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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导意见

2015-04-30

中国扶贫 2015年4期
关键词:易地资金群众

为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发改委根据有关要求,对2001年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2543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期,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

《通知》要求,各地要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为主题,以根本改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为主线,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战场,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引导相关支农力量协同推进项目区经济社会建设,着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努力提高搬迁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通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不含新疆和西藏),重点是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并向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居住在环境恶劣、生态脆弱、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高寒区、地方病多发区等的农村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而对于上述地区以外的贫困人口和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生态保护区设立和建设等原因需搬迁的人口,以及平原地区、行蓄洪区、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区等的农村贫困人口,不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搬迁方式方面,根据迁出地的村落分布情况,原则上采取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对于住户零散分布的自然村落,一次性全部迁出;对于规模较大且必须全部迁出的自然村落,根据安置地情况统一规划,分批迁出。优先安排最贫困的自然村落和农户。

安置方式方面,根据安置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通过依法开发耕地、调整置换土地(林地)等形式配置安置资源,可采取就近、分散插花、规模集中等多种方式安置。对于行政区内缺乏安置资源的,可创造条件实施跨区安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搬迁群众的劳动技能和当地就业吸纳能力,依托城镇、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等安置。

资金筹措方面,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政府和搬迁群众共同承担。国家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属于补助性资金,人均补助标准现阶段不超过6000元,具体补助形式(按户或按人)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地方政府结合自身财力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特别是省级政府安排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中央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规模的30%;搬迁群众视家庭收入状况,适当承担部分住房和基本生活设施建设费用。

各地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规划,以安置区(点)建设方案为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共同投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以改善整体发展环境、开发特色优势资源、增强群众脱贫致富能力为目标,协调各类扶贫资金和其他资金支持安置区相关工程项目建设,但不得将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等专项资金整合用于扶贫搬迁安置区住房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特困户住房和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

《通知》强调,各地发改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在资金使用方向上,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用于搬迁群众的住房以及安置区(点)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包括农户必要的附属设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农村能源,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用于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购置、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领域项目建设,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

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补助住房建设的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户。地方政府要统筹解决自筹资金困难的特困户以及鳏寡孤独、“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户的安置问题。各地立足安置区资源环境特点,按照现行制度规定,统筹安排到省(区、市)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搬迁贫困户后续产业发展予以重点支持。地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保障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区域内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负总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筹措地方建设资金,以实施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为依据,加强教育、卫生、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和项目的统筹协调。

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完善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协调解决好搬迁安置过程中土地调整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医保和低保、计划生育、税收减免、农业补贴、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妥善处理好搬迁群众和迁入地原住户之间的关系。

各地发改部门要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资金支持,与产业扶贫相结合,充分利用安置区的特色优势资源,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不断探索创新,根据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创新易地扶贫搬迁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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