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5-21李昌坤钟玮吴永清
李昌坤,钟玮,吴永清
(会昌县畜牧兽医局,江西 赣州 342600)
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这是法律上产地检疫的概念。近年来,随着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逐步完善,兽医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队伍、工作能力和设施设备等方面建设,积极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促进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目前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产地检疫深入开展,下面笔者对会昌县的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并提出解决措施。
1 养殖业基本情况及检疫机构、人员情况
1.1 养殖情况
会昌县国土面积2 722km2,辖19个乡镇、269个村(居)委会、3 100个村民小组,人口51.16万,农民收入主要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全县养殖业情况如表1。表中生猪规模养殖户中只有3户是在存栏500头母猪以上(年出栏万头)的养殖场,其余的规模户是存栏100头母猪以下的小场户,也就是说小型养殖户占了绝大多数。
表1 全县三年主要畜牧业生产情况表 头,户
1.2 检疫机构人员情况
全县动物检疫机构设置如图1,动物检疫人员在2012年经两次官方兽医认定,共有59人为官方兽医,现在岗在编只有55人。具体人数、年龄及文化情况如表2、表3。
图1 全县动物卫生机构设置
表2 全县官方兽医年龄分布表 个
表3 全县官方兽医学历表 个
2 存在的问题
2.1 检疫队伍建设薄弱
①机构设置不合法。县农业和粮食局是县政府的组成部门,即《动物防疫法》中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县畜牧兽医局承担《动物防疫法》中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权利和义务,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县农业和粮食局的乡镇派出机构,由县畜牧兽医局管理,乡镇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所只是县畜牧兽医局内一股室。
②官方兽医少、素质低、年龄老化、工作量大。在文化水平方面,除了21位是从农业学校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的及4位年纪大“共大”毕业外,其余都是在七八十年代跟随畜牧兽医站人员学徒进入的,虽然在工作中获得大专、本科文凭。
在年龄方面,63%介于41~50岁之间,21%介于31~40岁之间,而30岁以下的没有,整体人员年龄趋于老化。
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2012年乡镇每个官方兽医要负责4 600头猪、297头牛羊、13 000羽家禽,2014年负责6 471头猪、315头牛羊、13 600羽家禽。要做好检疫工作,工作量非常大。
③职责多且影响检疫的公正性:县畜牧兽医局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主要工作包含《动物防疫法》、《畜牧法》中所有属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监测、动物疫情的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养殖场的备案和日常监管、养殖技术的推广和服务等等,同时还要参加乡镇政府的重点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除实施检疫外,另一重要工作是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包括给畜禽佩戴标识,这种既服务又执法的职能严重影响检疫的公正性。
2.2 操作不规范
①检疫范围缩减、报检率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明确了出售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均要经过产地检疫。
会昌县产地检疫几乎围绕生猪及少量的牛羊家禽展开,对于其它动物如诸如狗、猫、兔、蜜蜂等,不但饲养者不知要进行产地检疫,甚至很多官方兽医也不知如何检疫。大部分养殖场在本地或外地引入种用动物时也没有进行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在动物产品的检疫上,县城有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专职检疫,乡镇集市的鲜肉也由乡镇官方兽医检疫。但从农贸市场的冷冻肉来看,大部分摊主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说明这些动物产品未经产地检疫。
即使是本地饲养的生猪,报检率也很低。全县近3年每年出栏约在30~40万头肉猪,但能主运申报检疫的只有60%左右,从乡镇上报情况来看,大部分肉猪出栏养殖户都没申报检疫就直接交易。
②产地检疫程序减少、合格标准降低:以生猪产地检疫为例,程序是先申报受理,再验资料及畜禽标识,然后进行临床检查,经以上检查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但在实际检疫中,检疫申报程序是养殖户贩运户在出售或运输前数小时打电话给官方兽医,很多时候是在晚上或凌晨,官方兽医没有受理不受理的理由。官方兽医到场后进行临床检查,然后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标准是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但在实际检疫中,几乎全部都只以临床检查健康为标准,其他几项基本未检查。
③检疫记录极度不完善: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记录,很多乡镇站不重视,产地检疫开具证明后只有检疫证明的存根,其它如检疫申报单、现场检疫记录、收费记录等全部没有。部分官方兽医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规范,存在没有填写的空格,或者是耳标号只写个别,甚至随便乱填。
2.3 检疫工具缺乏、检疫手段简单
检疫工具缺乏,该县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时根本没有工具,全靠检疫人员的内肉眼和经验。检疫手段极其落后,官方兽医在临床检查时对活畜禽的检疫只是用肉眼、感官进行检查,无法做到常规检查,更没有采用实验室方面的检验。
2.4 动物检疫公众认识不高
①部门重视不足,官方兽医得过且过。政府不重视动物产地的检疫工作,主观上尚未充分认识“以检促防”的意义,没有意识到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对预防、控制疫病的重要意义,对产地检疫的部署停留在文件的上传下达和表面工作上,真正要解决的人员及人员培训、经费、检疫工具等实际问题得不到改善。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除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没有其它补贴,检疫收入要全额上交财政,检疫过程的交通费用高且没有补贴,导致随便敷衍了事,未按动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检疫。
②广大群众对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不够。群众普遍缺乏在购买动物及动物产品时索取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习惯,在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携带过程中缺乏主动申报检疫的习惯。社会缺少了群众的普遍监督,逃避检疫、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就有了广阔的市场。
③养殖业主认识不到位。当地不少养殖业主认为产地检疫可要可不要,有产地检疫和没有产地检疫一样能卖,检疫还增加麻烦,不理解检疫工作的真正目的和作用,导致养殖业主不主动申报检疫;有的养殖户或经营者认为只有猪、牛要检疫,其它动物、动物产品可不用检疫。
2.5 动物卫生执法能力薄弱,违法行为难以查处
由于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发现违法行为不敢查处,接到群众举报难以查处,真正查处违法案件时官方兽医的执法水平有限,人员的办案条件跟不上。
在实际办案中,由于违法者交易的隐蔽性、染疫动物确认的时限性及对人危害的潜在性、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取证十分困难,如现场无法立即进行取证,许多证据易消失,导致违法行为难以查处,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降低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2.6 检疫前期工作没有做好
检疫前期工作是指强制免疫的实施、养殖档案、畜禽标识的佩戴,辖区内的养殖情况的摸底备案等工作。散养户在对生猪、牛羊、家禽进行春秋两次强制免疫时会建立防疫档案,大部分规模养殖场没有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由于养殖者的反对大多在出售运输时才佩戴上去。
3 解决的措施
3.1 加快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理顺体制分清职责
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成立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成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将所有检疫执法的官方兽医调入到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承担动物检疫及监督执法工作。通过明确划分职能,整合、精简现有机构,建立起一支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动物卫生监督所只承担动物检疫及监督执法工作,将原有的县畜牧兽医局(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监测、动物疫情的控制、养殖场的备案和日常监管、养殖技术的推广和服务等经营公益性职能剥离,真正实行防检分开,避免自己做的事情自己监管的现象。
官方兽医少、素质低、年龄老化主要原因是官方兽医待遇差、工作量大、社会地位低所致。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提升官方兽医的社会地位,要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执法者的社会形象。官方兽医要象公安、司法警察一样统一标志、统一着装。社会地位提高了,自然就会改变招聘无人报名响应的现象。其次要建立健全官方兽医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官方兽医任职资格管理,建立一套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责任追究、违法处理、证照管理、财务管理、案件办理、抱怨处理等规章制度,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不断规范检疫和出证行为,加大内部违法违纪行为整治力度,从而改变检疫人员在群众中的形象。再次要逐渐提高官方兽医的待遇,完备检疫和执法设施设备。最后要通过培训不断提升官方兽医文化、专业和职业道德素质。相信经过以上努力,将建成一支业务精良、作风正派、勤勉务实、保障有力的动物检疫执法官方兽医队伍,能够切实改变目前“缺枪、少炮、乏力”、“粮不足、兵不够、马不壮”的问题。
3.2 加大官方兽医培训力度、规范检疫操作规程,加强官方兽医的监督检查
①加大官方兽医培训力度、规范检疫操作规程:要建立一套官方兽医的培训机制,对现有和新进入的官方兽医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官方兽医在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各种检疫规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等方面的水平,确保每一名官方兽医熟练掌握动物检疫规程,使检疫工作更趋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
②加强官方兽医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监督检查组,不定期对各个方面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在养殖、流通、屠宰经营等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出击,到养殖场、肉品流通市场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记录、畜禽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及时动态了解养殖场所动物免疫、疫病发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等情况,为产地检疫工作开展打好基础。同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通过以监促检,使检疫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下一级的监督管理,严格官方兽医工作纪律,规范乡镇官方兽医的检疫行为,杜绝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中的现象发生。
3.3 加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要在社会加强《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动物检疫相关知识和违法处罚有关规定,让老百姓了解动物检疫的重要性,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法律就有了群众基础,不知法而违法行为就自然而然减少,知法犯法的行为会因群众举报而无处藏身。
要在养殖场户和畜禽贩运户中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他们是动物检疫中的主要行为相对人,如果他们的行为活动遵守法律法规,产地检疫工作中的难题就迎刃而解。
3.4 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执法力度,要敢办案、办实案。严格检疫、严厉执法,对违法行为,要抓典型、树形象,通过案例警示,从根本上提高养殖业主或经营者的合法守法经营意识。
②开展联合执法。在如集贸市场等流通环节监管、冷冻肉食品监管、滥用药物和添加剂、牛羊家禽等非定点屠宰畜禽的监管及生猪私屠滥宰监管等多部门可以监管重叠区域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单纯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查处有难度或处罚过轻难于根除时,要协调与工商、公安、卫生、食药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根本铲除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