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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离开事故现场能否认定交通肇事罪逃逸

2015-05-07李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3期
关键词:肇事罪事故现场肇事者

李明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醉酒后驾车将一人撞死,后将尸体搬至肇事现场不远的一处阴沟里,藏尸之后返回现场,将死者的衣裤扔到不远处的地方,再次回到现场。此时接群众报警的交警正好赶到,交警询问其事故经过,王某谎称其撞到一辆电瓶车,但因无大碍,赔偿了电瓶车主2000元钱,电瓶车主就自行离开了。交警怀疑王某的说法,未让其离开,之后调查清楚了上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在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面不存在分歧,焦点在于王某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逃逸。

[速解]本文认为,王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理由如下:

一、逃逸并不表明肇事者一定要逃离事故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中明确了逃逸的定义,但并没有明确逃逸是否必须要逃离现场。逃逸在外延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自事故现场逃跑,不在现场。广义的逃逸行为不仅包括自事故现场逃跑离开,还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因此,逃逸并不等同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内涵大于此。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无疑是逃逸的一种最直观的表现形式,但逃逸的情形并非仅限于此。在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逃离现场的行为能够得出其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结论,如果肇事者留在现场,根据在案证据无法得出其要逃跑的结论,也就不能认定有逃逸情节。有些案件中,虽然肇事者没有完成逃离现场的行为,但通过肇事者的行为以及在案的证据分析,能够得出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结论的,依然应当认定逃逸。如在现场发动汽车准备逃跑而被抓获或已经发动汽车开出极短距离但未离开现场被抓获,同样表明肇事者有逃跑的行为,仍然应当认定逃逸。

因此,认定逃逸与否的关键并非肇事者有否逃离现场,而是要分析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所作所为,结合在案证据,看能否得出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结论。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

犯罪未遂、既遂是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未遂、既遂形态,只有成立不成立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本身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区分,作为交通肇事罪法定加重情节的“逃逸”,同样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逃跑行为一经实施就应认定有逃逸情节,而不能以逃跑有无完成作为评判是否逃逸的标准。

三、王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在明晰上述两点后,再来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就非常清楚明了了。王某在撞人后未履行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义务,而是隐藏尸体,完全破坏了现场,在交警到来时,其又谎称撞的是电动自行车,事故已经自行处理完毕,电动自行车主已经离开现场,上述一系列行为充分表明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已经准备逃跑,如果交警未至现场,其驾车逃离现场是必然要发生的结果,交警的到来使得其逃跑行为未能继续。王某在肇事后冷静地隐藏尸体、衣物,在交警到来时虚构事故处理完毕蒙骗交警,王某的行为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大。因此,王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当认定其有逃逸情节。

当然,在实务操作中,对于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未逃离现场的“逃逸”认定要进行严格把握,不能仅因肇事者有过逃跑的念头就认定有逃逸情节,要根据肇事者的行为以及在案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看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有否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客观行为,只有在二者均符合时才能认定有逃逸情节。

综上,笔者认为王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认定逃逸情节。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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