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的“前世今生”
2015-05-30
说“居住证”,必先说它那个“著名”的前辈——“暂住证”。
时间退回到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不同地域之间的人口流动受到诸多限制,而且当时人们对于离开家乡去别处发展也并无太多需求。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现象与日俱增。
对此,《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85年出台,对流动人口实行以“暂住证”为主的管理办法。
暂住证制度实施后,无疑对流动人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忽视流动人口的权益,强调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其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众多弊病,甚至间接导致了类似“孙志刚事件”的悲剧发生。
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迅速扩大,一些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的流动人口已达到非常高的比例。城市管理者们开始思考如何让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并逐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
在这种背景下,“居住证”应运而生。
从“暂”到“居”的一字之差,体现出对权利的尊重。居住证制度最早出现在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发达地区,早期的居住证制度强调对人才的引进作用,常常直接被称为“工作居住证”或“人才居住证”,持证人员一般是高层次人才。但随着这种制度受到广泛好评,以及流动人口规模的继续增大,不少城市开始逐步将居住证制度推广至全部流动人口。
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見》,首次提出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全国范围内实施”,意味着党和政府把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居住证制度助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再次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目标。
2014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年以后,2015年12月12日,《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这一承载着“公平”和“发展”双重意义的重要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迎来实质性推开阶段。(新华社 201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