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2015-05-29林博褚伟董晏
林博+褚伟+董晏
【摘要】在我国出现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金融租赁,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这个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繁荣到没落,再从没落走向繁荣,业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形成了融资租赁业的核心支撑,尤其是税收政策面上的相关优惠对于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税收政策的变动直接影响这个行业的发展兴衰。金融租赁行业在国内起步较晚而发展很快,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在租赁行业的相关税收制度的介绍与比较,为我国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金融租赁 营改增试点 税收处理 影响与建议
一、国外金融租赁的主要税收措施比较
各国由于处于不同的法系制度的框架下,故法律无论从制度上还是形式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别,有关金融租赁的税收制度在国内外也不尽相同。在此重点介绍三种主要的税法制度:折旧的税前加速提取、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和特别税收措施。
(一)折旧的税前加速提取
美国作为融资租赁业的发源地,融资租赁业务的行业发展与当地所实施的税收政策关系紧密。为了实现战后经济复苏和提高企业资本性支出,美国在1954年出台了关于固定资产的所有人可以加速折旧资产的新税法。然而大多数需要设备进行生产的企业由于行业利润率低的缘故无法享受这项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现代租赁公司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为了不断消除该行业的税收风险,相关税法进一步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相区分,带动有厂商背景的租赁公司因为产品促销需求发展迅速。1962年,当时美国的经济出现下行的趋势,为进一步刺激国内经济的复苏和发展,肯尼迪政府出台了《税收减免法》,提出了“投资税收抵免制度”(Investment Tax Credit,ITC),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鼓励国内投资增长,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购置价款,租赁行业获得了较大的政策支持力度—投资税收抵免,即设备所有人可以抵免相关设备价款百分之七的税收。这项政策的出台,使出租方可以用较低的租金水平向客户出租设备,融资成本大大低于银行的贷款成本。1981年,全球经济发展萎靡,美国通过《经济复兴税法》进一步扩大了优惠政策的范围,同时提高了金融租赁行业的相关监管效率和优化了管理体制,建立了“安全港租赁”这一有利于纳税人减负的新模式。简化税务机关判定一项交易是“真实租赁”(true lease)还是“有条件的销售”时的要素。该法案将出租方划定为租赁设备的所有方,享有投资抵扣、利息及投资税收减免等优惠权利,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折旧年限与投资设备减免税收的具体标准:若折旧年限低于三年则依照2%的税率减税;折旧年限在3~5年期间的按照6%减税;高于5年以上的相关租赁设备依照10%减税。这些政策在刺激经济增长带动租赁业发展的同时也给财政带来了较大压力,因此在此后时有变化。目前,这项政策在部分政府鼓励的租赁占有较大比重的项目中得到了延续,例如可再生能源项目、低收入人群房屋保障项目等等。
其他多数国家对融资租赁设备也都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例如日本规定融资租赁设备可以缩短法定折旧年限的30%~40%;德国则重点关注小微企业的发展,为了鼓励并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折旧,一般机器设备的折旧率为20%(其他企业为10%),该国租赁业大多企业可以享受到这一优惠待遇。这一制度使得被当作费用应该从应税利润中扣除的折旧额不断提升,逐步高于法定的折旧扣除额度。该政策对于出租方来说较为有利,可以通过延期纳税来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租赁风险和通胀损失。
虽然税前加速提取折扣政策已经在国外实施已久,然而对于部分小微企业来说,由利润不足以抵扣导致加速折旧所形成的成本急剧上升超过了企业的利润,往往无法充分享受到该政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租赁双方可以通过合理的协议商定,通过出租方提取相应折扣,并采取降低租金额度的方式来将这一政策的优惠过渡给承租方。
(二)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在融资租赁起步阶段,为了促进经济的加速发展,发达国家实施了部分针对出租方投资抵免税的政策。1980年之前,美国在该投资抵税方面的政策主要是通过针对不同设备的差异化使用期限来确定抵税的比例和金额,使用年限越高的设备,其可享受的抵扣金额越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出租方的投资可在每年通过政府的税收政策进行抵税回收部分资金。1980年之后,相继出现了“加速成本回收制”和“资本成本回收制”,进一步扩大了租赁业务税收优惠范围和比例。1986年,美国实施的赋税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符合条件的相关租赁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扣政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英国实施了设备税收减免制度,该制度包括了在第一年的资本抵税方案和减值减税这两类。在第一年税收减免可以达到租赁资产的60%,这项减免优惠可在当年索回,被用以后期逐年冲减账面金额。到了1972年,为了扩大优惠力度,将大部分租赁设备的头年减税幅度提高到租赁资产的100%,后期逐年按25%的比例减税。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制造业相关设备投入和无动产的投资,其通过税收减免可以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为企业创造收益。
德国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制定了对新筹建中小企业所进行的动产投资,免征50%的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对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企业投资的那一部分,免征财产税;日本则在21世纪初立法针对企业投资购进的相关机械设备进行相应比例的税负扣除或采取提取特别折旧的方式为企业减免赋税压力。
(三)特别税收措施
很多发达国家允许承租方的租赁费用税前扣除,如美国规定承租方可以将租赁总成本当作费用在应纳税利润中进行扣除。综合考虑到租赁期限一般比法定折旧年限要短,因此承租方可以在租赁过程中获得加速折旧的益处,该优惠方案对于承租方更具吸引力。
在实施多样的激励和优惠政策的同时,各国也制订了明确的限定和严格的执行标准。比如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界定,日本国税部门通过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总和与租赁设备购置成本总额相近以及租赁期内不允许单方面解约,租赁公司有权索取单方面违约造成的相关损失这两大标准来判断融资租赁的形式和是否能够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在美国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要求出租方对租赁资产必须具备所有权,同时承租方在期满后无论是否续租或退回设备,其无法享受该设备的期末残值等;英国相关部门则规定双方签署的有关租赁合同不得转移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否则无法享受资本减免和加速折旧优惠;德国则更加注重经济所有权的实施,即实际占有并控制租赁资产的一方可以计提折旧。同时规定承租方运用金融租赁的形式租赁相关设备,可以享受有关税收的减免待遇;从上述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来看,加速折旧和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租赁双方的利益,并进一步推动了该行业的向前发展。正是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通过多种形式的补贴和担保保障了融资租赁各方的利益,减少无谓的损失,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国外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通过上述各发达国家在金融租赁业务上的税收制度的介绍与比较可知,各国通过制定细化多样的税收政策来进一步推动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进而为相关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提供动力。各国政府都十分关注金融租赁行业所出现的问题,并推动宏观政策引导尤其是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促进该行业的发展。通过对各国税收制度的大致了解,结合我国租赁业务相关税收处理规定进行比较,可以获得以下借鉴。
(一)清晰准确的行业定位
总体来看金融租赁业作为跨行业、跨部门的新兴行业,宏观管理好它具有一定难度。目前,金融租赁行业在国内由于监管的划分被笼统的归纳入金融行业,而没有考虑到金融租赁的高风险性。我国的金融租赁业与国外相比起步较晚,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完善,整体上还是处于经验积累和实践探索阶段。同时在金融租赁的政府监管方面也相对刻板保守,市场化行为较少,整个行业的发展受到了比较大的束缚。而相关部门对金融租赁行业的认识的不统一,各自以自身理解制定政策,客观上导致了法规制度上出现了一些滞后和无序。综合考虑,由于金融租赁行业在经营领域、风险承担程度、行业环境和效益上与金融业存在较大差距,将其与金融银行业划归同类对待,难免有失公允。金融租赁行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利用成本高,没有稳定的利差收入,业务也相对单一,同时又以中长期的投资为主,承担的风险较大;而银行则恰恰相反,其业务涉及领域广泛,风险承担能力强,且具备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具备更高的税收负担能力。无差别的征收方式,尤其是在增值税方面的征收,造成金融租赁行业相当高的成本代价和风险自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行业在国内的发展。
(二)统一完善的税收制度
国内在融资租赁行业的相关税收征收,目前存在部分税收政策相互矛盾、征收方式存在疑点、难点等问题,实现统一完善的税收制度迫在眉睫。
第一,基于税收政策的制定层面考虑,我国目前在金融租赁业务和相关企业的税法制定上仍无针对性,相关法规也缺少专门对金融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部分条款甚至导致了行业整体税负的上升,带来了税收处理的困扰,显然不利于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
第二,从流转税方面考虑,“营改增”后因为部分法律法规调整带来的税收处理困惑,总体来看,金融租赁行业的税负是上升的,并对融资租赁业的业务创新和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麻烦。这有违“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改革本意,也不利于行业发展和国家大力发展进入租赁业带动实体经济增长的意图。
(三)与促进投资的税收鼓励紧密相连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优惠界定不明显,同时对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标准限制不严格。
通过金融租赁业务的开展可以为企业实现设备的升级换代,加强社会化生产的规模,降低相关方的融资成本。相对于国外融资租赁行业,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时间较短,仍处于摸索期,各项政策制度都在不断完善。在总结吸取国外相关行业税收政策方案的基础上,还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为了更好的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应该借鉴国外税法政策,我国可以实行相关的投资抵免政策,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进行设备的购置。并运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向承租方转移税收政策所得利益,降低中小企业和资金紧缺企业的生存压力,以利于扶持相关政策性行业的发展壮大,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社会就业的稳定。通过给予投资抵扣、加速折旧等优惠待遇,实现税法公平征收,避免不平等税收待遇等外部环境阻碍行业的市场化发展进程。
注 释
{1}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 of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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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博(1989-),男,安徽合肥人,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会计;褚伟(1972-),男,安徽合肥人,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研究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董晏(1991-),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