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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方式与乡村社会规则的构成
——以广东某村的信仰关系为例

2015-05-08刘友富

关键词:宗教信仰宗族教会

刘友富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上海200241)

信仰方式与乡村社会规则的构成
——以广东某村的信仰关系为例

刘友富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上海200241)

借鉴吉登斯结构二重性理论,围绕宗教信仰与宗族关系、宗教信仰与基层公共权威、村内认同机制与村落政治等几个层面的交往展开讨论。对广东某村庄社会资源及其分配关系进行分析,说明处在不同结构中的信仰行动者在资源获取过程中,往往能够调动其不同层面的社会关系,从而导致不同资源之间的转换。与此相应,不同信仰方式中的资源和规则的整合关系,也会建构不同宗教或民间信仰的信仰方式及其信仰结构内资源和规则的组合方式。这种组合形式,最终会使那种超越乡村宗族利益、宗教信仰关系之上的公共规则难以构成。

乡村宗族;信仰格局;资源配置格局;公共规则

一、信仰的资源及其使用规则

在当代中国,信仰是一个歧义多出的社会现象,可以运用在不同的语境之中。虽然有着不同的理解方式,但是作为一种信仰系统或意义系统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必须具有两个不同条件:一是,形成一套“头脑中假想的宇宙秩序”;二是,把“宇宙秩序的镜像投射到人类经验的层面”。宇宙秩序关涉到人们的意义系统等级的问题,借助于不同的象征形式体现出来。作为象征载体的信仰结构在具体的实践表达中往往受其社会情境和资源分配格局的影响。

吉登斯将资源分为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配置性资源是指权力生成过程中所需要的物质资源。权威性资源是指权力生成过程中所需要的非物质资源,能影响其他行动者活动能力的资源。信仰资源是指那些能够为信仰群体的排列,提供信仰方式之间区别与等级,同时还通过鼓励被统治者接受现存的社会区分等级而把社会的等级排列合法化的资源。简而言之,就是能够为不平等社会提供合法性证明的权威性资源。

本文借助于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讨论处在不同宗族结构及多元宗教信仰结构中的信仰者,如何利用村庄宗族关系来获取相关的资源,以左右不同的信仰关系。宗族结构及其村庄社会关联,在此村落中对于资源配置、使用、转换过程的地位与作用,导致了一个村落中信仰关系的交织、重叠、甚至冲突或整合。本文认为,信仰结构是信仰资源与信仰规则反复使用的结果。信仰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规则,导致信仰交往、不同的信仰资源及其不同的使用规则。

二、基本信仰关系

A村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某地区,是一个建立在自然村落基础上的行政村。从宗族与宗教信仰的构成来看,全村有五大宗族,属于典型的南方宗族型村庄,每个宗族都有宗祠。宗族的成员遍及海外,形成了非常典型的侨乡。其中,宗族人数最多为L氏宗族,人数为8 400人左右,占全村人口的70%。

该村本土民间信仰为“拜老爷”,*拜老爷是潮汕地区一种非常普遍的民间信仰,这里的“拜”是指一种对地方神明的祭祀活动,根据神明的等级来决定祭拜的规模,既有个人和家庭的私人崇拜活动,也有由地方精英组织的规模巨大的公开祭祀和游神赛会活动。祭拜的对象既包括佛教、道教的神明,也包括祖先崇拜和地方各类神明。参胡卫清.苦难与信仰:近代潮汕基督徒的宗教经验[M].北京:北京:三联出版社,2013.2.该村村委会成员中,多以“拜老爷”为主。另外还包括基督教信仰、天主教信仰。全村建有两座教堂,分别属于基督教和天主教,还有16处拜老爷的烧香点及各个宗族的祠堂。该村最大的宗族中的L氏成员,宗教信仰关系最为复杂,宗族内不同的房支信仰三种不同宗教,宗族人口中三种不同信仰者各占1/3,而其他宗族的宗教信仰相对单一主要以“拜老爷信仰”为主。

自从1860年—1900年间传入了基督教和天主教之后,该村的信仰关系就显得格外的复杂。已有研究表明,“在一个乡村械斗频发的农村社会,同一宗族不同房支皈信不同教会,最终形成了典型的宗族型教会。”[1]

该村借助于宗族、祠堂和教会等,村庄内外的宗族关系与宗教信仰关系得以维系。华侨、村外经济精英对该村权力格局的变迁、祠堂修建、宗教信仰公共资源的获取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而村内宗族成员借助于村庄宗族关系,控制了该村资源分配转化,从而直接影响了该村的政治权威、宗族权威、乃至信仰权威和公共交往规则的建构。

三、宗族结构中的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如何成为宗族内房支之间成员身份区隔的标志呢?在多元宗教信仰的背景下,宗教资源、宗族内的资源影响村民的婚姻选择。

(一)婚姻关系中的信仰考量

对A村的调查结果反映,该村婚姻大部分都是父母托人介绍或婚介所介绍。婚介所或介绍人会权衡男女双方宗教信仰,一般情况下,双方宗教信仰相同,成功的概率会很高。大多数村民都会从与自己信仰相同的人中选择配偶,不同信仰者之间的通婚概率非常低。

村中老人回忆,早期基督教和天主教的传教士利用教会网络资源,地方官员都要对其礼让三分。“特别是早年加入教会的宗族成员利用教会资源参与地方社会资源和权力的争夺,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2]当这种早期宗教信仰上的身份区隔,成为集体无意识后,深刻地影响了村民婚姻中的信仰选择。最终形成了基督徒和天主教徒男性可以娶拜老爷的女性;而信仰基督教的女性不嫁给拜老爷的男性。此外,村民不愿意改信其他宗教,还与其宗族结构内部资源的分配有关,正如某位村民所讲述的那样。

我从小就生在基督教家庭,父辈起就信基督教。经人介绍,我的老婆就是隔壁ML村的基督徒。我今天能来教会作保安,因为L××是我的房支兄弟。他见我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特地把这个位置留给我。*2014年7月24日对LLD的调查访谈。

我从小就是拜神,来广东打工的时候,朋友介绍认识了我老婆,她家也是拜老爷。我和书记是同一房的,书记对其他人很凶,但对我们这房的人非常好。当年我刚来该村时,书记提供了很多的帮助,包括孩子的入学问题及宅基地的试用。如果我不拜老爷了,我们房支的人就不会再和我交往了。*2014年8月6日对LLG的调查访谈。

这些现象,如同吉登斯指出的那样,“所有的社会行动都以结构存在为前提,同时也以行动的存在为前提,因为‘结构’依赖于人类行为的规则性。社会、共同体或者群体之所谓有‘结构’,只是就人们以常规的、基本可预测的方式行事而言的。每一个人都拥有大量被社会结构化了的知识”[3]。正是宗族结构内部资源来源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宗教信仰的宗族化进程。

(二)宗族权威与教会资源

有学者曾指出,伴随“国家政权建设”的推进,宗族领袖的角色和功能也发生了改变。由“保护型经济”逐渐向“赢利型经济”[4]的转变,这一转变导致了乡村内生秩序和道德评价机制的丧失,宗族领袖成为了谋求私人利益的角色。具有典型华南宗族形态的A村,祠堂、教堂等象征形式,却成为维系村内认同重要的符号和载体。

接下来,本文以A村中最大L氏祖祠的重建为例。试图揭示出该村宗族内外关系、村庄社会与公共权威的互动关系,这些关系网络如何影响祠堂理事会长的地位及其资源转化的能力;而资源的动员及组织能力亦能反映出该村不同宗族关系与不同信仰关系对规则和资源的影响。

作为现任祠堂理事会会长*为行文方便,文中提及的“会长”都指代祠堂理事会会长。出生于基督教家庭。所在房支人丁兴旺,成年壮丁多达500人。房支内成员绝大多数为基督徒,其中包括现任基督教会负责人。会长的三弟是一个富有的深圳珠宝商人,同时也是一个虔诚的基督徒。虽然他身处深圳,但他十分热衷于该村基督教会、宗族内事务。最为关键的是他每次捐献均需与会长商议。会长成为了其弟在村中事务的代理人。

在基督教会负责人看来,会长是一个又爱又恨的同一房支的基督徒。“跪着给祖先礼拜,吃祭拜祖先的食物,几乎不去参加教堂礼拜”,*2014年8月5日对JLZ的调查访谈。这是一个宗族成员最普通的事情,但对于基督教而言,则是一件最难以接受的事情。

虔诚的基督徒认为,会长只是个“挂名基督徒”。*当地人基督徒将那些从小出生于基督徒家庭中的人,几乎不来教会做礼拜的人,归为“挂名基督徒”,简而言之,就是有名无实,信仰不虔诚的人。教会内部成员对会长的行为嗤之以鼻,这其中也包括教会负责人。与之相反,会长的举动却赢得了宗族内其他宗教的认同。早年天主教和村书记都曾号召宗族内成员重修祠堂,可都没成功,关键在于基督徒不合作,体现为不捐款。然而,会长如何让基督徒捐款配合参与祠堂重建呢?

发生于1999年教会重建及2006年教会购地两次重大事件,考验着教会负责人的领导力及号召力。教会重建过程中,他们号召所有基督徒为教会作贡献。会长的三弟等几位经济实力雄厚的基督徒,成为需要主动联络的对象。最初他本打算捐几万元给教会,后来他们找到了会长,会长兄弟商量后,最终捐款高达20多万。

2006年的教会买地过程中,教会负责人利用书记和会长的私人关系,基督教会花费50万元,从书记手中购得廉价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

这就使被卷入“人情困境”[5]中的教会负责人,在面对祖先崇拜和祠堂捐款等问题上的让步。作为教会负责人,能否顺利获取教会用地,影响着教会负责人权威的建构。虽可借助教会内部信仰网络获取资源,可实际资源量的多少,则完全依赖于宗族内兄弟关系的同一性。

但会长作为宗族的负责人,却能够左右教会资源,这种在宗族中掌握资源的地位与功能,此时却被转换成为对教会资源的掌握能力,由此可见,宗族的运作规则直接影响了教会资源的配置规则,甚至影响到教会权威建构。

吉登斯指出,支配关系产生于两种不同类型资源的调集:“配置型资源和权威性资源所产生的控制能力”[6]。该会长借助于他与村支书之间形成的私人交往规则,最终影响了土地这种配置型资源的分配结果,成功树立了在宗族内的威望,甚至直接影响了基督教教会内部的资源分配,导致了教会结构内交往规则的变化。

四、村庄资源及其配置规则

在一个宗族关系、宗教信仰关系极其复杂的村落,作为该村公共资源的合法管理者的村委会,在资源分配中具体规则运作逻辑有何特点。下文将从宗族、宗教信仰与党员构成;信仰关系与村委会构成;信仰关系和配置资源土地等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信仰关系与村庄权威的构成

A村现有中共党员108人,L氏宗族的党员占80%,而其他人数较少的宗族党员人数占20%。从宗族内部房支党员的分布来看,L氏宗族的党员中70%来自于书记同一房支成员,其他30%来源于L氏宗族内不同的房支。这些党员中有81%的党员信老爷,9.5%的党员是基督徒,剩下9.5%的党员为天主教徒。其中,由于1991年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规定党员不能有宗教信仰,因此,基督徒党员和天主教徒党员明显比老爷信仰党员少;而那些拜老爷者更多是将其信仰视为一种民俗文化活动。

据调查,在党员资格认定上村书记起决定作用。正如一位基督徒党员所讲述那样。“谁能入党不是党代会投票决定的,而是书记说了算,换句话说书记同意谁,谁就可以入。所以书记所在房支内党员就特别多”*2014年7月29日对JLQ的调查访谈。。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该村的基督徒和天主教徒与村庄党员的关系所保持的距离,促使信宗教的村民与村干部的交往关系具有了距离,同时也为民间老爷信仰者能够在村庄里说话管用提供了客观有利的条件。

但村支书的权威,得益于L氏宗族掌握了该村的权威性资源。权威性资源的分配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进行分配,最终村落政治被书记及所在房支所掌控。“宗族势力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方面就是对农村党支部的控制。表现为在党员发展上,或干脆长期不发展党员或者只发展家族党员”。[7]

L氏宗族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党员干部这一“政治资源”的控制,宗族内交往规则就能够直接转换成为村庄的资源配置规则,不仅把党内事务作为家族事情来处理,同时也把基督宗教的教会事务也当作宗族事务来处理了。村庄资源的分配,就按照个体以及信仰关系在该宗族中的地位来分享。由此一来,基层干部组织及其村庄的信仰群体,同时都变成了“族人俱乐部”[8]。

(二)信仰关系与公共职位分配规则

宗族关系对于村庄资源的支配,同时还表现在村庄干部候选人的产生、换届以及村委会职位的分布等层面。

表1 村党代会成员及村委会候选人来源统计表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代表大会法定人数应在76—222人之间,而实际上人数只有50人,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该村用党员代表大会替代了村民代表委员会,非党员的村民的参政权利被剥夺了。

从候选人产生的宗族来源来看,最终7位候选人都来自于L氏宗族内部,且7人中6人与书记是同一房支成员。

这样的结果,是在村民的意料之中。村民指出:“换届选举只是个形式,铁打的书记,流水的选举。反正每届村委会就是前任村委会的成员,只要书记不换,换谁都没有用。”*2014年8月1日对JLD的调查访谈。

在整个村落政治资源分配格局中,宗族之间与宗族内部之间权威性资源分布的极度不均。表现为“人们基于所获得社会资源的多少被分成不同的群体。而这种不平等体系往往是结构化的”。[9]这其中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更与该村缺乏不同宗族、不同信仰之间利益博弈和竞争关系有关。虽有不同宗教信仰,但不同信仰群体之间缺乏利益博弈和竞争过程,村落政治格局被宗族内房支操控,“老爷信仰”作为一种权力象征的形式表现了出来,背后是与资源、权力的格局相适应。这样的宗族关系和信仰格局最终导致公共资源分配上的差异性。

(三)信仰关系与公共资源的分配

作为全村最重要的三种宗教信仰类型,在谋求各自信仰表达和实践空间——土地问题上存在明显差别。如果说,“信仰是一种权力关系的建构”,[10]那么,在信仰关系与资源分配之中,这种权力表现为一种象征性权力,是建构何谓神圣性的权力。正是这种能够支配资源分配与使用方式的象征权力,谁在此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谁就能够呈现相应的神圣性。而神圣性权力建构与处在不同结构中行动者,所运用的资源和规则的组合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基于不同规则和资源的组合方式,从而构成了不同的信仰结构。

表2 该村三教用地分配使用表

从该村表格中发现,不同宗教信仰者获取资源的方式和策略差异明显。总体上看,三种信仰关系与村书记之间明显形成了前者对后者的权力依赖关系,在这样的单边垄断格局中,基于宗族血缘关系远近的差异,最终影响资源获取方式上的差异。正如一位基督徒所描述的那样,“会长的弟弟之所以愿意捐款给教会,并不完全他本身是基督徒,而是因为我们教会的负责人和他们是同一个房支的成员。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他哥哥会长在其中的作用。我们这边长兄如父。”*2014年8月1日对LLG的调查访谈。

作为交换条件,基督教会负责浇筑了教堂前的村中公路。调查发现,天主教会也从村中花几百万高价购买了一块土地。当年买地的钱款主要来源于海外天主教徒的捐助,但是由于信仰天主教的房支人丁不旺。购买的价格非常高,交换条件也远比基督教和老爷理事会苛刻。一位天主教村民这样描述。

天主教教徒虽然有钱,但是那些有钱的人都在海外,最重要的是那些留在村中的海外华侨的房支成员人丁不兴旺,远远不如会长房支人丁兴旺程度。所以在买到的时候村书记以及他所在的房支可以讹诈他们。所以光有钱没有用,在村中还必须人丁兴旺。*2014年8月5日对天主教徒的调查访谈。

从表格中反映出,只有老爷理事会的用地是免费使用。调查中得知,当年老爷理事会会长是村书记的父亲,充分利用了“父子关系同一性结构”以及在此结构中的公共资源。村民们还反映,村书记为了平衡教会与理事会之间的关系,老爷理事会也筹资修建了村中公路。

出资修路本应属于村委会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可公共经费被转嫁到各大宗教团体来承担。而作为履行公共职能的村委会成员利用机会谎报材料,以获取上级政府财政补贴,而这些财政补贴很大部分最终都落入了村委会成员的口袋。

显而易见,在一个村内认同度极高的宗族型村落,传统宗族社会“父子同一性关系”发挥着重大影响,甚至使这样的交往规则超越了公共交往规则。

公共权力原本应按照“中立于任何特权,区别于服务任何专门团体”[11]的特殊利益的公共规则来分配公共资源。由于缺少利益的博弈,公共规则无法超越宗族内交往规则。这说明,“当代中国宗教的社会实质问题,不仅仅体现为宗教生态问题,更多的体现为宗教信仰与社会权力的关系问题。[12]

(四)维权上访与资源规则

村干部对于村庄资源的垄断,大多体现为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而这直接导致了维权上访。这一上访过程,正好反映了该村公共配置型资源在分配规则层面所存在的问题。至于上访群体中成员的信仰构成,也同时说明了上访群体与宗族关系、宗教信仰之间内在矛盾,说明了不同信仰关系、不同资源配置规则,直接影响了该村的权力格局和信仰结构。

1.村集体土地的流转现象

表3 该村违法用地统计表

表格数据,真实地反映了该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这些违法用地,大部分被廉价的变卖,而所获收益,最终则被村委会成员所瓜分。其中,村书记是最大的获利者,据村民反映以及《法制日报》的报道,书记在本村有好几套豪宅,小汽车都有4辆,其中有奔驰和宝马等豪车。书记的孩子也被送往英国留学。此外,村支书在深圳和广州还有自己的豪宅和公司。另外,现任村委会的成员大都占有了少量集体土地。

20世纪80年代初,具有“村庄强人”特征的书记到处招商引资帮助村民脱贫致富,如今村中很多的印染厂就是20世纪80年代引入的。伴随汕头经济的发展,村集体的土地迅速升值,极大刺激了该村书记招商引资以及村外华侨投资的欲望。在此层面,“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约束性和惩戒性,保证了资源分配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13]作为该村公共权力象征的村书记,如何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宗族特殊利益间进行平衡,无疑就影响着乡村社会规则的形成。

一位村民这样说,“早年只要有钱就可以从书记那里买地。不同的土地有不同的价格,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在于是否和书记是亲戚,如果是书记所在房支的成员,土地价格就非常便宜甚至可以免费使用。我当年建房的地皮就是书记送给我的,没有出钱,因为我和他是同一个房支的”*2014年7月28日对JLD的调查访谈。。

而那些与书记没有血缘关系也缺乏私人交往关系的其他村民而言,想购买村中的土地,就面临着坐地起价的情况。一位村民这样描述当年自己的购地经历。“如果和书记没有亲戚关系,那就多出点钱,才能买到村里的土地,要想买到便宜点的土地就需要给书记送礼,有时候一块地可能只要10万可以买下来,送礼给书记就要花几万”。*2014年8月3日对LZG的调查访谈。

同一房支血缘关系较远的成员或宗族内有一定交往的成员,人情关系往往影响着土地价格的高低;而那些处在五代以内的核心成员,依照情感性关系进行互动,情感维系是主要考量依据。而对于那些没钱购买土地又不能借助于村庄社会关联来建立与书记的私人交往关系的村民而言,处境非常糟糕,甚至成为了被宰割的对象。公共集体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了会长为首房支的不满,处在相对剥夺状态的村民纷纷加入上访团,村民希望通过上访逆转该村权力秩序,进而改变现有集体资源分配秩序。

2.农民上访群体的构成

表4 上访团成员身份构成表

数据显示,15位上访团成员中有11位来自于信仰基督教的李氏宗族某房,其他4位成员来自于信仰天主教和老爷信仰者。上访团主要负责人为会长和一位天主教徒。

正如村民所描述的那样,“会长所在的房头,村内人丁兴旺,壮丁人数500人左右与书记所在房头壮丁人数相当。此外,会长的父亲是前任村书记,会长也想成为村委会成员,这样他就可以为自己家庭和所在房头谋取更多的公共资源。可是村落政治全部被村书记所垄断,别无它法,只能寄希望于上访来改变村庄秩序”。*2014年7月23日对JLD的调查访谈。整个上访团内部,分工明确。由于文化水平低下,会长主要负责筹集上访资金,天主教徒则负责联系上访单位和准备上访文书和材料。

在这里,早期的上访更多体现出“以法抗争”的特点。“以法抗争”通常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14]。由于遭受村书记以及被书记房支成员的收买或打击报复,很多成员陆续退出了上访团。

1999年下半年,该村的会长也退出了上访团,利用其三弟与村书记的商业伙伴关系,最终修复了会长和书记之间的关系。但是,人际关系的修复则为会长非法购地提供了便利。正如村民所说“其三弟对会长说,担村干部干什么,担任村干部也是为了挣钱。只要能挣钱就行”*2014年7月29日对JLG的调查访谈。。

调查得知,整个上访团内部最大的获益者是会长以及房支。借助于上访,打破了村书记及其房支对全村集体土地的垄断格局。同时,基督教会也共享了会长与书记之间的关系网络,为教会廉价购地提供了便利。相比较而言,信仰天主教会的房支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从整个上访团内部运作逻辑来看,村外宗族关系固然可以对村落政治产生影响,但是能否产生实质性作用关键还在于村内宗族之间、宗族内部房头之间势力的较量,较量的结果成为了决定不同宗族之间、同一宗族房支间、不同信仰间资源分配差异的根本原因。表面上看似乎是不同信仰关系及其交往之矛盾所导致的上访问题,本质上则是不同宗教信仰背景下的宗族资源占有的不平衡所导致的。

3.上访生存策略

由于会长的退出,上访运作资金链断裂。后续上访运作模式的运作,上访方式以及维权技术的革新,使现有村落政治格局和信仰格局发生了变化。

早期的维权抗争过程中,书记除了运用权力与利益的关系网来保护自身外,主要通过动员宗族的势力阻止上访群众以及上访户其他家庭成员。这个时候,宗族成员就成为书记的同伙人,共享了会长三弟和权力与利益的关系网,这些关系网络的使用确保了这一村书记宝座的稳定。

如果说,该村的早期上访更多是“以法抗争”,那么,2006年以后的上访维权更多的体现出了依法维权的特征。“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而且它一般是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15]

2009年以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维权成为一种新时尚。新兴传媒的使用大大节约了上访的成本,技术上的革新突破了传统的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截访情况很难再发生。正如天主教徒所描述的那样,“我之前有个新浪博客,每天的访问量达到20万,我不用出门就可以把相关信息传播到了全国乃至全世界。”*2014年8月1日对天主教徒的调查访谈。利用本村宗族势力阻止上访群众的策略,失去了往日的效用。

十八大以后,党和政府强大有力的反腐行动,对当地政界产生了影响。2014年6月30日,《法制日报》第四版报道了“该村违法用地再调查”,造成了地方上的轰动效应。当地纪委迫于舆论压力撤销了2014年2月换届过程中高票当选的村委会书记的职务。然而,由于当年在购地过程中与村书记交换中交易成本上的差异,这就导致了村书记的权威一旦消褪,村落的权力与利益格局就发生了动摇。村庄中无论哪一种宗教信仰的成员都不愿意接手从村支书手里留下来的烂摊子。一方面,是基督教会和天主教会表现为对村公共事务的淡漠,一方面,是当前村民面临着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时,三种信仰负责人的思想很统一起来,他们都不愿意共同参与村里的公共事务。

五、结 语

基督宗教、拜老爷的民间信仰在该村的具体情况与发展历程,它们所具有的一个最主要特征,就是以宗族成员的方式,宗族群体的方式作为基础。信仰关系,同时也是不同宗族成员之间某种身份认同的标志;但是,在各种不同资源的获取过程中,宗族关系始终还是宗族成员之间最好的身份认同规则,能够超越于不同信仰关系之上。

不同的信仰关系之间、宗族成员之间,能否构成一种超越于特殊的“利益”的交往规则?那种带有“中立(非集团利益)性,普遍主义(非个人/特殊性)原则、标准性、公开性和公共性”[16]等特征的公共交往规则,能否在此类关系之中建构起来,这就构成了本文所讨论的核心问题。

从该村宗教信仰关系的宗族化特点来看,宗族原则成为该村信仰资源的分配规则、使用原则,信仰关系始终依附在宗族关系之上,族群的关系及其原则,还在资源的掌握与配置过程中发挥有非常重大的作用。这样,信仰关系之中就构成了另外一种规则:凡我族类,虽有异信;但有同利,其心无异。

原本具有超越家族血缘、地缘利益的信仰原则,被迫遵循着宗族内交往规则和逻辑。换言之,该村之中人与人的关系,在不同程度上被投射到人神关系之中,影响了信仰关系的神圣性建构。一旦各种信仰资源,被特定的个人权威所整合,这就会引起信仰关系的变异,导致其神圣性及其象征功能的减低。这套建立在宗族关系私人性、特殊性的交往规则,已经严重影响、制约了该村不同信仰之间、不同宗族成员之间、不同利益关系之间公共交往规则的形成。

至于作为公共权威象征的村委会,其应该具有的独特性在于,它与权力与利益的双重联系:“一方面,公共权威必定经过社会竞争行动产生,基于各自特殊利益的信仰、宗族之间竞争博弈,最后彼此妥协的结果。另一方面,其服务对象和代表性又必须超越于特定的利益群体范围,成为一个中立于不同利益竞争的“中间”机构”[17]。调查发现,宗族关系垄断下的资源分配格局,缺乏多元利益集团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同时也缺乏利益博弈基础上形成的公共理性,最后导致在该村信仰格局、宗族关系、权力交换中无法形成一种公共交往规则。

[1][2]李榭熙.圣经与枪炮——基督教与潮州社会(1860-1900年)[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80-95,80-95.

[3]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5.

[4]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37.

[5]黄光国,胡先缙.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8.

[6]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北京:三联出版社,1997.99.

[7][8]于建嵘.要警惕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J].江苏社会科学,2000,(4).

[9]马丁·N·麦格.族群社会学:美国及全球视野下的种族和族群关系[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31.

[10]李向平.中国信仰社会学论稿[M].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3.5.

[11][13][16][17]张静.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8,10,14,11-12.

[12]李向平.宗教生态,还是权力生态:从当代中国的“生态论”思潮谈起[J].上海大学学报,2011,(1).

[14][15]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4.

(责任编辑 杨士宏 责任校对 包宝泉)

Belief Mode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gulations in Countryside——Case Study of Beliefs Relationship in X Village of Guangdong Province

Liu Youfu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By referring to Antony Giddens' duality of 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mmunications between religious belief and relig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igious belief and public authority at basic level, between intra-village identity and village politics. By analyzing social resources and resources distribution in X village of Guangdong province, the article shows that in resources acquisition, believers in different structure will manoeuver social relations at different levels, and thus leads to the transferring of different resources. Accordingly, integration relationship of resources and regulations in different beliefs will construct different modes of religious or folk beliefs, and integration modes of resources and regulations within a certain belief. This very integration mode will make it hard to construct public regulations beyond the interests of urban clans and religious beliefs relationship.

rural clan; beliefs pattern; resources allocation pattern; public regulations

2015-05-2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间信仰研究”(项目编号:10&ZD113);“现阶段我国社会大众精神文化生活调查研究”(项目编号:12&ZD012)

刘友富(1984—),男,湖南益阳人,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宗教社会学研究。

B91

A

1001-5140(2015)04-00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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