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发式教学方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2015-05-30明月
明月
[摘 要]由于法学教学的质量受到班型、学生的听课习惯、本科课堂理论教学等因素的影响,如何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掌握教学内容并能够将其应用于实践成为了法学教学改革的焦点问题。结合法学教学的特点,研究启发式教学方法对于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的运用。根据教学内容需要,根据知识体系,根据启发式教学法的特点,将其引入法学教学中,体现法学本科教学的特点。
[关键词]启发式教学;教学改革;教学应用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7 — 0169 — 02
法学专业培养学生的目标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多样化法律职业需求,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宽厚的法学专业知识。本科法学专业学生主要通过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和部门法律,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学科知识,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具备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随着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全球化,改革开放向深层次发展,教育方式的变化由灌输型向引导型转变。大量西方法学理论成果和法制实践经验引入中国,为我们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机遇和挑战,研究适合中国社会现状的教学改革迫在眉睫。法学本科学生的自我发展的需求和社会就业压力等外在因素等都迫切需要高校课堂进行法学教学改革。
一、启发式教学法
启发式教学(heuristic teaching method),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启发引导的方式,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创新思维,有助于学生有意识自主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
启发式教学的“启发”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教育家孔丘的“不愤不启,不悱不发”①。在欧洲,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问答法。这种方法主要基于问题式教学,目的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问答方式有助于学生的深入思考。
启发式教学是相对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的一类教学方法的总称。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法学教学中的案例使用比较普遍,在介绍案例的过程中设计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问答方式,会大大增加法学课程的兴趣。针对本科教学重在法学知识传授的特点,为了帮助学生对相关法学理论的深入理解和准确掌握,在教学活动中运用这种方法可以使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加深理解,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创造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除此之外,具体的课堂教学方式还可以通过课堂讨论,使学生集中注意力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一定的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如何调动学生深入思考法学理论问题,而不局限于案例本身,就是对教师问题的设计和引申的知识点的考验。
这一教学方法运用的目的是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变灌输式学习方式为启发式学习方式。最终问题的焦点都围绕着如何提出问题,如何引导学生深入思考,而不打消其学习的积极性,所以问题的提出和逻辑性至关重要。法学教学改革的目的不仅致力于教,还致力于学生的学。
二、启发式教学方法在课堂中的运用
法学教学应用性的特点,既要保证一定的理论教学,也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以理论教学为基础,以案例教学为引导,重视理论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积极思考问题。本科阶段教学目的是深入学习理论知识,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人的思维和渊博的知识、灵活地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在提升学生实践技能方面要求大学生要强化“自我塑造”的意识,靠自学、研究、思考,充分挖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启发式教学方法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途径:第一,传授法学理论之后,再采用启发式进行案例分析。以灌输式为主,启发式为辅。第二,提前布置案例,提出了问题,并提供分析问题的思路。第三,首先为学生设置实际问题的情景,通过对情景的探究获得知识。
课堂考核方式可以多元化,以小组为单位,让学生自愿结组,查找案例,或分配一个知识点,以讲课的方式将案例的问题解答清楚或将分配的问题讲明白,设置打分制度,学生互评、老师点评等激励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本科生利用网络搜集案例答案,而不认真思考的情况常有发生。另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带来的利弊也越来越多,学生掌握了大量的电子产品,获取学术资源的途径越来越丰富;学生知识获取的选择性越来越大,对有用信息的甄别能力也是对学生的考验。这些对于高校教师来说也是巨大的挑战。启发式教学方法的运用在此就有了明显的优势。教师有效运用有限的时间,提出问题,层层深入,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为其提供思考的空间,和深入学习的动力。
三、启发式教学方法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传统法学教育的特点,灌输式教学方式,学生被动学习的方式虽然受到抨击,但是在课堂教学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在课堂中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从实践角度,对法的价值进行判断,对法的利弊进行分析,有利于促进学生改变僵式、固定的思维方式。中国法学教育的课堂上,介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时候,不要忽略中国法学发展的特点及法律变化的背景,法律的进步之处,法律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客观公正地引导学生的法律思维。
课堂教学效果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授课班型的影响,学生自控能力的限制,本科生学习习惯的影响、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教师的授课方式等。
大班授课的教室很难制造一个活跃的课堂气氛,实现老师与学生的积极互动。一是因为授课时间的限制,不可能使每一个同学都积极加入并表达自己的想法。二是反馈不及时,课堂情况如果控制不好,案例教学反而会起到反效果,会认为案例教学在浪费时间。如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每一个同学参加入课堂讨论,并得到及时准确的反馈是很难的。
即使是小班授课,案例分析和讨论的方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一般学生会对案例的结果感兴趣,而轻视过程,或者把提问和回答问题都看成是巨大的压力,使课堂气氛限于沉默,或者认为讨论是浪费时间的事而消极抵抗,很难发挥案例分析的作用。最终导致无论什么班型授课都可能就几名学生在参与和回答问题。
以上这些现象对高校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但要加强自身的理论基础,如教学与科研的并行提高,教科书和参考书的挑选,对学生的学术训练和指导,指导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等,还要关注课堂教学的效果,如何确保学生的学习独立性,如何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如何提高授课质量,如何在课堂上避免出现“低头族”。
第一,了解学生,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大学生学习不应以记忆知识为目的,反复的背诵,这样的学习效果适用于初学法律时,但是如果不能很好地理解和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后学习的动力会越来越小。教师需要引导学生去发现和找到更多的知识,就要靠主动学习、靠探索、靠思考,多提为什么,能够主动地去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背景知识,提升对法学学习的兴趣。在案例分析的时候,结合具体学科的特点,提醒学生应该注意的问题,侧重于方法的培养,引导其主动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鼓励大学生自我定位,教师加以引导和帮助。能够自我塑造和发展,
鼓励其在学生中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思维。教师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和课程设计,给学生提供一些自己掌握的资源,带领学生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和创造实践学习的机会。学生自己对有兴趣的课程,可以组织成学习研究小组,课后互相学习,交流心得。在课上、课下与教师交流,获得法律职业者应该具备的将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综合于一体的能力和技巧。
第三,科学合理利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效果受制于课程设置、课时分配、教师授课方式、案例资料来源、硬件基础设施以及学生接受能力的影响。选取的案例类型可以分为小案例、中案例和大案例,不同的案例分析应针对具体的分析方法,结合个案,充分挖掘具体的案例个性与共性的关系,使学生逐渐掌握案例分析的方法,以便应用于实践。
第四,灵活的考核方式。以期中考核、或期末考核的方式,分成不同的小组,小组成员自行组织、分配角色、寻找案例、汇报表演。在组织考核和讨论案例中掌握知识。教师负责点评、指导和总结。控制课堂气氛和学生角色的定位,引导学生发挥其潜力和创造力,学会查找资料和组织自己的语言,清楚表达自己的观点,真正能从学习活动中学出兴趣,学会思考,能够进一步自主学习。
让学生像职业律师那样分析案由—找寻争议点—确定适用的法律,做出最终的判断,陈述自己的观点。教师的追问反问,同学的相关问题,师生的集体讨论,使个人见解逐步形成统一意见。教师引导学生学会如何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思考。不断地追问,使学生学会思考与反思,教师在学生的问答中分析学生问题之所在,并快速反应。学生不但要长于知识接受,也要善于推理归纳。
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可以组成小组讨论,允许不同论点存在,甚至形成多方对垒的格局,充分调动学生的课堂气氛。教师的主持和组织在案例教学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教师适当介绍学科的相关内容,了解实务中处理相关案件的大体思路,设计案例,使课堂讨论有序进行,设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对学生各阶段的表现评价,总结经验。
在课堂上互动,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未来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敏捷的反应能力,高度的自信心和较强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法律人才应具备法律知识功底、人文知识背景、逻辑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四、结束语
启发式教学法有利于教师提高自身业务修养,改进教学质量,提高科研水平。法学教学的特点需要教师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案例,重视司法实践中收集和整理的适合教学的案例,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由浅入深”的讲授、创设学习情境。指导学生实践、评估学习效果,使学生“学”与“思”结合,引导学生多提问,积极参与案例讨论,激发其研究、学习的兴趣。利用网络、媒体等信息资源引导学生学习,提升学生的学问、道德、社会责任的承担、角色的置换。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三层次实践教学培养模式。
〔参 考 文 献〕
〔1〕房文翠.法学教育中的法学实践教学原则〔J〕.中国大学教学,2010,(06):72-74。
〔2〕梁西,宋连斌.法学教育方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69.
〔3〕张平.应用法学教学方法新论〔J〕.教育与职业,2012,(32):152-153.
〔4〕折喜芳.情景教学法在商法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与职业,2015,(02):152-153.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