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伊斯兰教立法的渊源
2015-05-28刘璧君顾盈颖
刘璧君 顾盈颖
现代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伊斯兰教兴起于公元七世纪。与犹太教、基督教以《圣经》为经典一样,伊斯兰教以《古兰经》为最高经典。伊斯兰教的宗教教义以及宗教制度通过《古兰经》得以固定下来。它也是伊斯兰教立法的第一渊源。
公元610年斋月,先知穆罕默德(Muhammad,570—632年)宣称奉安拉的“瓦哈伊”(启示,即《古兰经》),受命为圣,开始伊斯兰教的传播。
《古兰经》是穆罕默德在23年的传教过程中,以“安拉”之名陆续“降示”的。“古兰”是阿拉伯文Quran的音译,意为“诵读”、“宣读”。《古兰经》最初是以被称作“库法”的阿拉伯字母的方形书写体书写的,但后来以被称作“奈施凯”的书写体书写,这是现代的通行体。
根据穆斯林的传说,《古兰经》是神安拉的语言,是由天使迦百列陆续默示给先知穆罕默德的。穆罕穆德是最后一位被选择的人类使者,安拉授予他的《古兰经》是最后的“瓦哈伊”,它包容了穆斯林社会信仰、道德、法律等问题的最终、最完美的解答。
在穆罕默德传教时期,《古兰经》主要依靠口耳相传。直到先知逝世后,伊斯兰进入了哈里发时期。在第一任哈里发艾布·伯克尔(632—634年当政)时期,为了避免《古兰经》的散失,艾布命人开始收集《古兰经》,搜集、整理分散的记录,讨论、编辑、记录口述材料。根据先知传给他们的顺序,仔细确切地编辑成册,命名为“穆斯哈夫”。保存在艾布·伯克尔处。艾氏死后,由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634—644年当政)收藏;欧麦尔死后,他的女儿同时也是穆罕默德的妻子哈弗赛保管。到了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644—656年当政)时,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古兰经》汇编。为了避免发生增损讹误,奥斯曼请哈弗赛提供了存放在她那里的《古兰经》,经过订正、整理和统一,正式定本,即“奥斯曼古兰经本”或“奥斯曼定本”。并将抄写的《古兰经》除一部保存在麦地那外,分别送到麦加、库法、巴士拉、大马士革等著名都市。同时下令将其他未被汇编的文本一概焚毁。从此,全世界穆斯林都以“奥氏本”为标准,辗转抄录,直至今日。
《古兰经》全文共30卷,114章,6200余节。各章的长短不一,最长的有200余节,而最短的章节只有三节。“奥氏本”没有按照经文的内容性质或者颁布的时间编排,而是按照各章篇幅的长短,除了第一章序言之外,由长及短进行编排。
后研习《古兰经》的学者将经文的全部内容按颁布时间的先后,以穆罕默德迁徙至麦地那(公元622年9月)为界限,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前者约占全文的2/3,共86章,约4470余节,这一阶段《古兰经》的内容侧重于伊斯兰信仰原则和基本教义的规定,针对的是阿拉伯社会的信仰与道德问题,主要以宗教说教为主,反复强调安拉至上,以阐明安拉的迹象。麦地那篇章约占全文的1/3,共28章,约1760余条,这一阶段穆罕默德开始建立一个完全以伊斯兰为基础和指导的国家与社会。这期间由于社会情况发展日趋复杂化,颁布的经文内容除了继续巩固完善麦加的信仰和伦理制度外,许多内容与社会关系和法律有关。可以说是对伊斯兰教立法细则及其实践性具体条文进行深入详解的部分。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如关于国家及其相关的政治法令;关于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贸交易、债权债务、契约借贷的民事法令;关于凶杀复仇、私通嫖娼的刑事法令;关于抵抗侵略、动员战争、结束战争、实现和平的国际法令等等。
《古兰经》是伊斯兰的基础和最基本的经典,是伊斯兰国家信仰观念、哲学思想、伦理道德、政治经济、法律创制以及司法实践的权威准则和第一渊源,其中也包括了对伊斯兰社会与个人行为的法律性规范。从总体上看,《古兰经》的内容包罗万象,非常庞杂,即包括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伦理规范、社会习惯、传说、谚语等,也包括一些纯粹的法律规范。
传统上穆斯林学者将《古兰经》的具体内容划分为三部分:第一是教义方面的,如关于安拉的德性、宗教的信仰、宗教的律例等;第二是伦理方面的,如诚实、信誉;第三是指行为及法律制度方面的,包括了调整人与安拉间关系的宗教规范,即宗教礼仪,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两方面。前者如念、礼、斋、课、朝;后者如婚姻家庭、民事、商事、刑事、经济、国际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虽然关于《古兰经》中有关法律规范的经文数量,学界并未达成统一,但无可争议的是,《古兰经》中以不同的形式体现了伊斯兰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有些采用的是直接的法律规范的形式,如对盗窃罪处以断手的刑罚、对诬告妇女失贞的行为处以八十鞭的刑罚。对另一些方面的问题,采用较为原则的抽象方法来解决。涉及宗教和道德方面的问题,则采用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方式,强调的是“劝善戒恶”,而很少规定刑罚,即使规定有惩罚也是在“道德法庭”、“末日审判”的意义上。
同时,其中含有的法律规定还确立了法律经文的权威性。《古兰经》作为一部宗教典籍,其根本的宗旨是为了规范穆斯林与安拉之间的理想关系,这就决定了其中的立法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律并不是与宗教相分离的,而是宗教的一部分。具体而言,宗教法律相对于政治立法更注重信仰者的言行对其内心和灵魂可能造成的后果。而由于其在伊斯兰教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古兰经》中有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都必须得到严格的执行。所有的法律渊源都必须以《古兰经》为基础,在理论上一切与其立法原则和精神相悖的法律规范都是无效的。在这一点上,即使是观点各异的教法学家和各学派也是毫无异议的。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古兰经》不能不带有种种局限性。其中的内容虽然浩瀚,但是也没有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法律问题。但是自编纂定稿之日起,《古兰经》就受到了伊斯兰教民众的极大尊崇,成为至高无上的一切社会规范的中心和源头。对于当时的伊斯兰国家发展方向具有重大意义。《古兰经》的订立和适用,废除了原有部落社会中赌博、酗酒等恶习;改造和利用了部落社会原有的习惯;其中又借鉴了犹太教和基督教教会中的某些内容并巧妙地将融入穆罕默德本人对某些具体案件的裁决意见和他的宗教理想,为当时无序的半岛创立了一种崭新的伊斯兰法律制度。包括《古兰经》在内的穆罕默德时期的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法的根本与依托,为后世的伊斯兰法学家解释、扩展和完善其法学体系奠定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可以说,没有这一时期立法的积淀,伊斯兰法将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
栏目主持人: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法”的简称。伊斯兰法在结构上分为两大部分,即“沙里阿”(Sharia)与“斐格海”(Fiqh)。沙里阿(沙勒阿提)是伊斯兰法的专称,其原意为“通向水源之路”,泛指“行为”、“道路”,特指“真主指示之路”,它是安拉意志的总体体现,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是伊斯兰法的总纲和法律框架。“斐格海”原意为“理解”、“参悟”,是伊斯兰法学的称谓,是具备严格特定条件的伊斯兰法学家对沙里阿中有关人与安拉、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内容的正确理解和诠释,是法学家创制的符合沙里阿要求的法律实体,是一门解决社会实践中法律问题的专门学科,故又称为教律学。
伊斯兰法的渊源一般可以分为“一致公认的立法渊源”和“辅助立法渊源”两类。前者指的是《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包括公议和类比两种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是指在伊斯兰法中没有任何意见分歧的渊源。“辅助立法渊源”包括了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风俗习惯、外来法律等,是对公认渊源的补充和完善,由于这些渊源创制的地区、时代上的差异和对经训理解上的不同,因而各地区和时期并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