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犯罪的成本收益分析
2015-05-29郑洪广
郑洪广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辽宁 沈阳 110854)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牵动着每个人的神经。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不容乐观,解决食品安全刻不容缓。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并且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
成本收益理论可以运用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研究,行为人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条件是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就会实施食品安全犯罪:一是行为人的直接收益大于直期成本;二是行为人的机会收益大于机会成本;三是行为人的刑罚收益大于刑罚成本。
食品安全犯罪的直接收益用R1表示,直接成本用C1表示,食品安全犯罪的第一个条件,直接收益大于直接成本,即R1>C1(R1-C1>0)。收益大于成本时,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才能获取利润,在利润违为零的情况下,行为人是不可能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从事食品安全犯罪能获取的最大利润是多少呢,也就是R1-C1的最大取值,当C1为零、R1最大时,R1-C1能最大,R1的最大值是市场上同类合格食品的最高价格,但C1不可能为零,所以从理论上来讲食品安全犯罪的最大利润只能是无限趋近市场上同类合格食品的最高价格。但在现实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之所以有市场,就是因为其价格低廉,购买者能够降低成本,所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出售价格一般要低于市场上同类合格产品的中间价格。R1-C1的关系说明,收益与成本之差越大,犯罪所得的利润就越高,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趋向就越强;收益与成本之差越小,犯罪所得的利润就越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力就越弱,当收益与成本相同时,没有利润,行为人就不会实施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的直接成本在一定时间内趋于稳定,可以视为常量,食品安全犯罪的收益以市场上同类合格食品的价格为坐标,市场上同类合格食品的价格升高,食品安全犯罪的收益也会“水涨船高”,食品安全犯罪的利润变大;市场上同类合格食品的价格下降,食品安全犯罪的收益也会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利润变小。地沟油在生产、销售、使用环节中的获利情况可以印证笔者的观点:“一桶半成品地沟油‘精炼’成所谓的食用油,成本仅有百余元,但售价却达近千元”,“油贩子每吨可赚净利润达1000元”,一个酒楼使用1吨花生油和地沟油的成本差价高达12000多元。食品安全犯罪的成本低、收益高,食品犯罪呈现产、供、销、用一条龙的趋势,利到同心,环环相扣,以至于警方都惊呼,“地沟油”甚至已流入某些政府机关的饭堂。
食品安全犯罪的机会收益用R2表示,机会成本用C2表示。食品安全犯罪第二个条件,机会收益大于机会成本,即R2>C2(R2-C2>0),机会成本是行为人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直接收益,只有食品安全犯罪的收益大于行为人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收益,行为人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佳效果,否则行为人将从事其他的经济活动。食品安全犯罪的收益与其他经济活动的收益之差越大,说明从事食品安全犯罪越“划算”。在地沟油收购中,“就餐馆而言,如把餐厨垃圾交给环卫部门处理,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但卖给私人,每年反而有少到上千多达上万的效益。据报道,某大型酒店,一年仅卖餐厨垃圾,就能赚200万元”。餐馆如选择合法活动,把地沟油交给环卫部门处理,需要支付费用,付出成本,不能获得利润;选择违法活动,把地沟油卖给收购者,不需要支付成本就可以产生收益,获取高额利润。违法活动的收益远远高于合法活动的收益。机会收益大于机会成本,所以餐馆会选择把地沟油卖给不法收购者。
刑罚收益用R3表示,刑罚成本用C3表示。食品安全犯罪的第三个条件,刑罚收益大于刑罚成本,即R3>C3(R3-C3>0)。刑罚成本是犯罪人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边沁认为人生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幸福”,趋利避害的是所有人的功利原则。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通过对法律及已发犯罪处理的认识,认为自己实施犯罪被追诉的几率比较小或者受到的处罚比较轻,所以会选择犯罪。三聚氰胺奶粉案中,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是缓刑。青海再次出现问题奶粉,办案人员去抓捕相关的高管时,高管当着办案人的面对家属讲:不要害怕,最多判三年的刑。高管认为实施食品安全犯罪所获得的利益较之由此招致的风险,无疑是值得的,刑罚收益大于刑罚成本,所以肯“舍得”。
刑罚风险与刑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三个要素相关,可以用公式表示为:法律制裁的风险=F(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1]。刑罚的严厉性是指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确定性表现为发现犯罪并对罪犯适用刑罚的几率,是犯罪人受刑罚制裁的现实性。及时性是犯罪与刑罚的时间间隔,刑罚越及时,行为人受刑罚风险越大。犯罪人总希望自己刑罚成本最低,国家则希望刑罚风险最高。在一定限度内,刑罚风险与刑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成正相关关系。但刑罚的严厉性也不是越大越好,超过一定的临界点就会起反作用,降低刑罚风险的总体效果。“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2]。“刑罚威慑的最佳点,决定于威慑的边际效用……但盲目加重刑罚,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作用,只会适得其反。刑罚过于严酷,超过了威慑最佳点,就违背了边际威慑规律,会造成威慑作用的递减”[3]。盲目加重刑罚,不仅会增加国家的执法成本,也会降低刑罚的威慑作用。
[1]伍帼瑾.《经济犯罪的成本分析与预防》[J].《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1期.
[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第47页.
[3]刘仁文.《犯罪决策中的成本分析》[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