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劳动合同书面化制度设置的思考
2015-05-30王文娣
王文娣
摘要: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中权利义务规定明确,有利于节约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等成本,提高合同履行效率,所以书面劳动合同一直以来是我国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立法目标。本文通过介绍《劳动合同法》为了强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所做的制度安排,以及对该制度存在的原因,得出在我国当代国情的要求下,劳动合同书面化应当继续得到立法的肯定。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面化;原因
一、《劳动合同法》为什么强化劳动合同书面化
书面劳动合同有着非常明显的优点,合同双方其一致的内在意思清楚的记载上面,各自的权利以及义务用书面的形式加以确定,所以既有利于其减少劳动纠纷,又方便当事人根据该文字凭据履行义务、行使其权利,在纠纷发生后也有据可以查,能够轻易及时并且准确地确定其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义务,从而合理公正地快速解决纠纷。正是有着这样的优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硬性化,因此,从颁布之日起便不断受到来自司法界、学界的抨击。那么,《劳动合同法》为何如此重视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以至于要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形式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呢?这种做法既与劳动合同书面化所承载的特殊功能有关,也是我国当代国情的需要。
第一,书面劳动合同所承载的特定功能,包括证明功能和保护功能,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
(一)证明功能。因为“仅仅口头承诺很容易对约定内容以及意见产生分歧,但书面确定能够建立起可靠的证明基础”①。“合同以书面形式的要比口头形式合同更有证明价值,这是事实,换句话说,书面形式要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效力更强。”②劳动合同是属于继续性给付合同,当下不能履行完毕,假若只是在达成口头合意,以后免不了就何时成立合同、合同的内容、以及是否有效地缔结了合同等事项发生争执。但是假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将其合意签订为书面形式,就是证明其劳动关系和权利以及义务和内容的重要证据,能够有效减少其劳动争议。就算发生了劳动争议,也能够明确责任、分清是非、公正并及时的处理纠纷。
(二)保护功能。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劳资双方的地位以及实力出现严重的不对等,劳动者与雇主相比,处在弱势地位,所以存在雇主利用对劳动合同形式的控制并侵害劳动者的利益的可能性,假若采用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逃避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或者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否认了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企图用此逃避法定义务等。所以,假若国家再用维护合同自由原则的理由,对合同的缔结过程与形式放任自流,肯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劳动合同书面化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审查合同的形式,更在于控制合同的内容,劳动行政部门可通过对书面劳动合同的审查以及监督来规范雇主的用工行为,避免雇主权力的滥用。假若采用口头形式劳动合同,就不容易控制。
第二,将书面形式规定为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符合我国当代国情要求。
根据世界各国在劳动合同形式上的规定,可以将其归纳为三种模式:第一种,劳动合同形式在法律上未作出具体限制,当事人能自由的选择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如英国、澳大利亚等;第二种,在法律上同意一般劳动合同通过口头形式,只对一些具有特殊性的劳动合同才采用书面形式要求,如比利时、法国等;第三种,法律提出劳动合同应该在原则上订立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作为例外的原则,如意大利、马来西亚以及俄罗斯等。③由此可见,虽然大部分的发达国家立法例都同意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上做选择,但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仍然坚持应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主张。这是我国现阶段仍然有必要重视面形式劳动合同造成的。
我国的特点是人口基数大,劳动力数量多,所以其供求关系始终是供大于求,由此使劳动力价格一直不高,甚至于有所下降,直到工资与劳动力成本持平,也就是职工工资刚刚能够维持生存。因此,相对企业来说,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特点是突显的。④首先,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买方市场”的趋势。“买方市场”阻碍了劳动者顺利选择岗位,同时使主动权落入了用人企业手中,结果就限制了劳动者的实际选择能力,无法如愿以偿。再次,劳动力与生存的关系极为密切,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唯一途径。最后,劳动者的人身是劳动力的依附。所以,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根本无法处于平等的地位。以上原因决定了劳动者的弱者性,因此急需法律的救济。法律无法忽视劳动群体的弱势性、广泛性、生存利益的必要性和人身性,必须正视这些特殊性,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通过法律受到保护。“当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时,不能说,它们之间的协议是双方意志自由交流的结果。在此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社会可以进行干预,维护双方的平等。”⑤
但在现实的生活中,根据劳动力买方市场格局的原因,导致劳动者委曲求全寻找工作来求得生存。假若一般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非书面的形式签订,可预见,用人单位绝大部分会采用非书面的形式,不仅是因为这个快捷简便,更是打开了他们恃强凌弱的方便之门,而坚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是不敢的。因此,目前以及今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内,至少在保护其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还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小结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书面化的法律要求,其根本目的是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合同纠纷;而在发生纠纷时,易于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及时处理,而不是对当事人的限制。劳动合同记载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交易, 合同内容涉及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信用不高,社会诚信缺失,劳动权利义务依据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书面化应当继续得到立法的肯定。(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注解:
①[德]迪特尔·施瓦布著:《民法导论》,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2页
②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社,2008年版,第197页
③张帆:“劳动合同中的合意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第93页
④唐庆会:“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3年,第74页
⑤汪跃平、陈小君:“论合同义务的基础及其变革”,载《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第86-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