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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主体:马克思哲学“主体性”思想的根本旨趣

2015-05-05马新宇

社会科学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主体性现代性马克思

马新宇

贺来教授的新著《“主体性”的当代哲学视域》(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以现当代西方哲学的“主体性”批判为背景,思考了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问题。“主体性”问题是现当代哲学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问题又充满着异常的复杂性。将这样一个问题谈出新意、谈出深度,需要著者做出极大的努力,也是读者最为关注的方面。总体而言,本书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的学术贡献。

一、 区分了“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

“主体性”问题是现当代哲学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很多学者对现代性展开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都将矛头指向了“主体性”概念,换言之,现代性批判与“主体性”批判相互关联。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主体性”这一概念在哲学发展中的重要性。但“主体性”观念究竟意指什么?“主体性”批判到底指向何方?

“主体性”观念“所指的是自笛卡尔以来近代哲学所奠定的从自我意识的‘自我出发来规定一切存在的哲学观念。”(原著第7页,以下引用只注明页码)这便将“主体性”与近代哲学联系起来,实质上是将“主体性”确定为近代哲学的基础。因此,“主体性”批判不是简单对一个概念所做的批判,而是对整个近代哲学的批判。

通过考察 “意识形态批判”、“社会规范基础批判”、“主体的存在方式批判”等内容,作者分析了现当代哲学“主体性”批判的真实指向,即这些批判所意指的主体是抽象主体,“构成其理论内核的是‘主体作为‘实体的理论信念”(38页)。这就意味着,“主体成为实体”是主体这一概念招致批判的深层根源,“主体”性批判就是要破除实体主体化的理论取向。

至此,作者对我们开始所提出的两个问题都给出了答案,整部书的主题也开始显现。如果现当代哲学的“主体性”批判针对的是实体化的主体,那么对这种批判的肯定并没有完全终结“主体性”这一概念的意义,因为在对实体化的“主体性”进行批判的同时,“非实体化”的主体逐渐呈现出来。作者所力图阐明的正是后者。这实质上是对主体进行了两个层次的区分,前者被作者称为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后者被称为价值主体。

价值主体与思维主体不是绝然的对立关系,它的内涵实际上已经包含在后者中,但“它们一方面被实体主义的理论原则所压制而不能得到充分的伸张,另一方面被认识论的思维范式所掩蔽而不能在‘主体性内涵的阐发中得到充分的彰显。”(46页)同时,这两者也不是完全的并列关系,价值主体相对思维主体更具优先性。作者考察“主体性”的目的在于区分思维主体与价值主体,进而拯救“主体性”概念的价值内涵。价值主体的提出就是要肯定主体的价值意蕴、价值维度。其更深层的指向在于彰显人的价值,实际上指向每一个人生命中不可剥夺的自由,每个人人格的独立,每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由此可见,作者所进行的不仅是纯粹的学术思考,更有强烈的现实指向。这从后面的内容可以看得更清楚。因为作者紧接着回答的问题就是有尊严的幸福生活如何实现;如何应对价值虚无主义的挑战?对于前者来说,就是要使人成为真正的目的,确立个人的自由与社会的正义,并提供丰富的生活方式;对于后者来说就是要确立价值信念的真实主体。两者都要通过对价值主体的阐发来进行论证和申辩。

二、以价值主体为基础,阐明了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性

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究竟是思维主体还是价值主体?该问题在论述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已经出场。作者首先总结了两种意义上对马克思哲学“主体性”原则的理解。一种是从哲学的基本问题出发,将其理解为人的思维,或者主观的能动性与创造性;一种是基于“实践”观点,将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理解为人类改造自然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前者采用的是一种认识论的立场,实质上是将马克思哲学的主体理解为“认知主体”。这自然要接受现当代哲学对此展开的批判。后者从实践出发,但仅将实践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动力和标准,采取的依旧是认识论的立场,同样是现当代哲学批判的对象。作者据此认为,这两种理解都不符合马克思哲学“主体性”思想的真实意义,应当把马克思哲学的“主体”首先把握为价值主体,并阐明,价值主体强调的是主体的自由性、目的性与责任性。

在对待马克思哲学“主体性”的问题上,学界的观点历来并不统一。有的学者将马克思哲学解释为以主体性为基础的哲学。有的学者坚持了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原则,但将这种主体性与近现代其他哲学家所讲的主体性做了区分。本书作者依托马克思哲学的重要文献,对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创新之处。同时,将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把握为价值主体,能充分体现出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性,从而构建起马克思哲学与当代哲学对话的平台。

当代哲学开展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现代性批判,现代性的内在逻辑是理性形而上学与资本原则的联姻,由此导致了“个人受抽象统治”的必然困境。马克思哲学的目的就是要拯救人的生命的具体性;对人的具体生命的理解和把握必然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思维方式,在这方面,马克思的辩证法可以担当重任。因为辩证法的思维方式与人的生命存在的“生存”本性之间具有内在契合性;最后,马克思的社会发展观也体现着对人的发展的高度重视,因为这种发展观将人置于中心地位,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由此可见,在批判的对象、批判所要实现的目的等多个方面,马克思哲学与当代哲学有着深层的一致性。

作者对马克思哲学“主体性”思想的阐发以整个西方哲学的发展为背景。一方面将其与当代哲学作比较,证明马克思哲学是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哲学,一方面与传统哲学作比较,重新阐释马克思哲学革命性变革的意义,这是立足文本研究,充分吸收当代哲学发展的必然结果,为我们在新形势下寻求马克思哲学的生长点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

三、基于价值主体,赋予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自由与启蒙等概念以新内涵

对价值主体的理解和把握,主要目的就是要维护个体存在的价值。但对个体价值维护的极端化,会导致主体中心主义。如何去把握这个度呢?作者将这一问题置于现代性的语境中进行思考。

现代社会的问题不在于普遍生活对个体生活正当性的遮蔽,而是对个体生活正当性的充分强调导致的社会分裂,这正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市民社会的特点。个体生活与社会生活统一性的问题因而转变为如何在社会分裂的基础上实现统一,同时还能保证个体生活的正当性。作者的方法是用“社会的原则”来超越市民社会。这里的社会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个意义上的个体也是社会存在物,个体与社会因而实现统一。这既能保证个体生活的正当性,又不致使社会陷入分裂。

“自由”是与“主体性”原则必然相连的概念,在将马克思的主体理解为价值主体时,自由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作者从“个人自由”与“普遍自由”的关系出发思考这一问题。

“个人自由”与“普遍自由”的矛盾是现代性的基本矛盾,“个人自由”与个体相关,“普遍自由”与共同体相关,单从某一个方面出发,都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作者借用伯林“消极自由”的概念来解决这一问题。消极自由即“免于……”的自由。实质上是为自由划界,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个体有选择的权利,有说不的权利。与此相对应,普遍自由不再是压制个人自由的抽象力量,而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屏障,它与消极自由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

“启蒙”是与“主体性”相关的另一个概念,现当代哲学对“主体性”进行的激烈批判,也使启蒙招致非议。将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把握为价值主体也为启蒙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作者借用西方当代哲学的一些资源对启蒙做了名词意义与动词意义的区分。名词意义上的启蒙相信“所有的真问题都能得到解答,相信所有的答案都是可知的,相信所有的答案都必须是兼容的。”(224页)其实质是要寻求一种终极知识,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它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绝对性、终极性、非历史性的原则。这个意义上的启蒙必然会受到批判。相反,动词意义上的启蒙并不是一种对绝对知识的寻求,而是一种“历史性”的“治疗”活动,它的目的是要批判统治人性的抽象力量,推动人的自由与解放,启蒙因而是一个历史性的动态过程。

该书从价值主体的角度把握和理解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问题,进而说明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性,并以此为基础重新思考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自由与启蒙等概念的内涵。自始至终贯彻以“主体性”原则,其目的就是维护主体的生命、人格、尊严。对人的关注也是哲学的最终目的,诚如高清海先生所说,“哲学的奥秘在于人,人的奥秘在于哲学。”该书对人的关注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特性与深刻性,值得所有具有人文情怀的学者一探究竟。

(责任编辑:颜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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