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信”
2015-05-14张晓林
张晓林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宋代理学家朱熹将“诚”解释为“真实无妄之谓”,就是说做人要说真话、做实事,内诚于心而外信于人。怎样做到诚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强调,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当前,依法治“信”,用法律信用制度建设推进和保障诚信建设,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依法治“信”更重要了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较为封闭的环境下,也有诚信问题,但还不是一个普遍突出的社会问题。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社会处于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中,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运行。人们的社会关系大量的、主要的是单一的行政隶属关系,社会成员主要作为单位人而存在,交往联系大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同级和上下级之间。行政管理是硬性管理,一旦出现背信弃义、弄虚作假的事情,声誉则毁于一旦,处罚力度也很大,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是高昂的。这种强制性的行政他律,对不守信重诺的失信失德行为起到了极大的约束和抑制作用,可以说从客观上减少了不诚信问题的发生。存在于人们之间仅有的一些交往和联系,在当时的政治文化氛围下,也大都是政治性的,經济利益的交往联系微乎其微,即使有也多置于单一的公有制之中,不大算经济账,不大讲得失利弊、亏盈赚赔,经济利益冲突少,义利之间的矛盾不尖锐。因此,见利忘义、利欲熏心、唯利是图、敲诈勒索的不诚信行为也不容易发生。显而易见,对于诚信建设来说,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一是发生问题的机会和土壤少,二是有着强有力的行政管理作为强制性的外在他律。在这样的历史背景、社会条件和作用机制下,我们不能说不会发生失信问题,但可以说,失信问题很难成为普遍突出的社会问题。
而到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诚信建设已经置于一个全新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之中。一是发生问题的机会和土壤多了。市场经济中人们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日益增多,人们的交往联系频繁、广泛、紧密,横向联系、社会上的联系、陌生人之间的联系、经济联系越来越多,围绕诚信问题而发生的事情也会越来越多。市场经济突出物质利益的作用,趋利的心理和行为成为常见的社会现象,义利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会多起来、尖锐起来,经常摆在人们面前。每一个人都会遇到、都要抉择。二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高度集中的单一行政管理体制被突破,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还没有健全和完善,因而体制上的空隙、管理上的疏漏在所难免,行政管理的力度和强度远不如以前。特别是随着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人们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大,出路越来越多,行政的约束力也大为减弱。由此,面对失信失德、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一方面行政管控常常处于管束乏力、甚至三令五申而屡禁不止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有效、有力的法律、经济等管束方式还没有完全形成,这就使得以往不容易冒头的不诚信行为变得容易冒头,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
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市场经济刺激、诱发出来的财富欲望、物质欲望,光靠诚实守信的道德原则来规范、来教化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要有更加硬性、刚性的规范措施来矫正。
我们缺失的是支撑诚信原则的作用机制和保障条件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到,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诚信缺失问题,根本原因是社会实践发展了,社会变得错综复杂了,时代和环境不同了,诚信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环境下面临新的挑战是十分自然的事情。这种新挑战,并不说明诚信原则本身出了问题,也不说明诚信原则变得陈腐落后了,而是说明诚信原则植根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可培育和践行诚信原则的作用机制、支撑保障条件却没有相应调整和改进,从而造成诚信原则难以发挥作用。
所以,诚信缺失甚至危机,其实质是旧有的诚信原则作用机制与发展变化的社会实践尖锐冲突的结果。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
诚信的缺失使人们从反面看到了诚信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至关重要作用,从而呼唤和重建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诚信原则作用机制,为培育和践行诚信原则提供行之有效的支撑保障条件。
道德原则从来都不是孤立独行的,需要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条件。一旦离开了刚性的强制性的他律,离开了必要支撑和保障条件,道德自律的约束力就会大大减弱,道德规范的作用也就会变得软弱乏力。道德更多的是自律,法治是他律。道德是内心的良知信念之“法”,法律是外在的刚性约束之法,法律本身就具有道德内涵和道德意义。没有法治作为诚信道德规范的重要支撑,诚信缺失的问题是解决不好的。
用法律信用制度建设推进和保障诚信建设
国无信不兴,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人类的普遍道德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准则。当前,如何为践行诚信原则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这主要是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强全社会的信用制度建设。也就是说,要用信用制度建设支撑诚信、建设诚信、保障诚信。
信用制度是指关于信用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关系的规范和保证,即约束人们信用活动和关系的行为规则。既包括正式的,又包括非正式的。前者如有关信用的法律(如契约法)、信用管理制度等,后者如信用观念、信用习惯等。其中信用管理制度是国家为确保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等信用活动中的工具采纳、机构设置、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以法律为保障的诚信建设,最重要的是信用的法律和信用监督、失信惩戒制度等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用的法律、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直接涉及的就是人际关系的诚实守信问题。诚信原则不是自然形成的,必须靠培养、靠养成。而信用的法律、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则是培养、养成人们诚实守信行为的催生剂和助推力。信用的法律和信用管理制度是硬约束,着眼于他律,着眼于惩恶扬善;诚信道德规范是软约束,更多着眼于自律,着眼于劝善抑恶。对于市场经济刺激和引发的物质欲望和金钱欲望来说,对于发生的利益冲突和纠纷来说,诚信道德规范的引导和调节固然重要,法律信用规范的引导和调节也会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在法律信用制度的强制规范下,诚实守信的道德自律约束力也会越来越强,社会的外在他律会逐渐变成内在的道德自律,从而使诚信原则植根于人们心中,植根于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之中。法律的信用规范具有关键性、基础性、根本性的作用,包括道德在内的任何规范都要依靠并在法律规范基础之上发挥效用。因此,用法律信用制度建设来推动和保障诚信建设,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搞好诚信建设的可行之路。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我们要用法律信用制度建设来推动和保障这些领域的诚信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指出,领导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讲诚信排在首位,可见其重要性。有的领导干部说假话、汇假报、编假数字、造假政绩;有的到处许愿而不兌现,群众找上门来一躲二推三训斥。领导干部的诚信直接关系到政务诚信,而政务诚信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强政务诚信体系法律建设,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政府说话办事都要“言必信,行必果”。对领导干部、政府失信给经济社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逐级追责。加强商务诚信法律建设,就是要有法律规范制约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加强公民诚信法律建设,就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不讲诚信的行为,既要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更要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让失信者付出代价,使人们不想失信、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司法公信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司法公信法律建设,就是要使宪法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作者:《求是》杂志原总编辑)
责任编辑:杜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