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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联名质询检察机关个案”值得点赞

2015-05-19滕修福

人大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苍梧县梧州市村官

滕修福

2015年3月10日,广西省梧州市人大启动了一场由1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要求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村官涉嫌贪污案的处置过程作出解释和说明(2015年3月31日《南方都市报》)。

据报道,该个案涉及的村官名叫熊家文,曾获得2009年度广西“科技种养大王”,并被认为是带领农民种植西瓜致富的典型。2011年,熊家文在村主任选举中落选, 2014年底换届重新当选村主任。使熊家文陷入麻烦的是土整工程事件,该工程由财政拨款,其中包括村里的道路硬化。在招标结束后,熊家文从承包商那里分包了其中一部分。在这个过程中,他将此前已经修好的路段算入了此次土整工程,并重复申报了几十万元的工程款,这一款项的处置引发了争议。苍梧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进行了调查,随后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并将熊家文带走。但一个月后,熊家文却被释放回村了。在随后2015年2月10日至12日召开的梧州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梧州市人大代表朱裕先联合10名市人大代表就此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牵头提出质询案,这样的代表很称职。关于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分别有明确的联名人数以及程序等规定。在人代会期间,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对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法检“两院”的质询案。从报道情况看,涉案村官先是被刑拘,后因检察院未批捕,被释放回家,的确会“在群众中引起巨大反响”。是执法错误还是司法缺位?代表有权质询。朱裕先代表善于行权,不能说不称职。相比较在朱裕先代表寻求联名的过程中,“找公务员身份的人大代表签名时,几乎都遭到了拒绝”这样的“怕事”代表,朱代表的果敢精神更值得点赞!

人大方面决定质询,这样的领导讲法治。据报道,梧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俊华在主席团会议上认为这件事很好,“我们的代表法律意识比较强。”主席团会议依法通过了《关于朱裕先等十名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处理意见的决定》,受质询机关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被要求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注:比依法可以书面答复更刚性)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并在大会闭幕后一个月内按法定程序办理。相比较“有领导与他面对面进行了沟通,并问他,能不能改成批评、建议,表示可以叫检察院写一份说明”,梧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态度还是十分明确的,也是质询案能够顺利启动的关键。主要领导的法治思维和人大方面依法保障代表权利的做法,值得点赞!

检察机关面对面答复,积极表态获满意。2015年3月10日,质询会如期召开,梧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彭永雄出面接受质询,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半小时。按照会议流程,梧州市检察院先是对朱裕先等市人大代表的质询做口头答复,随后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发表意见,最后表决,并由朱裕先和检察院表态发言。彭永雄对案件处置做了解释:熊家文的做法并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由于证据不足,被拒绝批捕。根据案情,熊家文有涉嫌诈骗的嫌疑,这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所以梧州市检察院把案件移交给苍梧县公安局,后者没有经过补充证据,再次报给苍梧县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所以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彭永雄还表示,此案还没有查清楚,还没有完全终结。朱裕先等代表表示,会议的过程十分正式,会场很严肃,虽然对案件处理有不同意见,但对检察院的解释、答复及表态还是满意的。关于人大代表针对一个正在进行中的司法个案进行监督,是否对司法机关构成干扰。梧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潘婧奎接受采访时认为,质询不会影响到检察院的独立办案,“人大代表有疑问,那我们肯定要虚心接受监督。”如此表态,笔者为之点赞!

笔者期待,质询能够成为人大监督的新常态。正如专题询问那样,2010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率先垂范下,自上而下依然成为人大监督的新常态。质询权的行使与专题询问相比,更具监督刚性。尤其是一些地方搞“导演式询问”,使专题询问流于形式,社会公众更期待质询能早日形成人大监督新常态。笔者相信,多一些像朱裕先这样的果敢执着代表,多一些像黄俊华这样讲法治的领导,人大质询之路会越走越宽,越走越远。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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