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宪法镌刻在人民心里
2015-05-19石永宁
石永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决定提出的宪法宣誓制度,相信将很快会在立法层面予以确认和规定。这就意味着,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宪法宣誓将成为选举和任免工作的一道必经程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宪法宣誓将成为一个公开表达遵守宪法意愿的庄严仪式。这无疑将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赋予神圣庄严的色彩。
终于,我们有了法定的程序和仪式来彰显宪法的至上性和神圣性。重要的是,神圣性要有来自国家的力量、社会的力量、个人心灵的力量来呵护。
国家的力量,是强制与约束;社会的力量,是舆论与评价;心灵的力量,是理性与情感。三者相较,唯有源自自我心灵的力量最根本、最恒久、最深刻。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要培育来自个体心灵的力量,使之强大到足以统摄依据宪法法律履职的行动。培育个体心灵的力量,即遵守宪法法律的理性与情感,使宪法法律的神圣性得以彰明,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以下功课不可或缺。
一是在追问中理解。按照法理,对于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和一般法律而言,是国家立法,是立法机关把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对于宪法来说,则是法立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是靠宪法建立和运作起来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子法产生于母法;宪法是根本,其他法是枝条,有了根的滋养法治之树才能枝繁叶茂。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目标任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其存在的根据,其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都由宪法赋予。没有宪法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没有了存在的根据和理由。有此追问,就可以深刻理解宪法法律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安身立命之本。
二是由理解而敬畏。宪法法律是国家工作人员安身立命的根本,这是认识。由认识而对宪法法律变得虔诚,则是情感和态度。由认识到情感,要实现由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升华。如果只把宪法和法律仅仅看作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就会导致法律实用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有用就拿来引用,法律与目的不合或者于己不利就搁置一边,这是我们当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宪法法律的神圣性,体现着公平正义的神圣性、民主法治的神圣性,它应当成为我们追求的普遍价值,成为我们的终极关怀。
三是由敬畏而审视。苏格拉底有句名言,“未经审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套用这句话,我们也可以说,未经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审视的人,对于宪法法律是不会有神圣的情感的。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有必要建立“心灵法庭”,就如同基督徒进教堂作祈祷和忏悔一样,应当每隔几天对自己的履职行为进行审视,对自己的履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进行心灵审判,让自己的履职行为在神圣的宪法法律面前为自己的合法性提供理由和辩护,并对自己履职行为的过失、瑕疵和不足在宪法法律面前进行真诚的反思和忏悔,进而提出补救的途径和办法,转化落实为补救的行动和效果。
西谚有云,“法律不应当把它刻在铜表上,也不应当把它刻在大理石上,而应当把它刻在人民的心里”。宪法宣誓制度的初衷,恐怕也在于此。我们要通过宪法宣誓的程序和仪式,真正把宪法法律刻在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心里,使来自国家工作人员个体心灵的内在性力量得到强化,并用这种自我内在的理性力量支配自己的履职行为及其过程,把宪法法律真正置于崇高地位,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从而有效实现民主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