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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的法治创新

2015-04-29龚艳

求知 2015年12期
关键词:矛盾权力司法

龚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具体到社会管理,就要求我们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将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在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指引下,以法治理念为导引,遵循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引导和规范社会管理。

一、树立和贯彻社会管理的法治理念

1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只有严格遵循并落实公平正义理念,才能获得社会民众的支持和认同。要做到落实公平正义理念,就要用法律的手段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到将公平正义制度化、法律化。在当前的社会管理中,尤其应注重完善程序正義的相关制度,使之发挥必要的制度作用。“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2贯彻保障人权的理念。保障人权既是法治的核心目标,同时也是社会管理所要努力的方向。在社会管理中要建构“以民为主”的管理体制就要以人权保障作为核心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各种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和经济权利。贯彻保障人权的理念,一是要求国家机关以社会公共利益和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分工协作中参与社会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来保障人权。二是要求在社会管理中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公民权利,使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完整地享有这些权利。

3落实权力制约的理念。权力之所以需要受到制约,源于权力的扩张性。为了防止权力行使的任意和干预社会生活的无边界,就需要制约权力,将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之中。而这需要,一是用公民的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公民的民主参与、行政参与,让公民参加到社会管理当中,切实保障自身的各项政治和民主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公民的权利意味着政府的义务,只要每个公民都坚守自己的权利,就会促使政府及时合法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的权力扩张。二是用权力制约权力,即在社会管理中强调对行政权力的制衡,将社会管理中的行政权力交付给不同的行政机关,让它们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从而制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蔓延。三是用法律制约权力,即将社会管理中不受规制的权力纳入法律的轨道,主要是用法律划定权力的界限,规范权力行使的程序、边界和时间等要素,用法治驯服权力的扩张。

二、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中的立法工作

1加强民生立法,特别是加强涉及民众根本生存权益的法律制度建设。“民生是社会管理之基,和谐稳定之本。大量矛盾纠纷是由民生问题引发的,如果民生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应,民生困难得不到妥善解决,就不可能从源头上改进社会管理”。因此,必须加强民生领域的立法工作,促进社会管理的进步和完善。尤其要完善弱势群体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制定弱势群体保护基本法,并健全已有的社会保障法等基本法律制度。

2健全社会组织立法,完善公民社会制度体系建设。要鼓励公民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就需要健全各类社会组织,而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因此,应加快出台《社团管理法》,以更好地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并协同发挥各社会团体、各事业单位、各城乡居民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参与解决社会管理中的各种矛盾。

1坚持和践行依法行政的理念。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主张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依法而为,受法律的约束,具体包括法律创制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所谓法律创制原则,是指法律对于行政权的产生和运行具有绝对的拘束力,行政权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要求行政机关的权力取得必须有法律作为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所谓法律优位原则,是指法律的效力位阶要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皆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意味着政府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有法律的要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才能够以行政法规等为依据。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涉及授予或剥夺公民权利、国家机关权力等宪法、法律必须规定的事项,只能由宪法和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法规等无权作出。即便是在得到立法机关授权的情况下,行政规范的出台也须以宪法和法律作为依据,不得与它们的规定和原则相背离。

2坚持和践行正当行政程序的理念。所谓正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诸如公正、公开、听证和回避等,以促使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正当行政程序是民主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理念之一。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正当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有效手段,其自身也具有正义、公平、民主和人权等价值。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任意性、干预社会的无限性和对权力行使的不负责任性,还必须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仍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

3坚持和完善行政救济渠道的畅通。建立公众利益和诉求表达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的关键。创新社会管理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政府对于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要及时立案审查,不当的应予以撤销﹑更改和完善。要健全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各级政府要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司法权威,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防止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滥用。“通过一种公众认可为公平的方式做出决定,当政者可以获得公众的更大认可,使决定涉及的各方更容易服从”。

四、加强社会管理的司法保障机制建设

1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团结的法治机制。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有序发展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首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团结的法治机制,首先,要健全综合治理和维稳的法治机制,包括完善县、乡、村三级综合治理维稳平台机制,构建涉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实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预告机制,同时要不断创新信访机构设置和工作机制,着力推行错时基层信访工作法,推行信访听证制和三级终结制,并实施矛盾纠纷排查、社会治安管控、安全隐患预防等工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其次,要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要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就要及时有效地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着力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者联动的大调解机制,同时坚持调解优先,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狠抓排查调处网络建设,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再次,要依法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管理的法治化重在预防破坏社会管理的因素出现,因此要健全基层治安协作联防机制,推动警力向基层地方倾斜,加强对重点基层场所的监控。

2强化虚拟社会管控的法治机制。网络社会产生的诸多问题,如网络谣言、网路诈骗、网络传销等,都对社会秩序、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就需要强化虚拟社会管控的法治机制建设。要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依法推动网络虚拟社会建设和管理。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的监管,依法明确危害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要坚决打击那些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违法行为。

3推进司法公正和能动司法的法治机制建设。现阶段我国社会中矛盾冲突的策源地之一是司法诉讼,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法善治,我们就需要推进司法公正和能动司法的法治机制建设。人民法院的职责是通过司法审判保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犯罪,并调处矛盾纠纷,因此它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之一。“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认真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应对人民群众的诉求予以高度关切,运用各种可能的司法手段,积极回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这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司法独立,只有司法独立于政府、媒体和民意等外在因素,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其次,要能动司法,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一定权限,从而有利于其在最大限度上实现社会正义。最后,要更多提倡法庭运用调解的方式办理案件以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准和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

作者单位: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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