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技激励与技术创新机制研究
2015-05-10郑琼洁
郑琼洁
(1.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9;2.南京市社会科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8)
政府科技激励与技术创新机制研究
郑琼洁1,2
(1.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9;2.南京市社会科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8)
根据企业技术创新过程,将政府的激励政策分为6种,采用静态与动态博弈相结合的方法,探讨政府激励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研究表明:政府的直接补贴和税费返还可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但会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损害社会福利;政府购买与产学研合作可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产学研合作中企业的利润增量明显小于政府购买下的利润增量;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固定权利金授权、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单位权利金授权不但可以实现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最优,而且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优;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单位权利金授权可使大企业所得的均衡利润大于采用固定权利金授权方式所得的均衡利润,而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固定权利金授权可使小企业的均衡收益大于采用单位权利金授权方式所得的利润。
技术创新;激励机制;静态博弈;动态博弈
1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同时指出 “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技术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而激励和补偿问题正是制约国家技术创新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国内外学者关于企业技术创新中政府激励机制做了大量研究[1-10]。
现有文献表明,现阶段政府的科技激励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然而,还没有学者探讨过不同的政府科技激励对企业R&D活动的影响机制。基于此,本文以经典的 “智猪博弈”模型为基础,分析不同种类的政府激励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
2 模型构建
2.1 基本模型的描述
假设市场中一共有两家企业,大企业1和小企业2,其中企业1为有实力进行独立技术创新的大型企业,企业2为小企业,企业的产品价格p满足线性假设:
其中yi表示企业i的产品产量,单位产品的成本为r,a为截距,w为变量系数。si表示企业技术创新所带来单位产品成本减少量,例如,s1表示企业1的单位技术创新可以使其单位产品的成本降低s1,由于技术外溢的存在,企业1的技术创新成本不可避免会被企业2模仿,从而使企业2的单位产品成本减少βs1(β为技术外溢系数)。大企业1和小企业2进行技术创新的成本分别记为F1和F2(为常数),经过技术创新后,企业1和企业2的单位产品成本分别变为:
企业1和企业2的利润函数可以表示为:
2.2 政府激励政策的划分——基于企业技术创新过程
我们可以将企业技术创新不同阶段的政府激励政策用表1表示。
表1 企业技术创新不同阶段的政府激励政策划分
本文提出如下四个假设。
假设1:假设政府和企业都是风险中性的,且为理性经济人。
假设2:大企业1和小企业2技术创新的贡献率是不同的,大企业的技术创新贡献率高于小企业,即s2y1-F2<0。
假设3:大企业1和小企业2在产品市场上进行数量竞争。
假设4:大企业1和小企业2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竞争的。
2.3 不同类型企业技术创新 “智猪博弈”的困境分析
在现代企业的技术创新市场中,产品的同质性增强,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增快,如果不进行技术创新,消费者会转向其他的替代产品,企业1和企业2都会失去自身的市场。然而,在行业的技术创新过程中,不同类型企业的实力是不可能完全均等的,甚至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大,技术创新的效果也更明显;小企业的市场份额小,技术创新的动力则明显不足。更为现实的是,企业规模会对创新效率产生异化作用,如大企业的创新成本比小企业更容易消化。基于企业这样的技术创新环境,不用类型企业就会出现智猪博弈的技术创新行为,具体的博弈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不同类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智猪博弈
在表2的智猪博弈中,大企业1没有严格的“占优战略”。然而,小企业2则有一个 “占优战略”—— “不创新”,因为无论大企业1选何种战略,小企业2“主动创新”的收益都明显小于 “不创新”的收益 (根据假设2)。所以,小企业2的占优战略只能是 “不创新”。而对于大企业1来说,其占优战略也只能是 “创新”,因为, “不创新”策略下其收益为0,而 “创新”策略下收益必然大于0。因此,尽管考虑到在 “创新”战略下,大企业1的技术创新投入会被小企业2“搭便车”,但是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大企业1又不得不主动进行技术创新。因此,大企业1和小企业2的纳什均衡为 (创新,不创新)。
3 政府的不同激励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
3.1 直接增加技术创新投入与税费返还优惠
这两种激励政策的优点是简单易行,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刺激作用明显。其缺点是在不完全信息存在的情况下,政府不能有效地分辨实施主动创新的企业和简单模仿的企业,从而有可能出现厚此薄彼的情况,最终导致效率的损伤。在模型中,假设政府直接对企业进行创新投入或税费返还的金额为D,那么大企业1和小企业2的 “智猪博弈”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不同类型企业技术创新的静态智猪博弈
第三方政府的直接投资减少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本,弱化了大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本的贡献率比较效应,导致了+D>,所以,此时进行技术创新的两个企业的纳什均衡解就为 (创新,创新)。其结果是大企业1和小企业2都会主动创新,这有利于行业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但是,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这两种激励政策并没有实现帕累托最优 (需要政府额外增加直接投资才能实现行业的发展),从而使大企业1和小企业2之间缺乏有效竞争 (关于技术创新成本的贡献率假设失去了意义),其结果就是两种类型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可以不计成本,因为最终由政府买单。
3.2 产学研合作政策
产学研合作创新可以达到提高技术创新产品供给和需求的目的:一方面,产学研合作研发成本的降低可以扩大企业技术创新的规模,从而使新产品的供给增加;另一方面,产学研的合作也可以提高技术转化为产品的效率,使产学研的技术产品更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所以,产学研合作同时促进了供给与需求的同时增长,具体的动态博弈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产学研合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动态激励过程
产学研合作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博弈过程为:首先,大企业1与小企业2最初面临的供需曲线分别为M与R,供需均衡值为 (H,D)。产学研合作后,技术创新的成本降低,产品的供给增加,使原有的供给曲线从M移动到N,另一方面,企业与高校合作后,技术转化为产品的效率提高,消费者也更易接受产品,从而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增加,表现在图中为需求曲线从原来的R移动到T,新的供需均衡值为 (H,F)。
3.3 政府购买
与政府的直接创新投入、税费返还不同的是,政府购买从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原理如图2所示。
图2 政府采购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动态影响机制
政府购买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博弈过程为:大企业1与小企业2最初面临的供需曲线分别为M与R,均衡价格与产量分别为 (H,D)。政府通过将企业技术创新的产品列入政府购买的名单中后,企业面对的产品市场规模扩大,导致市场中的需求增加,表现在图2中为需求曲线R向右移动至T处,新的均衡点为B,此时的均衡价格与均衡产量分别为G、E。此时主动创新的大企业1的价格上涨,其技术创新的收益增加,鉴于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本能,产品收益中的一部分会被企业用来开发新的技术,进行技术创新,从而促进了企业规模的扩大,导致了产品供给的增加,表现在图2中为原有的供给曲线M向右移动,直至移动到曲线N处。那么,此时技术创新产品的价格就会伴随着产品供给的增加而下降,新的均衡价格与均衡产量分别为H、F。这与产学研合作的动态行动轨迹具有相似性,但是也有不同的地方,最大的不同就是,政府购买机制下,社会福利的增加总额图2中的长方形DACF部分,而在产学研合作的情况下,长方形DACF的增加值由企业、高校、研究所乃至社会公众共同瓜分,因此,企业所得的收益增量就会少于政府购买机制下的收益。
3.4 知识产权保护+固定权利金授权
“知识产权保护+权利金授权”最初是由Poyago Theotoky[11]于1998年提出,Wang[12]在2008年进一步将 “权利金授权”分为 “固定权利金”与“单位权利金”,到目前为止,“知识产权保护+固定/单位权利金授权”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所谓的 “知识产权保护+固定权利金授权”是指政府加强对大企业的技术创新的产权保护,大企业通过固定权利金将技术创新成果授权给小企业使用,但是小企业须向大企业缴纳一定的固定权利金作为报酬[12]。而 “知识产权保护+单位权利金授权”则是指大企业按照小企业按照创新技术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收取权利金报酬[12]。
通过固定权利金授权,小企业2的单位产品成本变为r2-βs2。而研发所需的成本F1由大企业承担,小企业2只需向大企业缴纳固定权利金。
大企业1追求个别利润极大:
其一阶条件为:
小企业2追求个别利润极大:
其一阶条件为:
式 (5)、式 (7)联立并利用对称性,求得其Cournot-Nash均衡 (,),再分别代入其个别利润函数 (,)。
在没有固定权利金授权之前,两种类型的企业共存于市场上,大企业1的均衡产量及利润为:
小企业2的均衡产量及利润为:
小企业2愿意通过固定权利金购买技术创新成果的条件是:授权后的利润不低于授权前的利润,小企业2的前后利润对比为:
同理,大企业1也只有在授权后的利润不低于授权前的利润条件下才会授权,其条件为:
3.5 知识产权保护+单位权利金授权
在双方授权未发生的情况下,小企业2希望通过大企业1的单位权利金授权方式取得新技术,并与大企业1在产品市场上进行Count竞争。这里我们用f表示安慰权利金的大小.
对于小企业2来说,其只有在授权后的利润不低于授权前的利润时才会接受授权。
同理,大企业1也只有在授权后的利润不低于授权前的利润,这也是其激励性条件:
其中:
因此,当大企业1和小企业2都满足激励条件时,大企业1会拟定一个最优的单位权利金比率r∗=ε1-β( ),授权给非RJV厂商。此时,大企业1和小企业2的收益都得到了改善,大企业1因为其主动创新得到了小企业2技术模仿和学习所让渡的部分收益,这种激励政策既刺激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竞争,又没有发生额外的成本,并且增加了社会财富,可以有效实现行业和社会的帕累托最优。
3.6 单位权利金授权和固定权利金授权的比较
由上可知,在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督下,上述两种授权方式皆有可能发生,但当大企业1可以自由选择授权方式时,何者授权方式是最优的授权策略?
由式 (9)-式 (12)可得:
当大企业1采取单位权利金授权方式,所得的均衡利润大于采用固定权利金授权方式所得的均衡利润。然而,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在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权利金授权的主动方要考虑行业的主要情况,如果新技术为热门技术,则大企业1处于主动授权地位,可以自由选择授权方式,单位权利金授权是其最优选择模式。反之,若新技术不是太热门,且大企业1急于收回创新成本,则小企业2处于主动地位,可以自由选择授权方式,此时,固定权利金方式是其最优选择。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研究表明:首先,政府直接补贴和税费返还可以实现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最优,但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优。其次,产学研合作与政府购买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动态作用机制具有相似之处,但前者的企业利润增量要明显小于后者的利润增量。再次,融资优惠政策也可以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增加社会福利。最后,“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固定权利金授权”和 “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单位权利金授权”不但可以实现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最优,而且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优。“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固定权利金授权”可以使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收益达到最大化,而 “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单位权利金授权”则可以使大企业所得的均衡利润大于采用固定权利金授权方式所得的均衡利润。
基于此,我们提出如下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减少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直接投资和税费返还比例,减少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激励过程中寻租行为的发生。
第二,加大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
第三,完善政府的政府购买目录,将更多的企业技术创新列入政府购买目录中,提高政府购买的比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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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谭果林)
Government Technology Incentives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Zheng Qiongjie1,2
(1.Business School of Hohai University,Nanjing 210009,China;2.Nan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Nanjing 210018,China)
Based on the classic“Clever Pig Game”model,it divided government incentives on enterprise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to six kinds according to process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Adopting themethod of combining static and dynamic game,themechanism of government incentives for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sexplored.The study shows that the directgovernment subsidies and tax return can increase the level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but it will result in the waste of social costs and harming social welfare.Secondly,the government purchasing and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cooperation can promote socialwelfare,but the incremental profit of the enterprise in the latter is significantly less than the incremental profits under government purchases.Again,preferential financing policies, “the government'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gold+Fixed authorization”, “the government'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gold+units authorized”can not only achieve the optimal level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but also can achieve Pareto optimal.Finally,the equilibrium profit of large enterprises under“the government'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gold+units authorized”is greater than that of the premium fixed income equalization license profits.While the equilibrium profit of small enterprises under“the government'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gold+Fixed au-thorization”is greater than that of unit royalty license profit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Incentives;Static game;Dynamic game
F272 C93
A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现代服务业发展与我国城市转型研究”(11BGL103)。
2014-10-27
郑琼洁 (1986-),女,浙江温州人,河海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城市与区域经济,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