有行政机关和全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问责的对象应当以行政首长为主,但又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首长。

4、严格行政问责程序。要求问责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须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既依据实体法,又遵循程序法,避免因违反法定程序如顺序颠倒、超过期限和不符合法定形式等,而影响问责结果的公正,损害责任人的程序权利。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上级纪委开展案件公开助辩试点工作,对一批工作弄虚作假、导致群众上访的案件公开进行助辩,既维护了受处分人的利益,又保证了案件质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行政问责法制化有助于发挥问责制度的功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

5、营造行政自责文化培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只有当公众的监督与制约确实能影响公务员的去留时,有责必究、有过必罚、问责必严之风才能盛行,行政自责文化才能生长。如果缺乏确保公务员向人民负责的机制,行政自责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因此,要努力消除普通民众对“父母官”的迷信心理,树立权责对等的现代理念,增强对公务员权力与责任的监督意识,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压力。

四、结语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过程中的一项行政体制改革措施,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预防,而不在于惩治。通过对行政责任的有效追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断优化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真正的问责,既来源于制度的硬性规定,也来自社会各界监督的压力,还来自行政人员的道德约束。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我们要尽快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制建设,使之规范化运作,形成良好的政治氛围,从而深入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刘新凯;浅析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J]改革与开放;2011年16期

[2]李璇;行政问责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年12期

[3]张智化;舆论监督的法理基础[J]人民论坛;2011年17期

[4]彭元;邹鹏飞行政问责的公民诉讼路径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1年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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