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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 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5-05-30张兆利王晓芹

老友 2015年6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家暴大妈

张兆利 王晓芹

案例:因为婚前缺乏深入交往和了解,年过六旬的谢大妈和王某结婚不久,王某的暴躁脾气便暴露无遗,动不动就对她辱骂、动粗。最近几年,王某对谢大妈的家暴变本加厉。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谢大妈一直忍气吞声过日子。2014年8月,王某又操起板凳砸向谢大妈,这次,谢大妈选择了报警。经医院诊断,谢大妈的胸部、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因为没有经济能力,她的旧伤新伤无法进一步检查和医治。想到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家,2014年10月,谢大妈鼓起勇气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但又担心在法院做出判决前还会遭到王某的家暴。在律师的提醒下,她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并提供了派出所接警回执、居委会证明、病历及伤情照片等相关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谢大妈屡次遭受王某家庭暴力,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说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人们通常理解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现实生活中,由于涉及家暴的案件审理过程普遍存在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等情形,便催生了当事人对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的需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首次明确,为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扩大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

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依法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裁定适用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是我国审判机关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最详细的指导意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明确规定。该《指南》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根据《指南》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请求,比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本案中,谢大妈符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可以要求王某不得殴打、威胁自己。如果王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谢大妈、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根据《指南》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如果王某构成犯罪,可以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谢大妈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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