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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适用

2015-05-30郑文青

大东方 2015年8期
关键词:检察建议民事诉讼

摘 要:民事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自立法明确规定以来,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具体的适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需要探索,来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建议;适用

一、民事检察建议概述

1.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

民事检察建议指的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检察院对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不法行为,提出的有关纠正错案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以使其更好完善相关工作。民事检察建议是一种新的非诉讼形式检察监督活动。

2.民事检察建议特点

(1)监督主体的确定性。民事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法律监督权,其地位是不能被代替的。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2)监督适用范围的多样性。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即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这突破了原有法律规定的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的情形。民事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多样,其适用民事诉讼活动的全程,是一种全面的监督。

(3)监督手段的灵活性。民事检察建议采用的是较为灵活的手段。对于检察建议当其符合第208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可以提出民事检察建议,基层检察院也可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来对同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督促。

二、民事检察建议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检察建议监督法律效果不够明确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的情形,但对于这种检察建议是否具有强制力,则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在作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可以对此接受,也可以对此拒不采纳。如果法院对检察建议不予接受,则监督法律效果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在现实中,就有此种问题。检察建议作为检察监督的一种方式,不能很好的体现其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监督的法律效果不够明确。

2.检察建议适用的具体程序尚需规范

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对检察建议做了简单规定,但关于其具体适用程序的规定还是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受案部门不统一、审理时限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在提出检察建议时,检察建议的内容也不明确,有的缺乏事实依据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程序上还存在民事检察建议的送达方式较为混乱等问题,不能确定建议书是否送达被建议单位,给后续的工作带来了困难。

3.检察建议跟踪落实不到位,适用效果不理想

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民事检察建议,而对于检察院在作出检察建议之后的后续工作规定还是空白,这就导致检察建议跟踪落实不到位,使得检察建议易流于形式。在实践中有这样一些情况,部分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缺乏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的认识,将建议发出之后就听之任之,一发了之,对其不进行过问,没有后续回访。这样的检察建议适用法律效果不明显,和没作出是一样的。正是这种现象导致了检察建议跟踪落实不到位,无法取得其应有的实效。

三、完善民事检察建议适用的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

检察建议监督法律效果不够明确,运用程序尚需规范,跟踪落实不够到位,审查程序中的调查权行使滥用,其产生的原因首先应归结于现行的法律不完善。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规范立法,为检察建议提供立法保障。

(1)规范立法,加强监督效果。法律对检察建议作出后法院是否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检察建议做出采用或不采用的回应,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而相对于检察建议较为强硬的监督方式抗诉,法律则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检察建议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其监督效果就不如抗诉。因此,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应明确接受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回复建议的期限,加强监督效果。

(2)在立法方面完善检察建议适用的具体程序。现行法律对于检察建议如何适用没有具体规定,只规定了可以提起检察建议的情形,但在具体适用中存在方式混乱、受案部门不统一、审理时限不规范等问题。要解决相关问题需在立法上对适用程序有更为细致的规定,要完善司法解释。

(3)立法规范民事检察建议的落实手段。我国立法上应明确规定检察院需做好落实回访工作,及时了解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接受和适用情况,对超过一定期限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单位,则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机关反映。为了使检察建议能更好得到跟踪落实,相关立法可为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建立完善的“反馈跟踪机制”。这样就可以更好规范民事检察建议的落实。

2.完善相应管理机制

现行检察建议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会使检察建议较为混乱,易出现问题。完善管理机制,应把检察建议工作具体落实到各个环节。首先发出检察建议的程序应规范,一切按程序来办;其次要注重民事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制作、送达等相关问题;最后应做好跟踪落实,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这样从发出到作出、落实回访的各个环节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使民事检察建议更好发挥其法律效果。

3.检法两家改变观念

检法两家改变观念,首先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应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在作出检察建议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应为了维护和法院的和谐关系,而出现徇私枉法的情形;其次法院对检察建议应积极接受。法院不应把检察院对其建议当做是一种干预,应有正确认识,只有检法两家改变观念,贯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原则,才能更好发挥民事检察建议的作用,更好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结语

民事检察建议这一法律监督形式自立法明确规定并适用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打破了单一的抗诉模式,在缓解社会矛盾、及时纠正违法、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要更好发挥该制度作用,仍需我国立法不断完善。笔者针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拙见,希望这些建议能对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适用有所帮助,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欧敏玲.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建议,载于《商情》,2013年第17期.

[2]谌建华.《论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

郑文青,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1989年出生,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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