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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出口退(免)税政策及加强税收管理的几点思考

2015-05-09◎文/窦

天津经济 2015年2期
关键词:生产型税额货物

◎文/窦 伟

完善出口退(免)税政策及加强税收管理的几点思考

◎文/窦 伟

出口退(免)税制度作为我国财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促进产业升级、支持外贸出口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历经多次调整,目标更加明确,政策执行效果越来越显现。特别是当前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结构化减税政策落实背景下,优化出口退(免)税政策及加强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天津市1994年至2013年出口退(免)税统计数据为样本,从行业分布、企业类型和对区域经济影响等方面对天津市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特征分析,并阐述其对税收收入的贡献度,探讨当前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出口退(免)税;政策;管理

一、天津市出口退(免)税现状

(一)出口退(免)税整体规模逐步扩大,与外贸出口走势趋于协调

天津作为我国北方经济中心和国际港口城市,对外贸易占有重要地位。2013年实现外贸出口总值490.2亿美元,同比增长1.5%,占全国外贸出口总值的2.2%。办理出口退(免)税271.8亿元,同比增长0.87%,占全国出口退(免)税额的2%,与天津市外贸总额所占比重大体一致。从1994年至2013年(如图1所示),天津市出口贸易总值年均增长16.5%,出口退(免)税额年均增长18.9%,出口退(免)税额增幅略高于出口总值,走势趋于协调。

(二)出口工业制成品占主导地位,行业分布集中度高

2013年出口退(免)税中,从产品类别看,农产品等初级产品仅占0.5%,其余均为工业制成品。从行业分布看,出口退(免)税额居前三位的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批发业、电器机械器材制造业,占全市退(免)税的比例分别为25.1%、19.6%、13.9%,合计为58.6%;三行业出口企业户数仅占全市出口企业总户数的13.6%,体现出行业分布趋于集中的态势。

图1 1994-2013年出口退(免)税与外贸出口运行情况走势图

(三)注册类型呈现多元化,外资企业比重大于内资企业

从企业注册类型分析,出口退(免)税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注册类型并存,出口退(免)税额居前三位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分别占全市退 (免)税的比例为53.4%、16.4%、12.9%。其中:外资企业占比62.6%,内资企业占比37.4%(如图2所示)。

(四)适用不同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增长情况存在差异,贸易型增幅高于生产型出口企业

2013年,适用免退税办法的贸易型出口企业退税额61.2亿元,同比增长4.1%;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退(免)税额221.4亿元,剔除保税进口料件抵扣办法变更因素后,同比增长仅为0.02%。贸易型出口企业退(免)税增幅高出生产型出口企业4个百分点(如图3所示)。

(五)贸易方式多元化,进料加工出口贸易占主导地位

在审核通过的2013年出口信息中,共有15种贸易方式的出口货物申报了出口退(免)税,其中:进料加工贸易、一般贸易的比例分别为59.8%、38%,其他贸易方式仅占2.2%。

图2 各注册类型企业2013年退(免)税比例图

图3 2013年不同类型出口企业退(免)税与上年同期对比图

(六)免抵调库税额增长迅速,为税收收入持续增长提供有力保证

出口退(免)税中的免抵税额通过免抵调库,直接调增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收入。近年来,随着出口退(免)税增长,免抵税额逐步增大,天津国税系统办理免抵调库税额由1998年的1.3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95亿元,年均增长33.12%。2013年,免抵调库税额占全市增值税收入的11.6%,为税收持续增长提供了稳定而有力的保证。

(七)外贸出口的乘数效应带动地区经济增长,间接推动税收收入增加

宏观经济理论认为,GDP增长取决于消费、投资和出口三大因素,根据凯恩斯宏观经济学中的乘数理论,企业因出口退(免)税而成本降低,增加出口需求总量,从而有效拉动其他部门的发展,带动GDP以“贸易乘数”倍数增长。随着GDP的增长,税收同步增加。据统计,天津市出口退(免)税额每增加1%,地区生产总值将增加0.86%,国税收入总额增加0.73%。

二、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企业因享受的出口退税待遇不同,导致税收负担各不相同

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对生产型和贸易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范围、计算方法、计税依据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导致不同类型出口企业实际税收负担各不相同,不符合税负公平的原则。

一是出口退(免)税的范围不同。贸易型出口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范围仅限于自产货物及视同自产货物,其收购的非自产货物出口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由于贸易型出口企业经营灵活性大,生产型出口企业与之相比,在经营上难以实现公平竞争。

二是适用的计算方法不同。贸易型出口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退还其购进货物所含进项税;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即对生产型企业出口的货物及劳务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其原材料、零部件、燃料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再对未抵顶完的部分进行退税。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及劳务的一部分应退税额首先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有利于生产企业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而贸易型出口企业由于不适用“免、抵、退”法,因而不能享受该办法带来的好处。

三是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不同。贸易型出口企业的退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进货金额,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价),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价格应高于进货价格,即以离岸价格计算的应退税额,大于以进货金额的应退税额,但同时计算的不予退税应转入成本,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征退税率差也大于以进货金额为基数计算的。

四是需缴纳的附加税费不同。贸易型出口企业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因而不需缴纳该项税金的附加税费,而生产型出口企业需缴纳免抵税额的附加税费,由此,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实际税负重于贸易型出口企业。加大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不利于制造业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增加。

(二)不同出口贸易方式,退(免)税政策不统一

适用出口退税政策贸易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两种贸易方式的退(免)税政策各不相同。一般贸易方式下,企业购进的原材料、辅料等均已征收增值税,出口后以货物的原材料、辅料及各项加工费用计算应退(免)税额,同时以同样基数计算需要转入成本,由企业负担的征退税率差;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进口的料件,海关实行保税政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出口后扣减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退(免)税,承担相同基数的征退税率差。可以简单地解释为,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货物,其原材料及辅料从购进直至出口整个过程,实行了先征税后退(免)税,而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其进口料件实行了不征税也不退(免)税,其余部分先征税后退(免)税。在征退税率存在差额情况下,进料加工贸易较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减少了进口料件的征退税率差额带来的负担。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造成一般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两种贸易方式之间税负不公平。征退税率差额越大,一般贸易的税负高于加工贸易的税负越大,造成部分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成本高于使用进口料件,促使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尽可能将一般贸易转变为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境外机构采购国内原材料和零部件或通过保税物流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优惠政策,实现 “先出口,后进口,境外或特殊监管区域一日游”,以减少购进材料应缴税金的资金占压,避免因采购国产料件而带来的税收负担。

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同贸易方式的差别对待,抑制了出口企业的国内采购率,不利于出口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向上游原材料产业延伸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制约了出口对本国经济的拉动效应。同时加工贸易的自身发展也因缺乏国内产业力量的支持,局限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难以进行自主创新,不利于促进加工贸易升级和提高附加值,难以走出劳动密集型加工组装的阶段。

(三)出口退(免)税的新兴业务增多,执法风险增大

伴随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逐步推进,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等新兴业务不断涌现。由于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全部来自企业内部,数据源较为分散,且缺乏海关、外管局等第三方资料,无法凭借单方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加大了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同时,网络时代中跨境电子商务逐步兴起,跨境电子商务退(免)税也被列入出口退(免)税管理范畴,由于此类出口业务运作规律和模式与传统业务相比,经营方式和规律发生较大变化,骗税风险也逐渐加大。

(四)免抵税额增长的不利因素多于有利因素,调库资源增长乏力

外贸出口的增长是免抵调库资源增长的基础。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企业将逐步壮大,其免抵调库税额全部调增地方级收入,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将产生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存在着影响免抵调库资源增长的不利因素。一是免抵税额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没有增加实际收入,其外销的进项税已在内销的销项税中抵扣,且需要负担增值税的附加税费;二是退(免)税申报期限延长,企业筹划调节退税额而减少免抵税额空间加大;三是新修订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实行无疑点申报,进项税转出滞后,产生退税前置,免抵税额后行的情况。

(五)“三大系统”整合尚有不足,征税和出口退(免)税管理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防伪税控和出口退税 “三大应用系统”整合尚有欠缺。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比对不够及时充分,造成部分企业对于出口货物及劳务,既未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也未向征收部门申报相关免税或征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及时转出,产生出口退(免)税税收执法风险。

(六)企业办税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对出口企业的培训仍需强化

作为出口退(免)税的直接受益者,出口退(免)税直接影响到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企业对于出口 (免)退税政策的认知、理解、接受的程度直接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应。从目前实际情况看,部分出口企业的办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由于办税人员的主观原因,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七)退(免)税增加,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任务加重

近年来,从全国查处的骗税案件来看,在巨额经济利益驱使下骗税分子铤而走险,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更加专业、隐蔽和智能化。骗税案件不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同时严重扰乱外贸发展正常秩序,影响出口退(免)税政策效应的有效发挥,因此,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任务十分艰巨。

三、完善出口退(免)税政策及加强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遵循税收公平原则,简化统一出口退(免)税办法

首先,统一贸易型和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办法,消除两种类型出口企业的政策差别。积极推广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制,大力推行“免抵退”税,使生产型企业与贸易型企业在政策和管理上取得一致,公平企业间实际税负,促进出口制造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推动税收收入增长。

其次,适度调整加工贸易退税政策,逐步公平对待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对于加工贸易划分鼓励类和限制类产业或商品,适度调整加工贸易退税政策,明确能够享受加工贸易退税政策的企业或商品应具有当前世界领先技术水平,能够带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出口企业国产化率标准,提升出口层次,增强外贸出口对国民经济的有效拉动作用,并带动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二)适度财政返还,扶持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的发展

依据企业的行业类型和利润水平等因素,对于免抵调库税额的附加税费区别对待。对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的企业进行有选择性的适度财政返还,消除出口企业对产生免抵调库税额的顾虑,减少对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人工干预,促进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提升出口退(免)税信息化水平,实现征收与退(免)税信息全面衔接

进一步整合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防伪税控、出口退税“三大应用系统”,实现征退税数据及时、准确、全面衔接,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数据的全面电子比对,推进出口退(免)税网上申报工作进程。同时,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出口骗税,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四)加强税贸、税企协作,提高应税服务零税率政策管理水平

适当调整零税率应税服务管理办法,与企业会计核算内容相挂钩,结合财务各项核算要素,选取其中与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作为退(免)税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印证其申报退(免)税业务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出口企业,与其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系,增强第三方管控,督促企业进行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五)加强政策宣传,强化退(免)税业务培训及服务

加强出口退税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强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理解,引导出口企业建立风险内控机制,提高出口企业自身防范风险能力。针对零税率应税服务等新兴出口退(免)税业务进行专项政策宣传及培训,提高企业运用政策的能力,降低运营成本。

(六)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大骗取出口退税打击力度

进一步加强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涉税违规企业查处信息的定期交换机制,协同加大稽查力度,以追溯以往的原则对其退(免)税进行严格检查,大力打击出口骗税行为,促进外贸出口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责任编辑:解忠艳 曲 宁

F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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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255-(2015)02-0059-04

窦 伟(1962—),天津市国税局总会计师。邮编:3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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