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情势变更原则
2015-05-30祝汉民
祝汉民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订立、维护利益平衡、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着其特殊的作用。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把情势变更原则编入法条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得到了大量的应用。本文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浅析,对其在合同法中的积极意义——对合同当事人施行救济提供一种法律的方法,从而能够使显失公平的合同得到变更或解除,以便更好的维护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要件不可抗力合同法
一、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当事人难以预知的不可归因于商业风险的事实,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干预当事人订约意思的目标和方向,强行调整肇事合同不公或者显失公平之合同条款,重新分配交易风险,使其在情势变更后仍能趋于公平和公正。使其有别于不可抗力的。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是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免于承担责任。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以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为前提
变更是以法律或环境变化为基础的,对于情势变更的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事实,这是实现合同根据实际因素变更的重要前提。对于情势的解释就是由于出现了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以及商业等各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变更就可能出现对双方当事人不公平的情况,是否需要合同变更要看合同依赖的基础有无改变。
2、必须符合时间要件的原则
首先,如果情势变更出现在履行的过程中,在合同继续履行时可以自行消亡,那么也不得主张情势变更。其次,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迟延行为,那么债务人也无权利主张情势变更。再者,如果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出现了情势变更,那么当事人不得主张,不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最后,当变更发生后必须在合同履行终结之前,才能使用情势变更原则。这就是情势变更的第二个条件:必须要符合是在合同建立之后,并且还没有终止履行,也就是要符合变更原则中的时间要素。
3、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
情势变更必须符合主观条件,因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因素是不能预见的,判断依据应当遵从于客观情况或者遵从于当地的商业习惯作为标准。由于合同双方是无法预见的,因此法律上规定如果属于双方应当预见的情况发生了,那么就不能采用情势变更的方式,双方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仅是一方的责任,那么另一方则有权提出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以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此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应区分善意与恶意等不同情况,对善意的没有预见的当事人应允许其主张情事变更。“如果情势变更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公平公正原则
情势变更的本质就是为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公正公平,如果双方在合同变更后仍然按照原规定履行合同那么显然对另一方有失公平,采用情势变更就是为了让双方的利益得到均衡。任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如果失去了公平的本质都可以由另一方进行请求变更或者解除。
5、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情势变更是在当事人不知情、无法预见的情况下发生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情势变更的发生是不能将责任归咎于任何一方。如果情势变更当事人有过错,那么就可以归责于他,也应当由他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便可以找出第三方来承担责任,在此就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二、在合同法中的积极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确立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更是对于我国法治观念中公平正义原则的树立和维护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因为首先从商业交易的角度来说,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强化商事组织、维持交易安全、促进交易迅捷和实现交易公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最终的公平交易,这也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目的所在。因为合同法上的交易公平不仅要保证在合同订立前和合同订立时的商业交易机会获得的公平,更要保证在合同成立后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其次从法的价值位阶原则的角度来说,在不同位阶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价值应该优于在后价值,即自由应高于正义,正义应高于秩序。
当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有十分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保证正当交易秩序的确立,更是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笔者认为,在具体情况中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是很难区别的,关键是看情势变化的异常程度,比如通货膨胀、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和近几年的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等情形是属于情势变更的,而股市、房地产泡沫和彩票博弈等投机性投资是不属于情势变更的。
参考文献:
[1]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情势变更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09(8).
[2]韓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高艳伟.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基础的考察[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