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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015-05-30胡兴涛

西江文艺 2015年5期
关键词:二者笔者法律

胡兴涛

【摘要】: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礼制经夏、商二代的发展,至西周时臻于完善,形成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原则,这不仅对维护当时的贵族阶级统治及巩固奴隶制政权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影响深远。笔者在对礼与刑起源论述的基础上,以西周两次重要立法活动为契机,浅谈西周礼与刑二者间的关系。

【关键词】:西周;礼;刑

西周建立政权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制发展的鼎盛时期,与此同时其法律制度在夏、商基础上也取得较大突破,创造了一系列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

一、礼的起源与“周公制礼”

(一)礼的起源

孔子《论语.为政》有云:“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可见在周之前夏、商已有礼的出现,且后代的礼多是对前代礼的继承与发展。礼属于古老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现象,起源于无阶级社会的原始习俗和宗教,是祭神致福的一种仪式,此后,随着长期的祭祀活动的发展和社会等级观念的出现,礼节规范逐步形成,并逐步扩大到社会生活领域,在此基础上礼也逐步形成。

礼从开始就备受统治者关注,成为国家实行统治的精神力量和行为规范,礼制作为一种传统制度,随着宗法制的完善而完善。西周由于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宗法制完善起来,维护宗法制的礼制也随之完善并成为统治者个人修养的标准及治国的纲纪。因此,此时礼的规制涉及到国家的方方面面,国家的一切活动都以礼为标准,遵从礼的号召,礼调整着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各个方面,可见礼在当时所处地位之高,并非一般。

(二)周公制礼

《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后人称之为“周公制礼”,这是是西周第一次大的立法活动。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周公所制之礼不仅规定了所需遵守的精神原则,同时也对礼仪形式作了规范,此外,从另一角度,周礼涵盖范围之广,也是出乎意料的。因此有学者称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和某种程序上的法律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实则是一个完善礼制的过程,这也是“礼治”思想在西周确立的一大体现。但是,必须承认,周礼反映了西周严密的等级制度。《礼记.乐记》中有:“礼者为异”,礼所调整的人际关系是不平等的,周礼亦然。贵族和平民间,贵族中不同等级间,有着严格的名分,上下尊卑,不容许任何人僭越和破坏,否则将受到刑的惩罚,所谓“出于礼则入刑”。

二、“刑始于兵”与“吕侯制刑”

《辽史.刑法志》记载: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可见,刑与礼具有密切的联系。笔者认为,从历史的大环境来看,刑与礼在起源、发展中是存在不断交叉、融合的。《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指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九篇,其后西周中期穆王又命人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部重要的法律——《吕刑》,这是西周又一次重大的立法活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始于兵

“刑始于兵”通说指刑的产生源于战争。对于“刑”的具体含义,有这样两种解释,一说认为刑指杀,杀戮和处罚;一说认为“刑”、“型”想通,因此是规范之意。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可考性和合理性,本文更倾向于“刑”是二者的结合,既是指动态的杀,杀戮和处罚,亦有静态的规范。

“刑始于兵”能广为流传,为后世所接受,并非偶然。有学者认为,因战争而产生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并最终将这种规范转化为法律,这是历史的必然。但是,无论从何种情况下来说,我们皆可以肯定,“刑”早在原始社会时期就已经在部落战争中逐渐形成,其后,随着国家的形成,“刑”逐渐与礼融合。

(二)吕侯制刑

“吕侯制刑”是与“周公制礼”相提并论的一次立法活动,《吕刑》和《周礼》的分别制定实则是存在共同的出发点,或者说是具有相同的目的。笔者认为《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礼刑并用及明德慎罚思想的确立及补充,它增加了犯罪条文、规定了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刑罚、确立赎刑制度,规定刑罚原则、诉讼制度和法官守则,内容广泛,可以说在对《九刑》补充修订的基础上又有新的进步。

吕侯制刑是礼融入刑,使刑走向成熟的一大体现。传统观点认为《吕刑》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既是一部成文法典,又是一部阐述中国古代法学理论的著作。当然有人认为《吕刑》并不是一部法典,而是一份关于适用刑罚的指示性文件,也有的既不认为《吕刑》是一部刑法典,也不同意其是诉讼法典,称其是中国古老的具有刑诉法性质的文献。在此本文不作延伸,笔者赞成通说这一观点,即认为《吕刑》是一部成文法典,保障西周“礼”的贯彻及对“礼”的补充。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前文已简单的叙述了“礼”与“刑”的起源、发展及西周时期在“礼”与“刑”两方面的特点,并且认为二者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则且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综上,从宏观上我们可窥见礼与刑二者间的一般关系。

(一)礼与刑密不可分

首先,礼与刑构成西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体系,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两者的阶级本质是完全相同的,二者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西周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地位,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其次,笔者认为,西周时期,礼是刑的基础和渊源,最早以祭祀习俗出现的礼经过夏、商、周的不断发展和改造,成为西周习惯法的重要基础,所谓“律出于礼”;最后,二者相互依存。礼是行为规范,告知人们该怎样行为,而刑是制裁手段,引导人们正确的估量自己的行为并且具有惩罚人们不法行为的作用。礼的约束力需要靠刑的强制力来加以保证,反之,刑的适用又必须以礼的精神作为指导。

(二)礼与刑的区别

综上,礼与刑二者密不可分,但是,实则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又有不同。对于礼刑二者的不同之处,笔者在结合学界通说基础上进行延伸,认为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礼与刑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的,这是一种较为普遍无争议的观点。“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已然的制裁。二者间的关系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礼重教化,是积极的预防,刑重法治,是事后惩罚;其次,礼刑二者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礼与刑适用的阶级原则,体现了礼与刑制定的鲜明的阶级性,可见,西周法律是公开不平等的。礼主要调整贵族内部的关系准则,当然,这并不是说庶人就没有礼,而是说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权力,庶人则主要是义务。反之,刑的主要适用对象则是针对平民、奴隶和异族,所谓“刑以治野人”,但是,并不排除贵族也会受到刑的惩罚;最后,笔者认为,二者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可以说西周时礼是具有国家宪法性质的,刑的制定和施行要以礼为前提的,所谓“刑以助礼”。

综上,作为西周国家法律体系的礼与刑,二者一方面密切联系,通说认为中法体系“礼法结合”的特征即渊源于此。但是,由于二者起源和各自所具有的特殊性又决定两者是有很大不同的,无论是在地位、作用还是适用对象上其差异性都是很显然的。她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显著特点,给后世封建法制带来了巨大影响。

参考文献:

[1]曾代伟.中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2-34.

[2]蒲坚.中国法制史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4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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