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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集体维权中的社会资本

2015-05-30张劲楠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5年6期
关键词:科尔曼集体行动行动者

张劲楠

当前,开发建设单位前期遗留问题、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社区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层出不穷,业主集体维权时有发生,业主维权的动力,既源于个人利益的驱使,又受社会结构的约束,既有“成本-收益”的考量,也有对行动资源的权衡,詹姆斯·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关于社会资本的论述有助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一、社会资本概念的提出

社会资本理论起源于格伦·劳瑞、皮埃尔·布迪厄和科尔曼的思想,科尔曼系统论述了社会资本理论,在《社会理论的基础》一书中,他论述了社会资本的形式、特征以及社会资本的创造、保持和消亡的过程。科尔曼把个人拥有的以社会结构资源为特征的资本财产叫做社会资本,认为除了金融资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外,还存在着社会资本变量,它与其他资本一样发生效用。这就把非市场因素变量引入经济行为分析,强调被经济学家忽视的非市场条件,以解决主流经济学模型的缺陷。

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基于信任形成的义务与期望,在“相互服务”的社会结构中,人们相互之间形成的义务与期望构成有用的社会资本。二是信息网络,个体可以利用自己拥有的业已存在的社会关系网络获取有利于行动的信息。三是规范和有效惩罚,这种社会资本不仅为某些行动提供便利,同时限制其他行动。四是权威关系,人们之间以控制权为形式的权威关系体现为社会资本,这种权威关系有利于解决共同性的问题。五是多功能组织,为某一目的建立的组织,可以服务于其他目的,因而形成了可以使用的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是人们因别的目的从事活动的副产品。六是有意创建的组织,在特定情况下,行动者为某一目的而创建的组织体现为社会资本,这些组织为行动者提供效益。其中,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和有效惩罚以及权威关系是社会资本的基本表现形式。

科尔曼认为,不同形式的社会资本具有相似的特征,最明显的是社会结构特征和公共产品性质。社会结构特征,是指社会资本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网络和人们组成的社会组织之中。社会资本的生产性,是指它为社会结构内部的个人行为提供了便利,有助于行动者特定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集体行动的达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社会资本这一概念在解释业主集体维权等群体性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业主集体维权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属于社会矛盾范畴,必须突破经济学单纯的经济理性人假设进行分析,分析其中的非市场因素。第二,传统中国社会关系网络是一种“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社会资本始终是一个重要的行动资源。现代化进程见证了社会流动和城市人口的倍增和聚集,也改变了传统的“差序格局”,在新建住宅社区这样的半封闭社会网络的结构特征下,社会资本仍具有重要的分析意义。第三,社会资本形成于个体行动者的微观互动,同时,又是社会结构的宏观建构,社会资本与社会规范一起,作为独立的变量在集体维权行为中发挥作用,离开对社会资本的分析,就无法有效理解业主的集体维权行为。

二、集体行动成为可能:社会资本对“搭便车”现象的克服

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之间,业主之间(共有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作为整体的业主与第三方之间(比如污染企业)存在着利益冲突,矛盾不断激化。业主面对强势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污染企业,存在着采取行动集体维权的客观需求,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往往给集体的合力带来困扰。

所谓“搭便车现象”是指某种事情产生了正外部性,即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影响。奥尔森从经济学的个人主义视角出发,首先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人,而理性人的显著特征就是行为前要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和权衡,以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为目的,即使在组织或集团中也是如此。由此得出结论:“如果一个集团中的所有个人在实现了集团目标以后都能获利,由此也不能推出他们会采取行动以实现那一目标,即使他们都是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比如个别业主积极维权,在付出时间、精力和各种车马费之后获取了赔偿,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业主,即便没有采取什么维权行动也可援引这一例证得到相同的赔偿。这将助长业主的观望态度,作为理性经济人不采取行动似乎更可取。

但现实中,业主集体维权的案例是广泛存在的。而且,业主维权一般以大规模形态出现,奥尔森认为小集团比大集团更有优势的理论在业主集体维权上也不适用。究其原因,一是在维权过程中,共有利益和个人利益具有高度的契合点,业主的集体行动可以实现不能通过纯粹的个人行动获得的利益;二是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形成了“社会资本”,有效消解了集体行动“搭便车”的负面作用。

从前述科尔曼对社会资本的几种形式和特征分析可以看出,社会资本助推了业主的集体行动:第一,社区的结构特征有助于形成业主的社区成员认同感。在一个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里,社区具有相对封闭性,原有的“差序格局”演变成建立在同一住宅小区基础上的新的阶层共同体,使业主间存在互相的“义务与期望”。第二,以社区为单位存在着信息网络。不少社区业主建立了Q群,现代网络社会人际交往的匿名性使得彼此交往更加便捷也更加直接,信息网络强化了业主的身份认同感也拓展了业主的人脉资源。第三,维权过程中往往形成一定的行为规范和有效惩罚措施。“选择性激励”是一种维护集体行动的有效手段,比如在Q群中对某位业主的付出点赞,排挤和孤立不参与的业主;有的在维权活动中制作“签到表”,既是对参与者的肯定,也是对“缺勤者”的一种公示,起到敦促集体行动的效果。第四,建立了权威关系及有意创建了组织。科尔曼认为,权威关系实际是一种委托关系,即:行动者乙将自己对某些资源或行动的控制权转让给行动者甲,从而建立了支配者与被支配者间的关系。多数社区的矛盾具有共性性质,业主可以让渡部分权利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来实现单个业主不能实现的利益。这样,业主让渡了权利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当选的委员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法律、工程、传媒等知识背景,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业主委员会成员则通过自己的人格魅力、高超的动员组织技巧、严明的赏罚手段更好的克服“搭便车”现象,最终促成业主的集体行动。

三、社会资本作为独立变量在集体维权中发挥作用

在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中,在个人利益和偏好给定情况下,往往依据两个因素来选择是否采取行动:一是资源的稀缺程度;二是结构的制约。而这两个因素,分别从微观和宏观层面体现了社会资本的重要性。

在科尔曼看来,资源是行动者进行行动的条件及保证。在行动系统中,行动者与资源之间的关系是控制与利益关系。一般情况下,行动者并不能控制满足自身利益的所有资源,许多资源是由其他人控制着;同样,行动者也控制着其他人所需要的某些资源。因此,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行动者就可以交换资源,以此来满足各自的利益。一般来说,拥有许多资源的人,其目的达成相对容易;相反,资源较少或没有资源的人,其目的达成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科尔曼认为,“行动者的实力”存在于他控制的有价值的资源之中,在社会资本既定情况下,业主维权的效果主要取决于自身掌握的资源价值量大小,当业主控制着开发企业、物业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重要资源时,比如对方存在硬伤,造成了业主实质性的损害,其维权成功率就会相对较高;反之,当业主拥有的“交换”资源不足时,也就是缺少与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业主的维权策略将倾向于求助社会资本,比如积极参与业主的集体行动。

同时,社会资本也是行动系统中的宏观存在,社会资本与社会规范一起共同构成了社会结构,以道德观、文化观的共识和各种赏罚措施的形式制约着行动者的行为。宏观水平的社会资本,通过业主与企业的协商、信访或诉讼等多种网络渠道表现出来,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社会的契约精神、政府的公信力和司法公正程度等。在社会资本存量不足的社会,业主倾向于通过请托寻找关系(资源)私下解决问题,或者放弃权益,或者通过非理性的手段维权;在社会资本完善的社会,业主倾向于与对方协商,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维权等理性手段进行维权。

四、结论

社会资本是理性行动理论的重要分析工具,因为人际网络中广泛存在着社会资本,它或多或少改变了行动者“成本-收益”核算的行为逻辑。在分析业主维权行为时,必须重视社会资本问题:它不仅有助于解决“搭便车”难题,促成业主的集体行动,而且,作为独立的变量,在集体维权行为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中的业主集体维权行为和方法是否理性,也折射出社会资本的优劣多寡。因此,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增进社会资本,促进社会整合,营造良性的法治社会资本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孔岳.社会资本的演化逻辑:理论回顾、困境与展望.经济学动态.2008.10

2.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邓方译

3.朱依娜.找回科尔曼:从理性选择理论看其“社会资本”概念.甘肃理论学刊.2006.5

4.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陈郁等译

5.高连克.论科尔曼的社会资本理论.北华大学学报.2005.4

陈品禄/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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