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定价思维和保险精算思维的关联分析
2015-05-11谢琛
摘要:论述了期权定价与保险精算的概念界定,探讨了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及相似点,将期权定价思维流程借鉴到保险定价思维的建构之中,并围绕着有关话题展开相关论述。
关键词:期权定价 保险精算 关联分析
期权定价模型是金融学理论系统中最为成功的理论模型,在几乎所有金融学系统的理论分支中都有着极其广泛的应用。在实务环节中,将期权定价模型带入到保险定价相关业务领域将会对有关金融综合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反过来,运用保险精算思维来解决期权定价问题又是一个全新的极具创新性的思维举措。
在数学理论深远发展的背景之下,我们将数学理论中的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面的内容引入了保险精算理论体系建设的过程之中,针对保险产品指向的不确定性的统计方法展开了相关的探索,在广泛意义上,我们可将保险理解成一种特殊形式的期权,因而我们将期权定价思维流程借鉴到保险定价思维的建构之中。
一、期权的理论界定
期权是一种财产处置行为选择性权力约定,它给予期权票据的持有人一种在未来的某一期限内或者某一时点按照某一个确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基础性资产的权利。期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票据合约。权利与义务在这个基础上是并存的。期权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别:其一是看涨期权;其二是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指的是购买者实施购买行为后仅仅拥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去执行该期权的有价票据合约;看跌期权指的是出卖者仅拥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去执行该期权的有价票据合约。期权是一种金融产品衍生交易工具,它的实际定价情况取决于与合约相对应的基础资产实际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
二、保险精算的理论界定
所谓的精算就是要利用数学理论中为数众多、变化繁复、过程复杂、体系完备的数论与分析数学的相关知识及理论构架,建构成熟的具有强烈的实践意义的数理分析模型,并利用已经建构成功的数理分析工具来预测和分析将要发生的不确定事件对有关涉事人员及事件产生的表面的和潜在的影响,它是一门融合了数学和金融学的交叉性新兴学科。由于它是由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而伴生的理论,故学术界因其起源于保险,故又称为保险精算。所谓的精算学就是用来处理未来事物发展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事件的一门科学,它的主要研究指向是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的概率做出量化考量,从而为需要明确知晓未来某些不确定事件发生概率的有关决策者提供科学的预测报告,使他们能够在已经获取的预测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有效的决策。所谓精算学,就是应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引入现代数理分析学基本理论,结合应用统计学、现代金融学、法学等理论共同建造的一门全新的交叉性学科,它用多学科共融的理论综合分析未来经济活动中的风险性事件,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是当代金融事业稳定良好发展的支柱性基础。
三、期权与保险精算的联系
首先,保险能够被可作一种期权形式,我们将保险的保单额度类比为期权有价合约的实际执行价格、我们将保险的保单有效期限类比为期权合约的合同期限、我们将保险的费率类比为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我们将保险约定的意外性不确定事故的发生类比为已买期权的期满履约条件,由此就很方便地将保险理解成一种特殊形式的期权。保险购买人与保险公司销售业务员签订的保险格式合同在这样的理解模式下实质上就能够被理解成一份标准的期权标准化合约。保险格式合同实质上是保险购买人为充分规避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未来可能面临的降价风险而购买的一份看跌期权。
其次,期权有价合约也可以理解成一份格式化的保险合约,在这种理解方式下,期权持有者(买方)可以类比为保险合约购买人,他支付合约规定的保险计价费用,由此就可以获得未来某个确定的时间点之上的潜在经济收益,期权卖方则相当于保险销售方,它从保险购买者手中得到符合合同约定数额的保险费用,因此而承担保单约定的不确定风险事件的损害后果的赔偿。一份期权标准有价合同实质上就是保险购买人与保险出售人签订的格式保险合同,期权购买时支付的费用就相当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用。在公平原理之下,公平保费就是期权的购买价格。
四、期权与保险精算的相似性
第一,是两种合约的标的。期权合约的标的是有关金融资产的买卖权,而保险合约的标的则是财产或人身的风险处境。虽然期权有价合约的买卖是一种财产权力约定式交易行为,但就其实质而言依然是针对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既有金融资产的衍生性交易工具。由此可以说,保险与期权的合同标的层面具有一定比例的相似性。
第二,是有关对象的法律约束层面。保险合同是保险购买方与保险销售方之间签订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具有约束效力和惩戒效力的格式协议,保险购买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资金给保险销售方,保险销售方应当在保险标的风险性损害结果发生时,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给保险购买人支付合同约定数额的理赔金。一旦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已满或者合同已被履行,则合同的缔结方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刻宣告解除。期权有价合约在到期前,买方有权决定是否执行有价合约中规定的财产处置权力,实施与否受其决策时所处的具体主客观环境的制约,但是,任何期权约定一旦到达约定期限而未被使用,便自动被宣告为无效。
第三,是参与双方关系的对等性。期权合约购买方支付期权购买费用获得期权有价合约,保险交易中的保险购买人则通过缴纳数量相对少的保险合同费用,将其面临的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特定的风险转嫁给保险销售者,获取特定风险性危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出售方数目相对较大的理赔金。在这两种实务操作行为中,所有的交易行为参与方在人身和经济地位方面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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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经济学院。研究方向:保险精算与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