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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法的统一及稳定

2015-05-14金蕾蕾

前线 2015年7期
关键词:君主谓之原文

金蕾蕾

在中国古代社会,立法、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常常是为着维系社会整体的和谐与稳定。在这一价值指向下,维护法律统一及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的统一性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因而各个法律规范在根本原则上要一致,除极特殊情况之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法的稳定性,准确地讲应该是相对稳定性,是指法的内容和体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在社会系统中切实发挥作用,处于稳定的控制地位。法的稳定性由高到低大体上包括四个层次:整个法的体系存在的稳定、法的体系中单个法的存在的稳定、整个法的体系的内容的整体稳定、法的体系中单个法的内容的稳定。由于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是社会实践特别是法律实践的产物,所以法的稳定性思想也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备而被丰富和发展起来。

立法统一:“法莫如一而固”

【原文节选】

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韩非子·五蠹》

【原文释义】

因此,奖赏不如丰厚而守信,使百姓贪爱它;惩罚不如沉重而坚决,使百姓害怕它;法律不如统一而固定,使百姓知晓它。

【原文节选】

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三者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为俗,其余不强而治矣。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故下与官列法,而上与君分威,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管子·法禁》

【原文释义】

法制不容疑议,民众就不敢相互营私;刑杀不容宽赦,民众就不敢苟且为善;爵禄的授予不假于人,臣下就不会作乱犯上。这三者如果实施于官府而成为法律,推行到全国民众而成为民俗,其他事情不用太费力就可以治理国家了。君主统一立法,百官就遵纪守法;君上公开表明制度,臣下就能领会其分寸。如果君主立法不能统一,臣下违反法律而徇私的行为就会多起来。从而人人都行其私心,废弃君上的法制而宣扬道听途说的东西。所以,百姓与官方各有法律,大臣与君主争权,国家的危机必然自此产生了。

【原文节选】

虚无无形谓之道,化育万物谓之德,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简物、小大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管子·心术》

【原文释义】

虚无没有形状的称之为道,孕育万物的称之为德,君臣父子之间的关系称之为义,升降礼让、贵贱等差、亲疏远近的关系称之为礼,繁简、大小的统一标准以及禁令杀戮的章程称之为法。

【原文节选】

故圣君矢1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管子·任法》

【原文释义】

所以,圣明君主设立制度仪法,像天地那样的坚定,像列星那样的稳固,像日月那样的光明,像四时运行那样准确。这样,法令一出人民就会听从。

【古今联读】

在立法領域,法律统一是一个重要的原则。该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子主张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墨家的“一同天下之义”、“上同于天子”,法家更强调“法莫如一而固”,反对朝令夕改。在古哲人看来,立法权源于国家的最高权力者,是不允许被分割的,即“国之利器不可以假人”。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君主“统一”立法的思想逐渐发生变化。新中国成立后,立法权由人民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确保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科学、民主立法成为新的立法观念,“立法统一”思想则逐渐衍变成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相统一的思想。

科学立法的核心是立法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和体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是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法律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处理好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关系,必须坚持科学的程序和方法,科学平衡社会关系,更好地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必须坚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更好地体现立法的民主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统一起来,才能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科学立法,使法律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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