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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斗气车”该当何罪

2015-05-30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5年6期
关键词:斗气情节恶劣大客车

案例一

2011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彭建伟在一红绿灯处,因侯墨宣(另案处理)驾驶红色宝来轿车别挡了其驾驶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后二人驾车在某高速路上追逐、相互别挡,驶入村道后二人仍然相互追逐,行驶至一中学路口时,二人在别挡过程中,两车同时撞上停靠在路边的杨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造成三车损坏。

被告人彭建伟下车后又用砖头将侯墨宣驾驶的红色宝来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经价格鉴定,帕萨特轿车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8万元,白色桑塔纳轿车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800余元,红色宝来轿车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6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建伟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彭建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建伟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建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建伟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彭建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说法

对于追逐竞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追逐竞驶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一般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包括如下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追逐竞驶的;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竞驶的;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追逐竞驶引起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如造成财产损失等。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彭建伟与侯墨宣多次追逐竞驶,如在村道上、中学路口等多处路段高速竞驶,相互别挡。被告人彭建伟与侯墨宣均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竞驶,同时,其二人在相互别挡过程中同时撞上停靠在路边的杨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造成三车损坏,且被告人彭建伟下车后又手持砖头将侯墨宣驾驶的红色宝来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上述案情,均显示被告人彭建伟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

路上遇到“斗气车”该怎么办?建议:礼让一步天地宽,他斗气你切不可斗气。尽可能收集对方开“斗气车”的证据,比如保留行车纪录仪视频,请第三方乘客作证等;必要时及时拨打110报警。

案例二

现年63岁的张冰心,是一个技术娴熟的退休驾驶员。2013年9月13日下午4点多钟,张冰心驾驶自家轿车回家。

当行驶到一交叉路口时,张冰心见自己左侧直行车道突然出现了一个空档,立即准备变道。谁知,行驶在左转车道上的一辆大型客车突然超车变道,横插到张冰心的车前。大客车的驾驶员名叫吴万亮,也是一个专职驾驶员。

“大客车真是不懂规矩,竟然强行插队!”张冰心见此情景非常生气,就准备从大客车的左侧超越。可是,小轿车没能敌得过大客车,只得屈让。

小轿车力量上虽然处于下风,但速度明显优于大客车。驶过交叉路口后,张冰心瞅准机会,超越到大客车的前面,将大客车死死压在自己的车后。

就这样,两名驾驶员都认为对方在挑衅自己,不断上演超车与反超车的闹剧。当车快行驶到一座大桥时,张冰心被挤压越过了中间的双黄实线,车辆的左轮已经进入逆向车道。此时,吴万亮远远看到前方红绿灯路口对面的车辆放行,心想只要把轿车再向左挤一下,轿车就必须停车避让,他突然向左猛打方向。张冰心此时不是停车避让,而是提速驶入逆行车道,还在意图超越。就在这时,对面的车辆迎面驶来,一辆摩托车猛地撞在了张冰心车上。

车祸发生后,张冰心立即下车,在现场等候处理,而吴万亮自认为车祸与他无关,悠然驾车继续前行。摩托车驾驶员虽经抢救保住了生命,但却成为植物人。

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张冰心与吴万亮的行为涉嫌犯罪,通知吴万亮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当地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冰心、吴万亮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被告人张冰心、吴万亮的辩护人却认为,二人斗气超车,虽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但是这种危害性不具有继续不法侵害的持续性,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不相当,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二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属于追逐竞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冰心、吴万亮的行为均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张冰心、吴万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说法

追逐竞驶行为不但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处以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冰心、吴万亮驾驶机动车在下班高峰期、车流量大的道路上因为超车发生矛盾之后,置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而不顾,相互斗气超车,最终导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不过,因两被告人对造成危害的后果是由于过于自信所致,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被告人张冰心、吴万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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