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博平台的著作权保护
2015-05-30朱令
朱令
摘 要:微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微博平台上各类“微作品”的诞生引发了著作权保护的新思考。由于我国关于“微版权”的法律保护相对滞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形式难以应对微博平台的特殊性,由此微博平台的社区自律公约便应运而生。本文以新浪2012年发布的“微博社区公约”为视角,基于“公约”的实施现状,分析了以“公约”形式保护“微版权”、惩治“微抄袭”的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以此探求“公约”管理模式的改进和微博平台集中授权的新模式。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4]。所以构成作品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首先,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而不是大自然创造的;其次,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的表达而非思想;最后,作品必须符合独创性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首先可以对微博文字作品的作品性作出以下认定: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5]。这也就肯定了微博的文字性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第二,微博内容可以通过被存储在硬盘中、打印在纸上、通过网络反复转发等形式进行传播,所以微博内容具有可复制性。虽然在法律上,文字性“微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微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依然是实践中关于作品性认定的难点和关键。
笔者认为,区别于传统作品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微作品的独创性认定应遵循以下几点标准:首先,“微作品”是独立创作或者与原作品有显而易见的区别。强调显而易见是由于文字性“微作品”短小精悍,如果只是修改其中的几个关键字显然无法让读者将其作品与原作品区分;其次,“微作品”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6]。创造性的标准并非是指用生涩难懂的语言表达,而是指其内容要具备丰富性并有一定深度,可以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如作家六六被《读者》侵权的微博语录:“女人从求新、求变、求美到求舒服的时候,就是老了”[7],短短20字体现了作者精巧的设计和文字功底,也表现了作者一定的思想,所以此文应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又如:“今天去外滩看夜景,好漂亮!”、“中央气象台继续发布大雾蓝色预警。”等生活记录和新闻播报显然无法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综上,对于“微作品”的作品性判定应当分情况讨论,而不应该一揽子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二)社区委员会成员判定侵权的合理性问题
新浪“公约”规定,当微博用户举报有人抄袭其原创作品并得到受理之后,举报与被举报双方将进行举证,最后由虚拟社区的普通委员会成员进行投票,决定被举报方是否侵权[2]。在此制度中,委员会成员的判定成为了侵权判定的关键性因素,而笔者对社区委员会成员判定侵权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在英美法系国家,将社会科学证据纳入到司法实践中已经是司空见惯了,而且这种社会科学证据对法官判案通常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在中国,社会科学证据、特别是民意调查在司法中的应用极少,法官也经常会质疑其效力。在传统的著作权案件中,类似“陪审团”式的判定并不存在。而“公约”并未沿用司法上进行判定的规则,而是采用一种民主判定的形式,即由委员会成员判定,这种形式类似于民意调查的性质。
笔者认为,这种判定形式的合理性值得探讨。首先,从形式上来看,侵权判定是随机从5000至10000名委员会成员中选出的21名成员对涉嫌违规行为投票判定[2],委员的文化层次参差不齐,结果的可信赖度不高;其次,从实质性来看,对于“微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本身就有难度,连法官进行判断时都需要反复斟酌,而对缺乏著作权知识的普通微博用户来说,并不能准确判定。由于这类侵权判定的后果可能会对微博用户产生一定的信用利益的影响,所以应当谨慎处理每一项纠纷,否则非但不能保护“微作品”的版权,还会影响微博平台的正常秩序、误导广大微博用户。
四、完善“微博社区公约”对“微版权”的保护
新浪“公约”的发布,是微博平台实行“网络自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起点。从2012年5月施行以来,“公约”作用已初见成效,用户对“微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但是要进一步提高“公约”的实践效果,还需要网络平台提供者和微博用户的共同努力,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公约”对“微版权”的保护。
首先,要建立平台上完善的侵权判定机制。由于对“微作品”的作品性认定需要专业人员的判定,所以笔者建议,要改变以往由于对受保护作品界定不清,将所有的文字作品全部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做法,而实行由网站提供商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筛选之后,再由专业的社区委员会成员逐一进行处理的方式。社区委员会成员在判定的过程中,应当说明判定理由,而不是简单的投票决定。另外,应由专门的知识产权团队作为“内容抄袭”判定的委员会成员或判定人员也可以是微博用户中知识产权行业的从业人员。整个处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相关的判定标准和判定结果。
其次,要建立微博平台线上和线下的产业联盟,即集中授权的模式。由于“微版权”的侵权以向线下发展为趋势,在各类书籍、期刊、杂志中引用微博语录的现象屡见不鲜[8],而由于微博用户过于分散,难于分别支付酬劳,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鉴于140字的微博内容所获的酬劳很少,单独支付酬劳的成本过高,可以建立一种线下与线上联合支付的方式,即与新浪微博平台上的“微币”使用相结合。例如当有出版社出版的书中运用到微博内的语录时,可以向网站提供商交付酬劳,而网站提供商将酬劳转换成“微币”的价值为微博用户充值。一定的“微币”可以换取网站上指定的礼品。这种方式一方面为线下商源向权利人支付酬劳建立了一种更为便捷的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励微博用户创作出好的“微作品”,来获取相应的利益。
现阶段,随着各类微博营销策略的发展,基于“微博社区公约”管理“微版权”的形式,将随着微博营销方式的深入而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这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结 语
自步入“微时代”,微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微博的出现同样也引发了各界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新思考。新浪“微博社区公约”的发布,对保护微博平台的“微版权”起到了示范作用。从2012年5月施行以来,“公约”作用已初见成效,用户对“微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明显提高。本文从“公约”发布的背景着手,基于“公约”的实施现状,分析了“公约”对“微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微博内容的作品性认定标准和“陪审团”式侵权判定方式所存在的缺陷。最后从改进现有“公约”机制和集中授权的商业运营模式两个方面,为增强 “公约”的实践意义提出建议。
希望通过此次研究,能够为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提供一些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建议。
参考文献:
- 朱巍.《新浪微博社区公约》:互联网自律的一个里程碑[N].光明日报,2012-05-03.
-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EB/OL].http: //service.account.weibo.com/roles/guiding,2012-01-10.
- 朱巍.“微博版权”及加强微博监管评析——以“微博第一案”为例[J].中国广播,2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9号],2002-09-1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2006-11-20.
- 王迁.著作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 石剑峰.作家六六诉《读者》擅引微博[EB/OL].东方早报,http: //www.dfdaily.com/html/150/2011/5/5/600352.shtm.
- 刘涵.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析[J].中国编辑,2012(2).
[责任编辑: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