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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2015-05-30梁梦琳

关键词:票据法立法完善

梁梦琳

摘 要: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捍卫了票据的最基本的属性,流通作用。但是票据法不单单要保证票据流通,同时也要兼顾票据债务人的利益,故要坚持相对无因性。本文从对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解,谈到坚持相对无因性的必要性,再通过国际票据法与中国票据法立法的对比,对中国票据法相对无因性的未来立法,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相对无因性;票据法;立法完善

1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要理解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首先要理解无因性的概念。依法律行為是否与其原因相分离,可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要件的财产行为,不因原因行为的瑕疵而使法律行为本身受影响。在票据法上可以体现为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的分离。

票据关系是一种纯粹的金钱债权关系,持有人持有这张票据,承兑人就必须付款,而无需顾及出票人与持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有没有实质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因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产生的多重的票据关系也与票据基础关系没有关系,正是因为这样,才不会因为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如存在被欺诈的情况等,而使得票据关系广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从而使得票据流通时要考虑太多的问题,而阻碍了票据流通功能的发展。

但是在法律某些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票据关系的效力又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如: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在原因关系中为当事人的,票据债务人可根据原因关系,对票据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2 相对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不是万能的并不能适用于各种情况,当维护持票人的利益时,出票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却被牺牲掉了。这会给恶意占有人可乘之机,如果恶意占有了合法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无疑是对票据出票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巨大伤害。

故应当坚持票据行为的相对无因性原则,也就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要有例外,也可以称之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

通常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2.1 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抗拒债务关系。因为这时,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了重合,票据原因关系的瑕疵对票据关系的影响非常的大。而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第三人权利与票据流通的问题,故当然可以以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债权人。

2.2 在无对价取得票据,即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受其前手原因关系的影响,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此种情况下,票据受让人没有支付对价,那么对他的纯获利益的保护在前手的债务人利益损失的保护情形下就显得很渺小了。如果为了对一个纯获利益的行为进行保护,而损害了另一个合法权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且从实际情况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无因性,任何一个瑕疵原因关系中票据债权人,都可能以恶意的心态将票据无偿转让给另一人,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2.3 当持票人明知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原因关系的抗辩而取得票据的,对其前手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可对抗该持票人。这也是和上述情况有类似之处,防止票据原因关系的债权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恶意第三人的权益与票据债务人的权益又进行一次较量,显然法律这时应该倾向于对票据债务人权益的保护。

坚持票据行为的相对无因性可以说是在保护票据流通与票据债务人利益保障上寻求到了一个平衡,具有实质公平性。

3 立法完善

既然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相对的,那么在立法时就出现了一个平衡问题。怎样在立法上平衡票据流通的保护与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正当利益保护呢?

大陆法系中,德国票据立法严格遵循相对无因性原则,这集中体现在德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中:“任何被凭汇票要求付款的人,不得以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前持票人有直接关系为理由向持票人提出抗辩。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知晓该交易不利于债务人时不在此限。”该条通过票据抗辩限制来贯彻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这也是大陆法系关于票据相对无因性最早的启示性法规。

英美法系中,票据无因性的体现在于“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只要持票人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那么他就是正当持票人,可行使一切票据权

利,并得切断抗辩。这一正当当事人概念即使得当事人在票据流通中,不用担心票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而只需担心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保持了票据的流通。同时又强调了“正当”、“善意”,是对相对无因性的最好诠释。

相比较外国关于票据相对无因性的先进规定,关于票据无因性的我国立法主要体现在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却是对票据无因性的一种否定。

我国的票据法里程还不算长,在票据无因性的原则践行上还不够完善,但可以通过我们长时间不断地改革去改善这种情况。

首先要对票据法中否定无因性的规定进行改善,最典型的是对第十条关于票据有因性的“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改善。可以参照国际上的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

有一种可能的改革方案是将这些真实的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资金关系等设置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就与英美法系中的正当当事人有了异曲同工之妙。票据流通中的当事人,只需注意自己行为的“善意”,从而促进了流通,又避免了恶意第三人的侵害。

确定无因性是前提,其次,要在票据法中确定“相对”。相对性可以在法律的例外情况下进行规定。这就要根据上诉相对性的几种情形来改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票据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同时也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中所共同拥有的合法利益。

最后,必须强调我国票据立法改革的紧迫性,当代国际经济日趋繁荣,票据的作用已经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也不应当只注重国内市场的一些问题而忽视了票据法的改革。如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跟单汇票非常普遍,如果中国不能与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则可能引起国际贸易中的诸多争端,反而到时会产生很多的诉讼,增加我国的法治成本。

同时票据法关于无因性问题诸多,需要长时间的研究,本文只是给予了一些改革的可能性,还不够完善。需要中国的法治专家与学者进行持久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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