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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视域下我国人口政策伦理的基本内涵

2015-05-30曹永

东方教育 2015年9期

曹永

【摘要】人口政策一方面直接关涉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生存权与相关义务的分配),另一方面又直接关涉当前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的化解。质言之,人口政策的合理与否直接关涉人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本文立足于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探究人口政策的伦理维度,认为人口政策应综合考量其自身价值诉求以及实施手段与程序的合理性而且应合乎其自身的价值评价标准。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人口政策;伦理维度

一、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概述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也是物质资料生产的主体。人口因素包括人口的数量、构成、分布、素质及其变化规律。人口因素在社会存在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首先,人口因素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没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就没有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就没有人类的历史。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但也离不开人口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其次,人口因素对社会存在和发展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其增长状况是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就会对该国该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起积极的或消极的作用。人口适量会促进其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人口过量或不足则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唯物史观重视人口因素在社会存在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主张对人口增长及人口素质积极调控的理论基础是两种生产理论。人类在进行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同时,也进行着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1]这表明,人口生产和物质生产互为前提:人口生产为物质生产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力,人是物质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是生产过程的主体;而物质生产又为人的生产提供了物质生活资料,提供了人口再生产所必需的消费资料。这必然要求人类自身的生产与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应该协调一致,人类在社会进步过程中对自身人口增长和人口素质实施自觉的调控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可见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是将人口置于生产、消费,乃至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等多个层面加以关注的。而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是: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素质偏低且又面临步入人口老龄化的不利态势;虽然经济总量有了很大增长、资源总量可观,但人均水平却处于世界较低行列,且宜于人类生产、生活的环境空间相对紧张,环境的人口承载力已近于饱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正面临来自人口的巨大压力。因此,我国的国情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要求制定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人口政策。但以怎样的价值诉求(伦理维度)构建我国的人口政策,使之能够有效地实施,从而有利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将是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在着手探析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应该首先回顾一下我国人口政策的历史沿革。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口政策

(一)人口政策的内涵简析

人口政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口政策是国家政权机构赖以指导和制约一切人口结构的变动方向的综合性政策精神,即国家对社会人口再生产的数量、速度、质量,以及人口社会问题所规定的行动准则。我国现阶段的人口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资源利用,生态协调相适应。[2]狭义人口政策是根据广义人口政策精神制定的具体人口政策,是影响和干预人口自身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人口政策,其作用结果直接制约和影响着人口自然变动过程的数量和质量。生育政策是狭义人口政策的主导或核心政策。我国现阶段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是狭义的人口政策。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计生政策的演变

1978年 3 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 53 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从此,计划生育列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1978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1979年 6 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订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

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提出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按当时规划计算到2000 年,全国人口控制在 12 亿以内,妇女总和生育率为 1.7。80年代初,各地城乡生育政策只安排到 1.1 左右。但在很多农村地区计划外生育量很大,生育总量表明,妇女总和生育率实际在 2.5 以上(81-84 年的总和生育率依次为:2.63,2.87,2.42,2.53)。[3]这一现象表明普遍施行的一孩生育政策与家庭个人生育需求之间存在巨大反差,实践要求对这一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80 年代中期以后:生育政策经历了调整,稳定与完善阶段。从1984年初至1991年5月,在抓紧计生工作的同时对具体的生育政策作了局部的调整完善。经过调整后的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农村控制生二胎的条件有所放宽,由原先的十几种情况加上独女户,农村政策生育率约为 1.7,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生育政策与生育需求之间的矛盾。

2000年初,中央制定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明确提出人口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此后,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山东调研并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生工作机制,并经试点陆续展开。2004年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 号文件),正式启动了中国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工作。新的计生工作机制和奖励扶助试点工作的启动将人口和计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全局,“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运用到人口计生工作,把“以事为本”转变为“以人为本”,把“行政强制”转变为“人文关怀”。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关注“人”本身,关注“人”的大多数,关注“人”的生存状况,关注“人”的全面发展。[4]在这样的计生实践背景下,探析人口政策的伦理维度,确立人口政策的价值取向对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的人口政策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三、 人口政策的伦理内涵与评价

制度伦理所针对、约束的对象是基本制度及各种制度安排,通过对制度的诘问来制约不合理的制度,优化制度的选择和安排,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因而,制度伦理的功能和作用是使制度能够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5]人口政策一方面直接关涉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生存权与相关义务的分配),另一方面又直接关涉当前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的化解。质言之,人口政策的合理与否直接关涉人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因而本文认为考量人口政策的伦理维度,应内在地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人口政策自身价值诉求的合法性。

现代社会中,一项政策的合法性是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李普赛特认为“所谓合法性也可以说是社会的组织机构自认为以及被认为是正确和正当的程度”。[6]显然,制度只有被认为是正当的、合理的,而不是赤裸裸的强制权力,才能取得遵从者的承认和认同。人们对一项政策的认同和遵从是以其合理性为基础的。就人口政策而言,其根本的价值诉求应当是以“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主旨,调节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从而实现人类自身发展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相一致。这是我国当前人口态势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客观现实所决定的。因为,若无视人口的无限增殖,人类的生存尚面临威胁,何谈“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二,人口政策实施手段与程序的合理性。

一项政策的手段善意味着其实施方式内蕴着合理的价值诉求及其实施程序符合规范的技术性要求,对人口政策而言其实施的手段、方法不应背离对人的权利、价值、尊严的关注。即应该在实现理想人口目标的进程中公正、合理地关注人的权利,尊崇人的价值和尊严。具体而言,人口控制政策所赖以实行的并非以强制的手段为主导,而是把人的生育权利置于人口、资源、环境的现存状态之下,置于我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背景之下,将主体的生育权利与其生存、发展权利综合考量,从而分配与生育权利这一基本权利相关的基本义务。引导生育主体确立合理的生育观(如少生优生)。所以人口政策的建构应着眼于关注人的需要和发展,投资于人的健康、教育和平等,在提升社会公平的同时,使每个人都享有健康、权利和权力赋予,保证所有人都有机会和能力实现作为人的潜能,从而促进每个人的完善、发展和自我实现。诚如是,便会在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然转变即人口生育率的自然下降。

而对于政策实施中程序正义的意义,罗尔斯给予了这样的说明,他认为“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全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他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7]这正如只有完善的司法程序才能最终保证法律条文内蕴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一样,好的政策同样需要科学的实施程序才能保证其顺利有效地实施,从而达到预期的效果。因而实施程序的科学性及公正性同样是人口政策手段善的基本内涵之一。

其三,人口政策应合乎自身的价值评价标准。

政策的伦理评价是关于政策合理与否的评价,也可以说是政策的价值评价。对政策合理与否的价值判断标准,首先是公正标准。“公正标准的合理性根据也是评价制度合理与否的最终依据。它植根于我们所生活的现实社会之中,概要起来,就是社会进步,它包括:公正标准的客观依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标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它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和方向”。[8]显然,以调控人口数量、质量、结构为目标而制定的人口政策其伦理评价标准关涉社会公正、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多个维度。因而人口政策的建构不仅仅要考量生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还应考虑到其对社会人口的影响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其在最终意义上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总之,我国人口政策伦理所要探讨的基本问题是:在论证、阐释我国人口政策合法性的基础上,探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何公正、合理地对待生育主体的权利、义务、价值、尊严与需求。从而使政策得以顺利有效地实施,以实现近期人口调制目标和未来人口的自然转变,在此基础上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

[2]董银兰等,人口学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67.

[3]参阅:杨魁孚等;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大事要览[G].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81-84.

[4]参阅:刘骧东:制度创新行天下善[J].人口与计划生育,北京:2005,5:10-11.

[5]施惠玲.制度伦理研究论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29.

[6]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25.

[7]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5.

[8]施惠铃:制度伦理研究论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