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个人主义与道德个人主义辨析兼论当代中国的个人主义现状和趋势
2015-05-12陈强
陈强
[摘要]17世纪至18世纪的欧洲出现了两种截然对立的个人主义思潮——权利个人主义和道德个人主义。权利个人主义主要是感性的,它强调个人获取和占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洛克)以及得到个人安全的权利(霍布斯)。这种个人主义实际上主张权利高于责任,权利优先于责任。道德个人主义主要由康德建立,在康德的笔下,个人上升到了道德人格的层面,他超越了欲望满足阶段,在内心中给自己制定了道德法。这种道德法是具有理性精神、获得了独立、能够自主自律的现代人给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道德个人主义主张责任高于权利,责任优先于权利。在当代中国,权利个人主义大行其道,道德个人主义“芳踪难觅”。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中国政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的程度将日益提高,中国将出现一个崭新的公民社会。具有公民精神的中国人将同时坚持权利个人主义和道德个人主义,并使两者达到某种平衡。
[关键词] 权利个人主义 道德个人主义 公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5-0034-07
虽然“个人主义”这个词出现于19世纪,但是从这个词的意蕴来看,早在17世纪至18世纪的欧洲,就已经出现了两种截然对立的个人主义思潮——权利个人主义和道德个人主义。笔者尝试对这两种思潮进行辨析,并就当代中国的个人主义的现状和趋势进行论述。
一、17世纪至18世纪欧洲的权利个人主义和道德个人主义
霍布斯曾指出,“古希腊罗马人的哲学与历史书以及从他们那里承袭自己全部政治学说的人的著作和讨论中经常推崇的自由,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国家的自由”。
贡斯当在其光辉名篇《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中认为,以古代雅典城邦公民为代表的“古代人”的自由乃是一种政治自由,即公民可平等参与城邦管理,行使政治权利,而中世纪宗教社会解体以来出现的“现代人”的自由首先是一种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强调人的独立性,意味着“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理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现代人”的自由也包括政治自由,即“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
当代法国著名政治哲学家阿兰·雷诺(AlainRenaut)把“古代人的自由”界定为他律,把“现代人的自由”界定为自律、自主。阿兰进一步认为,黑格尔已经注意到,假如作为公民的“古代人”自以为是自由的,不管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没有认识到真正自由的人应该具有主体性的严格要求以及精神的自主,而这些都是古代雅典人所不具备的;海德格尔认同黑格尔的这一观点,他把“现代人的自由”看作一种新的自由,认为它是人的主体性的充分发展,是人类的自我立法,“通过这种新的自由,人类想充分发展自己的所有潜能,以便驾驭整个地球”。
在阿兰眼里,包括古希腊罗马社会和中世纪社会的传统社会属于整体主义社会。何谓整体主义?它指的是,“国家作为一个有生命力的整体,一个由所有社会成员构成的统一体,给予社会成员存在的理由和存在的意义,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对国家无条件地服从、忠诚、奉献,为了国家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乃至自己的生命”。在整体主义社会里,存在一个传统:个人依赖和归属于集体,个人对集体权威无条件地服从,集体高于个人。
由上述分析可知,传统西方社会是不存在个人主义的。正如苏格兰作家Adam Ferguson(17231816)所言:“在古希腊罗马时期,集体就是一切,个人什么都不是。”
(一)权利个人主义的诞生
15世纪至16世纪肇始于意大利、扩散至欧洲诸国的文艺复兴运动以莫大的勇气对神本主义说不,“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世界的中心,提出人是世界上最为宝贵的创造物,人是人的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目的,呼吁对世俗的人的价值的尊重和关怀”。这场轰轰烈烈的思想解放运动“催生了现代西方社会的思想种子”。
到了17世纪古典时期,笛卡尔的一句豪言“我思故我在”石破天惊,宣告了现代主体意识的萌芽。“该论断强调学会自我思考的人从今往后不再依赖别人,而能够自己给自己确定方向,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
具有主体意识的现代人不再以为宗教神权和封建君权是理所当然的,进而质疑其合理性,从而举起批判的巨斧。与此同时,现代人开始设想一种尊重个人的价值和地位、维护个人的利益和权利的主权。这种主权思想奠定了建构现代国家的思想基座。“到了17、18世纪,西方政治哲学家们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具体化了这种主权思想和现代国家的理念,即把国家主权建立在订立契约、得到人们的普遍同意、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
最先提出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当是霍布斯。他认为,在人们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存在一种“人人为敌”、自相残杀、没有国家和政府的自然状态,这种状态使得人人自危,并迫使人们为求自保而在彼此之间订立社会契约,约定建立“利维坦”——一个强大的国家。利维坦强大到足以使每个人畏惧,从而不敢轻举妄动,于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进入了和平的社会状态。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霍布斯主张强大的国家、专制的政府,认为统治者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权力不受限制;另一办面,霍布斯提出,建立利维坦、成立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障人们的个人权利(主要是生命和安全)。
洛克对前辈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进行了犀利的批判。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具有理性,“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因此,自然状态并非战争状态,而是相对和平的状态。不过,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处于竞争关系中,另外,总会有一些人违背自己的理性,出于私利去损害别人的利益,从而违反自然法。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公共权力机构和公共法官,被损害的人只能自己充当法官来审判和惩罚损害自己的人。“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力,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但是这种“既是当事人又是法官”的尴尬情形显然难以保证审判和惩罚的公正性。为了解决此问题以更好地维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和利益,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建立了一个共同体(国家),成立了一个政府,并与政府订立上社会契约,由此人们进入了社会状态。
洛克对霍布斯主张的利维坦嗤之以鼻,认为霍布斯的愚蠢想法就像是一群石貂和狐狸为了避免彼此的伤害就去投靠狮子,请狮子保护它们。基于此,洛克主张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政府权力是有限的。限制政府权力的手段包括社会契约、法律(法律至高无上,政府必须与公民一样,平等遵守法律)、定期选举、三权(立法、行政、外交)分立等。洛克强调,成立政府的唯一目的乃是更好地维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和利益,政府的合法性即在于此。如果政府违背了这一目的,失去人们的信任,那么它将在下次选举中落选。如果政府未经法律允许,以武力和暴力手段严重侵犯人权,那么先前制定的社会契约将自动中止,人们有权自卫和反抗。
由上可知,洛克是现代民主理论的奠基人,同时也是个人主义理论的完善者(在霍布斯的基础上)。洛克讴歌的个人主义实质上是权利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意味着,个人具有独立性,个人优先于社会,个人高于社会,个人拥有一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工作和行动,有权谋求自己的利益,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社会仅仅是个人的聚合体,建立社会的目的只是更好地为个人服务,不是个人为了社会而存在.而是社会为了个人而存在;政府的本质是维护个人权利的工具,政府的合法性在于能够维护个人权利。个人的天赋权利包括哪些呢?在洛克的脑海里,它应该包括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洛克甚至进一步将“财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扩大。他说:“我所谓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后来这句话成为他的墓志铭)自己的身心是自己的财产,这标志着人是自身的所有者。至于身外之物如何成为人的财产,洛克认为是人的劳动赋予的.他说:“虽然自然的东西是让人共有的,但是既然人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本身就还具有财产的基本基础”;“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予财产权”;“对于他能以他的劳动予以影响的一切东西,他都享有财产权;凡是他的勤劳所及,以改变自然使其所处的原来状态的一切东西,都将是属于他的。谁采集了一百蒲式耳橡实或苹果,谁就取得了对这些东西的财产权;它们一经采集便成为他的财物了。”。
霍布斯首开先河、洛克加以完善的权利个人主义在西方乃至全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都深深刻下了权利个人主义的烙印。《独立宣言》宣称:“人们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成立了政府,政府的权力的合法性源自人们的同意。假如政府不了解它成立的目的,那么人们有权对它进行纠正,或者将它解散,然后成立一个新的政府。”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宣告:“人们生而自由平等,这是他们的天赋权利”,“一切政治机构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高呼:“人类所有成员生而自由平等,不管是在尊严方面还是在权利方面”,“人类所有成员均拥有本宣言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而不论他们的人种、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或其他观点、所处的国家或社会、财富、出生或其他情形”,“所有个人都有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均毫无区别地有权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
洛克在阐述其权利个人主义时,极其注重个人的权利,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个人的责任。因此我们可以说,洛克实际上主张权利高于责任,权利优先于责任。洛克的这一主张后来受到了康德的尖锐批判。
(二)道德个主义的诞生
像霍布斯和洛克一样,康德认为人拥有天赋的自由和平等,而自由是“人由于自己的人性而拥有的唯一的、原初的权利”。但是康德也知道,在自然状态下,天赋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当然,对康德来说,自然状态并非历史事实,而是人的理性的一种假设,目的是为了设计现代社会的合理的政治机构。
在康德心目中,“人能够是他自己的主人,但不能是他自己的所有者”,因为在他自己的身上,除了他的身体,还有人性,而人并非人性的所有者,人性是人类所共有的,绝非某个人的私有物品。由此,人不能像对待身外之物那样对待自己的身体和身上的人性(身体和人性是不可分割的)。既然人不是他自己的所有者,那么他对他自己就没有任何权利,他不能像处置一个东西那样随意处置他自己。这样,康德就明确否定了洛克的观点——人的财产包括了自己的身心。
康德进一步认为,人的规定性要素包括三个方面:“1.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者,人具有动物性的禀赋;2.作为一种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性的禀赋;3.作为一种有理性同时又能够负责任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格性的禀赋。”由此可见,是人身上的人性使人成为人,而不仅仅是一个动物或一副躯壳、一个活物。所以,人必须“对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负责”。这指的是,人必须承担他对人性的责任,履行他对人性的义务。如果人不履行他对人性的义务,那么他身上的人性的质量就会下降,他作为人的质量也会跟着下降。换言之,他不再是人,而只是一个动物或一副躯壳。这就告诉了我们为什么人对人性的义务高于人权。由于人类的本质在于人性,我们也可以说,人对人类的义务高于人权。
康德提出,为了尊重人性,我们不能把人权与人的义务割裂开来,两者总是在一起的。享受人权的对等物是履行了人的义务。如果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就没有享受权利的资格。法国历史上曾出现一个作为1795年法国宪法的前言的《人权、人的义务、公民权、公民义务宣言》。在某种意义上,此宣言反映了人权和人的义务的辩证关系,尽管它规定的某些义务过于生硬,比如:假如一个人不是好儿子、好父亲、好兄弟、好朋友、好丈夫,那么他就不配是好公民。
在康德脑海里,人权首先意味着自由,而人的义务意味着人的责任。自由与责任联姻,形成一对幸福的配偶。只有当一个人处于自由状态时,他才能够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有当一个人能够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时,他才能表明自己是处于自由状态的。自由和责任的“离婚”将导致人格的分裂:不承担责任的自由不是自由,而是放浪形骸、行尸走肉;没有自由的负责不是负责,而是被奴役。第一种情况将导致自由的死亡,因为放浪形骸者实际上成了他自己的冲动和欲望的奴隶,企图为所欲为,无所不为。由此,康德强调理性在人的道德人格建构中的关键作用——理性能使人自主、自律。康德不否认人的独立的重要性,但他认为,理性赋予所有的人平等的自由和自主,这种自主的普遍性超越了人的独立的特殊性,换言之,普遍的自主高于个人的独立。
由于现代性是从人的理性的复苏和个人的解放开始的,所以个人的独立和自主成了现代性的必然要求。黑格尔曾宣称:“假如没有人的激情,那么世界上任何伟大的事情都不可能完成。”对此,康德也许会说:假如没有人的理性,那么世界上任何伟大的事情都不可能完成;假如没有人的理性所要求的自主,那么现代性永远都不可能完成。康德在他的《实用人类学》中断言:“理性使人注定要与别人一起,生活在社会中,并使人注定要在社会中通过艺术和科学,接受教育,让自己文明化、道德化。”
(三)道德个主义对权利个人主义的超越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个人主义具有两面性,存在两种不同面貌的个人。第一种是权利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主要是感性的,它强调个人获取和占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洛克的主张)以及得到个人安全的权利(霍布斯的主张)。在贡斯当看来,现代人最想争取的是个人的独立,他们在政治领域之外追求自己的幸福,按照自己的意愿工作、生活和行动,使自己得到满足。这一点也正是权利个人主义的真谛。第二种是道德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主要由康德建立。在康德的笔下,个人上升到了道德人格的层面,他超越了欲望满足阶段,在内心中给自己制定了道德法。共同的理性使得每个人制定的道德法是相通的。康德的这一观点源自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表达的著名观点:“唯有道德自由方能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因为被自己的欲望驱使的人实际上是一个奴隶,而自由的真滞在于严格遵守自己给自己制定的法律。”康德极其强调个人自由的积极一面,认为它标志着自主或者人在内心中自我制定道德法的能力。这种自由使得每个人成为与他人平等的个体,这里的平等不体现在对幸福的追求中,而体现在道德价值中:所有人都是一切行动的目的,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是人类的成员,而人类的最终归宿是实现道德的完善。
康德的道德个人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一种普遍主义或世界主义。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一方面体现了权利个人主义的内涵,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道德个人主义的内涵。关于道德个人主义的内涵,《世界人权宣言》有如下规定:“人类所有成员都拥有理性和良知,因此他们都应该以一种博爱的精神对待彼此”,“个人有对人类共同体的一些义务,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的人格的自由充分发展才有可能”,“当每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享受自己的自由时,他只需要遵从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也得到承认和尊重,同时也是为了民主社会的道德准则、公共秩序以及共同福祉得到维护”。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有关人的义务的规定比较少,且比较笼统,而且其题目体现不出“人的义务”之意蕴,一个由卸任政府元首、国家元首委员会历经10年工作完成的《世界人类义务宣言》于1997年9月1日提交给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该宣言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人类的各种义务,比如,“人无分其性别、人种、社会地位、政治信仰、语言、年龄、国籍或宗教,都有义务把所有的人当做人对待”,“任何人都不应当支持任何形式的非人道行为,相反,人人有义务尽力维护他人的尊严和自尊”,“人人有义务扬善弃恶”,“所有赋有理性和良知者都要根据互助精神对所有的人、家庭、共同体、种族、民族及宗教承担责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人有义务尊重生命。任何人都无权伤害、折磨和杀害他人”,“人人有义务正直、诚实和公道地行事,任何人或集团都不应当掠夺或肆意剥夺他人或其他集团的财产”,“任何具有必要条件的人都有义务尽力消除贫困、营养不良、愚昧和不平等,亦有义务在世界各地促进可持续发展,以便保障人人享有尊严、自由、安全和公正”,“人人有义务通过努力和勤奋发展自身的能力……人人应当帮助那些需要照顾者、弱者、残疾者和受歧视者”,“使用任何财产和财富都要负责任,都要符合公正原则和有益于人类进步”,“人人有义务保持言行坦诚。任何人,无论职位多高或权势多大,都不得说谎”。无独有偶,1948年5月2日美洲国家组织第9次国际会议通过的《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强调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关于美洲人的义务,“特别列举了社会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家庭义务、受教育义务、选举义务、守法义务、为社会和国家服役的义务、就社会保险和福利与国家和社会合作的义务、纳税义务、工作义务以及克制在外国从事政治活动的义务等。
二、当代中国的个人主义现状
正如传统西方社会那样,20世纪70年代末之前的中国社会属于整体主义社会。在那几个时期,国家的地位和利益远远高于个人的地位和利益,个人的地位和利益微不足道,提倡个人的地位、利益和权利的思想和观点往往被等同于自私自利,从而被当成大逆不道、洪水猛兽,遭到严厉的打压。另一方面,各种各样的思想流派教育人们舍己为人、舍己为国、公而忘私、大公无私,但是这些教育并非从人的理性选择、人的自由、人的独立性、人的自主性出发,从而沦为空洞的说教。
(一)权利个人主义在当代中国大行其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帷幕的拉开,国家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到经济建设,中国社会逐渐从整体主义社会转变为“政治领域保持整体主义,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越来越个体主义化的半整体半个体主义社会”。在经济领域,人们获得了经济自由,可以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自主经商、自主投资、自主购物、自主消费,可以合法地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并合法地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和财产。据兴业银行与胡润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13高净值人群另类投资白皮书》显示,迄今中国亿万资产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6.45万人之多。这令人咋舌的数字得归功于人们获得的经济自由。在社会生活领域,人们有了越来越多的选择权利,如给孩子读哪个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买哪个楼盘的房子,去上班是坐地铁还是乘公交,看病上哪个医院,看电影去哪个影院,旅游去哪个景点等,人们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在私人生活领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越来越多元化,人们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行动自由、通信自由、交往自由、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等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同时,人们日益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不想被别人或任何机构过多地了解自己的情况,不希望自己的私生活和私人空间被别人或任何机构干扰。中国官方对待“人权”的态度逐渐从讳莫如深向承认和接纳转变。1991年10月,国务院破天荒地发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一举动为中国政府与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进行对话扫清了障碍。1994年4月,当时的外长钱其琛公开表态:中国支持联合国关于人权的各项议案,包括《世界人权宣言》。1997年和1998年,中国政府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人权入宪”,修订后的新宪法历史性地出现一句:“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2009年4月,国务院出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权利个人主义已经在当代中国大行其道,正日益深入人心,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影响。
(二)道德个人主义在当代中国“芳踪难觅”
在道德层面,当代中国的道德总体表现呈下滑和无序状态,令人忧心忡忡。一方面,传统道德观念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计划经济)以及社会基础(整体主义社会)已不复存在,市场经济和权利个人主义对传统道德观念的诸多内容(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官本位、族权观念、父权观念、夫权观念、大公无私、公而忘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集体主义等)发起挑战和围剿,使其处境十分艰难。另一方面,当代中国处于转型期,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道德观念体系还远未在中国落地和生根。现代道德观念是具有理性精神、获得了独立、能够自主自律的现代人给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即康德所说的“道德法”,其本质是一种道德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看似简单,实则不易。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人大部分尚未具备高度的理性精神,也许获得了某种程度的独立(尤其是经济独立),但远未能达到自主自律,更遑论自己给自己制定道德准则了!大部分当代中国人的道德准则要么来自传统,要么来自官方制定的道德标准。由此可见,道德个人主义在当代中国“芳踪难觅”。如果用体现道德个人主义的《世界人类义务宣言》来衡量,当代中国的道德表现实难令人满意。例如,《世界人类义务宣言》称,“人无分其性别、人种、社会地位、政治信仰、语言、年龄、国籍或宗教,都有义务把所有的人当做人对待”,“任何人都不应当支持任何形式的非人道行为,相反,人人有义务尽力维护他人的尊严和自尊”,“人人应当帮助那些需要照顾者、弱者、残疾者和受歧视者”,“人人有义务保持言行坦诚。任何人,无论职位多高或权势多大,都不得说谎”,这些人类义务,恐怕能认真履行的当代中国人并不多。相反,“小悦悦事件”、“彭宇事件”、“郭美美事件”、“三鹿事件”、“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毒胶囊事件”、“艳照门事件”、“娱乐圈潜规则事件”等层出不穷的新闻刺痛了我们的心灵,鞭打着我们的灵魂,刺激我们进行反思: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何在?
三、当代中国的个人主义趋势
从整体主义发展到权利个人主义和道德个人主义,其政治基础是政治转型,即从传统专制和集权政治转向以宪政、民主、法治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政治。当代中国处于转型期,经济体制改革已高歌猛进,而政治体制改革仍然任重道远。邓小平早就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2012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表示:“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已经取得的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社会上新产生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每个有责任的党员和领导干部都应该有紧迫感。”中共十八大报告前所未有地以巨量篇幅(2389字,占全文的11.67%)阐述政治体制改革,强调“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上述表态清楚地说明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刻不容缓。说到底,当代中国一切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政治体制问题,政治体制不改变,其他改革都是“换汤不换药”,“治标不治本”,“只触及皮毛,未能深入骨髓”。
可以想象,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中国政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程度将日益提高,“中国有宪法无宪政”的局面将成为过去,中国将出现一个崭新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由许许多多具有公民精神的个人组成的。公民精神作为臣民意识的对立物,意味着个人具有理性,能独立自主,追求自由平等,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意识,关心他人、社会和国家,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积极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具有公民精神的中国人将同时坚持权利个人主义和道德个人主义,并使两者达到某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