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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问题研究

2015-05-29陈安艺罡

时代金融 2015年12期
关键词:税率纳税人营改增

陈安艺罡

(西京学院会计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3)

一、我国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影响

(一)实现税制优化目标

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这是由于工商业征收增值税而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二元税制向工商业和服务业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单一化税制上的转变。“营改增”不但消除了产品与服务之间重复征税,还从制度上解决了企业多环节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发展了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环境,优化了增值税制度,有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的保持。国家税务总局发言人郭晓林认为持续推进营改增促进了经济转型的转型,这主要体现在保持稳中有升的势头。据统计,2014年全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48.2%,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科学的改革制度保证了改革地区运行的平稳性也体现了制度安排与实践探索的共同性以及全面推广的兼顾性。

(二)基本体现了结构性减税的效果

从改革方案设计来看,改革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只是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因具体情况不同,减负程度也不尽相同。实施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总体减负,并不代表所有企业税负都会下降。这是因为就单个企业而言,成本机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缴纳的税款也是不同的,一旦税率提高,进项抵扣少,税负就会增加。即便存在这类情况,由于企业已经纳入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其税额可以被以后环节所抵扣,因而仍体现总体税负下降的结构性减税效应。

2014年享受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共计减免税款511亿元,有约2200万户纳税人。减免的税款中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分别为307亿元和204亿元。经合计,2014年中小微企业全国营改增共计410万户,试点纳税人共减免税款612亿元;全年有超过95%的营改增试点共减税1918亿元,纳税人的税负在不同程度上呈现下降趋势。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受益面达90%,共计减免税额101亿元,优惠小微企业户数达到246万户;“营改增”的施行不但减轻了服务企业税收负担,还避免了服务企业与上游企业间重复征税;同时也避免了服务企业与下游企业间的重复征税,减轻了产业链的税收负担。

(三)有力推进经济转型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普遍减负,企业成本的减少,对于现代服务业各行业的竞争力有着很大的提高,从而推动了更多人们的资源与资本向现代服务业的聚拢,这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优势。同时,大多数有竞争力的企业在整个产业链子的试验产业处于中间位置,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全面对下游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增强和吸引小、中小型企业购买的应税劳务,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许多公司使用节约的税收来增加新的应税劳务投资,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企业要想得以抵扣进项税额,也要不断地更换设备和机器,从实际情况来看,它促进制造业的发展、修理和更换;第二,企业渐渐向外承包服务业、增加上游服务行业的业务量,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改革的不足之处

(一)设计较多档次的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还可以配合国家阶段性的出台政策和措施进行调整不仅仅只是通过计算来确定,现在增值税的税率有17%、13%、11%、6%、3%、0等六档,多档税率不仅增加税收征管成本,也增加了征管的难度。改革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17%和13%两档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为3%征收率。营改增后,根据行业不同我国增值税税率存在四挡税率,邮政业服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均采取11%的税率,规定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采用的是6%的税率,对于规模较小的服务业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3%来采用。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和国家限制出口的部分货物外,出口货物均采用零税率。

改革全面试行期间当一般纳税人在每月自行申报税款时,可以按照多种经营的劳务和商品中税率较低或者税率最低的经营项目进行申报,国税系统在检查工作中很难分别出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属实性和合法性,尤其在在其混合销售行为之中,改革后国税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仍然存在新的困难和挑战。

(二)传统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过高

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以年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为鉴定,与我国目前划分标准为50万或80万的增值税划分标准差别显而易见。

毋庸置疑,过高的划分标准将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划分在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之外,“营改增”的核心目标就是消除重复征税,根据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新标准,实行“营改增”的意图少有被体现出,增值税未能彻底抵扣、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和劳务排除在供应链外的现象频频出现,以至于他们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用,而不主动要求业务对象开具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不仅制约了他们的企业业务的发展,也会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开具的专用发票一部分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从长远来看,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有机可乘,空间会不断加大,最终税款流失严重的情况将制约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三、继续推进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建议

(一)减少税率级次完善增值税税率

单一税率的增值税征收制度,不仅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市场发挥它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是我国“营改增”的目标也是增值税改革的未来发展趋势。应税服务实行单一税率不仅可以降低税收监督的难度,也给纳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更为缴纳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节省了投入放入成本。为使增值税变成不区分消费货物和劳务种类的一般消费行为税,我国应当顺应国际形势抓住我国“营改增”改革这个大好机会,尽量少的使用实收减免政策,不再设置增值税低税率,实行零税率除外的单一税率结构,充分发挥增值税的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中立原则帮助减少纳税人税收方面的压力,实现企业的稳太顺利发展。

当然,若要增加后续活动,以进一步促进改革的阵地,税务机关为解决税收管理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就必须完善增值税税率,上述两种税项与我国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的标准相符合,随着营地发展试验区的增加,我们可以肯定地认为,中国的服务行业和商业在减少税率级次,完善增值税税率后增值税税率会节约出更多的税收征管资源,并逐渐解决我国复杂税制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重建地方税体系,构建地方主体税种

鉴于随着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全面合并,地方政府没了主体税种,从长期角度来看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分配关系非常有必要,因此房产税是最应该被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我国目前已经在上海和重庆等多地开始征收,虽然试点地区房产税和财产税的属性不像商品税的属性一样显著,随着“营改增”的一步步推进,房产税的征收今后应该会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推广实行。但是在推进税收改革时,一定要以市场环境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为主,切忌盲目且没有规划的进行。

当地政府对增加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产品提高了质量,房价开始上升,房主也有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房产税也开始逐渐增加,政府有能力和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扩大公共产品的投资,形成了良性循环。因此,房产税被视为一种善税,美国,还有一些其他国家已将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在这样的状况之下,房产税将逐渐成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支柱。

(三)重新规划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为了提高一般纳税人在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纳税人的比重,防止传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界定标准过高而制约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导致不适应税改后的现实经济状况,建议“营改增”方案中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降低到120万,与改革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鉴定标准相差不远,即可达到提高一般纳税人比重目的。

据统计显示,未达到一定规模的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占全国现代服务业的80%,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款占全国现代服务业应纳增值税税额的20%,由此说明占应纳增值税总户数很大一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占我国税收收入很小的一部分。所以,建议按增扣税办法征收达到一定规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活力,促进达到一定规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节约的应纳税额投放到现代化的新服务、新业态和新技术等领域上。

[1]郑桢.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分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3.

[2]胡庆.“营改增”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影响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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