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
2015-05-30王晓斌
王晓斌
《终结者2》的谈判一直以来都是好莱坞利润分配谈判中明星以小博大的经典案例,更不用提双方出于上市公司的身份,在这场撕胯大战中不得不发布的一系列公告,将原来不太透明的中国电影投资和分成方式好好科普了一番。
正所谓树大招风,笔者记得去年刚评论完中国电影票房第一高的国产电影《泰囧》的诉讼,现在中国电影票房第二高的华语电影《西游降魔篇》(以下简称《西游》)的一审诉讼结果也新鲜出炉了。北京市三中院作出判决,对于周星驰方面关于《西游》利润分配的《补充协议二》成立与否的问题向华谊兄弟发起的诉讼,驳回周星驰方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理由也直接明了,就是那份关键的《补充协议二》并未签字盖章。先把判决的输赢放在一边,本案披露的周星驰方面与华谊兄弟之间关于《西游》利润分配的各种商业信息,就已经足够精彩。笔者认为,周星驰方面在谈判中取得的利益,完全可以与当年阿诺德·施瓦辛格在谈判《终结者2》时取得的成绩相提并论。《终结者2》的谈判一直以来都是好莱坞利润分配谈判中明星以小博大的经典案例,更不用提双方出于上市公司的身份,在这场撕胯大战中不得不发布的一系列公告,将原来不太透明的中国电影投资和分成方式好好科普了一番。虽然各自披露的信息难免有报喜不报忧的成分,但足以使业外人士一窥电影投资和分成的究竟。以下就让笔者细细讲来。
一、城下之盟
周星驰方面提起诉讼并主张执行的《补充协议二》,对于华谊兄弟而言,说得上是有些城下之盟的意味,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可以从判决书中披露的华谊兄弟与周星驰方面的12封往来邮件中了解一二。双方往来邮件大致基本点是:票房达到5亿元之后,周星驰方面能拿到额外的分成;但对于5亿这个数字,究竟指的是该片总票房,还是华谊兄弟从票房中获得的收入,在这一点上双方争执不下;2013年1月19日,双方对分红基数及计算的理解达成一致,邮件中将分红基数修改为“影院发行之票房收入”;2013年1月21日,华谊兄弟发送电子邮件称:我们对合约基本没有问题,可以随时签字了;2013年2月6日,华谊兄弟发邮件称,由于农历新年无法正常签署合约,节后王总上班首日便可签署此合约。最终,这一合约并未签署,而《西游》上映日期是2013年2月10日。
综上,看似《补充协议二》的新分配方案应该是双方你情我愿的结果,但是绝非这么简单。
华谊兄弟在判决作出之后发布的公告已经将各方的利益关系解释得很清楚,我们不妨来看一下。华谊兄弟公告称,《西游》在内地获得12.48亿的票房,但票房并不等于制片方和投资方的收益:业内比较认可的收益分配模式是,在制片发行方和院线影院分账之前,票房总收入先要刨除5%的电影专项基金和3.3%的税费以及中影数字的代理费,也就是说,在制片发行方和院线影院方分账的环节之前,总票房已经相当于先打了个9折。打折后的票房收入再拿出57%给院线,剩下的43%票房仍然不是制片方和投资方可以分享的纯利润,还要扣除发行代理费、营销成本等等,剩下的钱才是可供制片方和投资方共同分享的发行净收益。以《西游》为例,根据主协议约定,制片方和投资方可供分配的收益仅为314,829,081.13元。
《西游》由周星驰控股的比高集团、威秀亚洲、安乐电影公司和文化中国传播四家公司联合投资,华谊出资了8800万,取得了该片在中国内地的发行代理权,华谊向周星驰方面承诺 《西游》票房必须达到3亿,这“3亿”在业内被称为“保底票房”。因此,严格说来,华谊兄弟只是该片在中国国内的发行方。华谊兄弟公告中所称其不享有该片著作权也可以印证这点。那么保底3亿意味着,如果《西游》的内地最终票房低于3亿,华谊兄弟也必须按3亿跟周星驰方面结算,相应地,华谊除了拿到发行代理费外,则拿不到一分钱票房分账。我们都知道现实情况是,《西游》盈利了,而且还不少,本来对于各个投资方而言是好事。以上提到的314,829,081.13元收益,本可以根据制片方周星驰方面与发行方华谊兄弟之间的原分配方案操作。那么问题来了,本来双方已经约定了对赌条件,为何华谊兄弟还要再次让步,就票房达到5亿以上的收入进一步给予周星驰方面分成呢?
二、权力的游戏
电影的产业链大致可以分为投资、制作、发行和放映。如果将电影从投资制作到最终面向观众放映比作是漫漫长路,那么制片方通常扮演着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角色。为了便于理解各方关系,我们不妨将眼光投向大洋彼岸的好莱坞,看看好莱坞的大佬们都是怎么玩这一出权力游戏的。以华纳兄弟、迪士尼、福克斯、索尼、派拉蒙和环球在内的六大电影公司(以下简称“六大”)为例,他们不仅针对自己制作和投资的电影收取发行费用,而且也对他们代理发行的电影收费。无论一部电影的票房表现是好是坏,也无论外部的投资方投入了多少资金,六大都会从票房收入中切走自己的一块蛋糕。六大都拥有自己全资控股的发行公司,代理发行自己投資的电影,也发行联合投资或其他制片公司制作和投资的电影。之所以六大能够垄断发行,是因为影院相信六大有足够的资金保证一部电影能够在3000家以上的影院周末开画,从而覆盖全美国的观众。六大的强势地位取决于他们过去几十年在影院积累了足够的商誉,比如他们可以为表现不佳的电影调档,延长影院的付款周期,划分区域避免影院之间恶性竞争,同时也持续不断地向影院提供系列电影,比如《加勒比海盗》《蜘蛛侠》《哈利·波特》,这些爆米花电影保证了影院吸引持续不断的观众。作为回报,影院使六大制片厂能够最大尺度地控制影片的定档和上映,在正式上映前好几个月就在电影贴片中插入预告片,保证六大可以准确地协调电影营销。因此,如果其他制片方和投资方想要取得尽可能高的票房,那他们只能选择向六大支付进场费,那就是发行费。发行费根据玩家的实力不同而有所差异。六大通常对自己投资的电影收取30%的发行费。根据好莱坞的会计计算方式,每部电影都会单独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因此,30%的发行费视为项目公司成本支付给外部公司,即使发行方本身就是制片方全资拥有的公司。这种财务计算方式导致的结果就是,在支付完这一大笔费用后,影片很难盈利,六大从发行费中获利,但是编剧、导演、演员和其他利润分配方在财报上就只能见到赤字了。当一部电影由第三方投资的时候,发行费通常都会成为谈判的焦点。大多数第三方公司最终支付18%的发行费。由于六大发行电影的实际成本可能只有8%(其中包括宣传公关费、媒体采购费、清关费用、运输费、律师费等),这样算下来六大可以从票房总收入中净赚10%,而其他各方负责投资和承担所有风险。强势的玩家通常能将费率谈判到12%,不过六大仍然可以有4%的利润。对冲基金因为都是打包投资好几部影片,通常可以只付10%的发行费,不过六大仍可以产生2%的利润。当然也不乏特例,比如某制片方的影片对于六大而言及其重要,那么他们就只付8%发行费,六大在发行上正好是没有盈利的。不过这样的安排毕竟是特例,可能只有斯皮尔伯格,梦工厂或漫威影业能够谈成这样的交易。因此,这也使六大成为好莱坞最大的收入分配方。
而周星驰方面之于华谊,恰好就像斯皮尔伯格之于六大,可以倒逼发行方拿出更多的利润来分配。但是,华谊兄弟在公告中,已经将其委屈表露无遗,比如根据已经签署生效的主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西游》的总投资额为1.13亿,华谊兄弟投资金额为8800万元,周星驰方面的投资金额为2,500万,华谊投资额占该影片总投资额的比例高达77%,周星驰方面对该影片的投资比例仅为23%。华谊兄弟更是直截了当地喊冤道,周星驰方面已经获得总计约1.74亿的超额收益,不仅如此,根据主协议,周星驰方面还享有新媒体发行权及大陆地区以外全球其他区域的发行权(这部分收益华谊不参与分成),相对于其投资额,其收益比例已经相当可观。言下之意,要是真有所谓双方同意的《补充协议二》,那华谊兄弟到底为谁辛苦为谁忙呢?
三、大意失荆州
无论华谊怎么“喊冤”,不可否认的是,真的有所谓《补充协议二》的存在,并且真的有“白纸黑字”的邮件往来存在,周星驰方面怎么就败诉了呢?这就好比是周星驰电影《功夫足球》中的足球高手,各种眼花缭乱的过人,可到了禁区,这临门一脚却踢飞了。虽然根据法律,除非特别规定,合同的形式不拘泥于书面,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签字盖章,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达成一致,也可以认为合同生效。无论华谊以放假为由没有签字是缓兵之计,还是周星驰方面作为香港公司认为只要口头同意协议就生效了,在目前国内影视行业规范还不健全的当下,影视行业从业者在签约上还是应该以谨慎为上。尤其双方如果有一些特殊的合同安排,更是应该以白纸黑字签约的方式加以确定。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将一些业内都还没有定论的做法提交给法院,让法官做出判断,都难免产生不确定性,毕竟法官也缺乏所谓的行业惯例去参考。
最后,如华谊兄弟在其公告中所言,希望不仅是华谊兄弟,而是中国影视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将继续本着坚守诚信的基本原则,在践行商业契约精神的基础上与合作伙伴真诚合作、共同发展,尽心尽责为公众创造好的娱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