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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研法则的功能及其启示
——基于刑事司法视角

2015-05-05

治理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对象研究

□ 王 洁

美国科研法则的功能及其启示
——基于刑事司法视角

□ 王 洁

科研法则是研究人员在科研活动中所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其不仅用来保护科研人员以及科研对象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规范科研活动,为提高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服务。美国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通过对科研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极好地保护了被调研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其国家整体科研水平。当下,中国缺乏有效的科研法则,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去规范科研活动,理顺科研机制,培养自由的思想市场,以此来提高国家整体科研实力。

科研法则;刑事司法;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权利保护;思想市场

科研是“在实证精神和理性精神指引下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探索、求知的活动”①北京市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领导小组编:《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简明读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科研法则是研究人员在科研活动中所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刑事司法研究所调查的对象往往涉及到犯罪或越轨行为,而这些行为都是被调查对象想尽力掩藏或者不予公开的。研究刑事司法现象,公开调研所获得的数据,有可能暴露被调查者的隐私或前科,从而侵害被调查者的权益。由此,一方面要尽可能公开数据,以利于制定合理的刑事司法政策;另一方面,也要慎重使用相关刑事司法数据,合理限制此类数据的使用主体、应用途径。这里面涉及到三个问题,其一,如何保护研究对象;其二,如何保护研究者;其三,如何保护国家利益。对于国家利益的保护主要依据《国家保密法》,在此不展开讨论。而关于研究者的保护和研究对象的保护,国内除了普通的民事法规之外,并没有更为细致的针对学术调查研究的特别规定,在此选取美国的相关规定予以介绍,望有利于国内相关规则的制定。

一、保护研究对象

美国的刑事司法领域一直重视实证研究,重视用数据资料揭示犯罪与刑事司法的关系,同时,也重视对研究对象的保护,且业已达到较高的水平。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不断完善,逐渐发展的结果。

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界所进行的实证研究遇到了一些具有争议的事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例子是二战前德国纳粹份子在纽伦堡实施的研究和1932年至1972年间,在美国阿拉巴马州的公共健康服务部门对贫困黑人男性实施的梅毒研究②王占军、刘娜:《教育研究伦理的审查政策——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IRB为例》,《现代教育论丛》,2008年第11期。。

诸多以实证之名而进行的相关研究,给研究对象造成严重损害,这给美国学界敲响了警钟,于是对研究对象的保护被提上议事日程。1966年,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成立了一个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以下简称IRB),其主要负责对学校内部研究课题进行初步审查。1979年,在美国国家生物医学和行为科学研究的人类受试者保护委员会①即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in Biomedical and Behavioral Research.该委员会是由议会设置的第一个美国国家研究伦理学委员会。所提交的《贝尔蒙特报告》中提出了尊重人(respect for persons)、善待人(beneficence)以及正义(justice)核心三原则。这三项核心原则既是美国联邦政府在科研领域进行法律规制的基础,也同时为科学保护被研究对象的权利提供了充分指引。

(一)对研究对象的保密

以人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人进行控制,从而获取相关数据是科研活动中一个重要方法。这种以人类为受试对象的试验曾被广泛应用于心理学、生物学、医学以及相关的物理化学领域,现在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中也很普遍。有研究人员指出,在生物医学试验中,以人为受试对象,是获取医用数据资料最可靠和最有效的方法②包括有助于新药品和医疗程序的开发。;但是,由于试验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试验活动也可能会给被研究对象带来各种无法接受的风险③[美]尼可拉斯·H·斯丹尼克著,曹南燕等译:《科研伦理入门——ORI介绍负责任研究行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由于刑事司法研究所调研的对象往往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对被研究人相关数据信息的泄露更可能导致其被剥夺自由或者生命的高风险。譬如,有一种犯罪地图软件,将各种犯罪记录输入电脑之后,就可以知道哪些地方、哪些小区是犯罪高发地带,哪些地方是毒品交易地,哪些地方是抢劫高发区等等。更重要的是,利用犯罪地图搜索软件,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罪犯或者已经释放的犯人的住址。这毫无疑问会给有犯罪前科的人带来极大的风险:他们可能遭到报复,被歧视,不能回归社会。

因此,尊重研究对象,为研究对象保密是科研法则中最基本的原则。保密内容主要包括研究对象的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以及其它可能通过搜索获取真实身份的信息等。保密方法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尽快销毁任何书面形式的信息,如果确需保存个人信息,也应该将其与原始数据库断开链接,对其重新编码,而没有重新编码的数据不能使用;其次,对提供违法、越轨或者其他敏感信息的研究对象使用证书保密(certificates of confidentiality),证书保密主要是禁止政府对其进行追诉④Oakes J.Michael,“Risks and W rongs in Social Science Research:An Evaluator’s guide to the IRB”,Evaluation Review,2002.。

(二)对研究过程的监督

保护研究对象不仅仅在于不公开被研究人员的隐私,更重要的是在科研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尊重研究对象、善待研究对象,让研究对象受到公正对待,由此需要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监督。在美国,对整个研究过程的监督主要是由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通常由5个或者5个以上来自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员组成,这些委员通常由教授、医生、或者其他科学家、律师、护士等组成,但其中至少包括一位非科学界的人员。他们不仅审查研究计划,而且审查和监督研究行为中涉及学术伦理的相关研究计划是否可行,并且对已经开展的研究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主要目的是保护研究对象⑤Oakes J.Michael,“Risks and W rongs in Social Science Research:An Evaluator’s guide to the IRB”,Evaluation Review,2002.。此处的对象既包括人,也包括动物。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刑事司法研究对象,即人。

1.IRB的运作。如果研究者要拿到联邦的研究经费,其所在的机构就必须设立IRB。在美国每一所高校,都要求有IRB办公室。根据学者统计,现在美国的IRB至少有4000个⑥Oakes J.Michael,“Risks and W rongs in Social Science Research:An Evaluator’s guide to the IRB”,Evaluation Review,2002.。尽管每个机构都有IRB,尽管IRB又是其机构的一部分,但是IRB在其机构内独立地运行,不受机构的主管、人事部门干涉。其之所以能做到独立、公正无偏,一个原因是该评审委员会成员都是自愿参与,他们为了保护研究对象,自愿来做评审、监督工作。

IRB对进行人文研究或者与人相关的研究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研究机构或者研究人员就不能进行问卷调查以及其他数据搜集工作。如果研究人员采取规避IRB方法,暗地进行,那么使用该数据撰写的论文或者其它研究成果,将不会被美国国内任何期刊或者杂志采用。由此可见,IRB的管理与监督方法非常独到,且很高效。

另外,IRB要求研究机构或者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始终遵守IRB的规则。即便在调查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些调整,IRB也要求任何与原方案不同的调整都必须记录下来并向其汇报。只有征得IRB同意后,才能按照调整后的方案实施①Karen J.Schwenzer MD,“Practical Tips for Working Effectively W ith Your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Respiratory Care,2008.。

由此,通过一系列配套规则治理,促使所有研究人员只有在取得IRB同意后,才能真正开始研究,这极大地增强了对研究对象的权利保护。

2.如何与IRB合作。很多研究人员会强调自己的研究权利“不可剥夺”(Inalienable),认为IRB不能干涉自己开展研究(别人)的权利。基于此,IRB的审查自然会被看成是阻碍学术自由的绊脚石。但是,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批评者认为,研究者并没有天然的“不可剥夺”权利去开展与人相关的研究,就像我们不能随便强求某一本期刊发表我们的文章一样。

IRB的严格审查让很多研究人员感到阻力重重,抱怨很多。于是,有研究者专门对此提出了如何和IRB打交道的一些建议(见表1),值得参考:

表1 一些有效的与IRB打交道的技巧②

尽管IRB的确使研究人员增加了很多可能与学术本身无关的额外活动,也可能因为一些与研究人员自身无关的因素而导致研究不能进行,譬如在一些没有IRB的国家如何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的问题就值得探讨,但是,IRB增加了研究的可信度,提升了研究质量,使得民众对科学研究成果的信任度比较高。另外,严格的审批程序也在警示其它相关机构,突出强调即便有丰厚资金支持,也未必能进行科研,未必能获取实际效果。譬如,比尔·盖茨想给某个研究人员经费,让其进行科学研究,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未经IRB批准,该研究人员的成果不能公开发表,即使发表,其他人也不会信任该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

(三)完善保护措施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政府都设有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来探讨新的医学、科学和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该委员会主要提供政策和实践方面的建言,以确保科学研究、医疗服务以及技术创新等活动符合社会要求和道德标准。2011年12月,美国生物伦理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③即The Presidential Comm ission for the Study of Bioethical Issues.该委员会是给美国国家领导人在医学、科学、伦理、宗教、法律和工程方面提供咨询的顾问机构,其对产生于新的生物医学以及相关科技领域中的生物伦理问题提供专业建议。发布题为《符合伦理的科学:保护人类对象研究中的参与者》的报告,强调美国政府应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提高对研究对象的保护。该委员会在总结报告中表示,根据既有公开数据,美国科研法则很好地保护了研究对象的健康、权利和福利,让那些志愿参与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受试对象免受伤害及不道德对待;但是,囿于数据资料的有限性,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提供完全信息,委员会也无法确认所有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均向研究对象提供了最佳保护①Presidential Commission for the Study of Bioethical Issues(2011).Moral Science:Protecting Participants in Human Sub jects Research,P5.。在这份208页的报告中,该委员会提出了14项保护研究对象的建议,其中与美国联邦政府直接相关的建议有11项(见表2):

表2 生物伦理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关于提高保护研究对象水平的建议②

以上列的11条建议,从加强公众参与监督科研活动、强化科研人员责任、补偿科研对象损害、重视社区参与等角度对科研对象进行全方面的保护,其主要法则可以概括为尊重科研对象、善待科研对象、公正处理科研中遇到的问题。这些科研法则的合理性在于其有利于保证科学知识的客观性,真正实现科研服务社会的目的。一方面,其是约束和规范科研人员的行为准则,内化于学校教育和科研训练之中;另一方面,其是被研究对象抵御不当科研行为的有力手段。两方面结合,使得科研对象受到比较全面的保护,这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科研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做出的政治决策的信任度。

二、保护研究人员

接下来的问题是,研究者对调查所得数据如何使用、享有何种权利;如果使用的是国家研究基金,在整个调查研究还没有完全结束之前的数据,如何使用。

(一)复杂的数据搜集程序

在调查所获数据未公开之前,应该对调查研究人员的权利予以保护。

首先,从最初的问卷设计开始,到修改问卷都需要很多精力;其次,写研究计划,找赞助单位申请基金,也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再次,问卷设计完毕,开始问卷调查,调查人员要做跟踪记录,及时登记、反馈各种调查信息,费时费力。最后,录入调查数据,将答题信息输入电脑成为电子数据,也是很麻烦。

通常情况下,数据录入要进行三遍,才能放心使用。譬如美国东北大学何霓教授谈到,他们的问卷数据输入通常需要三个人完成:假设问卷是1000份,第一遍输入由两个人完成,即第一个人输入前面500份,第二个人输入后面500份;第二遍输入则与之相反,由第二个人输入前面500份,第一个人输入后面500份,然后开始核对,看是否有错误;第三遍输入则由第三个人独立完成,然后将其输入结果与此前的两遍输入结果核对,及时纠正其中发现的问题。只有录入非常干净的数据,才能让研究人员放心使用。

如果数据录入时候不能完全体现答题者所反映的情况,或者录入错误非常多,得出的结论首先不能说服研究人员,其次更不能说服读者。由此得出的结论如果被政府或者社会采纳,很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保护数据搜集者的权利

众所周知,学术的积累是需要学术群体不断努力,不断积累。百家争鸣的良性循环才能成就学术事业的不断发展。如果将搜集的数据束之高阁,既造成资源的浪费,又会导致学术的负增长,不能为整体科研做出贡献。但是,将辛辛苦苦搜集到的数据交给其他研究人员,如果研究者或者机构的付出没有任何回报,从个人的角度看,未必完全自愿。

对此问题,美国学者之间有一套很成熟的应对方法。譬如,在数据还没有公开之前,如果别人想采用这个数据写文章或者进行相关理论分析,必须要经项目主持人同意。这样做的一个理由是,这些尚未公开的数据、报告等应该先提交给资助单位。如果新的数据使用者在研究结论提交之前,提出与项目主持人不同的观点或者建议并发表,那就可能让项目主持人陷入尴尬境地。

为此,项目主持人通常会在调查数据公布之前,先期准备一个类似于合同的文本。一旦其他研究人员想使用该未公开的数据,项目主持人会要求研究人员与其签订这份事先准备的文本,该文本中详细规定了如何使用该数据。在文件签字之前,项目主持人通常会首先了解申请使用数据一方的计划研究和可能得出的结论是什么,然后再综合考虑是否授权该申请方使用其数据。

(三)共同作者问题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就是美国的“共同作者”规则。该规则主要内容为:如果其他研究人员使用该项目主持人所调查的数据公开发表文章,只要该项目主持人要求,他就有资格成为该论文的作者之一。可以是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者最后一个作者,这需要按照其对文章所做的贡献大小确定作者的顺序,而且申请者不能拒绝。

亲自撰写论文的一般是第一作者。当然,核心观点提出者虽不亲自动笔,也可以成为第一作者,不过这种情况在美国较少发生。还有一种情况,即如果多人同时对文章做出贡献,也可以在文章下标明每个人平等地享有著作权利,排名不分先后,或者排名是以首字母按顺序排列,这样就可以避免对排名权的纠缠。

给予项目主持人“共同作者”身份,除了是对项目主持人的一种智识激励之外,这有以下几种考虑:其一,给予项目主持人以尊重,感谢其为搜集数据所付出的心血。其二,共同署名,这不仅仅是荣誉,而且也是一种责任。对其他科研人员采用其所调查的数据,所写的文章或者提出的观点,问卷设计人应该意识到这可能影响到其学术声望和学术品格,对此署名行为应予特别慎重。

目前,由于很多数据都是研究者自己收集,所以研究者们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其他人进行数据分析。但有时候项目主持人不一定愿意成为共同作者,而其又有可能同意其他研究人员使用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这种情况可能引起众多形式上采用同一调查数据所发表的文章,却出现很多不同的结论,因而导致数据质量的可信度大大降低。

对此,项目主持人有必要要求所有使用其数据的人,发表一个声明,要求数据使用者对原始数据负责,不能改变原始数据。同时,要求数据使用者做一个宣誓:即本文使用数据所得出的结论,不代表项目主持人的学术观点,所有责任,由论文写作者承担。当然,如果问卷设计者成为作者之一,这种宣誓就没有任何必要了。

如果数据由导师的学生用来撰写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导师当然不能要求成为共同作者。但是这个时候仍然适用上面的免责声明,或者数据使用声明。尽管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写作论文,但并不意味着其指导的学生与其学术观点一致。“学术自由”的真谛是尊重他人的不同学术观点。基于此,也不能要求导师对其指导的文章的观点承担责任。但是,共同署名的除外。

(四)数据效力问题

不同的科研人员有不同的利益取向,譬如从调查数据选择时间、地点、对象、方法等开始,就可能受各自的价值观念影响,导致有可能严重歪曲事实的地方。对此,重要的解决方式是让数据公开,通过提升数据透明度来赢得信任。

在增加透明度方面,一是在方法上要公开,主要是指在研究方法上全面公开自己是如何研究所想要阐述的问题。例如,样本是如何抽样的,是否是随机抽样,样本多少,问卷回收率,在进行分析的时候,对不同变量是怎么编码,如果有可能,要说明为何这样编码的理由。数据公开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让读者知道这些观点是怎么得出来的,而且其同时也是一个知识普及和推广的过程,有利于知识的再生产。

二是公布原始数据。经过一定期限之后,数据调查者需要将其数据通过不同方式公开。通过数据公开,一方面便利于其他人员使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数据与数据之间的竞争,以此辨别数据真伪,提升数据品质。

调查数据公开的依据是法律,由联邦提供研究资金(Federal Funding)的必须公开。其公开范围非常广,包括警务、司法、矫正、法官收入、犯罪数据等等,使得所有人都可以从中获益。政治和社会研究校际联盟(ICPSR)运营着一个拥有50多万个社会科学研究的数据档案库,其中主要收藏包括教育、老龄化、刑事司法、物质滥用、恐怖主义等16种数据。国内比较熟悉的,由美国联邦调查局编制出版的《统一犯罪报告》及美国人口统计局联合司法部、司法统计局进行的《全国犯罪被害调查》等数据都能在ICPSR里找到。

这些公开有利于透明度的增加,也就有利于读者对研究者研究品格的评价。

三、美国科研法则对中国的启示

20世纪以来,科学研究与国家目标紧密相连,高品质的科研成果已经成为保证国家根本利益、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要求。近年来,国内社会科学研究界已经意识到科研法则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在研究过程中并没有将科研规则上升到足够的高度,至今仍然没有形成关于对研究者以及研究对象实施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甚至政府主管部门、一些专门性研究机构、行业也没有要求设立类似美国IRB制度性研究项目审查机构。笔者认为,国内的科研法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

(一)规范科研活动,保障被调研对象的权利

艾尔·巴比在《社会研究方法》中着重谈论的几个最重要的基础性科研规则,如研究对象自愿参与、科研需对参与者无害、匿名与保密、不得欺骗等①[美]艾儿·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11版)》,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页。,国内学界也大致认同这些观点,基本上不存在争议。当下国内科研面临的问题是,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以及学术准则,使得科研调查无规则②针对学生、老师的调查几乎不需要得到任何组织、机构的批准,其研究计划被当然推定为无害的、可行的。即使有某些规定,也只不过是不干扰“教学秩序”为标准。一些智力测验甚至成为某些所谓“专家”的营利手段,一些涉及研究对象隐私的研究结果也被公开发表。,主要表现在:

其一,当科研人员要进行实证调查,其只要得到主管机构的同意之后,就可以直接进行。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没有学术审查以及监督,对研究对象的权利保护很弱。“诸如对被研究者未告知、未获被研究者的同意、欺骗被研究者、对被研究者的人身或精神造成伤害的伦理问题,已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③郭云忠:《法律实证研究中的伦理问题——以刑事法为视角》,《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譬如,有些针对警察、犯罪嫌疑人、囚犯等进行的调查研究,只要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之后,就可以在其主管范围内畅通无阻。作为被调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囚犯等等,由于所处的特殊环境,也很难表示自己的不同意见。这些都可能构成对研究对象的侵犯。

其二,如果不能得到主管机构的批准,不管该调查研究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如何重大,都很难搜集到相关数据。尤其是当科研人员需要与监狱、警察等司法机构相关的数据时,经常会被以“该数据保密为由”而不得不中断调查,导致部分对社会可能很有研究价值的问题被忽略,实际上也导致研究资源的浪费。这样一种状况,某种程度上会造成科研垄断——只有那些与相关机构有“关系”的人才能获取相关数据,而科研垄断必然会造成科研低效,不利于整个国家的科研发展以及人权保护。

由此,亟需抓紧研究和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尤其是制定有关刑事司法数据的搜集、整理以及数据使用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律规范,使科研调查在在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相关活动在相应的法律调整的范围内进行。

(二)制定科学的科研规则倒逼学术伦理产生

国内学术研究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论资排辈情况,很多时候导师对论文写作没有做出实际贡献,但导师往往却是第一作者。相反,也有很多对文章的写作真正做出贡献的导师由于学术品德高尚,自愿成为第二作者,让学生成为第一作者。这种不按照实质贡献确定署名和排名的情况,会导致一种恶果:即在导师和学生共同创作、一起署名的文章中,尽管导师对研究成果做出了实质性贡献,但由于学术成见,大家不认为是导师写的,因此导师吃力不讨好。可以看出,如果学术没有合理的规则,导致的是国家科研整体受害。

其实,国内相关学术行业协会就科研成果发表中的署名规范进行了规定,只是这些原则性的规范并没有成为部分科研人员发表成果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和职业底线。譬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07年发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者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的贡献部分负责,发表前应有本人审阅并署名。”2012年5月16日通过的《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第十条规定:“院士发表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时,要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区别情况确定署名和排名。对自己署名的成果须负相应责任;对本人未参与的工作或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或应他人要求署名。”可以看出,这些强调按照“实质性贡献”发表科研成果的原则性规范和国际通用规则一致,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让其在国内真正落地生根。

不能按照“实质性贡献”署名和排名的现象之所以出现,有诸多复杂的因素,既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也有科研体制中存在的弊端和漏洞,但从根本上说,是中国科学文化发育不良、科研行为监督制度缺失的问题①北京市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领导小组编:《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简明读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当下,部分科研机构通过建立新的考核规则,倒逼良性规则产生。譬如,有科研机构就规定,如果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者报告,不是第一作者不能算做自己的科研成果,不能作为评职称的论文。还有科研机构借鉴国外做法,比如由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第三作者分摊不同贡献值,第一作者承担60%份额,第二作者承担30%份额,第三作者承担10%份额等等。这样一些通过改革考核制度的做法,有利于助推学术公正,形成良好的学术环境。但从科研战略发展角度看,国家有必要采取具体的措施,制定新的科研道德规范,提高科研立法层级,加强对科研行为的法律监督,以此来营造健康的学术生态,真正做到实现科研服务社会、服务国家的目的。

(三)通过数据竞争提高数据真实性

前面介绍的美国科研法则,一方面可以用来规范科研活动,保障科研人员以及科研对象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譬如,司法政策制定者需要有效、及时、准确的关于司法方面的信息,以此来制定出科学和有效的司法政策。

没有足够充分的统计资料,就会限制政策的制定或者调整。而没有实证数据作为基础的对策研究,会导致以下几个后果:第一,很难提出科学的符合现实的政策;第二,没有数据积累,无法作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三,导致“毒树之果”效应:如果原始数据是虚假的,根据原始数据所进行的研究成果以及得出的结论必然都存在问题,说轻点,是“殃民”——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说严重点,是“祸国”——误导司法政策乃至整个国家司法走向。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学术和政治问题。

但是,也不能因为担心数据可能会造假,而停止量化研究。当下,应该通过鼓励学术自由,理顺科研机制,培养自由的思想市场,以此来提高国家整体科研水平。假如有不同的机构或者个人都在搜集关于同样问题的数据,如果这些结果基本相似或者非常接近,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些相似或者相近的结论可信度比较高,比较接近真相。当更多的科学研究被生产出来,形成自由的思想市场之后②[英]罗纳德·哈里·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徐尧、李哲民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253页。,数据的真实性就会越来越高,对真相的理解也就会越来越清晰。□

(责任编辑:胡晓慧)

D908

A

1007-9092(2015)05-0109-07

2015-07-14

王洁,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司法。

②Oakes J.Michael,“Risks and W rongs in Social Science Research:An Evaluator’s guide to the IRB”,Evaluation Review,2002.

②Presidential Commission for the Study of Bioethical Issues(2011).Moral Science:Protecting Participants in Human Sub jects Research,P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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