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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情况调查报告

2015-05-30杨朝晖等

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 2015年6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医药

杨朝晖等

摘要:目的 了解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传承人的生存现状、保护情况、意见需求等内容,分析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进一步开展保护工作打好基础。方法 采用表格调查和会议座谈的方法,从项目概况、传承群体情况、保护现状、需求与建议4个方面开展调查。结果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以传统的师徒授受和家族相传方式进行传承,一些项目传承群体过小,传承人老龄化,传承前景堪忧。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情况有较大差别,大多数项目设有专门的保护机构、保护人员和传习场所,部分保护单位设有保护基金,并对项目的档案资料进行了整理,进行立项研究和宣教工作。结论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取得一定成就,但在资金、传承、立档、培训、宣传等方面仍有诸多问题,需进一步改进。

关键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中图分类号:R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5)06-0018-03

中医药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至今,已有83项中医药类项目进入国家级保护名录,300多项进入省级保护名录,进入市、县级保护名录的中医药项目数量更多。但这些进入保护名录的中医药类项目传承保护现状尚待调查。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承担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情况调研”课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现报告如下。

1 调查方法

2012年6月-2013年6月,本课题组以发放表格与会议座谈的方法,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保护单位进行了调查。内容包括四大部分:项目概况(名称、传承时间、传承地域、入选名录级别、所属类别、项目简介等),传承群体情况(传承人数量、平均年龄、代表性传承人数、传承代数、传承人级别、传承方式、传承谱系),保护现状(保护单位的名称和性质、专职保护机构、专职保护人员、专门保护制度、立档、传习场所、传习活动、保护资金、传承补助金、商标注册、专利保护、立项研究),需求与建议。

2 调查结果

2.1 基本概况

本次调查共54个项目,其中包括4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13个省级项目,传承区域位于贵州、重庆、云南、湖北、内蒙古、青海、甘肃、安徽、湖南、河南、天津、山西、浙江、北京、江苏、福建、深圳、上海18个省(自治区)、市。本次调查的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主要有中医针灸(2项)、中医养生方法(2项)、中药炮制技艺(2项)、老字号传统中医药文化(2项)、中医诊疗方法(8项)、中医传统制剂方法(12项)和少数民族医药(26项)7个大类,其中少数民族医药类项目涉及8个少数民族,包括傣族(2项)、彝族(1项)、藏族(4项)、苗族(3项)、瑶族(2项)、蒙古族(11项)、土家族(1项)、畲族(2项)。

2.2 传承情况

本次调查发现,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时间在100~1000年间,主要集中在100~200年间;传承代数在2~40代间,大多数在4~6代之间。如山西平遥道虎壁王氏中医妇科,从南宋时期传承至今已有800余年,现已传承29代。这些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比较长的历史,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要求,体现了传统医药文化的历史感。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性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中起着重要作用,每一个项目都有相应的传承人来传承。调查发现,各项目间传承人数量差别较大,在调查的54个项目中,有20名以上传承人的项目有17个(31%),16~20名的项目有6个(11%),11~15名之间的项目有5个(9%),而传承人数低于10名的项目为26个(48%)。

目前,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人数上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发展比较好的项目传承人数相对较多,在20名以上,如四大怀药种植与炮制技艺传承人数已达到85名,蒙医正骨术的传承人数达到100名;也有项目传承人仅1~2名,如苗医药癫痫症疗法传承人仅1名,赤铜炮制法传承人2名。本次调查的项目共涉及代表性传承人99名,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3名,省级传承人40名,市级传承人14名,县级传承人6名,未经各级政府认定的传承人16名。这些代表性传承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40~60岁之间,平均58岁,30岁以下的传承人仅4名(见图1)。表明中医药类非遗的传承人所面临的老龄化急待解决。目前,后继乏人仍是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临的一大问题。

本次调查发现,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方式目前仍然以家族相传和师徒授受为主。其中,通过师徒授受方式进行传承的项目29个(54%),如山西的定坤丹传统制作技艺就是以师徒授受的方式进行传承:(1841年)刘定川、王志杰-(1899年)诸效关、庞永富-(1921年)柳子俊-(1971年)柳惠武、宋应龙-(1986年)李建春、杨兆恒、高占龙。而贵州的廖氏化风丹制作技艺则是以父子相传的家族传承方式进行:廖品武-廖光绪-廖耀寅-廖溁龙-廖元辑-廖炯-廖德型-廖铭诏-廖木赓-廖树才-廖熙华-廖小刚。这种以家族相传的方式进行传承的项目有10个(19%)。家传与师徒授受同时运用的项目有7个(13%),如刘氏刺熨疗法。家传与院校教育均有的项目3个(5%);师徒授受和院校教育同时运用的项目3个(5%);有学院校教育的师徒授受、家族相传和院校教育三者共用的项目最少,仅2个(4%);没有一个项目是仅运用院校教育传承。

由此可知,我国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方式主要延续传统的师徒授受和家族相传两种方式,而现代院校教育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方式。

2.3 保护情况

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后,尽管各保护单位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由于保护条件和重视程度不同,所以对项目的保护情况也不同。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可分为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个人独资、保护协会和社会团体。本次调查的54个项目中有32个项目(59%)的保护单位是事业单位,19个(35%)是企业单位,以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为保护单位的分别是2个(4%)和1个(2%)项目。54个项目中有42个项目设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和保护人员。在有专人保护的保护单位中,专职人员数量存在很大差别。专职人员数量最多的有20名,最少的仅1名。而且将专职人员定为1~2名的保护单位有20家,专职人员超过10名的保护单位仅4家。表明各保护单位在设置专门保护机构的工作中存在不足。

在资金投入方面,54个项目中只有12个项目(22%)曾获得保护资金,数额20~450万元;24个项目(44%)有发放传承人补助资金的记录,传承人1年所得资金补助一般较少,在1000~20000元之间。在有保护资金的12个项目中,7家保护单位是医院或诊所,4家是企业单位。由此可见,医院、诊所和企业在对项目资金投入较为重视,其他保护单位在资金投入方面相对欠缺。表明目前对项目和传承人的资金扶持不足仍是中医药非遗项目面临的重大问题。

本次调查还了解到,一些保护单位已采取建立档案或清单、举办传习活动、商标注册、申请专利、设立研究课题及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等措施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参与调查的项目中有31个项目的保护单位已建立了档案或清单,如广誉远文化档案,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古籍、资料、档案等进行整理和保存。在54个项目中,44家保护单位有自己的传习场所,并定期组织人员举办传习活动。传习场所大小不一,最大的11547 m2,最小的仅15 m2;传习活动的周期也各不相同,周期最长每年1次,最短5 d进行1次;参加传习活动的传承人数量差别同样很大,最多的有100人,最少的仅2人。在所调查的项目中,有15个项目申请了专利保护,20个项目申请了商标注册,但各保护单位在运用法律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方面仍有不足。另外,有28个项目设立了专项对自己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研究和保护;39个项目开展过宣传教育活动,但其中21项都是在政府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时才进行;有18个项目、15家保护单位自主进行宣传,但其中仅有7家保护单位通过电视、网络、书籍等主动向公众宣传自己的保护项目,其余8家单位只是举办培训班,仅针对行业内的人开展,宣传教育面不够广。这反映了目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仍有不足。

2.4 保护单位提出的需求和建议

此次调查中,许多项目保护单位提出了宝贵的意见:①建议政府重视加大项目和传承人的保护资金投入。②开办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指导,帮助开展整理立档等工作。③加强民间民族医药的调查和传承工作,政策上扶持倾斜,改革准入制度,使更多更好的中药传统制剂和更多优秀的传统医学传承人能够更好地为国民健康服务。④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人了解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好的传承环境。

3 小结

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4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保护。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进一步从立法的角度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保护。通过本次调查发现,我国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各方面的不足亦在调查中呈现,需要今后加以改进。①资金不足。雄厚的资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坚实保证,无论传承人的培养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利用和宣传推广都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加强专项保护基金和传承人基金的投入迫在眉睫。②后继乏人。对此,国家可以采取给与传承资金补助、放宽传承人的执业准入等优惠措施,以鼓励传承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③传承人缺乏培训。国家应定期开办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班,指导传承人如何更快更好地传承、保护、发展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④宣传教育不足。政府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运用多样化的方式宣传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保护工作的社会认知度。⑤建立档案不足。各保护单位应积极整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编制档案和清单等方式细化保护内容,将保护落到实处。⑥保护制度有待完善。保护单位应积极建立相应保护制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防止其被不当占有和利用。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2014-01-27]. http://zwgk.mcprc.gov.cn/auto255/200802/t20080227_20637.html.

[2]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EB/OL].[2014-01-25].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1- 02/25/content_1625677.htm.

(收稿日期:2014-03-18)

(修回日期:2014-04-24;编辑:梅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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