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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中“群众路线”的实践与调适
——以华北根据地为中心

2015-05-08王先明孙启正

关键词:群众路线土地群众

王先明 孙启正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 天津 300071)

土地改革中“群众路线”的实践与调适
——以华北根据地为中心

王先明 孙启正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 天津 300071)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中共面临着双重任务:分配土地和发动群众。战争的外部环境使后一种任务尤其重要。在群众路线的实践中,中共强调了其放手、撑腰,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一面,使群众在经济上翻身的同时得以政治上翻心。在实践中,这一导向使土改蒙上了暴力色彩。中共最终通过复查、纠偏以及贯彻全面的群众路线得以将土改从一定程度上拉回正轨。群众路线在践行中的偏向几乎不可避免,但其所引发的群体心理及其不良后果,也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启示。

群众路线; 群体心理; 土地改革; 华北根据地

中共是一个群众性的政党,建党伊始它就深切地认识到群众的力量。大革命时期,中共曾经掀起过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有力地配合了北伐战争。苏区时期,中共在局部执政的条件下,发动群众搞土地革命。正是在群众的支持下,才打破了国民党的五次“围剿”,通过长征为中国革命保留了火种。延安时期,中共调整土地政策,缓和了对地主、富农的打击削弱政策,实行减租减息。这一时期,得益于减租减息的实践和中共党内大规模开展的理论学习运动,群众路线的内涵逐渐清晰和完善。1942年12月9日,刘少奇在《关于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一文中,分析了不发动群众而由政府代替群众与地主斗争所造成的弊端,进而指明“马列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劳动者自己解放自己”①。这表明,中共已经在部分的践行群众路线了。土地改革时期,群众路线得到了普遍的贯彻。对其进行历史的梳理和研究,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双重意义②。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中共”)的根本工作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灵魂的三个基本方面之一。1943年6月1日,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③一文中提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④。这是关于群众路线的较早表述。中共“七大”的召开,标志着群众路线在思想上的完善与成熟。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作了《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⑤并且为群众路线加入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内涵。随后刘少奇在《论党》的一文中将群众路线的表述明晰化、系统化,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就是人民群众的先进部队对人民群众的观点”⑥。它是“我们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也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路线”⑦。

群众路线的形成与中共的革命实践密切相关。其中,1942年的延安整风运动与同时期开展的“减租减息”运动对群众路线的形成有着关键性作用。“一九四二年以前,我们的群众路线是极不完整的,经过一九四三、一九四四两年整风运动之后,在一九四四年冬季查减运动中,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得到了相当的解决。初步学会了思想领导、思想发动,大量的运用积极分子”⑧。太行区的另一则材料也显示,减租减息初期“主要是自上而下大规模的发动”,在指导思想上已经有了“不完善的群众观念与群众路线,懂得了群众性的不可怕”。但是,因为“作风上不完整的群众路线,只懂得为群众,不懂得如何为,所以是恩赐包办,只有自上而下的做主,没有自下而上的发动”。到了一九四四年,整风运动已接近尾声,区党委“在领导整风中懂得了群众路线的作风……再加上毛主席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的群众观念,所以强调群众自求解放……强调群众自己起来掌握和执行政策”⑨。“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是群众路线的核心观点,它在实践中的运用,标志着群众路线的基本形成。正是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作用下,才使群众路线具有了完整的内涵。

抗日战争胜利不久,国内形势转趋紧张,内战危机一触即发。对此,中共不得不有所准备。抗战胜利后到土地改革开始前,群众路线已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贯彻。当时不是以土地,而是以双减和清算为号召,清算的对象是汉奸、特务、恶霸、土豪劣绅、不法地主,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地主、富农。如在“模范”晋察冀根据地的冀东区,1945年10月,“区党委发出了放手发动群众的决定后,各阶级对汉奸特务进行的控诉复仇运动,在各分区各县城镇是相当的展开了,并在若干县份内,转入了清算减租斗争……在今年(1946)三月间,十七地区的乐亭、滦县即普遍地进入了高潮,十八地区的玉田、宁河、宝坻,十五地区之丰润、遵化、蓟县已部分的接近了高潮,十六、十四地区正在深入地开展着或初步地展开了。十七分区各阶层广大人民说:‘过去是抗日,现在是提高民主,反对封建势力。’与汉奸、恶霸、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撕破了面皮,清算他们的历史,丈量他们的土地,人人都说这是应该的”⑩。民众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发动起来。这种清算运动的目标对准的是在抗战时期犯下各类罪行的分子,判断的标准是政治性而非经济性的罪恶。“清算包括抗战前后的血债、被他们陷害的冤狱、敲诈勒索、强夺霸占、皇粮庄头、跑马行圈、高利盘剥、贪污资敌、隐瞒黑地,及抗战时期逃避民主政府的合理负担、违反减租政策、非法进行夺佃、非法加重佃户负担(即佃户替地主负担的公粮、公款、公差、岗工及敌伪的摊款、派粮、出夫等),破坏民主秩序、图谋不轨等”。这可以说是群众路线在土改中的预演。

1946年5月4日,中共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提出“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五四指示”标志着中共开始放弃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转向以没收和重新分配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据该指示的起草人刘少奇后来讲,这个转变“是正确的,但是转变得还不彻底”,“是由减租减息到彻底平分土地的过渡政策”。也就是说,“五四指示”发出时,各根据地的土地改革尚未大规模展开,而在这个指示中,刘少奇已经明确提出要“由群众自己动手来解决土地问题,绝对禁止使用违反群众路线的命令主义、包办代替和恩赐等办法”。这表明,在即将展开的土改中贯彻群众路线已经成为中共高层的一种共识。

正如刘少奇所说,“五四指示”是一个并不彻底的转变,它同时包含了“批准”和“照顾”两方面的内容。“批准”即放手发动群众,批准群众自发获取土地的各种形式;“照顾”则是对一些情况、一些人要做特殊处理,不得过度剥夺。既讲批准,又讲照顾,这意味着,对这一指示可以有相互矛盾的理解:如果强调批准,彻底放手发动群众,则群众可以在斗争中采取过火行为,因为“农民的心理,要么就不斗,要斗就往死里斗”。“(农民)一旦行动起来,他们就要走向残忍和暴力的极端,他们如果要动手,就要往死里打,如果不是这样,他们的敌人早晚要卷土重来,杀死他们”。反之,如果强调照顾,则脱不了“命令主义、包办、代替”,这又是中共所明确禁止的。在华北各解放区对五四指示的贯彻中,我们发现,这种可能存在的理解上的差异确实存在。“中央五四指示发下来后,很多人都在叫好,但有两种不同的叫法,一种是看到一条批准好,另一种是看到九条照顾好,这就确定了对土改的两种根本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例如,在晋察冀和晋冀鲁豫解放区,强调的更多的是“批准”,“五四土地指示……是用广大群众的实践,用群众斗争方式取得土地的,绝不是包办代替。包办代替恩赐,不是无产阶级思想,其本身对群众是一个极大的侮辱,看不起群众力量,我们一定要经过群众路线用正当的办法斗争得土地”。而在山东解放区则是强调贯彻“照顾”的方针,以其标志就是1946年的“九一指示”。与此对应,则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对土改的领导方式,一种是放任自流,另一种是包办、代替,而后一种方式更普遍,受到的批评也更多。

在土改初期,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等解放区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干部包办、代替解决土地问题的现象。这种工作方法,“干部犯急性病,恩赐观点,单纯分配土地”,不发动群众,甚至不经过群众,分配土地只停留在纸面上,“明分暗不分”,结果“土地问题解决、地主消灭,群众发动不起来,造成没有土地问题的空白区”。事实上,如果土改是包办下完成的,即便土地问题已经解决,地主阶级的势力未必会倒,在政治上依然有威慑性;农民虽然得到了土地,一方面不是自己斗争得来的,与地主未能撕破脸,另一方面长期形成的对地主阶级的畏惧心理也不会一时的根除。结果很可能是,“土地改革越好的地区,工作越垮得厉害,而土地改革越差的地区,反而越能站住脚”。显然,这样的土改是不稳固的。

土改初期大量“没有土地问题的空白区”的存在和日趋严峻的战争形势,使中共开始重新定位土地改革的任务与目的。“从土改对象中取得土地,有其两种意义:一种是使农民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建立农村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是对封建势力的政治揭发,摧毁封建统治,发动起群众来,建立农村新的秩序,树立基本群众优势”。也就是说,土改具有分配土地与发动群众的双重目的。前一种目的固然是土地改革的题中之意,在战争的严峻形势下,后一种日渐成为更加现实、因此也更为重要的目的。如果说前一种是土改的经济意义,后一种则是其政治意义;前一种目的是实现农民“翻身”,后一种就是使农民“翻心”。更为关键的是,这一定位必然导出一种逻辑:“翻身”获得土地可以靠自上而下的包办、代替实现,“翻心”则必须靠农民自己亲身参与才能实现。由此,强调群众参与,领导上大胆放手的群众路线获得了土改实践的支撑。

需要指出的是,之所以必须反对包办、代替、命令主义,强调群众“自己动手解放自己”——亦即土改必然要导向“政治土改”,可能更多的是现实需要,而并非土改运动设计的“先验”选择。首先,华北的晋察冀、晋冀鲁豫等根据地大部分地区都是所谓的“老区”,在抗战时期就普遍实行过减租、减息、查减、清算等政策,地主、富农受到相当的削弱,土地占有实现了相当程度的平均,土改的经济意义已经不大。其次,自古以来华北地区就是以自耕农为主的社会,在全国来说属于土地分配相对平均的地区。我们试以一则来自太行区的材料观之:

表1 太行区五个村土改前各阶级土地占有情况

表1 太行区五个村土改前各阶级土地占有情况

项目户%人%地%每人平均地主178198485652经营地主3515691581715富农64788149948小计116115553556592中农451547755103286贫农314927851252118雇农232095赤贫9437908903总计954户3968人1049565亩264

材料来源:《老区先进村十年来土地改革的初步研究》(1947年4月),《太行革命根据地土地问题资料选编》,内部发行,1983年,第461页。

很显然,这些村子里地主占有土地并不多,土地分配甚至可以说相当的平均。这些地区是不是就不要进行土改呢?相反的是,这些地区的土改的强度反而更大,甚至成为土改的“先进村”。原因何在?这份材料表明,该地区农民最为痛恨的,并非经济意义上的地主、富农,而是各类“政治性”的地主、恶霸、豪强。民众对他们的不满,主要不是受到其经济上的剥削,而是受到他们的政治压迫。据材料记载,“涉县北关任聚五,榆社桃阳李虎,人称:‘老虎’,以他为首的十大户地主统治者农民;和顺土岭八大户,三大阎王;左权松树坪赵李两大姓;榆社白村的张曹两姓,壶关大井之三合涌(堂号),红面老爷,活阎王;壶关树掌李大架,李师,半壁天,冯丙公。大大王,笑面虎;昔阳的东西老天爷。这些地主大户老爷共同的一个特点,就是掌握村社,为地主服务……可以派款、打人、吊人、甚至涉县一带还可以杀人”。通过表1,我们知道,这些“政治性”地主并不占有大量土地,决定他们地主身份的,不是土地占有的多寡,而是其所拥有的政治权力。这些人依靠权势鱼肉乡里、欺压群众,作威作福,民众受尽政治压迫。因此,所谓的“翻身”运动,就分配土地而言,几乎是无的放矢;而如果是“翻心”运动,则民众的斗争目标就很明确了。而且,对这类政治性地主的斗争,必须采取中共自上而下的撑腰与群众自下而上的斗争相结合的形式:不撑腰,不搬掉石头,则群众不敢斗争;群众不参与斗争,则无法真正“翻心”,也就无法树立心理上、地位上的优势。土改的“政治性”色彩也决定了必须贯彻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在土改的具体实践中表现为大胆放手,把权力交给群众,党和政府、军队给群众撑腰,在实践中形成政策,检验政策;同时,在执行中又要注意加强领导,一旦出现过火现象要加以合理的限制,使群众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展开斗争。太行区党委指出,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既发挥了党对群众翻身运动的领导作用,又高度发扬了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

然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土改的“翻身”不能自发的产生“翻心”的效果,单纯的分配土地事实上无法达到把群众发动起来的目的,“欲翻身必先翻心,只有翻透心才能翻透身”。群众路线强调的第一个原则是:大胆放手、交权撑腰,让群众自己解放自己。“放手让群众自己起来解决土地问题,不要顾虑太多,不要预先怕群众违反政策……目前主要问题仍是如何放手发动,不是过火的问题”。“我们不怕群众‘左’,而是怕干部‘左’”。有些干部“想把群运做得有条不紊、文明而有礼,要纳入正规,亦障碍了群运,须知发动群众一定要把旧秩序打乱,要乱一顿,这是正常现象,不可怕”。中共也并非没有意识到向群众交权可能会导致某些过火行为,但同时认为“过火行动是不可避免的,群众运动的烽火是不可挡住的,真正广大群众的行动是无所谓错误的”。群众路线在实际操作中被简单化理解为“群众的意见是决定一切的”。

在土改运动的初期,通过斗争形式向地主要田,对于深受传统伦理道德影响的华北农民来说并非易事。另外,处在国共最先交战的中原、晋冀鲁豫和山东解放区则存在农民不敢要田的问题。“有的村庄群众说:‘要我们再搞土改,先给我们准备副棺材’。又在一个村,我们干部东头进,群众西头出。我们把土地分给群众,群众反而说我们坏”。为此,中共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撑腰与自下而上的串通相结合的办法。“自上而下的给干部和群众撑腰做主是必要的,这可以打破干部和群众在运动初期的观望不前的态度,可以打破党内党外的阻力,可以随时给干部和群众贯注新的勇气。但仅仅这样做,则是不够的,一定会发生恩赐包办的错误,这必须与群众的自下而上的串通酝酿,自觉的自己解放自己的运动相结合”。并且强调,“撑腰”不是包办代替,“当运动已经轰起来,就该随着运动的发展,强调群众自觉,强调走群众路线”。

应该如何贯彻群众路线呢?一般的经验是,“首先明确的提出‘土地回老家’响亮的口号,以算剥削账、刨穷根、找富苗、地是哪里来的、什么东西最值钱、个人算账、集体算账、个人诉苦、集体诉苦以及对比、回忆、座谈等群众教育群众的方式,启发群众的阶级觉悟及分土地的要求,提出与激发群众对地主的高度仇恨。……猛烈的开展各个庄的向地主的诉苦、讲理、清算斗争,加以政府法令的支持及庄庄诉苦的相互呼应,在地主论穷词尽,以及广大群众声势威吓下,地主向群众赔礼、认错、低头。”

在华北各解放区的土改实践中,中共发现“诉苦会、想想会、庆祝会等是群众教育群众,是领导启发群众自觉,是群众路线的好方法。”群众路线的前提是必须有群众参与,而且必须是多数(这里的多数,是相对于它所涉及的区域单位而言)群众的参与,造成一种群体性的运动风潮。群体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个人们聚集到一起时,一个群体就诞生了。他们混杂、融合、聚变,获得一种共有的、窒息自我的本性。”而“在一个偶合人群的各个成员能构成像心理学意义上的群体那样的东西之前,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这些个体必须彼此间有某些共同的东西,对某一对象的共同兴趣,在某种或其他情境中相似的情绪倾向,以及某些范围的交互影响。”显然,诸如诉苦会、想想会、庆祝会等形式完全满足造成群体心理的条件,它们有多数群众的参与,而且有共同的特质与心理需求。其中,诉苦会是最为普遍的方式。

诉苦是“用贫苦农民所切身经历的痛苦事实,控诉地主封建势力的罪恶,明确地认识阶级敌人,划清敌我界限,提高农民的阶级觉悟,加强农民内部的阶级团结”。需要指出的是,各地的诉苦会一般都伴随着“清算大会”、“斗争会”展开,群众诉苦结束,立即对诉苦对象进行清算斗争。

河北省宁晋县的经验是,“由小组诉苦做起,到农民大会诉苦,各色各样的会议上诉苦;深县骨干训练骨干诉苦,全体落泪。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越诉越痛、越痛越伤、越伤越气、越气越起火、越起火劲越大,经过诉苦群众的情绪高起来,斗争自然易于掀起。”1947年2月,发生在河北黄骅及津南县的一场诉苦运动中,从“十一号开始,各区均已开始了诉苦,城关镇诉苦大会才诉了一个人,全场即放声痛哭,会后有的回到家去,合家又痛哭。贾象区群众大哭,当场哭挺了一个干部,扣村区哭挺了五个群众,其他各区、村大概如此。据不完全统计,仅黄骅县四个单区,全年共诉苦的五千一百八十四人,痛哭流涕的四千五百五十一人,哭挺了的十二人,哭病了的一百九十五人。在诉苦的内容上诉穷苦与诉匪苦相结合。据不完全统计,诉饿死苦的三百二十三人,诉要饭苦的五百四十六人,诉卖儿卖女的苦的一百一十五人,诉全家失散的不能团圆苦的四十二人,诉叫土匪打死苦的一百一十六人,其他类型苦种不胜统计。”津南县全县各单位转入了算细账阶段后“各组内充满着叹声、咳声、哭声,在算账中群众觉悟了,有的疯了,如贾象一个群众怒骂蒋介石:‘蒋介石你这个小子把我坑死了,我去杀蒋介石去’”。1947年旧历年关,河南武安县“4000农民代表一齐进城(大地主住城),开展了全县范围的联合斗争,全城到处开起了‘诉苦会’、‘斗争会’,把地主吊起来,地主哭泣,群众告他说:‘这不如你坐洋车舒服,你好好哭吧,我们过去哭够了。’有些地主说:‘我一辈子没这样受过罪’,群众说:‘我一辈子没这样高兴过’”。

经过诉苦和算账,群众觉悟了。他们从自己或他人的惨痛经历中可以找到自己的“穷根”,找到了“吸血鬼”。“群众以这样的方法来教育自己,觉悟到世界上只有两姓的人群——一群人姓‘富’一群人姓‘穷’;觉悟到‘天下农民是一家’、‘中贫农是一家’;觉悟到两个不同的社会制度——两个‘世道’;觉悟到地主恶霸是小蒋介石,蒋介石是大恶霸。”诉苦会后,地主的威风被彻底打垮,完全听凭群众处置,群众确立了政治上的优势。群众反映说:“以前是地主的天下,现在是我们的世界。”“过去见了地主,人要矮三尺,现在见了地主,头要高三寸”。河北“深县南庄的李景仲,过去被地主压迫,气成瘫子,翻身后扶拐走路。献县北街农民李耀起,翻身后好了疯病”。勒庞认为:“大众象征着一种无组织的存在,如果没有人在前面领导它,它就碌碌无为,一事无成。大众一旦接受了刺激,很快就会超越它,但大众不能自己创造刺激。”显然,“诉苦”提供了“刺激”群众的最有效手段,群众被充分动员起来,“开斗争会,分果实时,全体男女老少都被卷入了运动”,群众开始要求清算斗争对象,提出的口号是“身要翻透,气要出透”,“天下农民是一家,斗到地主和恶霸”。

群众的斗争情绪已经点燃,中共顺势以“放手、放权”的形式赋予了群众以一定的司法和审判权。“对于罪大恶极的汉奸、封建恶霸及坚决破坏土改的反动地主,为群众所深恶痛恨者……只要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群众所要求,而不是少数干部代替包办,就应该按照群众的意见行事,可组织人民法庭公审议决处理,不必拘泥于呆板的手续”。在政策的默许和鼓动下,“广大农民怎样对待地主呢?一句话说完就是革命的暴力”。实际上,作为外因的政策鼓动只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群众运动或者说群体性行为自有其逻辑。勒庞认为:“个人在作为大众之一员而存在时,具有某些与他在作为孤立个体而存在时迥然相异的特征,他有意识的革命将被群体的无意识人格所淹没……集体心理在瞬间就可以形成,它表现为一种非常特殊的集合,其主要特征在于它完全受一些无意识因素的控制,并且服从于一种独特的集体逻辑。”斗争会、公审大会上,群众的行动很快出现乱打乱杀等过火现象。在河南解放区,据“不完全的统计,洛阳、许昌、郑州、陈留、淮阳、商丘、潢川7个地委,7、8、9三个月统计,共杀712人,其中经过批准的519人,未经批准乱打逼吊以及跳井上吊致死者193人。许昌地委从去年12月到今年9月共杀1211人,其中经过批准的1095人,未经批准乱打逼吊以及跳井上吊致死者116人,其中仅宝、郏、鲁临、襄、叶、禹后七县在短期的复查运动中当场打死与被打过重或被迫自杀而死的就有52人之多。临汝死的13人中,据检察民兵送案借口逃跑打死1人,斗争会当场打死3人,追枪逼死者4人,追浮财逼死者2人,斗争压力大逼死者3人;其中有5个系中贫农,有3个系伪匪恶霸家属,并有妇女2人。洛阳地委7、8、9三个月共杀209人,经过批准的135人,未经批准乱打逼吊以及跳井上吊致死的74人,其中光上吊死的就有28人(内有宜阳是从春天算的)。南阳地委6、7、8、9四个月共杀234人,经过批准的222人,未经批准的乱打及吊死的12人。信阳地委9月一个月,共杀16人,经过批准12人,未经批准打死的4人。陕州地委9月一个月共杀16人,经过批准的14人,未经批准的打死的2人。商丘地委7、8、9三月逼死的8个人中,也有吊死勒死,跳楼淹死的”。乱打乱扣现象则更为普遍,“不少地区在逼枪挖底中严刑拷打,逼供讯以及使用变相肉体刑罚,压杠子、跪石子、坐老虎凳、坐木橛、拔阴毛、刺面、假枪毙、放纸炮、划花脸、跪板凳、顶砖头、戴高帽、挂尿盆、晒太阳等各种形式”。据《山西通史》记载,在晋绥边区的兴县:“1948年6月22日的统计,全县8个区290个村庄,土改中被打死的即有1050人,其中地主384人,富农382人,中农345人,贫、雇农40人;自杀的共有862人,其中地主255人,中农345人,贫、雇农11人;被斗争扫地出门后因冻饿而死的共63人,其中地主27人,富农33人,中农3人,上述3项共死亡1976人。至于被揪斗、被批判者,更是不计其数。”

在晋冀鲁豫、山东解放区,这种带有暴力色彩的斗争形式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渤海地方一开斗争会并不经过清算、说理阶段,也不准被斗者申诉,一开始就是打人、打死人,甚至每会必斗,每斗必打,每打必死,以打死人多为坚决。”据曾经主持晋冀鲁豫的土改薄一波回忆,“到了一九四七年春,土地改革的任务,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了,当时中央局曾提出把工作方向从土改转入生产(三一指示),但五月以后,由于我们领导上的动摇,未能坚持此一方针,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左’倾错误,侵犯中农、斗争工商业以及乱打乱杀等,约有两个多月之久。”

“放手、放权”政策,是这一阶段华北各根据地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反映,它在赋予群众一定司法权力的同时,事实上赋予了群众斗争地主的合法性。诉苦会作为贯彻群众路线的主要方式,确实起到了发动群众,“翻身先翻心”的作用,然而它所伴随的清算、乱打乱杀行为也给土改蒙上了一层暴力色彩。因为诉苦与动员群众的关联性,这一阶段对群众路线的贯彻只能是大胆放手、交权撑腰。“凡是罪大恶极为群众十分痛恨的地主,应大胆放手交权给群众,由群众自己做主,自行处理(扣、打、杀由群众自行处理)。”基层干部对群众的激进行为投鼠忌器,实际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土改的激进和暴力化很快引起中共高层的注意。“土地改革的目的是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即消灭封建地主之为阶级,而不是消灭地主个人……必须实行对一切人的宽大政策,禁止任何的乱打乱杀。”从1948年春开始,华北各解放区普遍进入土改复查阶段,着手纠正土改中的过“左”现象。同时,中共对群众运动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运动的开始,往往群众跟不上政策,一旦起来,群众的要求又往往超过了党的政策。”相应的,中共开始强调群众路线的另一面——自上而下的领导。“走群众路线是使群众自己讨论解决问题,但必须加强领导上的指导作用,预先向群众指明政策,提出原则,作为对群众的启发,使群众有所遵循。……我们绝不以反对包办就放弃领导,不在原则上指导。”对于群众的意见也不再一味地予以无限抬高,绝对满足,而开始强调其局限性。“须知农民群众的意见是比较朴素、比较简单、比较生动、比较原始、比较片面的,党的任务是既要向群众学习,同时还要提高群众。”并将那种“‘事前不防止,事中不干涉,事后不纠正’,群众想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的观念,称为“尾巴主义”而加以批评。明确提出,正确的领导“是既不包办,也不放任自流。这就是说:群众斗争发动起来,要掌握政策,为了正确执行政策,又能放手发动群众,就必须深入教育群众,使政策为群众所掌握。”

中共开始采取措施,制止诉苦、公审会上的乱打乱杀现象。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把杀人权上收,“重要罪犯及死刑之判决公开须经县长批准,才能执行。……各地群众斗争,不准打人,不准打死人,谁打死人由谁负责。强调杀人权属县,村中无杀人权。”强调杀人的目的是为了发动群众,“不能以杀人代替群众斗争”。

其实,群众路线一开始就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大胆放手与集中领导。土改初期为了发动群众,过多地强调了群众路线中的前一个内涵,而忽略了后一个。在土改纠偏与复查中,中共开始强调其后一种内涵,通过明确阶级划分标准,归还部分土地、财物等措施来弥补前期被错划以及过重打击的地主,从而又将土改运动拉回正轨,使土改运动得以有序进行。

以古斯塔夫·勒庞和赛奇·莫斯科维奇为代表的社会心理学家对群体心理、革命心理进行过非常深入的研究。勒庞认为,个人作为单独的个体存在时,他的行为受理性支配,而“在作为大众之一员而存在时,具有某些与他在作为孤立个体而存在时迥然相异的特征,他有意识的个性将被群体的无意识人格所淹没。”“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这种集体心理不受理性制约,相反,“心理的较低层次接管了较高的层次,炽热的本能替代了冷静的理智。”这种集体心理常被称作“集体无意识”。这种情况下,“法不责众观念影响下个人无责任意识的增强”,从而在造成群体性的罪恶的同时,“从心理上却不是犯罪”。

在之前的分析中我们知道,诉苦会等作为土改中群众路线的贯彻形式,由于契合了群体心理的构成要件,的确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土改暴力化、激进化的主因。诉苦会上,群众有着共同的心理诉求,有明确的斗争目标,有口号、旗帜、程序等形成群体心理的要素,因此,每一个诉苦会都会暂时的形成一种集体心理。在这种心理下,仇恨被放大,人的行为不受理性制约,乱打乱杀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然而,群众路线与群体心理的形成并不具备逻辑的必然性,因为群众路线还包含着一种自上而下的约束机制,这是把群体心理从癫狂拉回理性的条件。

然而,群体心理一旦形成,并不是那么容易掌控的。“我们有时可以选择其中的第一环,但是随后的发展就由不得我们了;我们可以自由地做出一个决定,却无力改变它的结局。”1948年8月,薄一波在向毛泽东的汇报中,曾提到当时存在的一种使土改趋向暴力的氛围,他称之为“空气”。“稍一不慎,就会被莫须有的‘空气’所左右。如太行、太岳的土改早已不是不彻底,而是透底的问题了,土地法大纲十六条即为这些地区所规定。但‘空气’传播仍认为这些地方也不彻底,还要平分。”可见,一种“空气”形成之后,即便意识到它的风险,也不是哪个领导人所能轻易改变。群体心理形成之后,人们也不见得能够完全意识到它可能产生的后果,即便是运动的当事人。勒庞认为,“革命人物服从于某种不可避免的逻辑进程,这一进程甚至它们自己也不能理解。所以,尽管它们是当事人,然而,对于这一进程,它们的惊讶程度一点也不亚于我们。”例如,山东解放区土改的领导者就把那种乱打乱杀现象归咎于少数干部,“最近滨北发生许多严重现象,似不像广大群众自愿自发的运动,似有少数干部命令包办而造成的。”事实上,这恰恰是群体性狂热所导致的。

群众路线在土改前期的片面性、偏颇性与中共对土改的重新定位有很大的关系。正因为要把土改赋予双重目的,又正因为要把土改的政治目的——动员群众放在首位,所以,必然要采取诉苦、公审等群众的集会形式。“尽管革命的起源可能是纯粹理性的,但我们千万不能忘记,除非理性转变为情感,否则革命酝酿过程中的理性不会对大众有什么影响。”换言之,它需要一种群体心理的形成。事实上,“群众”的概念界定本身就很宽泛,其特定条件下群体的从众心理与行为选择,也常常充满变数或者风险。土改中群众路线的实践与调适也给予我们重要的历史启示。

注释

①刘少奇:《关于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1942年12月9日),《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38页。

②对土改中的群众路线,学界的研究呈现较为零散的状态,许多有关土地改革的个案与综合研究均有涉及,在此不一一列举。直接研究尚不多,有:曲晓溪:《论黑龙江土改中的群众路线》,《世纪桥》2014年第6期;刘进龙:《群众路线在青海土地改革中的实践》,《青藏高原论坛》2015年第1期等。

③对毛泽东的这篇文章,中共中央政治局于6月4日以《关于领导方法的决定》为题公开发表,标志着群众路线正式成为党的工作方法。

④毛泽东:《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1943年6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99页。

⑤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94-1095页。

⑥⑦刘少奇:《论党》(1945年5月14日),《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54页,第342页。

⑧《中共太行区党委关于土地改革运动的基本总结》(1947年6月25日),《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30页。

⑨王谦:《土地改革与群众运动的总结》,《太行革命根据地土地问题资料选编》,内部发行,1983年,第262-263页。

责任编辑 梅莉

Practicing and Adjusting:The Mass Line during the Agrarian Reform ——Centering on North China Base Area

Wang Xianming Sun Qizheng

(History College,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During the agrarian reform,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faced two tasks, distributing land and mobilizing the masses. The latter was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former because of the war. In the process of practicing the mass line,the CPC emphasized that it should give the masses power and also give them support so that the masses could liberate themselves. Only in this way could the masses get liberated not only financially but also politically. The practice of the CPC’s thought on the other hand made the reform look violent. Finally,the CPC had to reexamine, rectify and carry out the mass line thoroughly in order that the agrarian reform could return to the right track. It was unavoidable that the mass line deviated in the practice,but group psychology and its consequences aroused by it also gave us valuable revelation.

the mass line; group psychology; the agrarian reform; North China Base Area

201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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