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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权利碰撞问题

2015-05-30朱海文王丽荣

关键词:解决途径

朱海文 王丽荣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也更加关注自身的利益,随之而来的是权利碰撞问题的高频出现。本文从权利碰撞的概念及其特征出发,深入分析造成权利碰撞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发展因素、法治因素和权利意识等因素,进而提出解决权利碰撞的有效途径,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强化社会公德建设三种途径。

关键词:权利碰撞;原因;解决途径

1 权利碰撞

权利碰撞是指权利主体之间的正当合法的权利所发生的冲突。什么是正当合法的权利,首先它是正当无疑的,其次权利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1]法定权利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是典型的权利冲突现象。可以理解为,权利碰撞发生在于两个或多个合法权利主体之间。权利碰撞可能发生在私人与私人之间,私人和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私人与国家之间,团体和国家之间,国家和国家之间。权利碰撞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权利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发生冲突的权利必须是合法的、正当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不是行为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所以不可能发生权利碰撞问题。二是发生冲突的权利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多数。权利碰撞是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如果国家参与民事活动,也有可能成为权利碰撞的主体。

2 权利碰撞的本质

马克思曾经有句名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2]从中可以看出权利与经济、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权利是不同利益和不同价值的体现和产物。

2.1 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每一种权利都代表着某种具体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也可能包含二者,利益是指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和可以享有的有益于自己的物质与精神的事物。所以,权利主体可以从法律层面、道德层面看出主体可以享有、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往往伴随着应尽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和谐的社会是需要每个权利和义务主体一起构建的。

2.2 权利主体追求的利益不同,形成了利益的多样性。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都有着某种目的性,其希望通过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达到某种效果。每一种权利都代表着一种具体的利益,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每一个权利主体都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求和实现自己利益的权利,但因为每个人所追求的利益不同,所以其利益诉求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权利主体在追求利益的时候具有相似性和共同性,形成了利益追求上的共性,追求自己的利益与他人追求利益的这个过程是互相促进的,从而在权利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互相帮助的合作关系,但在某些的情况下,一个权利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也会同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和碰撞,使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呈现一种对立或紧张状态,从而发生权利碰撞。

2.3 权利碰撞的实质就是价值冲突。前面我们说到权利碰撞是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这种利益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也可能具有物质和精神的结合。那么精神方面的利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的价值。价值的实质是价值观,一种主观的认识。人们能够交往是因为在认识上具有统一性、同一性。当人们对待某一个问题或某一件事时观点相似,人们会和平相处。因为人类社会的存在是由多个个体组合而成,并以个体方式而存在,而这些个体在认识上呈现出不同性、差异性甚至是对立性。这种不同性、差异性、对立性在较小的情况下,一般就不会产生和形成碰撞,但当这种不同性、差异性、对立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将会导致碰撞的产生和形成。所以,在很多现实生活中除了利益因素外,权利主体对问题的认识不同也是引起碰撞的原因之一,而这正是价值观不同的具体体现。

3 权利碰撞的原因

3.1 权利的因素。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开始觉醒增强,人们更加关注自身的利益,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要求也日益多元化,所以就要求有新的法律来确认权利主体的权利和社会结构的分层。[3]社会整体不断发展的同时,现有的法律在关于权利界限方面开始出现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权利主体对权利探索的想法使得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方向开始模糊甚至开始“创造”权利的现象,所以权利界限的扩展和新权利种类的出现,使得权利体系的内容已经发生了改变,导致人们在行使权利时难免就会发生碰撞。

3.2 经济的因素。“中国正处在发展中、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原有的、尚未彻底转轨的计划经济的矛盾和冲突。”[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不断转轨。权利碰撞的前提是人们权利得到认可,市场经济的实行后,人们开始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社会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主体性、差异性、竞争性等等,为权利的发展以及相伴随的权利碰撞创造了社会经济条件,虽然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还不够完善,计划经济隐退了,但还未完全转轨。”[5]这对于权利碰撞的发生具有重要影响。

3.3 道德的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滋生出拜金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人的自私性膨胀,道德意识的缺乏,使人的行为缺乏理性基础。过于追求物质利益,为追求各自的利益不择手段、不讲诚信、不顾及他人的合法权利,总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可以实施任何行为,而忽视道德的要求,从而产生权利碰撞问题。

3.4 法律的因素。现在我国的法治正处在不断的发展中,法治不够完善、不够完备,法治的发展和不断健全为权利主体的权利保护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为权利碰撞創造了条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权利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众多的权利,在权利行使时法律都会保护和尊重其合法权益。我国的法治同社会发展一样,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权利体系在不断的发展和丰富,许多的权利也在不断的合法化,但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法治国家,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会受到限制,立法存在不完善、不完备之处。[6]这是造成权利碰撞的重要原因。

4 权利碰撞的解决途径

4.1 立法途径。因立法缺陷造成的权利碰撞,可以通过立法,不断健全法治来完善和解决权利冲突。首先,在立法之前要考虑权利之间的冲突,在立法机构理性认识范围之内,可以通过审慎思考、谨慎立法避免因立法不周而引起的权利碰撞。在规划、计划立法的制订过程中,从社会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建立讨论机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同时对这些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从涉及经济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保障等方面筛选,为以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依据。这对于人们权利的保障和缓解权利碰撞非常重要。其次,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和新机制,如丰富听取意见,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重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征求意见。一是严格执行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是指立法机关为了收集或获得最新立法资料,邀请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当事人、与议案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代表陈述意见,为立法提供依据和参考的一种立法制度。[7]立法听证在体现民意、协调社会利益、信息的收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协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和决策。二是开展全民立法讨论。全民立法讨论是将有关会产生权利碰撞的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让全民开展有关讨论,广泛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立法机构在收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再提交讨论通过。同时开展网络参与立法讨论,使立法建议表达呈现多样化。虽然全民讨论的立法效率略低,但为人们解决权利碰撞提供了渠道。三是专家咨询和论证。立法过程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十分重要,可以请法学专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或者法学专家论证结论。法学专家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论证结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立法质量,有利于科学立法,避免或者减少权利碰撞。

4.2 審查机制的完善。审查制度是指官方较权威机构对有关事项检查筛选,以达到其所预期的目的。解决权利碰撞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制度来避免或减少权利碰撞。

4.2.1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中有备案制度,但备案制度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要把事后审查变为事前审查。备案审查作为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生效的要件,制定主体只有把法律性文件报送备案并通过审查后,才可公布并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该制度也应该明确备案审查的期限,提交的材料等,使该制度操作性更强,使备案的作用真正发挥作用。[8]避免或减少权利碰撞。

4.2.2 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或者方式,针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违宪审查包括违宪认定和制裁两个环节,它以违宪认定为基本出发点,以违宪制裁为最终归属。违宪审查制度是为解决法律、法规、规章同宪法的冲突。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审查模式又各有不同,就我国而言,如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审查程序,就可以避免或减少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碰撞。

4.2.3 法律、法规、规章清理制度。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立、改、废较为频繁,故要及时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而我国《立法法》中并没有该项制度,故应该建立该项制度。一是采取在新法律、法规、规章中明文规定旧法律、法规、规章废止。二是把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目录清理出来公布,以便权利主体避免权利碰撞,但这种制度建立后往往落后于现实的需要,不可能彻底地解决权利碰撞,所以还要建立事后补救制度。[9]

4.3 司法途径。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权利碰撞问题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不管是立法主体还是权利主体,他们的理性认识总是有限的,即使在认识范围内作出的权利规定也会有漏洞和碰撞,这种情况下只能在事后来弥补,而司法途径就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司法途径解决权利主体的权利碰撞具有灵活动态的特点,能够及时有效地补救、平衡或缓解权利碰撞。[10]一是加强法院调解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节来帮助诉讼人解决问题,这对于诉讼人和法院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解决权利碰撞的时候,调解制度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二是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运用法律来解决具体权利碰撞问题。由于法律具有一定弹性,赋予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对权利碰撞问题的解决有着巨大的作用。[11]三是加强司法解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制定的法律再完备也会有不足之处,为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补充制定法的漏洞,司法解释十分必要。丰富司法解释的内容从而形成强有力的司法解释体系。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有了司法解释,才使得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权利碰撞才更有根据。

4.3.1 强化社会公德建设。梁启超的《新民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功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人也者,善群之动物也。人而不群,禽兽奚择。而非徒空言高论曰群之群之,而遂能有功者也,必有一物贯注而联络之,然后群之实乃举,若此者谓之公德。”[12]《新民论》中对公德进行了论述,社会公德是生活与社会中的权利主体为了其利益而约定俗成的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

4.3.2 权利碰撞中的公德反思。权利主体日常生活中权利碰撞频频出现,主体越发关注其权利就也容易产生权利碰撞,但主体是否可以从公德的角度来思考权利碰撞问题。梁启超说,“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知有公德,而新道德出焉矣,而新民出焉矣”。”[13]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有错,但一心只想着自己的权利,而不顾及他人的权利,而不管它与公德的主张是否相符,这是所不提倡的。在生活中,做到“相善其群”十分必要,不然冲突碰撞将频频发生,反之,如果都有公德心,那么权利避让就会成为人们一种自觉的行为。

4.3.3 德治与法治。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4]孔子认为用道德来引导,用礼教来整治,人们就会有自觉的廉耻之心,并且心悦诚服。同样在现代社会中,权利主体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时,除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外,还应该做一个有公德的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要准确把握这一基本原则,深刻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始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着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15]权利碰撞的发生除了道德原因以外,还有人们的法制意识薄弱的原因,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通过法律广泛宣传,推动其蕴含的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对于权利碰撞的解决做到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5 结束语

总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当中,权利碰撞已经成为其发展道路上值得重视的一大问题。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应发挥好法律、法规的约束性作用,同时强化道德理念的规范作用,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这样对于权利碰撞的解决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重视用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國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培养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的新人,这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权利碰撞现象才能逐渐减少或者避免。

参考文献:

[1][4][6]刘作翔:权利碰撞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2年02期.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页.

[3]宁林:论权利碰撞的形成原因和解决机制[J].法制在线,2013年7月.

[5]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J].法学研究,1996年03期,第69页.

[8][9][11][7]乐虹:权利碰撞路径分析[J].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9月(下).

[10]潘华志:权利碰撞的法理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5月.

[12][13]梁启超:新民说[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

[14]孔子:论语[M].时代华文书局,2014年1月,第18页.

[15]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法治热点面对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1月,第116页.

作者简介:朱海文,1977年2月,男,汉族,云南陆良人,文山学院政法经济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王丽荣,1990年11月,女,汉族,云南富源人,本科,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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