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违反相关规定或被拘留
2015-05-19陆杨
陆杨
新《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实。该法首次规定,涉及环保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了常规的行政处罚外,将会由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那么,有哪些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呢?新《环境保护法》列出了四大类行为,并未具体展开。为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会同环保部等部门,又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列明了具体违法情形。
1.建设项目未环评,叫停后仍在建设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可处行政拘留。对此,《办法》细化如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3种情形,可处至少5日行政拘留。
2.排污许可证没拿到,叫停后还在排污
针对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3种情形。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偷排污水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可处行政拘留。
《办法》明确,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4.污染物处理设备成摆设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会被行政拘留。
《办法》明确,这些行为包括: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7种情形。
5.生产、使用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农药
就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办法》明确,这些行为包括: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3种情形。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据了解,这些农药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毒鼠强等。
以上可处行政拘留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后,需要经过公安部门认定才能决定是否拘留。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