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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时期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方法

2015-05-18沈炜杰

商业文化 2015年3期
关键词:买卖合同单据卖方

沈炜杰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重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证,被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但是很多不法分子却针对信用证这一特点,在进行交易的是给交易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开展,本文针对信用证展开分析,从而提出信用证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国际贸易/欺诈/措施

在整个国际贸易中人们采用最多的支付方式,就是信用证支付。但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行,信用证也在不断的成熟。银行自身的信用这一优势,这样也就是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证,而同时银行业也通过信用证向国际贸易进行中的双方提供了相应的资金便利。但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在使用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很多人都将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看成当前国际贸易中最安全的方式。

但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中,尤其是在结算过程中,信用证欺诈的现象越来越多,对于国际贸的正常秩序影响越来越严重。但是如何做好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对于信用证的防范工作,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一、信用证欺诈的含义、主要形式和构成

(一)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当前我国对于信用证欺诈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将信用证欺诈的含义认定为:凭借信用证制度的自身的抽象性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提供了一些表面现象,但是在实际的贸易进行中却利用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证进行支付和无货。利用假的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是质量保证金、佣金等欺诈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按照欺诈对象分,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欺诈买方,主要表现为卖方找人或者单独先买方提供虚假单据,或者是买方故意伪造信用证的单据。第二种是欺诈买方,这样是买方与开证人或者单独进行欺诈。第三种就是欺诈银行,主要是即申请人伙同受益人合伙诈骗银行,申请人和受益人一起用”空”信用证欺骗银行,在欺诈银行这种行为的是,买卖双方不但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但是依照信用证支付方式自身的特点信用证是不依附于买卖合同。而银行在审核的时候主要是单证相符,是信用证和贸易分离的形式,这样就为受益人和申请人提供了条件。

(三)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构成。信用欺诈主要有四部分,第一主观上的故意性,信用欺诈行为主要是明知道是信用欺诈,可能会造成其中一个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但是还是基于错误认识故意的进行开展。第二就是实施上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就是针对欺诈的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和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第三是错误判断的欺诈行为,主要是欺诈者对于虚假情况进行错误的判断从而做出了错误的认识。第四就是不利的后果,这个主要是被欺诈人自身的错误认识产生了某种行为,使得自身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给自身或他人造成财产的损害。

二、造成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一)信用证的理论存在不足。信用证支付的理论指得是银行开出了信用证,主要是信用证本身就是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这样就使得信用证可以不受到买卖合同的约束。这样就使得信用证开出成为了银行和出口商之间独立付款的形式。这样一来只有出口商交单符合了信用证的要求,这样开证银行就需要承担付款责任。但是这样的方式将交单付款的关系排出了进口商。这样就是造成进口商没有根据出口商制定的买卖合同管理进行出口商和开证银行的联系。虽然说信用证交易本身就是一项单纯的单据交易,银行在进行信用证处理过程中,只是凭借单据进行,而没有进行货物的情况的审核。但是这样的方式就是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欺诈的条件,造成了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出现。

(二)信用证立法不健全。防范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关键就是立法,但是目前我国对于信用证欺诈的立法还不健全,我国国际贸易公约也没有制定防范信用证的条例和法律法规。这样就给信用证欺诈行为创造了条件。另外一方面就是由于每个国家之间的立法都不相同,在国际执法和国际司法帮助下还不够全面,这样就造成了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出现。

(三)科技的发展,单据伪造更加逼真。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伪造信用证技术也越来越高端,加上国际贸易交易双方距离的遥远,这样就为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行为创造了条件。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的机会和实践,一旦不法商家凭借现代科技进行单据的伪造,这样就是使得很多进口商很难分辨,造成信用证欺诈行为。

三、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一)做好贸易中买方的防范措施。对贸易中买方来讲,在交易中面临的最大的危险就是付款了却没有受到相应的货物,或者是没有收到等价值的货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首先需要买方做好贸易伙伴的选择,选择伙伴之前首先要做好交易方的调查的工作。只有充分了解卖方资信,确定交易对方是否能够诚实守信做到履约能力,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其次就是选择对于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对于买方来说选择对于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至关重要。这样使得买方能够自己在选择船公司的时候,能够有效地避免因船公司和卖方勾结而出现单据造价或者是发货,甚至是预借提单等问题,而买方采取自己选择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方式,才能够有效的减少卖方和机构勾结,损害买方利益,从而大大降低了自身的损失。再者就是买方做好货物的验货与监装工作。这样一来为了确保货物在装运前的安全问题,买方就是能够自己安排和寻找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货物装运前的检验工作,同时委托第三方或自己派人进行货物装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最后就是确保信用证条款明确,尤其是做好信用证单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的表现就是买方在开具信用证的时候,能够严格的按照买卖合同中相关的规定,并在信用证中单据提出相关要求,有效的防止了卖方提交不符合买卖合同但是符合买卖信用证的单据。

(二)卖方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措施。在国际贸易进行中卖方非常可能遇到的信用证欺诈的现象,卖方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收不到货款,或者对方要求特制的货物,对方没有给发货的通知等。卖方防范信用证欺诈主要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是卖方要对买方提前做好交易方的调查的工作。只有充分了解买方资信,确定交易对方是否能够诚实守信做到履约能力,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其次就是在签订购销合同一定要谨慎再谨慎。一定不能够为了留住一两张订单或者客户而丧失公司工作的原则和风险的防范意识。对于交易方提出的极不合理的条件一定要做好防范工作,提高自身的警惕性。再者就是要做好信用证审核工作,认真制作单据。当卖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一定要结合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全面和仔细的审核,一定要保证信用证的真实性和信用证中条款和买卖合同两者的一致性。一旦发现信用证中存在着和买卖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一定要提出来,并研究相应的修改意见,从而保证买方能够给出正确的修改措施。另外就是在制作议付单据时,一定要能够确保单据之间的响度,这样才能保证不会由于单据不符从而遭受到银行的拒付。同时就是在单据制作时,一定做到单据中包括标点符号、大小写的一致性,做到让买方和银行不利反驳的境地。最后就是要规范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中软条款一般来说是买方有意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就是卖方一旦得知在信用证中有软条款存在,就一定要坚决的反对并强烈要求对方做出修改。不然就会给卖方和开证行带来极大的损失。

(三)做好银行的防范措施。银行也是影响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关键因素,做好银行的防范措施首先要做好交易双方的调查工作,由于开证行是第一付款责任人,因此在买方提交开证申请之后,一定要对买方或者卖方展开一个调查工作,这样才能保证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是存在的,并且要对于买卖双方的诚信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从而保证买卖双方不会进行勾结对银行实施诈骗行为。其次就是要通知行了解信用证真实性,并认真审核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就是要银行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好做好签字和密押的核对工作,从而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此外还要求银行能够协助卖方进行信用证条款审核工作,从而有效的避免对卖方和银行有风险的软条款。最后就是要选择可靠和信用好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在国际贸易进行中会涉及很多银行工作,而银行信用的好坏对于贸易工作的开展则会产生很多的影响,如果没有选择合适的银行,这样对于银行和商家都会带来很多威胁,例如会造成开证行倒闭,开证行和卖家勾结,无法付款的现象,这样行为的出现会给卖方和议付行造成严重的损失。

四、小结

由于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度本身就是可信度很高,但是由于贸易双方对于信用证的风险意识还不够,这样就给不法分子创造了很大的条件,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在信用证欺诈防范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只有解决好信用证欺诈中存在的问题,才能降低工作中遭遇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白淑君.浅谈信用证欺诈与软条款问题[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8:290.

[2]李秀芝,刘正.信用证欺诈原因与对策新析——以宁波联合诉香港诺华案为例[J].行政与法,2014,07:107-112.

[3]张铮.浅析信用证业务的风险与防范[J]. 科技致富向导,2014,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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