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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准则对待摊费用的处理反思

2015-05-12欧阳丽君

卷宗 2015年4期
关键词:待摊费用权责发生制

摘 要:文章从现实角度出发,阐述了新准则实施以来,由于取消了待摊费用的规定而引发一系列运用问题,并初步阐述了现象,探讨了这种现象的后果,提出了一些建议,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权责发生制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 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等。这两项费用历来都是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最主要的账户。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两费”分别属于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其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专项列示。2006年新会计准则颁布,从2007年1月1日起,新会计准则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实施、其他企业鼓励实施,新准则没有定义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也不再单独列示。

由于利息的计提明确规定计入了应付利息,所以关于预提费用的处理目前没有什么争议,但待摊费用的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导致现实中众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会计人员对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产生了困惑。在权威部门没有做出说明、学术界又各抒己见的情况下,目前关于这项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杂多,比较混乱。

1 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一)有的企业仍保留“待摊费用”科目,平时的账务处理和以前一样,当费用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承担时,

借:待摊费用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再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摊时:

借: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到期末时,由于会计报表没有这个项目了,那么编制报表时,将“待摊费用”反映在新准则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

(二)有的企业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代替“待摊费用”科目,当费用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承担时,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再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摊时:

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三)不考虑费用摊销的问题,在费用发生时一次计入损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 这几种处理方法的缺陷

(一)第一种,第二种没有遵循资产负债观。

新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待摊费用”是企业一经发生就已消耗的一项“沉没成本”,它没有使用价值,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如果将它归类于资产,会虚增企业的资产总额,虚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严重影响企业财务指标的公允性,不利于投资者对企业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基于这种理由,仍保留“待摊费用”科目,或者采用“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替代科目,其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没有遵循资产负债观,不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二)第三种处理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不符合国际规定。

第三种方法将发生的费用一次性的归到当期费用,没有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 不利于各个月份的成本费用均衡发生,不能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盈亏, 不能体现“谁受益, 谁负担费用”。比如:2014 年12 月支付2015 年的报刊杂志费, 是不能计入2014年损益的。

3 建议

首先建议财政部出台一些相应的规定,以明确实务中的措施,不要像现在这样各自为政,一片混乱,不利于各企业间横向比较,也不利于审计。其次在实务中,可将原来要摊销的费用做些分类,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新准则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

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这些业务在新准则规定非常详细,不存在争议和实务处理混乱问题,所以在此不加详述。

(二)新准则没有规定、实务中各自为政的部分,要详加规定、统一。

涉及到的业务主要有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及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

对于这部分业务,建议恢复“待摊费用”科目,仍然沿用以前的方法来处理,之所以不用“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是因为文义上,“待摊费用”更好理解,待摊费用,就是等待摊销的费用,一看就知道是已经发生了,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能归属于当期费用,而只能等以后各期慢慢摊销的费用,特别是对于初学者来说,一看就明白,理解就容易。比如预付2015年的报刊费1200元,在2014年12月份支付时,

借:待摊费用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2015年1月31日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100

贷:待摊费用 100

以后每个月月底都做同样的摊销处理,分录一样。

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途径,理论是是为实践服务的,一项好的理论必须是符合实践情况的,希望本文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并得以考虑在新准则中重新明确定义“待摊费用”这个账户,以更清晰明确地指导会计实务工作。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M]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李卫卫 新准则变革带来的深远影响及对策分析[J].财会研究,2008.

[3] 马永义 新会计准则执行中热门难点题目解读[M].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欧阳丽君(1973-),女,汉,湖北宜昌人,讲师、会计师,毕业于兰州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会计 研究方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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