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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的公民权利浅析

2015-05-30杨鸣希

杂文月刊(学术版) 2015年6期
关键词:征地拆迁公民权利浅析

杨鸣希

摘 要:随着我国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快速发展,城市与工业建设用地需求迅速增加,这使得许多城市都面临大量的征地及拆迁问题,但由此产生了诸多矛盾,如暴力拆迁、群体性事件,甚至造成流血冲突的案例屡见不鲜。长期以来,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冲突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只着眼于矛盾激化时救急应对甚至一味打压矛盾,公民权利不被尊重甚至被侵害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各地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为,对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的公民权利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征地拆迁  公民权利  浅析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进行动迁、补偿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在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因为对土地的使用需求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这一行为将导致各种利益重新调整分配。因此,拆迁不仅是一个经济行为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行为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公民权利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点。

一、财产权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主要都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所引发的,拆迁纠纷的发生过程也就是公民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而财产权是公民最主要的权利。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并没有直接采用财产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采用所有权,所有权包含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实际上,財产权是指公民对私人财产的权利,也即私人财产权。它包括私人所有的生活资料的权利,也包括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权利;既包括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公民个人合法取得的公共财产,如土地等的使用权。在公民财产权中,居所的占有与使用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人生存的最基本物质条件便是居所。因为,人必须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与生活空间中。古代的穴居和今天的房屋都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活动空间和支配领地。特别是对于中国公民而言,房屋所有权是公民最为重要的财产权,许多居民倾其毕生积蓄购买了住房,一纸拆迁公告下来,说拆就拆,补偿款数额不合理根本就无法再次回迁购置新房。同时因拆迁还引发了就医、交通、子女上学等问题,给被拆迁人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和生活质量的下降。

二、知情权

《拆迁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7条规定:“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条件为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在这一过程中,被拆迁人处于被动的境地,既没有公开、透明的渠道得知拆迁的目的和用途,也没有正当的途径反映对其个人利益加以保护的合理呼吁。在城市房屋拆迁的一开始,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给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证时并没有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这是强制拆迁源头的不公平,也是最大的不公平。

三、公平交易权

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往往还会出现房屋拆迁公告贴出来的同时,拆迁评估补偿数额也就几乎公布了。补偿依据什么标准评估、什么公司进行评估、拆迁法律程序以及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途径等等,被拆迁人都无从得知。在拆迁评估程序上,很多地方的被拆迁户对被评估机构没有选择权。评估过程的不公开及评估黑洞,都导致了房屋安置和补偿的不合理。公民的公平交易权就这样被剥夺了。被拆迁人往往只有服从,否则将面临被强制拆迁,拆迁纠纷的发生也就很正常了。

四、劳动保障权

我们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还经常可以看到行政决定以命令的形式要求被拆迁户的家属停止本职工作去劝说搬迁,直到搬迁结束才能上班。如果在职职工是拆迁当事人又不顺利搬迁的话,轻者被调离,重者则被开除公职。2004年震惊全国的湖南嘉禾事件中,打出标语“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并先后对11名公职人员进行了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到边远乡镇工作等错误决定。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劳动法》于何地?公民的劳动保障又于何地呢?

五、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天赋人权,除非被依法剥夺生命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外,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任何形式的非法侵犯。2004年5月,湖南嘉禾县委、政府为进行珠泉商贸城开发,由县委书记亲任拆迁总指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11户被拆迁人下达强制拆迁执行书,多名拆迁户家属被逮捕。2009年11月,成都女企业家唐福珍为了保护家园,在当地政府官员和警察全程目睹下,被逼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在楼顶天台自焚抗暴,被烧得面目全非,生命垂危,最后含冤而死。在一些城市房屋拆迁中,还经常出现拆迁人雇用黑社会势力的人员来恐吓、威胁,甚至殴打被拆迁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受到很大的威胁,被拆迁人面对各种各样的“强制拆迁”手段,在救助无望的情况下做出极端的行为,也就情有可原了。

六、司法救济权

“人权在实践上完全是通过法院得到保护和实施的”,司法诉求是公民行使权利保护的最后途径。《拆迁条例》第 16 条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正因为对拆迁安置补偿不满意,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才提起诉讼,可是诉讼期间拆迁人给予了安置补偿,即使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不满意也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对公民人身及财产纠纷的处理不是行政裁决终局,而是司法裁决终局,这是世界通例,可是《拆迁条例》却剥夺了被拆迁户依法享有的司法救济权。所以,很多法院驳回被拆迁人的起诉,或者法院也被推向强制拆迁第一线(当然还有其他原因)也就不足为怪了。正是由于司法救济权的缺失,被拆迁户权利受损后,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层层上访,要么走向暴力抗争的悲剧。史上最牛 “钉子户”的出现也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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