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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联取的角度辨析法律术语legal research的翻译

2015-05-11郑安文

中国科技术语 2015年2期

郑安文

摘 要:简单概念通过联取的方式构成复合概念,由此而成的复合概念与简单概念之间,在内涵和外延上均已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却因为联取前后的概念在指称词语上存在着联系而容易被译者所忽略,从而导致误译的出现,法律术语legal research的误译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关键词:联取型复合概念,术语翻译,法律文献与信息检索

中图分类号:H315.9;H083;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5)02-0032-04

Analysis of the Translation on Legal Term “Legal Resear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gration Concept

ZHENG Anwen

Abstract: Both intension and extension of a compound concept, formed by simple concepts in an integration manner, have undergone qualitative changes. Moreover, such changes may be neglected by translator and thus give rise to misunderstanding in term translation, and the mistakenly translated legal term “legal research” is a typical example of this case.

Keywords: integration concept, term translation, legal research

引 言

术语的单义性对于术语的检索和规范化至关重要。一直以来,术语的单义性不仅是术语工作者们孜孜以求的目标,同时也是术语翻译者们在翻译术语时必须遵守的重要准则之一。所谓单义性是指:至少在一个学科领域内,一个术语只表述一个概念,同一个概念只用同一个术语来表达,不能有歧义[1]。因为从本质上讲,术语是“在特定专业领域中一般概念的词语指称”[2]。也就是说,一个理想的术语应该尽力做到词语(能指)与概念(所指)之间保持一一对应的关系。力争术语在翻译后依然保持其单义性,对译者而言无异于一个挑战,而这个挑战在词组型术语(phraseterm)的翻译中会变得更为严峻。因为,在术语形成经济律的影响下,词组型术语往往在术语系统中占很高的比例,加之词组型术语多为复合概念术语,术语概念的复合又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这无疑会加大准确理解术语概念的难度。翻译复合概念术语时,区分复合概念的组合方式是正确翻译此类术语的前提。实践中,不少译者往往会忽略这一点,率尔操觚,导致了误译的出现。

一 复合概念的组合方式

在诸多影响术语单义性的因素中,复合概念的组合方式对于术语翻译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所谓的复合概念是指由若干简单概念组合而成的概念。冯志伟教授将复合概念的组合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1.限定(determination), 由一个概念来限制另一个概念,常常表现为由代表原概念的两个词构成的词组。例如,machine tool(机床)由machine(机器)和 tool(工具)两个概念组合而成。

2.合取(conjunction), 由两个概念按“逻辑加”的方式合成,合取后形成的复合概念的内涵,就是原来两个概念内涵的总和。例如,smoke(烟) + fog(雾)→ smog(烟雾)

3.析取(disjunction), 由两个概念平行地按“逻辑或”的方式合成,析取后形成的复合概念的外延,就是原来两个概念外延的总和。用析取方式形成的复合概念是原来两个概念的上位概念或类概念。例如,由boy(男孩)、girl(女孩)复合成child(小孩)。

4.联取(integration), 由不同的单独概念联合成一个新概念,而新概念的外延或内涵都不能简单地等于原来诸概念的内涵总和或外延总和。例如,Austrohungary(奥匈帝国)这个复合概念是由Austria(奥地利)与Hungary(匈牙利)这两个不同的单独概念通过联取而成。它的内涵与外延,都不能简单地等于Austria与Hungary的内涵与外延总和。

一般来说,复合概念通常是用词组型术语来指称。实践中,正确辨别概念的组合方式往往是准确翻译词组型术语的关键所在。就上述四种组合方式而言,因前三种方式(即限定、合取、析取)而导致误译的可能性相对来说较低,这是因为,无论是通过一个概念限制另一个概念的方式,还是用“逻辑加”以及“逻辑或”的方式组合概念,源语与译入语中的相关概念通常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要么体现为内涵之和,要么体现为外延之和,要么以偏正词组的方式对中心词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限制。但不管是用哪种方式,源语与译入语中的相关概念的共核部分依然存在,只是在量上有所缩减,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虽然概念的周延性有些欠缺,尚不至于产生根本性的误解。

与限定、合取、析取相比,概念的联取组合往往会对术语的翻译造成较大的障碍,因为联取后所得概念的内涵或外延并非是联取前各概念内涵或外延的简单相加。事实上,我们应该把通过联取建立的概念看成是一个新的概念,一个与联取前各简单概念存在着一定联系,但已经产生了质的变化的新概念(如图1所示)。

二 译文释义辨析

表征这个新概念的词语同样与联取前表征各简单概念的词语存在着联系,正是这种联系导致了译者的误解。法律术语legal research的误译就是一例。

截至2014年10月,在中国知网(CNKI)检索主题“legal research”可以查询到415条结果,其对应的汉语基本都是“法律研究”或者“法学研究”,这些译法甚至出现在不少专业法学期刊中。endprint

这些译法的出现源自于译者对legal research的概念组合方式存在误解。将legal research 的语义稍加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个典型的由复合概念构成的词组型术语。这个词组由两个单词legal和 research构成。《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3]对单词legal 和research分别做了如下语义解释:

legal 1. (adj.) of or based on the law 法律的,法学的

2. (adj.) allowed or required by the law 合法的,法定的

research 1. (noun.) careful study or investigation, esp. in order to discover new facts or information. 研究

2. (verb.) do research. 做研究

显然,在术语legal research中,research是一个名词,因而,legal的两个形容词语义项与research的名词项形成了二对一的对应关系。实践中,除非在特定的语境之下,人们通常会选取legal的第一项语义,即:法律的,法学的。由此,legal research很自然会被认为是一个由形容词legal来限制、修饰名词research而成的一个限定型复合概念术语。但是,事实上,legal research却是一个联取型复合概念术语,它的语义绝不是legal+research那么简单。这种误解是由于不少人对于美国的法学教育知之甚少所造成的。

三 真实语境中的使用差异

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必须通过全美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简称ABA)认证,并接受其对本校法学教育的指导。目前,通过该协会认证的法学院有204所,这204所法学院的法学教育虽然各具特色,但是他们为一年级设置的课程却都是一致的。通常,各法学院在第一学年会设置如下7门课程:(1)Constitution;(2)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3)Contract Law;(4)Tort Law;(5)Property Law;(6)Criminal Law;(7)Legal Research and Writing。在所列的7门课程中,前6门都是具体的法律,而所谓的legal research and writing 却是一项法律职业者的必备技能。我们不难理解writing指的是法律写作,但是legal research 到底要做哪些工作却不甚了了,有必要明确其含义才能进行准确翻译。

作为一个英美法常用术语,legal research是指:鉴定、检索必要信息以支持法律决定的过程(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and retrieving information necessary to support legal decisionmaking. [4])。这个过程包含两个时间节点,即legal research开始于法律工作者对于某一法律问题相关事实的分析,终结于对法律调研结果的应用和交流(begins with an analysis of the facts of a problem and concludes with the application and communication of the results of the investigation[4])。这个过程反映了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色,即所谓的“寻找法律”。过去,我们常常把英美法“寻找法律”的过程理解为“法官造法”,这是不准确的,事实上,法官并没有创造新的法律,而是在寻找可资使用的相关法律。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工作者,当他们面对一个法律问题,需要做出决定之前,必须找到最相关、最有效的法律来支持自己的决定。这个过程所包含的所有活动即属于法律术语legal research所涵盖的范畴。一般来说,legal research会涉及以下4种任务:(1)掌握并更新检索法律资源的工具。(2)在二级法律资源(secondary authority)中寻找所需法律,这主要包括:法学评论、法学论文、法律词典、执业指南等。二级法律资源本身不是真正的法律,并无约束力。但是,为了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中找到最适用的条文,寻找法律首先应该从二级法律资源开始。当众多的二级法律资源就某一个事实统统指向同一个法律条文时,该条文很可能就是我们需要的。(3)在首要法律资源(primary authority)中依据二级法律资源的指示找到所需条文。首要法律资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具有直接约束力的各项条文。(4)最后对找到的法律进行效力审核。

四 汉译的讨论

汉语里,无论“法律研究”还是“法学研究”均可理解为“法律的研究”或者“法学的研究”。也就是由限定词“法律”“法学”+中心词“研究”所构成的一个偏正词组。《现代汉语词典》将“研究”一词解释为:探究事物的真相、性质、规律[5]。因此,“法律研究”“法学研究”就可以解释为:对法律或法学的诸方面的真相、性质、规律进行的探究活动。显然,其所指的范围远远宽于上述legal research所指的范围,即法律研究当然包括法律条文的检索活动,但是不能用法律研究来特指这种活动。因此,将法律术语legal research译为“法律研究”或者“法学研究”是很不妥当的。

鉴于legal research是由一系列以寻找适用法律条文为核心的文献信息检索活动所组成,建议将其译为“适用法律研究”,这样翻译可以比较好地满足术语翻译的单义性要求。另外,在汉译英中,“法律研究”以及“法学研究”可以考虑采用law study的译法以避免误解并可以保持术语legal research的单义性。

参考文献

[1] 冯志伟.现代术语学引论:增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5.

[2] 全国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B/T15237.1—2000术语工作词汇第1部分:理论与应用[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3] 霍恩比.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M].4版.李北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848,1275.

[4] Jacobstein J M,Mersky R M.Fundamentals of Legal Research[M]. 8th ed. Foundation Press, 2002:1.

[5]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6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49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