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的补贴模式、标准与范围研究
2015-05-08邓宏乾贾傅麟
邓宏乾 贾傅麟,2
(1.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房地产发展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9; 2.湖北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黄石 435002)
住房保障的补贴模式、标准与范围研究
邓宏乾1贾傅麟1,2
(1.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房地产发展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9; 2.湖北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黄石 435002)
本文运用消费者选择模型,比较分析保障对象在不同补贴模式下的选择行为,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补贴模式;以居住水平和福利水平为评价指标,构建住房补贴效率、公平评价函数,求解合理的补贴标准;以住房可支付能力测度指标,研究准入标准的划分方法,结合住房保障供给水平,界定住房保障的补贴范围。研究结论表明,现阶段我国住房保障应选用配物补租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补贴模式,依据住房消费支出份额制定多层次、反梯度的补贴标准体系,根据政府的住房保障的财政预算支出和财政支付能力,采用住房消费支出份额、合理住房消费标准相结合的方式界定补贴范围。
住房保障; 补贴模式; 补贴标准; 补贴范围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住房制度改革后,由于过度推进住房市场化,导致房价日益攀升,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很难通过市场获得合适的住房,居住问题较为突出。住房承载着社会功能,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政府有必要对住房市场进行干预,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然而,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现有制度还不够健全,在运行中逐渐暴露出其缺陷与不足,主要存在不同补贴模式间彼此割裂、补贴标准制定不合理、准入标准划分不科学、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发展不协调等问题。这些问题造成住房保障资源分配固化且不合理、保障覆盖面较窄,扭曲了住房保障的公平和效率,不利于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2013年10月,习近平指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因此,如何选择合适的补贴模式、制定既公平又兼顾效率的补贴标准,防止住房保障陷入福利陷阱,如何结合住房保障供给和需求,科学界定住房保障的补贴范围,促进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协调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我国住房保障问题的研究已细化到住房保障制度的各个层面,如补贴模式、补贴标准、补贴范围等。在补贴模式层面,一些文献运用经济学原理,认为需求方补贴对住房市场的干扰有限,既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住房资源,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消费偏好,又能根据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灵活调整补贴额度,维护住房补贴公平①。还有些文献则从成本效益、社会福利视角分析,也得出需求方补贴优于供给方补贴的结论②。与此不同的是,有些文献从政策环境视角分析,认为在住房短缺阶段,应采用供给方补贴增加住房供给,当住房存量充足后,政府应以需求方补贴取代供给方补贴③。在补贴标准层面,曹丽娟认为政府应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可支付能力,建立差异化的租金标准体系④。赵青松等综合考虑了承租人、房屋以及租赁差异因素,通过构建梯度租金模型,测算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⑤。在补贴范围层面,多数文献认为住房市场、政府干预都存在失灵情况,补贴范围应以市场失灵为起点,以政府失灵为警戒来确定⑥。住房可支付能力是划分准入标准、界定补贴范围的重要指标,是判断居民是否存在住房困难的重要依据⑦。而实践中我国住房保障的准入标准、补贴范围与住房可支付能力脱节,无法真实反映居民的住房困难程度⑧。住房可支付能力测度较为复杂,其常用指标可分为住房支出收入比法和剩余收入法两大类⑨。在划分准入标准、界定补贴范围过程中,住房支出收入比法常被优先考虑,而剩余收入法总是扮演补充角色⑩,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需要界定合理的住房消费水平标准。对于补贴范围如何界定,褚超孚运用住房市场购买力法设计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模型,测度住房保障的需求量,结合住房保障的供给规模,确定出城镇住房保障比例。修大鹏等利用社会保障水平测定方法构建出住房保障系数模型,以住房可支付能力指数和住房保障面积作为补贴范围指标,运用国内大中城市的截面数据估测住房保障支出与补贴范围的变动关系。郑思齐等利用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的分组数据,构造出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二维联合分布函数,并给出住房保障的准入标准与补贴范围的变动关系。
纵观上述研究,不难发现:一是关于补贴模式选择的研究还有待深化。以往研究仅得出在住房存量充足后,需求方补贴优于供给方补贴的结论,然而需求方补贴又可分为“收入支持”的租赁补贴和“价格支持”的配物补租两种补贴模式,不同模式的补贴效果有待进一步评价。二是对于补贴标准制定的研究还有待拓展。补贴标准制定影响着住房保障的公平和效率,以往研究仅得出补贴标准应与住房可支付能力相匹配的结论性建议,如何制定既公平又兼顾效率的补贴标准仍有待于解决。三是对于补贴范围界定的研究还有待改进。补贴范围取决于住房保障的供给和需求,与住房可支付能力的测度直接相关,然而目前研究主要借鉴社会保障水平测定模型从宏观层面估算住房保障规模总量,或运用统计数据估计补贴范围与准入标准的变动关系,缺乏对住房保障需求的微观层面考察。
住房保障包含补贴模式、补贴标准与补贴范围三个主要层面。补贴模式的选择是住房保障的实施前提,补贴标准与补贴范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大小取决于住房保障的供给和需求,是住房保障的实施内容。本文以补贴模式选择为研究起点,从公平、效率视角求解合理的补贴标准,最后结合政府住房保障支出与财政支付能力,界定住房保障的补贴范围。本文的贡献在于:第一,运用消费者选择模型,比较分析不同补贴模式的实施效果,结合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选择合适的补贴模式。第二,以居住水平和福利水平为评价指标,构建住房补贴效率、公平评价函数,利用住房补贴效率评价函数,求解出最优补贴标准,结合住房补贴公平评价函数,得到不同住房可支付能力的保障对象所对应的合理补贴标准。第三,利用准入标准的划分方法,结合反映住房保障需求大小的合理补贴标准与衡量住房保障供给水平的住房保障支出、财政支付能力,界定出住房保障的补贴范围。
二、住房补贴的模式选择
政府通常以住房补贴形式为保障对象提供必要的住房保障。住房补贴有供给方补贴和需求方补贴之分,两者的差别在于补贴对象不同,前者是保障房的建设单位,即“补砖头”,后者为保障对象,即“补人头”。在实施过程中,与供给方补贴相比,需求方补贴对住房市场的干预较少,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房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较大提升住房保障运行效率。另外,需求方补贴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变化,动态调整其补贴标准,维护住房保障分配公平。为此,各国住房保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补贴政策会逐步转向需求方补贴,形成以需求方补贴为主、供给方补贴为补充的补贴政策体系。
需求方补贴又有多种不同的补贴措施,按照其作用机理的不同,可分为“收入支持”和“价格支持”两种补贴模式。目前,我国的租赁补贴政策属于“收入支持”类,是指政府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和居住情况,按照其对应的补贴标准给予现金补贴,让其自行从市场上租赁合适住房,本质上是对保障对象的收入支持。而配物补租政策属于“价格支持”,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指定房源后,先由房源提供者向租户收取市场租金,而后政府依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以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差别化的现金补贴,从而降低了保障家庭的实际房租支出,本质上是对保障对象的价格支持。两种需求方补贴模式的作用机理存在差异,为此,本文利用消费者选择模型,考察保障对象在不同补贴模式下的最优选择行为差异。
(一)模型假设
消费者选择模型认为,在一定的预算约束下,保障对象会在两种消费商品之间进行选择,从而使自身的效用达到最优,即福利水平最大。为了方便研究,作如下假定:
假设一:城市W的保障对象只进行低端住房消费H和非住房消费C,描述两者消费偏好的正数分别为ω和υ,其效用函数U为柯布道格拉斯函数:
(1)
假设二:城市W的低端住房存量充足,住房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低端住房市场没影响,其低端住房、非住房消费价格分别为p和1,两者在政策实施前后均保持不变。保障对象的住房消费支出份额在保障前后保持不变,其收入为I。无补贴政策时,保障对象的预算约束为如下形式:
pH+C=I
(2)
(3)
假设五:两种补贴模式给予保障对象的补贴额相等,即:δpH1=s。
(二)不同补贴模式下保障对象的行为选择
配物补租和租赁补贴虽都是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但两种模式对保障对象预算约束的影响机理不同,前者是降低了保障对象实际支付的住房消费价格,后者则是增加了保障对象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两种补贴模式下,保障对象的最优选择行为不同。
(4)
在预算约束(4)下,可得保障对象的最优选择的均衡解:
(5)
pH+C=I+s
(6)
基于假设五,即δpH1=s。在预算约束(6)下,可得保障对象的最优选择的均衡解:
(7)
(三)补贴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由上述最优选择的均衡解可知,配物补租和租赁补贴都能带来保障对象居住水平和福利水平的提升。
由式(3)、式(5)和式(7)可知:
(8)
将式(3)、式(5)和式(7)带入效用函数,可得:
(9)
两种补贴模式所带来的保障对象居住水平和福利水平的提升幅度存在差异,在居住水平提升方面,配物补租优于租赁补贴,在福利改善方面,租赁补贴却优于配物补租。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加速期,城市小户型住房、保障性住房供给严重不足,大量外来人口的居住条件较差。因此,住房保障的政策目标应侧重于提升居住水平,其补贴模式应选用居住水平提升显著的配物补租。
三、住房补贴的标准制定
补贴标准是配物补租政策的核心内容,若补贴标准过高,则会在加重政府财政负担的同时降低保障资源配置效率;若补贴标准过低,则很难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住房补贴的实质是以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弥补保障对象的住房可支付能力的不足。补贴标准应取决于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和保障对象的住房可支付能力。
(一)补贴评价函数
住房补贴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其投入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不仅直接关系到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还影响着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有必要建立补贴政策评价体系来指导补贴资金的运用,从而在保证住房补贴公平的前提下,提高补贴效益,解决好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政策属于公共政策,其实施应遵循效率与公平原则。故可从效率、公平两个层面构造住房补贴评价函数模型,依据评价函数来确定配物补租的补贴标准。
政府发放补贴资金,可以促使保障对象提升自身的居住水平和福利水平,从而实现住房保障政策目标。基于此,住房补贴效率可以理解为用有限的补贴资金投入带来保障对象的居住水平和福利水平的最大幅度提升。因此,保障对象的居住水平和福利水平的提升幅度可以作为住房补贴效率的评价指标。住房补贴效率评价函数如下:
(10)
式中α、1分别代表居住水平、福利水平提升幅度在评价函数中的权系数。若政府补贴政策的目标侧重于提升居住水平,则α>1;反之,α<1。考虑到现阶段补贴政策的核心目标是提升保障对象的居住水平,政府可以承受一定程度的福利损失,故设定α>1。
公平是现代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观,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还须遵循公平原则,即住房可支付能力较弱的保障对象对应的补贴标准高于住房可支付能力较强的保障对象,且保障对象间的补贴后居住面积仍维持原有差距形态,但这种差距较补贴前有所缩小。事实上,前者是过程公平,后者属于结果公平,补贴只需实现结果公平,即可保证补贴资金分配的公平。
在不考虑财政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根据商业银行按揭购房贷款的条件,将住房保障的住房消费支出份额的准入标准设为50%。设任意保障对象A的收入为I,住房消费支出份额为a(0.5≤a<1),对应的补贴标准为δ,保前居住面积为H0,保后居住面积为H1;处于准入标准边缘的保障对象B的收入为Ib,住房消费支出份额为ab(ab=0.5),对应的补贴标准为δb,保前居住面积为Hb0,保后居住面积为Hb1。
设保前A和B的居住面积差距为K0,即K0=Hb0/H0;保后A和B的居住面积差距为K,即K=Hb1/H1。当时K=1,表明保后A的居住面积与B相同,此时居住水平呈现绝对公平状态,与住房保障的初衷相违背。因此,合理的补贴标准应使得K介于1和K0之间。
住房补贴的公平性取决于A和B对保后居住面积差距K的综合评价。对于A而言,K0-K值越大,即K值越接近1,其评价越高;与之类似,对于B而言,K-1值越大,其评价越高。因此,保后居住面积差距可作为住房补贴公平的评价指标。住房补贴公平评价函数如下:
(11)
式中β、1分别代表保障对象A、保障对象B对保后居住面积差距评价的权系数。易证,F(K)在[1,K0]内有唯一最大值。由其一阶条件,可得到保后居住面积的最优差距:
(12)
(二)补贴标准
根据前文结论可知,在补贴额相等的前提下,随着配物补租的补贴标准提高,保障对象的居住水平和福利水平都在提升;但与租赁补贴相比,配物补租会带来居住水平提升的同时,也会造成福利的潜在损失。因此,相对于租赁补贴,配物补租的最优补贴标准应是以最小福利潜在损失换取最大居住水平提升的补贴标准,此时配物补租的补贴效率最大。
设配物补租的补贴效率为E1,租赁补贴的补贴效率为E2。由式(10)可得:
(13)
根据式(8)、式(9)和式(13),可得:
(14)
e12表示配物补租相对于租赁补贴的补贴效率,H1/H2是相对于租赁补贴,配物补租所能带来的居住水平提升量,U2/U1是相对于租赁补贴,配物补租所产生的福利潜在损失量。配物补租的最优补贴标准应使得e12取得最大值。根据e12的一阶条件,可得最优补贴标准:
(15)
由(15)式可知,配物补租存在最优补贴标准,住房可支付能力较弱的保障对象对应的最优补贴标准较低,住房可支付能力较强的保障对象对应的最优补贴标准较高。该结论的解释是,在发放补贴过程中,政府既要提升保障对象的居住水平,又要兼顾到补贴资金所带来的潜在福利损失(相对于租赁补贴)。对于住房可支付能力较强的保障对象,政府若给予较大的补贴标准会促使其在不减少非住房消费支出的前提下,显著提升居住水平;而对于住房可支付能力较弱的保障对象,政府即使给予较大的补贴标准,也只能换来其居住水平有限的提升,但却以较大的潜在福利损失为代价。
若补贴标准低于最优补贴标准,意味着政府继续提升补贴标准,增加的补贴支出能以较小的福利损失换取较大的居住水平提升,补贴效率仍有提升空间;若补贴标准高于最优补贴标准,意味着政府在提升补贴标准后,增加的补贴支出只换来居住水平较小的提升但却损失了很大的社会福利,降低了补贴效率。因此,政府所制定的补贴标准不宜高于最优补贴标准。
倘若为了保证补贴效率,对所有保障对象都以最优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则补贴资金分配违背了公平性原则。合理的补贴标准应避免补贴存在不合理的错位,使得补贴满足补贴公平评价函数,即补贴后保障对象间的居住面积差距满足式(12)。
根据式(3)、式(5)和式(12),可求得合理补贴标准:
(16)
一般而言,居民的住房消费支出份额a与收入I呈反向关系。为求简单,现假定I与a满足简单的线性函数关系:
(17)
联立式(16)和式(17),可得:
(18)
设配物补租的起始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的30%,即δb=30%。根据前文对评价函数中权系数的论述,为求简单,设α=2,β=10。根据式(15)和式(18),可得到保障对象的最优补贴标准δ*与合理补贴标准δ**的具体函数图像,如图1所示。
图1 保障对象的最优补贴标准与合理补贴标准
(19)
易证dad/dab>0,表明ad与ab同方向变动。当保障对象的住房消费支出份额大于ad时,若政府为维护住房补贴的公平,以合理补贴标准(此时,超过最优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则会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很大而居住水平提升较小,补贴效率降低。这说明,住房消费支出份额大于ad的保障对象的住房可支付力相对较弱,并不适用市场定价的配物补租模式,该模式会降低住房补贴的效率。考虑到现实中住房可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保障对象所占比例较小,对于这类群体,建议仍沿用原有的实物配租模式,给予相同的补贴标准。
因此,配物补租模式存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其范围取决于该模式的准入标准与起始补贴标准。对于具有一定住房可支付能力的保障对象,应采用“价格支持”的配物补租模式,给予差异化的合理补贴标准,而对于住房可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保障对象,应采用非市场化的实物配租模式,给予相同的补贴标准。
四、住房补贴的范围界定
作为配置住房资源的两种不同方式,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两者之间存在合理的作用边界。若补贴范围过大,则会降低整体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若补贴范围过小,则很难实现中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的政策目标。因此,合理划分住房保障的补贴范围,是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准入标准
政府向住房困难群体提供住房保障,首要任务就是判断哪些居民属于制度保障对象,即准入标准问题。国际上,政府通常利用住房可支付能力来评价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大小。住房可支付能力强的居民住房负担较轻,可以通过市场满足自身的住房消费需求,而住房可支付能力弱的居民住房负担较重,居住条件往往较差,需要政府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
现实中,一些国家通过住房消费支出份额,即租金收入比来测度居民的住房可支付能力,根据住房可支付能力强弱识别保障对象,如美国和德国。然而,在具体应用中,租金收入比却存在缺陷。如当居民收入相对较低时,为了维持必要的非住房消费,只能租住面积狭小的住房,其租金收入比却很小,容易低估该居民的住房困难程度;另外,当收入相对较高居民偏好于奢侈性住房时,即使租金收入比较大,其生活水平仍能保持较高水准,从而利用租金收入比指标容易高估其住房困难程度。
针对这一缺陷,我们可利用合理住房消费标准进行矫正,即采用住房消费支出份额、城市最低居住面积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划分准入标准。假定住房消费支出份额的准入标准为ab,城市最低居住面积标准为Hl,城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Hs。那么,住房保障对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Hl的申请对象;另一类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介于Hl与Hs之间,且住房消费支出份额不低于ab的申请对象。
(二)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的界定,即准入标准的划分,取决于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政府财政支付能力是指政府财政可用于住房保障的投入占住房保障所需资金的比例。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与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相匹配,与住房市场的发展相协调。
(20)
(21)
根据式(5)、式(17)、式(18)和式(19),式(21)可变为:
(22)
简单起见,令ad=1,即Sd2=0,可得:
(23)
(24)
根据式(20)和式(22),可得准入标准与财政支付能力的关系:
(25)
因此,补贴范围大小取决于住房保障的财政预算支出和财政支付能力。在财政预算支出给定情况下,准入标准与住房保障需求所需资金呈反向关系,与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呈正向关系。
五、政策建议
以上研究结论表明,目前住房保障应选用配物补租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补贴模式。对于具有一定住房可支付能力的保障对象,应采用“价格支持”的配物补租模式,给予差异化的合理补贴标准,而对于住房可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保障对象,应采用非市场化的实物配租模式,给予相同的补贴标准。准入标准可采用住房消费支出份额与合理住房消费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划分,补贴范围大小取决于住房保障的财政预算支出和财政支付能力。基于研究结论,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革和创新:
(一)加快推进现有住房保障供给并轨,构建租赁式住房保障体系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设计与实践具有典型的问题导向性,是一种“补丁式”的制度设计,使得现有保障体系难以达到改革初衷而备受质疑,现有多轨并存的住房保障供给体系,既加大了住房保障管理的难度,又造成了住房保障资源分配的不公。住房保障供给体系的改革,涉及保障利益的调整与重构,为避免政策变动带来的改革阻力,降低并轨改革引起的制度变迁成本,宜采用“渐进式”改革方式,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构建从产权式保障为主过渡到以租赁保障为主的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住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住有所居”的社会目标。同时,通过减免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等政策降低房屋租赁税负水平,引导社会为保障对象提供可供租赁的社会住房,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租赁式住房保障体系。这样既可降低整个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成本,又可发挥市场机制配置住房资源,符合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科学制定准入标准,动态调整住房保障的补贴范围
现有准入标准主要是依据家庭人均收入和居住面积等指标,忽视了市场价格变动对保障对象住房可支付能力的影响,与住房保障本质相违背。同时,现有住房保障的受益群体为城镇户籍居民,没有涵盖广大非户籍居民,不符合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属性。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应逐步取消对户籍的限制,以住房消费支出份额、合理住房消费标准为指标设定住房保障的准入标准。此外,在界定补贴范围过程中,各地政府缺乏对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居民支付能力的综合考虑,从而产生“过度保障”与“应保未保”现象同时存在,导致住房保障的整体运行效率低下。中央政府应本着因地制宜原则,将住房消费支出份额的准入标准、城市最低居住面积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权下放到地方,允许各地政府结合自身的住房保障需求以及财政负担能力,动态调整住房保障的补贴范围。
(三)从中长期看,应构建市场化的租赁补贴为主的补贴体系
现阶段,我国住房保障的政策目标应侧重于提升居住水平,宜以“配物补租、实物配租”为主。但是,配物补租、实物配租模式虽说作用直接,对居住水平提升有显著的激励作用,但其缺点是扭曲市场信号,损害社会福利,加重政府财政负担。因此,从兼顾住房保障公平与效率、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来看,补贴模式应逐步转向市场导向、福利水平改善显著的租赁补贴模式,构建市场化的租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补贴体系。同时,补贴标准应依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消费支出份额大小制定“反梯度、多层次、租补分离”的补贴标准体系,构建公平且富有效率的住房补贴政策,使得补贴标准体系呈现缓坡形态,减轻保障对象对住房补贴的依赖程度,防止福利陷阱出现,以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Kemp, P. A. “The Role and Design of Income-Related Housing Allowance.”InternationalSocialSecurityReview53, no.3 (2000): 43-57; 景娟、刘志林、满燕云:《低收入住房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需求方补贴》,《城市发展研究》2010年第6期。
②宋博通:《政府兴建住房与货币补贴成本比较研究》,《深圳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Olsen, E. O. “Should the Housing Voucher Program Be Converted to a Block Grant?”HousingPolicyDebate14, no.3 (2003): 283-293; Priemus, H. “Rent Subsidies in the USA and Housing Allowances in the Netherlands: Worlds Apart.”InternationalJournalofUrbanandRegionalResearch24, no.3 (2000): 700-712; Leung, C. K. Y., Sarpca, S. and Yilmaz, K. “Public Housing Units vs. Housing Vouchers: Accessibility, Local Public Goods, and Welfare.”JournalofHousingEconomics21, no.4 (2012): 310-321.
③Apgar, W. C. “Which Housing Policy Is Best?”HousingPolicyDebate1, no.1 (1990): 1-32; 徐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选择运用》,《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④曹丽娟:《关于我国城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制定的思考》,《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11期。
⑤赵青松、李宁、邓小鹏:《公共租赁房梯度租金模型及算例分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2期。
⑥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城市与房地产经济研究室课题组:《建立多层次的中国住房公共政策体系》,《财贸经济》2008年第1期;李辉婕、张腾:《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住房保障》,《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15期。
⑦郭玉坤、杨坤:《住房保障对象划分研究》,《城市发展研究》2009年第9期;汤腊梅:《基于住房支付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的界定》,《城市发展研究》2010年第10期。
⑧邹晓燕、叶剑平、李子松:《住房保障范围界定问题分析及改进意见》,《城市发展研究》2010年第9期。
⑨董昕:《动态趋势与结构性差异:中国住房市场支付能力的综合测度》,《经济管理》2012年第6期。
⑩陈杰、朱旭丰:《住房负担能力测度方法研究综述》,《城市问题》2010年第2期。
责任编辑 张静
Study on the Mode, Standard and Coverage of Housing Subsidy
Deng Hongqian1,2Jia Fulin1
(1.Real Estate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Hubei,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2.Schoo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Hubei Normal University, Huangshi 435002)
Firstly,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choice behaviors of security objects under different subsidy modes by using the consumer choice model, and chooses a suitable mode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 China. Secondly, this paper builds the housing subsidy efficiency and equitable evaluation functions by using living space and welfare indicators, and deduces the reasonable subsidy standards. Finall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ccession standard by using the measurement indicator of housing affordability, and determines the subsidy coverage combined with government fiscal affordability. The results show that government should adopt the “rent now, subsidy later” mode combined with project-based subsidy, develop a subsidy standard system with multi-level and anti-gradient based on the security object’s housing affordability, and determine the subsidy coverage by using the share of housing consumption expenditure and the reasonable housing consumption standards according to the government’s fiscal capacity and budget expenditure.
housing security; subsidy mode; subsidy standard; subsidy coverage
2015-06-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住房保障问题与改革创新研究”(11&ZD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