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在社交媒体中新的诉求空间建构
2015-05-22龚兰兰
龚兰兰
【摘 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侧面反映社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问题。对此政府、媒体报道方式和外围观众对群体性事件的态度都值得去探究。本文从群体性事件概念区分入手,继而分析群体性事件中主体的诉求困境,又进一步分析新的诉求渠道的建构和策略,以求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相应的价值。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交媒体;诉求空间
由于媒介资源的有限性和媒介介入权的限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用媒体为自己的利益发声,但是自从智能手机的普及,社交软件的应用的日益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的发声提供了安全又节约成本的渠道,比如果农水果滞销、农民工讨薪在微博里发帖求助的很多,在积累一定的曝光度以后,事情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因此社交网络中多元化的声音的出现为群体性事件的诉求开辟了新的诉求空间。
一、概念的区分
为了清晰的了解政府、媒体、外围公众以及国外媒体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态度,首先要对于社会运动、群众运动、和群体性事件三个概念进行区分。
严格意义上的社会运动指的是有组织、有目标的旨在部分、局部甚至是全面改变社会某些价值观或者是国家政策的集体性抗争行动i。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都经历过很长一段历史时期的自下而上的社会运动。但社会运动就国内的情况而言具有自身比较鲜明的特征,许多集体性抗争,比如像在中国发生的骚乱,闹事,集体上访,它们组织性不强或者目标不甚明确,它们都是集体性的带有一定冲突的政治性事件,并且它们都能在理论上运用传统的社会运动理论加以理解和研究。
群众运动在中国多为政党号,强调党的动员与公众的参与,以党和国家的安全控制为前提。群众运动是中共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一种非常规政治手段,由于它具有常规行政手段所难以比拟的优越性,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仍然作为一种便捷有效的动员和治理工具被广泛使用ii。接连不断的群众运动可以帮助党和国家在短时间内有效地动员乡村民众、实现乡村治理,但这种动员和治理的成果却难以制度化、常规化,而只能以接连不断的新运动来维系。
群体性事件最早出现在《关于积极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文件中,该文件称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iii。这里政府的定义多是一种伴随暴力行为的“突发事件”。这样国家政府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负面事件,将事件主体定为负面行为的示范者,对于社会的安定有破坏作用。从一开始就以危害社会和破坏安定的基调来定义,否定了其作为一种民主活动的权利正当性。官方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必然影响国内的报道基调,使得传媒业界普遍将群体性事件视为一种公共突发事件加以报道,并遵守一系列相关媒介政策法规的管制。
本文对在对文献归纳的基础上认为社会运动,自下而上的,政治目的比较明确;群众运动,多在政党的带领下,为了一定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活动;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社会矛盾的凸显,多以经济利益为主。总体来看,目前我们存在的一个状况是我们对于“社会运动”和“群体性事件”混为一谈,多以负面的评价为主认为其有极大的负面效应。总之对此三个概念的混淆,会引起政府对群体性事件一竿子打压为主;二是媒体从自身利益角度的出发回对此类事件不做详细报道使得公众了解不全面。
二、群体性事件中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困境
首先是来于政府,对群体性事件政治化的解读。政府对于公共事件的参与都是保持一个高度警惕的。因此某一类群体在遭遇利益诉求的时候,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去表达,多数情况下会引起政府认为此类事件会危及到自身的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尤其是这类事件的所起到的负面示范性效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要大力打压。
其次是来于媒体,政府的态度基本为媒体的报道奠定了基础。媒体的报道多呈现昙花一现的状态,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没有详细的解释。微博搜索“黑龙江出租车司机王府井集体喝农药事件”,只是简要的描述了现场的一个状况,后续报道几乎很少见,但是同一时期对于“北京两辆超跑相撞”前前后后的报道相对是比较多的,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的身份以及父母职业的披露等成完整报道,吸足了眼球也满足了人们的消遣新闻的心理。
第三是公众对“群体性事件”的两极化态度。一方面是冷漠围观的态度,对于多方维权的事件,处于围观部作评论的状态,不以实际行动参与;另一方面对遭遇类似情况的群体,有时候反而起到偏激行为的示范效应;比如一些农民工群体在讨薪的时候会采取极端恶劣方式,跳楼自杀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后期引起媒体的关注后,维权成功,因此对其他弱势群体在利益维护上起到了一个示范性的作用,一旦此类事件多起来后,就会引起政府的警惕。
最后是外媒对事件片面化的解读。群体性事件容易被利用,用来污名化中国,在国际上丑化中国;另一方面,海外媒体的介入使一些参与组织者感受到国际媒体的重视,采取挟洋自重的策略,促使事态和局势急速向不利的方向发展。
三、社交媒体中建构的新的诉求空间
在中国主流媒体的报道没有能力建构公众舆论,互联网上的言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百姓对问题的看法。因此一旦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的不及时全面,人们就听取网络上的传言;如果媒体报道与网络上的传言有偏差,人们相信的是网络上的传言;如果媒体报道与网络传言形成了一致,那么人们就会认为媒体只不过在大众的压力下才不得不报道了事件的沧海一粟。介于传统媒体在报道群体性事件上公信力的缺失,社交媒体又具有传播快自主分享性强的特点,同时还可以降低了宣传成本、比起传统媒体管理相对薄弱,限制较少。不少群体在社交媒体上发声,从而引起了关注,利益得到了维护,也是一个新的诉求渠道。
从政府的角度而言,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也是对其应对能力的一种考核,应以疏导为主,而且压得越狠,百姓就会去相信更为不靠谱的谣言,反而将事情引向不好的一端。政府应该在此时站出来,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公众中树立出一种能担当能解决问题的一种形象。
从媒体的角度来看,媒体应该注重自身构建与主流价值观相符的舆论的能力,同时要善于从国外媒体对于同类事件的处理中积累经验。西方媒体的所有者多数是主流文化精英有能力构建能让公众的舆论。像美国主流媒体对-和人为灾害的报道往往流于就事论事,而中国媒体对同类事件的报道则会致力于挖掘深层社会矛盾。英国的主流媒体在骚乱过程中既能和政府紧紧地站在一起,又有能力塑造英国公众对骚乱的看法。媒体的舆论导向使得英国公众能迅速地站到了政府的背后,从而改变了英国社交网络的性质。
从学术的角度来看,对群体性事件中意见领袖的研究,对他们心理的研究,对于政府和媒体正确引导此类事件具有正确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赵鼎新、潘祥辉.媒体、民主转型与社会运动[Z]. 中华传媒网,2012-06-26
[2]李里峰.群众运动与乡村治理 — 1945-1976 年中国基层政治的一个解释框架.[J]江苏社会科学,2014-02-15
[3]王超群.群体性事件、新闻传媒常规实践与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上).[Z]传媒学术网,2014-10-18
[4]郑永年.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崛起说明了什么.[Z]联合早报网,2009-07-23
[5]程云杰.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对外传播.[Z]传媒学术网,201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