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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族法文化再审思

2015-05-20韩伟

书屋 2015年5期
关键词:刑罚财产家族

韩伟

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特殊的意义,它不止是人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居所,更是一种念兹在兹的观念形态与文化情怀。因为生于斯、长于斯,每个人都与家这一特定的时空产生了固定的关联,并塑造着中国文化的基石。通过婚姻与血缘关系,扩大家的外延,组成“同宗共姓的男系血族团体”,就成为宗族。家族凝聚亲情、延续传承,影响了生生不息的中华文明,也成为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

作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特征,家族法文化广泛存在于民事、刑事法律制度之中,对法律的运行以及社会生活形成多方面的影响。

在财产制度中,家族法文化促成了特有的家产“公有”制度,也就是说,家产归属于家,而不是任何个人,即便是家长,也只是公有人之一,他仅行使财产的管理权,若未得家内共同公有权利人之同意,并没有随意处分家产的权利。家内的卑幼,更不得擅自处分财产,唐律明文规定,禁止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在时“别籍异财”,祖父母、父母亦不得令子孙别籍。在特有的家产“公有”制之下,家内财产的交易就形成一系列特有的惯例,在交易契约的形式上,必须要求家长等特定身份人“押署”;在土地、房宅的买卖中,必须要履行“先问亲邻”的程序,即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同家族成员购买的优先权。

在刑事法律中,家族法文化的影响更是无处不在,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刑事惩罚中的“家人共犯止坐家长”及连坐、缘坐制度。汉代法律就有“占租不以实,坐家长”的规定。唐、宋以来,律令明确规定,家人共犯罪,若其属于行政、民事性质的,止坐家长,卑幼无罪。“止坐家长”,一是因其对外代表一家,二是因尊长有专制之义。在家族文化之下,传统刑事法也形成了罪责延及一家一族的刑罚连带制度,“连坐”是指一人有罪,全家、邻里及其他有关的人牵连受到处罚的制度。连坐与“族刑”紧密相关,族刑早在夏、商时期就已出现,其时的“孥戮”刑罚,就是一人有罪,将其父母、妻子、儿女一并杀死或沦为奴隶。西周至春秋以后,族刑在各诸侯国广泛使用,《史记》记载:秦文公十二年,法初有三族之罪。战国时期,各国变法中,族刑连坐也是主要的刑罚手段,是“重刑”的一个主要方面。《汉书》有“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夷三族之诛”。连坐的种类很多,有全家连坐、什伍连坐、职务连坐、同伍连坐等。秦王朝建立后,对于族刑连坐之法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适用,“以古非今者,族”,“妄言者,族”。汉代虽然号称废弃严苛秦法,夷三族之刑仍然被继承。到了唐代,族刑连坐又有发展,出现了“缘坐”、“连坐”两大类。缘坐是指因亲属血缘关系而牵连处罚,如唐律“谋大逆”即规定,诸谋反及谋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等没官,或流三千里。缘坐的范围,上至祖父母,下至孙,旁及伯叔父、侄子,上下共五代。连坐仅指与官职或公务方面有关的连带责任。明、清以来承继了唐代的连坐制度,而且还有较大的发展,对缘坐的范围扩大,量刑加重。在司法中大量实行连坐,涉及谋反及“文字狱”等犯罪,一案被株连者往往多达数十人甚至数百人。

家族法文化也导致不同类亲属相犯法律制裁的迥异。为了“峻礼教之防”,同样的侵犯行为,因父子、夫妻、主贱等家内身份的不同,而决定刑罚的加减,故被称为“服制定罪”。根据服制关系中尊卑差别和亲疏远近,凡属人身侵犯,若尊长侵犯卑幼,亲属关系越近,科刑越轻;如系卑幼侵犯尊长,则亲属关系越近,科刑越重。凡属财产侵犯行为,不分尊卑,比照常人减等科刑,亲属关系越近,科刑越轻。凡属奸非罪,则不问尊卑长幼,服制越近,科刑越重。

家族法文化还促成了存留养亲制度。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一样,传统中国也采取了血亲复仇的原则,“以命抵命”是最重要的刑法原则,在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中,犯罪人必须被处以绞、斩等死刑,以实现法律的正义。然而,若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司法部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允许后,可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存留养亲”源于北魏孝文帝,犯人依律当死,但按儒家孝的伦理观念,子孙必须尽养老送终的义务。孝文帝特制令格,曲法伸情,对于身犯死罪,父母、祖父母陷入绝嗣和无人赡养者,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后来渐发展为定制。

家族法文化源于中国特有的“亲亲尊尊”的家族礼法。在传统家族法文化中,首先要维系家长、族长的至尊地位,同时要顾及尊卑长幼的礼教秩序,以及家内的和谐。如家产共同“公有”,保障家长对财产的管理权,主要就是为了维护家内尊长地位。《礼记·曲礼》有:“父母存,不许友以死,不有私财。”《礼记·内则》中则言:“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不有私财者,家事统于尊,财关尊者,故无私财。此外,儒家文化强调孝道,家族财产的共同公有,禁止子孙“别籍异财”,除了保障家内财产的完整,更重要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家族尊长年老时“供养有缺”。死刑中“存留养亲”的制度,更是体现了情、法平衡中对“孝道”的维护。刑事法中侵害、相盗、奸非等“服制定罪”,同样是着眼于通过保护特定的“法益”,维护家内伦理道德秩序。

家国同构是家族文化进入国家律法的内在原因。自西周以来,传统中国就采取了一种家国同构的政治体制,周天子通过将土地、人民分封给自己的兄弟、亲族等,建立起周天子与诸侯王、卿大夫、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关系,成为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这时,国不过是“家”的放大,实质是以血缘关系为依据的“家天下”。秦改行郡县制,在地方层面虽无宗法制下的层层分封,但以皇族为核心的家族宗法制并未消失,反而以“嫡长子继承制”、皇族特权等等形式加强。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于是,家族观念,家庭家族间的伦理道德很自然地渗入国家的法律规范,成为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特征。

齐家治国的政治理想是家族法文化绵延不绝的重要动力。在儒家“修齐治平”的政治思想中,“齐家”是被置于“国治”之前的,只有实现了“齐家”,才能实现国家的良治。在家之内,“家长”是很重要的角色,因此,在赋予其诸多权力的同时,也使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家人共犯止坐家长”的规定,就是通过对家长的“苛责”,反向地督促家长从严管家,实现“齐家”的目标。家内财产共同“公有”,既是为了维护家长的权威,同时也顾及了家内成员的生活保障,避免因流离失所,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

家族法文化形成于传统中国特有的社会土壤,它体现了中国人特有的情感、价值取向,当然也蕴含了人类社会的一些共同价值。世易时移,现代中国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变迁,社会结构、人际关系、文化心理也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但中国人情感上对于家的珍视仍延续至今。回望传统家族法文化,我们不该仅仅“敝帚自珍”,而需要立基于现代法治文明进行反思。

传统中国的家族法文化有其积极的价值。虽然家族法文化基于区别尊卑长幼的儒家伦理观,与追求权利平等的现代法治格格不入,但在维系家庭、凝聚亲情等价值层面,无疑具有超越时空的积极意义。来自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主要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强调对自由、权利的维护,但对个体自由的过分追求,不免会陷入另外一个极端,甚至可能导致家庭、社会的“溃散”。中国是一个“家本位”的国家,对于家的依恋、守护绵延千年,因此,在法律的内在价值层面,就不止需要照顾个人的自由,更需要维系家的和谐,必须要保证个人自由与家庭和睦之间基本的平衡。就此看,就算一项立法目的正确,但如果违背了家庭和睦之宗旨,仍然不能称为是“良法”。

家族株连的腐朽法文化必须予以警惕。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程已逾百年,文本层面的法律制度已经全面走向了现代法治文明,但不容忽视的是,潜藏在法律制度之下的一些固有的法律文化、法律思维并未彻底消失,刑罚株连家人的思维一直残存在某些人的思想中,闪现在不少司法或“准司法”实践中,甚至寄希望通过它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且不说现代法治首要的原则是“罪责自负”,严格禁止因亲缘身份关系的连带责任,即便以中国传统的家族法文化来说,其最根本的要义在于维系家的完整,实现家族的传承,刑罚株连的极端方式,除了凸显专制刑罚的残酷、增加刑法威慑力之外,与传统家族法文化的根本宗旨相悖。因此,无论从现代法治人权保护出发,还是立足于传统法保护家的取向,各种刑罚、“准刑罚”对家人的连带科责等家族法文化的消极倾向,必须从思想文化上彻底根除。惟其如此,中国法治才能真正走向现代文明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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