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多元化转型期隐私权与知情权关系研究
2015-05-30刘青杨
刘青杨
[摘要]当代中国,社会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评价模式发生着深刻变化,并具体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发展扩展产生重要影响。今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冲突本质在于两者在价值与利益问题上的紧张关系,并具体展现为公法领域冲突与私法领域冲突两大方面。为化解权利冲突,应明确人格尊严与自由、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基本冲突协调原则,构建包括认定、确立、调整、评价四个层次的完整冲突协调体系。
[关键词]多元化社会;隐私权;知情权;冲突调和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5)05-0148-05
Abstract: China is in a transition period pluralism,social way of thinking, behavior, evaluation model undergoing profound changes,and Expand an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cy and Right to Know.Now,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know conflicts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the nature of the conflict lies in the tension between the two in the value and benefits issues.To resolve the conflict of rights, human dignity should be clearly conflict with fundamental freedoms, social, political and public interest principles for coordination, inclu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identification to establish, adjust, complete conflict harmonized system of four levels of evaluation.
Key words:Pluralistic society;Rights of privacy;Right to know;Conflict reconciliation
[收稿日期]2015-07-06
中国社会正处于多元化转型期,人们面对社会多元化这一新常态,不断调整关于社会实践行为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评价模式等,深刻地影响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构建、形成、生效,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可以说,中国的社会多元化转型并未刻意创造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但无疑迅速加剧了两者的冲突,并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现时代中国社会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新要件与新特征,对两者的冲突进行逻辑推演,得出调和两者关系的新思路,为最终消解两者张力探索进路。
一、社会多元化的现时代审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逐步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即以利益多元化为主导的社会思维、社会生活、社会文化、社会主体多元化。客观地说,社会多元化实际上是社会中的人对面社会实践做出选择的多元化。社会人选择以不同的思维、文化、身份、生活、生产模式进行社会实践,以实现基于独立自主的平等交流与全面发展。在多元化过程中,社会实践的方方面面都围绕主题展开,但思维进路与现实路径则多种多样,且难分高下。
现时代,中国社会多元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思维方式多元化。在此过程中,中国社会固有的辩证思维三原理“变化论”“矛盾论”“中和论”被凸显出来,并与逻辑思维张扬的“同一性”、“非矛盾性”、“排中性”激烈碰撞,人对于自身定在与世界的认知开始偏出原有轨道。具体来说,人开始质疑原有关于某一社会行为的判断标准,并开始就行为性质运动与否、矛盾与否、和谐与否展开研判,这一过程恰恰映照了思维方式的多元化;二是行为方式多元化。在中国,随着计划经济的终结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都经历了从“明确的路径”,到“明确的范围”的重建。具体来说,规范行为方式的规则原则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原有的明确列举行为方式的种类并强调超出列举皆非法,转向当前的仅划定行为方式的范围,并强调超出范围皆非法。不难看出,“明确的路径”状态下路径是单一界定的,而“明确的范围”状态下路径是多样的、可选择的。由此,人可选择社会实践的行为方式更加多元,排列组合也更加灵活;三是评价模式多元化。人对于某一行为的评价与其文化底蕴、身份特征、所属阶层、利益诉求密切相关,现实是,上述要素本身种类繁多,加之存在不同的排列组合,造就了多元化的评价模式,这使得评价某一行为一般意义上的“好”与“坏”变得十分困难。进一步说,原有的以多数人合意进行权威评价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情势,还需证明多数人合意的合理性与程序性;原有的以经济维度投入与产出之间比例关系,进行权威评价的模式已受到质疑,还需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等关系型要素一并加入投入产出模型加以综合考量;原有的以传统文化伦理进行权威评价的模式已逐步瓦解,还需检省传统文化伦理本身与现时代的偏离,并将现代优秀文化与之充分融合。
二、社会多元化转型期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隐私权与知情权来源于西方民法,被作为民事主体基本权利传承至今,同时为我国法律体系所承认和保护。在社会多元化转型期,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更加丰富、外延也更加广泛,两者展现出了新要件与新特征。
(一)隐私权的扩张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现实中,不同国家与地区对隐私权的认知与保护理念存在较大差异,如欧洲关注隐私权所透露出的人格尊严;美国则将行为自由视为隐私权的内核。但隐私权的三大特征毋庸置疑:第一,隐私权的出发点是个人本位,即个人决定社会中私域的范围,并在范围内确认生活安宁与信息保护;第二,隐私权所主张的生活安宁与信息保护,必须经过社会实践的校验,必须确保人与人之间的畅通社会交流,又应当确定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和行为界限;第三,隐私权既不是一成不变的,又不是不可“倒退”的,而在“自由”与“尊严”等同的假设下,总体呈现出螺旋上升的发展趋势。
个人内心安宁的诉求自古有之,但上升至隐私权的高度则是工业革命之后,“陌生人社会”形成之后的事。在“陌生人社会”,隐私权的代社会意义日益彰显、作用日益突出,既是重要的民事权利,又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尤其在现代社会,隐私权经历了从保护私人“独处”,到保护私人“生活秘密”,再到保护私人“信息”的过程。结合社会多元化转型,隐私权内容之所以不断扩张的原因在于:(一)思维方式多元化状态下人们的精神生活日益丰富,人格独立和自主意识也日益增强,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社会生活中公域与私域的界限和关系,尤其在对私域内容的判断上,逐步由外界标准转向内心标准,隐私权的核心理念不再是“私人领域社会不得直接涉足”,而是“私人内心安宁必须受到保护”。(二)社会生活行为方式的多元化催生了许多“可能”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一元化社会中,社会生活行为方式背后的精神旨归往往是平行的,而多元化社会中社会生活行为方式背后的精神旨归往往是交叉的。可以说,许多行为方式都有意无意的影响着隐私权,这也造就了隐私权的“敏感性”和“脆弱性”。(三)社会生活主体的多元化催生了隐私权的类型化,隐私权从强调个人属性与人身结合的概念,转化为强化个人属性与社会身份的结合。
可以断定,社会多元化为隐私权的发展扩张开放了道路,并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丰富。其发展趋势可归结为四个方面:第一,隐私权将从消极防御型权利转向积极进取型权利,隐私权的行使目的既有对受侵害隐私的补偿,也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隐私受侵害的发生;第二,隐私权将进一步强化内心安宁的核心地位,并对内心安宁作扩张性解释,减少对外界压力的妥协让步,这将加剧关于隐私权内部标准与外部标准的冲突;第三,隐私权的一般意义与价值正在退化,取而代之的是广泛意义上的“特性”。可以预见,基于职业、群体、阶层的隐私权的特性化解读将导致关于隐私权的总体性描述愈发困难,换句话说,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将极大扩张;第四,伴随着社会生活全球化,隐私权也将向全球化发展,进而从地理意义上的延展扩大着与地理密切相关的生活上的延展。
(二)知情权的延展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主要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属性,也有民事权利属性,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肯定地说,知情权的适用规定较为严格:从目的上看,知情权的内容必须旨在满足人们合理合法的社会生活需要;从方式上看,行使知情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和程序;从效果上来看,通过行使知情权使人们自身的社会实践经验和能力有所提高。
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的作用变得越发重要,价值亦日渐提升,每个人的生活中时时刻刻离不开各种各样林林总总的信息。人们需要不断地获取各种信息充实自己的生活,做出自己的选择。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社会多元化意味着信息内容多元化、获取信息方式和用途多元化。由此,社会多元化与知情权延展之间的关系清晰可见:首先,思维方式即收集信息、分析信息、熔炼信息、演绎信息的总体性过程,思维方式的多元化意味着信息处理全过程的多元化,关于上述要件的不同排列组合导致知情权含有“千百张面孔”。其次,行为方式多元化意味着知情权行使方式的多元化。如果说行使政治领域的知情权需遵守较为严格的程序与规则,行使民事领域的知情权则更加灵活。当然,灵活是有限度的,知情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内心主观与外在客观的双重校验。最后,评价模式的多元化造就了知情权效果的多元化。任何权利行使的效果都将接受评价,知情权也不例外。多元化社会评价模式的不同,极可能导致针对同一行使知情权行为的不同评价,这使得知情权似乎丧失了一般性的判断标准,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表现出“同形异质”。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持续深化,知情权也向三方面延展:第一,知情权的积极性将更加巩固。在多元化社会进行实践活动将消耗各方面大量信息,而充分利用知情权现代社会获得信息的最有效途径,在此意义上,知情权将更加积极主动,所涉范围将更加宽泛;第二,多元化社会信息间的复杂关系导致知情权重心从“所知”向“应知”深入,知情权行使将从通过单一行使而获得一条可使用信息,转向通过连续行使而获得一系列信息集合;第三,知情权的个人本位将逐步强化,行使知情权将主要为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与其他合法行为之间的冲突。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概述
社会多元化促使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内表现为对自身自由的认同与尊重,进而表现为隐私权;对外表现为对外界信息的渴求,进而表现为知情权。那么,隐私权与知情权两者的关系如何呢?从理论上讲,两者具有同一性且并行不悖。前文已述,在多元化社会状态下,隐私权与知情权归根到底均来自人们的自我认知,都是从内心出发面向外界感知社会实践,换句话说,隐私权与知情权虽然是客观存在,但均受到主观判断的深刻影响。由此引出的重要问题是,在主观判断之下,隐私权与知情权如何交流。如果将隐私权比作盾,知情权比作矛,则两者的冲突如矛盾之争不可避免。如果转换思维将隐私权与知情权视作各有边界但不重合的独立体,则理想状态下冲突似乎就不存在了。值得注意的是,后者正是理性的社会人同时张扬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初衷。然而,社会条件远未达到理想状态,现实中两者冲突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之势。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在多元化社会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层出不穷且愈演愈烈。对两者冲突原因的探究与类型的划分,有助于从根源上认识两者张力的产生与发展形态,也成为有效化解两者冲突的基础性内容。
(一)冲突的原因
经过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和整理,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冲突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完善的法律制度为社会生活提供明确的方向指引与规范指导,从而为社会成员实现与保障权利创造可能。但就隐私权与知情权而言,法律规则却比较模糊:一是法律规则用语的模糊使得使用规则时往往产生不同理念,使得关于一些法律术语的真正意义与相关问题的适用标准往往存在争议;二是面对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现实可能,法律规则未能明确两者边界及相互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冲突的发生。值得深思的是,当前立法旨意未能真正契合社会多元化,仍然存在缺失。社会多元化与社会一元化最大的区别,就是权利的天平不再因多数人合意而倾斜,各种权利的价值及行使均回归到最初状态,即只要是经过社会价值凝练出的权利,不受不合理的多数人合意的侵害。如现实中,在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领域,当多数人关注并施压的情况下,少数人的隐私权往往被忽视,法律默许知情权过度扩展,这是十分危险的。第二,法律主体滥用权力。社会多元化对权利观带来的挑战即其强调人们的内心世界,削弱了权利的客观性与社会化,使权力的主观性与绝对化有所回潮。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权利的“公民性”,即过分关注行使权利对于个人自身的意义,忽视了行使权利对社会及他人的意义。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讲,隐私权与知情权行使者有可能因各种行为动机造成两种权利的冲突,而给自身造成相应责任。应当认为,社会多元化所强调的人们的内心世界不是孤立存在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完善内心世界,更好地建立个人与社会的沟通。换句话说,个人认知自己并不是为了脱离社会超然存在,而是为了更好的认知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从而找到社会实践的渠道和方式。在此意义上讲,社会多元化并不是无主题的弥散发展,而是基于社会实践而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有原则的多元化。第三,权利的交互性。社会多元化赋予隐私权与知情权主动性与扩张性,使两者无论从目标上,还是手段方式上,都更加丰富,更使得两者的一般性意义有所削弱,而“多元特征”不断增强。由此,基于权利理论的逻辑推演所张扬的权利间无碍化平行运行呈现失灵状态,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权利冲突成为一种客观的事实。
(二)冲突的类型
现实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形态多种多样,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展相关研究,如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与隐私权的冲突、医院与患者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个人信息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配偶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媒体知情权与公众隐私权的冲突、法人保有商业秘密权和知情权的冲突等等。总体上,两种权利的冲突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公法领域内的权利冲突。涉及公法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主要包括行政司法过程中的权利冲突问题、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冲突问题,这些问题都根源于公法对相关工作职能、岗位职责的规定。二是.私法领域内的权利冲突。涉及私法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主要指社会生活中由私法规范的个人、组织、群体之间的权利冲突,这些问题都根源于人权、法律对自主意志的确认与保护。
(三)冲突的实质
实际上,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是人们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的价值与利益的冲突。
首先,权利人们对于自身价值的法制化表达,权利的冲突代表着人们的价值冲突。我国社会向多元化转型,为价值的多元化发展创造了可能,而现实主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对人的价值分别进行解读,但都存在着缺陷:现实主义对于人类与道德进步持悲观态度,其关注的重点随着多元化频繁变动,甚至有时前后矛盾,无法构建一个一般化的价值体系;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至上,客观上扭曲了价值规则,其过分主张个人的自由与幸福,忽视个人对他人、社会的依赖与贡献,促使多元化异化问题的产生;社群主义旨在弥补自由主义的缺失,但社会主义过分强调社会价值,忽视价值的经济维度,所张扬的整体性、历史性、德善性也存在着较难实践的问题。因此,当代国人的价值凝练与共识形成仍然存在阻碍与困难,不可避免地造成价值冲突及其引发的权利冲突。
其次,权利是受人们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的冲突代表着人们的利益冲突。多元化社会造就了多元化利益,即人们通过采取多元化的利益取得方式,追求多元化利益以满足多元化的利益需求,由此可见,多元化利益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人们有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而当利益产生重叠时则涉及竞争与冲突,并在法治状态下表现为权利的冲突。具体来说,作为一种积极的权利,隐私权旨在保障个人安宁不受打扰,表现为一种私人利益,而同样作为一种积极权利,知情权旨在获取必要信息,表现出兼具公共与私人的能动性,而这种私人与私人之间、公共与私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实难避免。
四、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调和
在多元化社会,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能够调和。具体来说,应当把握两个大方向:第一,基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权利冲突调和,社会多元化意味着社会中的人对国家信息的多元化需求,以及社会中的人对自身隐私的多元化理解与保护;第二,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调和,包含着多元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评价模式之间的协调与校正。
(一)调和原则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调和的过程,实际上是深刻认知多元化社会的过程。前文已述,社会多元化是具有明确价值指向的,其重视个人的自我定在,同时也重视个人的外部关系,仍然具有不可动摇的客观标准。因此,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调和必须基于多元化社会的规律总结:第一,多元化社会倡导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评价模式的多元化,创造了社会实践、社会生活的多元化;第二,多元化社会的社会本质属性不变,仍然受到社会规律的制约,即全体社会成员制定并遵守的规范;第三,社会成员创造的社会规范能够适应多元化的发展需要,社会规范基于客观标准呈现动态整合状态;第四,多元化社会仍然坚持有限度的自由、明确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的公序良俗等客观标准,同时张扬意识多元化,以及由意识多元化催生的社会实践的持续变动。
由此,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调和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人格尊严与自由原则。具体来说,为消除社会负面问题的不良影响,由涉及隐私的自由,不得以伤害人格尊严为目的。在任何情况,完全的个人私生活不应受到任何名义的侵扰。现实中,一些传媒通过宣传贪腐官员的私生活来取悦公众,借反腐之名提高媒体的发行量或收视率,是侵犯隐私的行为;二是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恩格斯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当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政治的一部分,他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1](p.511)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具体来说,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领域,国家由社会公民赋予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公民权益与自由,不属于隐私权的主体,却基于社会事务管理目标掌握一定范围的私人信息。一般意义上讲,相较于公共利益与公众知情权,即便是含有基本人权内容的个人隐私仍然处于次位,而国家仍然把握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程度,确保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达成和谐状态。
(二)调和机制
针对保护隐私与获知信息之间冲突的调和,手段可以是多样的,包括道德机制、文化机制、社会机制等等。然而,当两者上升为权利,冲突调解则只能依靠“法治规则”。
当前,存在着许多“非法治规则”,以保障隐私权为名打压知情权,或以知情权为名打压隐私权。挖掘这些“非法治规则”的本质,不难发现,其实际上并无“独立的价值”,往往作为实现其他价值的手段被使用,这使得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了事实上的异化和实质上的瓦解。“非法治规则”无法创造权利和谐与规范,而必须依靠“法治规则”达到此目的。所谓法治规则,是规范隐私权、知情权和谐共存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包括四个层次。
1.认定层次。法治规则是社会全体达成的共识,在关于长期价值形成与经验累积方面具有稳定性,在关于新事物发展、新观点形成方面具有开放性,最重要的是其基于实质性判断与程序性运行进行逻辑校验,使其总能得出在纷繁复杂的多元化社会之上的理性结果,而这种权威性也奠定了强制性的社会基础。总的来说,多元化社会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主张多种多样且日趋复杂,应该依靠法治规则对各种主张加以判断甄别,形成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一般性认识和特殊性认识,这是调和两者关系的基本前提。
2.确立层次。隐私权与知情权确立的核心在于,基于明确的法律语言体系划分两者边界。基于区分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划分两者边界,尽大限度地减少两者因界限不明与解释模糊造成的冲突。即便是在多元化社会,两者边界的划分也并不复杂。隐私权主张的个人自由、生活安宁、信息保护,都是以“合法”为前提的,换句话说,必须为法律授权的个人自由、法治秩序下的生活安宁、所保护的必须是合法信息。知情权则可分为两方面:一是一切关于非法的信息都应被纳入知情权范围;二是合法的信息被纳入权利范围的标准为该信息对个人、组织、群体、阶层、社会具有“重要的利益关系”,而相应的个人或群体才能成为知情权主体。这里的关键是对“重要”的界定,这是多元化社会的重点和难点,这也恰恰突出了法治规则的优势,简单地说,所谓“重要”即对个人和群体产生法治影响,这既符合逻辑判断、也符合理性标准。
3.调整层次。解决权利的交互性,应当依靠司法制度。法治规则不仅仅包括行为模式的设定规则,也包括决定性、权威性的裁判规则。一旦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发生,则必须依靠裁判规则调整冲突。与涉及其他问题的裁判规则一样,关于两种权利冲突的裁判规则也必须考虑多元化社会背景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律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并着力在裁判过程中,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抛弃主观色彩与压力,站在公正中立角度坚持客观性,不能因社会舆论乃至政府意志转移注意力、放偏重心;二是裁判应得到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的认同与支持,实现与社会共识的契合支撑,即客观合理反映社会理性共识、又有效引导社会共识的形成与重塑;三是实现裁判的普遍性,做到同样问题依据同样标准同样对待,关于权利冲突的因果推演与逻辑校验能够重复进行。
4.评价层次。对隐私权与知情权总体关系进行客观评价,是积累经验、克服不足的必要环节。对此,应当确立权利关系评价相关制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将权利目标实现程度、保障权利依法程度、调整关系专业化水平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评价多元化社会背景下权利间冲突化解程度、对个体与社会利益的实现程度、对人权未来发展的引领程度,通过对上述指标的评价着力发现协调机制中的缺陷和弊端,为构建科学合理体系贡献积极力量。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72.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张晓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