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成书年代与作者等相关问题考论
2015-04-29黄京
黄京
内容摘要:《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讲述了张居道因杀生入冥后愿造《金光明经》4卷而被判还阳的故事。自成书以来流传甚广,目前所看到的写本有30多件,汉文版本达7种。由于它是唐代志怪小说的一种,其内容虽然荒诞,但根据其所反映的官名、地名可初步推断出该传的成书时间为685年至765年。如果根据其所反映的当时社会风俗和制度情况,可进一步推论该传作者可能是郑愔,成书年代应该是709至710年。
关键词:忏悔灭罪;张居道;成书年代;作者;考论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5)02-0065-11
Abstract: Chanhui Miezui Jinguangmingjing Zhuan tells the story of Zhang Judao: Zhang Judao went to the underworld because he killed living things and was sentenced to return to life after he vowed to finish four volumes of the Suvarnaprabhasa Sutra (The Sutra of Golden Light). The book has spread extensively since it was written, at present there are thirty manuscripts of this book with seven Chinese versions. Similar to the mythical stories common during the Tang dynasty, it was absurd in contents. The official titles and names of places in the text suggest that the author of the work is likely Zheng Yin and that the book should have been finished between the years 709 and 710.
Keywords: confession crime; Zhang Judao; date of writing; author; textual research
笔者近期参与《俄藏敦煌文献》叙录课题,在整理、叙录过程中发现俄藏敦煌遗书第Дх05755号残片,是《金光明经忏悔灭罪传》(下文简称《灭罪传》)的部分内容[1]。该残片首全尾残,存9行,行6至16字不等,残片首题“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卷一”,尾讫“中枚一张纸文书”。残片全文转录如下:①
1. 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中间空)卷一
2. 昔温州治中张居道沧州景(后缺)
3. 日因适(适左有“女”字旁)女事屠宰诸命牛羊鸡鹅(后缺)
4. 逾一旬卒得重病绝音不语因尔(后缺)
5. 尚暖家人不即葬之经三夜便活起(后缺)
6. 诸亲非亲邻里远近闻之大小奔起居道(后缺)
7. 缘初见四人来一人杷棒一(后缺)
8. 一人着青骑马戴帽至(后缺)
9. (前缺)中枚一张纸文书(后缺)
关于《灭罪传》近人已多有研究,陈寅恪先生在《〈忏悔灭罪金光明经冥报传〉跋》中将其所见有关该经冥报传之合肥张氏藏本、俄罗斯人C.E.Malov收藏突厥文本和德国人收藏吐蕃文断简一一列举,陈先生认为:
是佛经(指《金光明经》)之首冠以感应冥报传记,实为西北昔年一时风尚……盖中国小说虽号称富于长篇巨制,然一查其内容结构,往往为数种感应冥报传记杂糅而成。若能取此类果报文学详稽而广证之,或亦可为治中国小说史者之一助欤[2]。
郑阿财先生的《敦煌写卷〈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研究》共整理出写有该传的文书达30多件,其中包括敦煌汉文写本25件和房山云居寺石经刻本,并对该传内容、性质特色、《金光明经》与该传关系、该传的文学意义进行详细考论[3]。杨宝玉先生的《〈忏悔灭罪金光明经冥报传〉校考》在郑阿财的研究基础上又对该传敦煌写本进行整理,其中加入俄藏Дх02325号残片,这样《灭罪传》的相关敦煌写本达到26件,杨先生还根据保存完好的S.3257、北.1361、北.1362、P.2099等写本进一步对该传进行了全文校勘[4]。张惠明先生的《伯孜克里克石窟〈金光明最胜王经变图〉中的〈忏悔灭罪传〉故事场面研究》,从图像学的角度对石窟寺壁画中出现的《忏悔灭罪传》进行了解读,张先生认为这个《忏悔灭罪传》被收入汉译本《金光明经》的时间是隋初,伯孜克里克石窟里的《忏悔灭罪传》壁画是在11世纪前期绘制的[5]。杨富学先生的《回鹘文〈金光明经〉及其忏悔思想》翻译了回鹘文《忏悔灭罪传》,并将此翻译文本对照敦煌汉文写本进行研究[6]。
诸位先生之作,从版本、校勘、文学、佛教、图像等各个角度对《灭罪传》进行了全面梳理考证,特别是郑阿财和杨宝玉二先生对《灭罪传》现传写本件数都有详细的叙录,杨宝玉先生还全文校勘了该传。这些成果使后辈学者受益匪浅,但是在认真拜读完诸位先生文章后,仍然感觉有些问题亟待解决,如该传成书年代、反映的历史背景、作者等等。笔者不揣浅陋,试就存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想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 《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成书年代考证
该传的成书年代,张惠明认为“公元6世纪80年代”[5]59,杨宝玉认为是唐朝[4]334。但是有唐一代近300年,到底是唐朝的什么时候出现该故事,没有较为准确的考论。明僧受汰则把张居道写成宋朝人②。
隋、唐时期的志怪小说集里不见该故事,它流传散落在佛经写本里,而《金光明经》4卷本又出现得很早,这为准确判断其故事形成年代造成很大的困难,也给后世读者带来迷惑。但是认真通读《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还是能找到很多判断该故事形成年代的线索。
首先,房山云居寺石经第8洞《金光明最胜王经》的题记为了解该故事的形成年代提供了有力的时间下限证据。房山云居寺石经《金光明最胜王经·序品第一》题记:
马步副都兵马使、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使持节平州诸军事、摄平州刺史、兼监察御史、充卢龙留后、兼殿中侍御史史元宽造。宣德郎、试左金吾卫、兵曹参军、右差摄瀛洲司户参军史弘仁,送经使郭从顺,合家大小平安。会昌元年四月八日造。[7]
该石经刻本《金光明最胜王经》卷6有:
节度押衙、检校太子宾客、兼监察御史、瀛洲刺史、知子城事史再荣,奉为司空造《金光明最胜王经》卷第六。开成五年四月八日建。[7]97
这里提到两个年号即开成五年和会昌元年,开成(836—840)是唐文宗李昂的年号,会昌(841—846)是唐武宗李炎的年号。由此可知,云居寺石经《金光明最胜王经》是在唐文宗和武宗时期刻制的,尤其是《序品》卷1的刻制当在会昌元年(841)。而根据郑阿财的叙录,其前面就是《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和《大唐龙兴三藏圣教叙》。陈寅恪先生认为“是佛经之首冠以感应冥报传记,实为西北昔年一时风尚”[2]256。陈先生说的“实为西北昔年一时风尚”,笔者认为是陈先生较为谨慎的看法,因为材料限制,他看到的材料可能都是西北地区传世的佛经写本留有该传。现在随着材料的不断发现,其实不仅仅在西北,当时全国都可能存在这个习惯。可以认为,在开成至会昌年间史氏家族刻制该经书时,作为习惯把《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一并都刻上了。如果此推论不误的话,《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在会昌元年即公元841年就已经在全国流传。因此明僧受汰把张居道写成宋朝人,有失考证,是错抄。
其次,《大正藏》的注释也提供了该故事形成的时间下限。《大正藏》在《金光明经忏悔灭罪传》的注释说到“圣本”。《大正藏》书后略符有:正仓院圣语藏本(天平写经)(The Tempyō Mss.[A. D. 729-] and the Chinese Mss.of the Sui[A. D. 581-617] and Tang[A.D.618-822] dynasties,belonging to the Imperial Treasure House Shōsō-in at Nara,specially called Shōgo-zō){1}。这个“天平”从狭义说是日本胜武天皇年号(724—748),但是广义上又有日本奈良时代文化的意味,大致年限从公元710年到794年。这期间日本多次派遣唐使和留学生来华学习唐朝文化,其中遣唐留学生分为留学生和学问僧,留学生在国子监所属六学馆学习,学问僧则主要在长安、洛阳等地钻研佛教。据木宫泰彦统计,留唐学生约144名,大部分是学问僧,留学生只有14名[8]。由此不难形成这样一个认识,如果当时“张居道入冥”故事已经形成并被时人抄写在《金光明经》4卷本或《金光明最胜王经》卷首从而广泛流传的话,日本学问僧肯定接触过并把这样的故事带回日本。公元741—743年间日本天皇曾借佛教势力缓和社会矛盾,使我们了解到公元741年义净翻译的《金光明最胜王经》已经传入日本。事件是这样的:圣武天皇于“天平13年(741)下令全国建造国分寺(金光明四天王护国寺)、国分尼寺(法华灭罪寺)和七重塔,还令每国的国分寺抄写《金光明最胜王经》一部,国分尼寺抄写《妙法莲花经》一部。天平15年(743),建造卢舍那大佛和大量寺院”[8]77。虽然这一事件不能表明741年天皇让国分寺抄写的《金光明最胜王经》上有“张居道入冥”故事,但是从国分尼寺(法华灭罪寺)可以确信灭罪思想已经在日本流传,同时还可以得知《大正藏》里注释的“依圣本采录”所抄写的《金光明经忏悔灭罪传》至少在822年以前就传入日本了。因此相对于云居寺石经题记所载的841年,这个“张居道入冥”故事形成下限又提前了近20年。
再次,《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中的有关内容,为进一步推定该故事的形成时间上下限提供了线索。《灭罪传》开篇就有:“昔温州治中张居道沧州景城县人。”{2}温州在唐以前叫永嘉郡,温州这个地名的出现是在唐高宗上元二年(675)。《元和郡县图志·江南道二·浙东观察使》卷第26有:“温州,本汉会稽东部之地,初闽君摇有功于汉,封为东瓯王,晋大宁中于此置永嘉郡,隋废郡地入处州。武德五年,杜伏威归化,于县理置东嘉州,寻废。六年,辅公祏为乱于丹阳,永嘉、安固等百姓于华盖山固守,不陷凶党,高宗上元元年(书后第638页第83条校勘为误,应为上元二年),于永嘉县置温州。”[9]《旧唐书·地理志三》卷40有:“温州上,隋永嘉郡之永嘉县。武德五年,置东嘉州,领永嘉、永宁、安固、乐成、横阳五县。贞观元年,废东嘉州,以县属括州。上元二年,分括州之永嘉、安固二县置温州。天宝元年,改为永嘉郡。乾元元年,复为温州。”[10]通过温州这个地名于公元675年出现可知,《灭罪传》的形成不会早于675年以前,前代人不可能知道后代的地名。张惠明认为该传是隋初收入《金光明经》4卷本,可能是受到昙无谶翻译《金光明经》4卷本是在北凉的时间概念所影响。这样就可以初步得知《灭罪传》的形成大概在公元675年—822年这样一个年限,但是这个年限长达147年,时间过于宽泛。
“沧州景城县人”为缩短这个时限提供了可能性。如果仅从沧州的建立时间看,还不能缩短时限,因为沧州的设立比温州还早。《旧唐书·地理志二》卷39有:“沧州上,汉渤海郡,隋因之。武德元年,改为沧州,领清池、饶安、无棣三县,治清池。其年,移治饶安。四年,平窦建德,分饶安置鬲津县。五年,以清池属东盐州。六年,以观州胡苏县来属,州仍徙治之。其年,又省棣州,以滴河、厌次、阳信、乐陵四县来属。贞观元年,以瀛州之景城,废景州之长芦、南皮、鲁城三县,废东盐州之盐山、清池二县,并来属。又以滴河、厌次二县属德州,以胡苏属观州,仍移治于清池。又省鬲津入乐陵,省无棣入阳信。八年,复置无棣县。十七年,以废观州之弓高、东光、胡苏来属。割阳信属棣州。天宝元年,改为景城郡。乾元元年,复为沧州。”[10]1506-1507武德元年就有沧州了。这里关键要看沧州和景城县的隶属关系。景城县,《旧唐书·地理志二》卷39谓:“汉县,属渤海郡。武德四年,属瀛州。贞观元年,属沧州。大中后,割属瀛州。”[10]1514《新唐书·地理志三》卷39有:“景城。上。本隶沧州,武德四年来属(指属瀛州),贞观元年隶沧州,大历七年复旧(指属瀛州)。后隶景州,寻又来属(指属瀛州)。”[11]看来景城县武德四年(621)前属沧州,公元621年后属瀛州,公元627年还属沧州,唐代宗大历七年(772)属瀛州,长庆二年(822)属景州,唐宣宗大中以后又属瀛州。这个县有唐一代在沧州、瀛州、景州之间经常变属地。但是温州与沧州景城县两个地名并存的时间是公元675年—772年。
二 《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
所映射的社会历史背景考证
唐人小说虽然有很多情节荒诞离奇,但是作为当时人记当时事的文学作品,其内容中多少会折射出一些现实事件。而这种折射现象已经被史学家所重视,因此唐人小说往往被视为重要的史料来源。陈寅恪先生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中讲到康骈《剧谈录》时按语:
《剧谈录》所记多所疏误,自不待论。但据此故事之造成,可推见当时社会重进士轻明经之情状,故以通性之真实言之,仍不失为珍贵之社会史料也。[12]
《灭罪传》是一部以《金光明经》忏悔思想为主线而形成的怪诞故事,但其中所述之地名、官名、着装等在传世文献中有很多相对应的地方,而根据这些地名、官名、着装以及它们所涉及的情节,可以使后人窥见当时社会背景之一斑,为明兹说,以下论述之。
首先,看该传中提到的“治中”和“县丞”两个官名。
治中、县丞是地方州县之佐僚。杜佑《通典·目录·总论州佐》载:“别驾、治中、主簿、功曹书佐、部郡国从事、典郡书佐、祭酒从事、中正。”[13]又《通典·目录·总论县佐》载:“丞、主簿、尉、五百附。”[13]8治中这个官职虽然出现在汉代,但是自唐贞观二十三年(649)就已经被司马所取代,随后大唐不再有此官称。《通典·职官》有:“治中从事使一人,居中治事,主众曹文书,汉制也。历代皆有……隋为郡官,大唐改为司马。”[14]《通典·职官》卷33有:“司马:本主武之官,自魏晋以后,刺史多带将军,开府者则置府僚。司马为军府之官,理军事……隋废州府之任,无复司马,而有治中焉。治中,旧州职也,州废,遂为郡官。开皇三年,改治中为司马。炀帝又改司马及长史,并置赞治一人,寻又改赞治为郡丞。大唐武德初,复为治中。贞观二十三年,高宗即位,遂改诸州治中并为司马。所职与长史同。”[14]189司马的品级依所在州之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基本上在从五品下到从六品下[15]。
《灭罪传》中把司马写成了“治中”,杨宝玉认为是“殆用古称”。笔者认为当时唐政府改“治中”为司马是为了避讳。《旧唐书·本纪四·高宗上》载贞观二十三年:“秋七月丙午,有司请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诸州治中为司马,别驾为长史,治礼郎为奉礼郎,以避上名。以贞观时不避先帝二字,不许,有司奏曰:‘先帝二名,礼不偏讳。上既单名,臣子不合指斥。上乃从之。”[16]该传作者用“治中”代替司马的官称,已经犯唐高宗李治之名讳。在唐代犯帝王名讳要被鞭笞或判徒刑。《唐律疏议》载:“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疏》议曰:‘上书若奏事,皆须避宗庙讳。有误犯者,杖八十。若奏事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各笞五十。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17]明知犯讳要被惩罚仍不避讳,反映了作者怎样的心理?如果从传文中出现的“县丞”这个官职看,似乎有其深刻用意。
县丞在唐代是县级佐僚,其品位按所在县的上中下区别依次为从八品下、正九品上、正九品下[15]1921。县丞的执掌据《新唐书·百官四下》载:“县令掌导风化,察冤滞,听狱讼。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每岁季冬,行乡饮酒礼。籍帐、传驿、仓库、盗贼、堤道、虽有专官,皆通知。县丞为之贰,县尉分判众曹,收率课调。”[18]司马与县丞看似没有什么关系的州县级佐官,却放在故事中相对应出现,是因为唐代这两个官职在州县佐僚里地位非常尴尬,司马、县丞分别是州刺史和县令的佐贰,与其他对应州县佐官相比,虽然品位高,但是没有具体的执掌,是闲置官。先拿县丞来讲,其上有县令通判县里各种事务,下有县尉“分判众曹,收率课调”,其权力基本被架空了。
唐代的县丞甚至常被县里的胥吏欺辱。韩愈的《蓝田县丞厅壁记》较形象地记录了当时的县丞被胥吏欺辱,以及县丞本人居此位碌碌无为而空怀感叹的情况。韩愈文曰:“丞之职,所以贰令,于一邑无所不当问。其下主簿、尉,主簿、尉乃有分职。丞位高而逼,例以嫌不可否事。文书行,吏抱成案诣丞,卷其前,钳以左手,右手摘纸尾,雁鹜行以进,平立,睨丞曰:‘当署。丞涉笔占位,署惟谨,目吏问:‘可不可?吏曰:‘得。则退;不敢略省,漫不知何事。官虽尊,力势反出主簿、尉下。谚数慢,必曰‘丞。至以相訾謷。丞之设,岂端使然哉?”[19]
而司马的官职在州佐官中同样是个闲置官,其前有别驾或长史,如州刺史是亲王遥领不在州境,州内事务还有长史,轮到司马判事的机会少之又少。更重要的是,在唐代京官因罪被贬官经常充任州司马,特别是南方州司马。该传中所谓“温州治中”,这个温州即属南方。唐代历史上有名的“二王八司马”事件,更凸显了南方州司马承担接纳京官被贬的角色。虽然唐代贬官为州司马的现象在唐前期还不是很常见,但是也出现了被贬为州司马的情况。如《旧唐书·桓彦范传》载神龙二年:“乃贬彦范为泷州司马、敬晖崖州司马、袁恕己窦州司马、崔玄■白州司马、张柬之新州司马,并仍令长任,勋封并削。”[20]《新唐书》有:景龙三年“五月丙戌,贬崔湜为瀼州刺史,郑愔江州司马”[21]。而州司马地位轻微没有前途的印象已成共识。《旧唐书·狄仁杰传》有:“仁杰曰:‘荆州长史张柬之,其人虽老,真宰相才也。……仁杰曰:‘臣前言张柬之,犹未用也。则天曰:‘已迁之矣。对曰:‘臣荐之为相,今为洛州司马,非用之也。”[22]张国刚认为:“司马、别驾基本上只是优游禄位的闲职,因其品高俸厚而无职事,所以一般用以安排贬退大臣和宗室、武将。……不管是宗室或武将,都说明上佐是安排冗闲官员的职位。”[23]
因此《灭罪传》中把治中与县丞对举,把司马写成治中,应该是由于州司马这个官职在唐朝官僚体制中的尴尬地位,即已经是贬官的代名词。如果更进一步地说,可能该传作者其本人就有过被贬为南方某州司马的经历,作为曾经的高官被贬到南方任这样一个赋闲的没有前途的官,脸面上比较难堪,因此对这个官位很忌讳,乃至宁愿犯讳也不想说这个司马的官名,而用与之对应的古称治中来代替。
其次,看《灭罪传》所反映的唐代前期官府判案运作程序。
首先应厘请该传中“着青”使者的身份。是传中提到“初见四人来,一人杷棒、一人杷索、一人杷袋、一人着青,骑马戴帽至门下马,唤居道着前,怀中枚一张文书以示居道看”[1]358。这段文字表现出此四个人各拿有物件,前三人是棒、索、袋,后边“着青者”有一张文书{1}。前三杷棒、杷索、杷袋者没有明确服色,而这个“着青”者以其服青色衣服及下文与张居道的言语互动情节来看,格外引人注目。传中提到该“着青”者因为“猪羊等同词共讼居道”“后有判,差司命追过”,然后这个“着青”使者自己称:“吾被差来时,检尔算寿元不合死。”[1]358可以认定该“着青”使者的职位是“司命”。
“司命”,据《史记·天官书》载:“北魁戴匡六星曰文昌宫:一曰上将,二曰次将,三曰贵相,四曰司命,五曰司中,六曰司禄(文后注释三《索隐》引《春秋元命包》‘……司命主老幼,司灾主灾咎也)。”[24]《隋书·天文志》有:“文昌六星……五曰司命、司怪,太史主灭咎。六曰司寇,大理佐理宝。”[25]同书志还有:“司命主举过行罚,灭不祥。”[25]538《宋史·天文志》有:“司命二星,在虚北,主举过、行罚、灭不祥,又主死亡。逢星出司命,王者忧疾,一曰宜防妖惑。”[26]
从传世文献记载来看,司命起初被古人拿来命名天上的星星。由于中国古人信奉天象活动反映人的命运,因此往往把天上的星宿与世间的一些事物相联系,进而演化出许多星宿主管人间的富禄寿运等的传说,司命也就被安排了许多职责,先管生死。如《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载:“其在骨髓,虽司命无奈之何。”[27]随后司命的执掌更多,从生死增加到“主举过、刑罚、灭不祥”。如《抱朴子·内篇》有:“天地有司过之神,随人所犯轻重,以夺其算,……是以每到庚申之日,辄上天白司命,道人所为过失。”[28]
佛教经典中也有“司命”的记载。《出曜经·念品》有:“或有病人杀生祠祀亦望救命,正使病人藏置百重铁笼里者,于一重间尽安卫守共相括证,不听司命来录死者。”[29]《摩诃吠室啰末那野提婆喝啰阇陀罗尼仪轨·结界品》:“阎罗法王五道将军太山府君司命司录怨家债主冥官业道。”[30]《供养十二大威德天报恩品》:“焰魔天与诸五道冥官太山府君司命行疫神诸饿鬼等。”[31]从佛教文献记载来看,司命的职权与中国本土文化类似,都是“主生死,罚罪过”,且司命在佛教中多是以冥官的身份出现。据此就不难理解,《灭罪传》中出现的张居道因在阳间杀生,被阎罗王差司命追过的情节。
司命虽然掌世间生死,看似权重但是无论中国传世文献还是佛教文献,对司命这个官位的排序都不高,位置一般在第四到第五名,比较靠后,所以《灭罪传》中司命着青衣官服。
青衣,在唐代是低级官位的服色。《旧唐书·舆服志》载:隋大业“六年,复诏……胥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黄。武德初,因隋旧制……龙朔二年,司礼少常伯孙茂道奏称:‘旧令六品、七品着绿,八品、九品着青,深青乱紫,非卑品所服。望请改八品、九品着碧,朝参之处,听兼服黄。从之。总章元年,始一切不许着黄。上元元年八月又制:‘……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浅青,并■石带。庶人并铜铁带。文明元年七月甲寅诏:‘……八品以下旧服(缺‘青字,见书后注释18)者,并改以碧。”[32]根据这段史料,可知唐前期常服颜色几经变动,到文明元年(684)才基本稳定下来,此时八品、九品官常服用碧色。青、碧颜色相似。唐代文人笔下的八九品官员还是写青衣不写碧衣。如白居易的“江州司马青衫湿”[33]。按唐制白居易是江州司马,应该穿碧色衣服。王涯的《准敕详度诸司制度条件奏》引《礼部式》文:“亲王及三品以上,若二王后服色用紫……七品以上,服色用绿,饰以银。九品以上,服色用青,饰以■石。应服绿及青人谓经职事官成及食禄者……又服青碧者许通服绿。余请依礼部式。诸部曲、客女、奴婢服,通服青碧。”[34]从王涯的引文中,可以看到唐前期低级官员还是“服青”。这个奏表是王涯于唐文宗大和六年(832)上书朝廷请求改革服饰,对唐后期乃至宋代的车服制度有深远影响,其中一个表现就是青色的地位进一步下降,连部曲奴婢都可以穿,低级官员已经升穿绿衣[35]。
在弄清该传着青者的身份、地位及执掌后,下边分析《灭罪传》所反映的唐代官署判案运作程序。唐代官署施行“四等官制”运作。《唐律疏议》载:“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疏》议曰:……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为四等。”[17]110《唐律疏议》以大理寺为例,列出了四等官制度相对应的中央一级官署各等所司。查《旧唐书·职官志三·大理寺》有:“卿一员,少卿二员。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少卿为之贰……正二人,丞六人,主簿二人,录事二人……正掌参议刑辟,详正科条之事。凡六丞断罪不当,则依法正之。丞掌分判寺事。主簿掌印,省署抄目,勾检稽失。录事掌受事发辰。”[15]1884《旧唐书》关于大理寺的四等官运作模式指出了长官统御全署,是案件判决的最后裁定者;通判官审查案件“依法正之”;丞具体判案,对案件结果形成具体建议上报长官,长官则根据事实和法律条文或批准、或否决重判、或自己直接判定,主典作为第四级,一般由胥吏担任,起到协助上官办案的作用。至于地方州县,长官(刺史、县令)、通判官(长史、别驾、司马)、判官(州之六曹,县尉)、主典(府、史、佐)其运作方式与大理寺同[36]。与“四等官制”协调运作的是“勾检官制”。《唐律疏议》载:“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17]113勾检官不属于四等官体制内,在官署中一般由主簿、录事等官担任。《旧唐书·职官志三》有:“(御史台)主簿掌印及受事发辰,勾检稽失。”[15]1862同书志还有:“(太常寺)丞掌判寺事……主簿掌印,勾检稽失,省署抄目。录事掌受事发辰……(光禄寺)丞掌判寺事。主簿掌印,勾检稽失。录事掌受事发辰……(卫尉寺)丞掌判寺事,辨器械出纳之数。主簿掌印,勾检稽失。录事掌受事发辰。”[15]1872-1879即作为勾检官的主簿或录事有检查文案,纠正错失的职责。《唐六典》卷30有:“司录、录事参军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监守符印。若列曹事有异同,得以闻奏。”[37]勾检官不仅可以稽检文案得失还能奏闻,如此则勾检官权力很大。
《灭罪传》中张居道在冥府里遇到的官司,其运作程序与唐代四等官制运作很相似。首先张居道因在阳间杀生造孽,被冤主告到阎罗王。这里阎罗王的地位,可相当于唐代人世间的四等官之长官。阎罗王接案后直接判处张居道被追命。四等官里长官可以直接判案。《旧唐书·职官志三》卷44载:“京畿及天下诸县县令之职……审查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15]1921大理寺正卿也有“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15]1884。这一点显示出长官的特权。阎罗王作为冥府长官直接判处张居道被追命,然后派司命去追。这里司命所担当的是判官职权。因为从司命与张居道的对话中体现出,司命当时不太同意阎罗王的判决。司命说:“吾被差来时,检尔算寿元不合死,但坐尔杀尔许众生被怨家逮讼。”[1]358而且还帮张居道出主意如何减免罪过以及帮张居道避过冤家当面对质。司命是依据“检尔算寿元不合死”,认为阎罗王判决过重,但是苦于自己地位不如阎罗王,因此就想办法帮张居道脱罪。当张居道面见阎罗王时,由司命之计策没有让“怨家诉主”与张当庭对质,这样张居道的罪孽就少了证人。因少证人,案情发生变化。作为长官的阎罗王让五道大神“检化形案”。由“检化形案”可知五道大神担当的是勾检官的职责。从五道大神“检化形案”到张居道被判还阳,这个过程中间出现了司善{1}和主者两个角色,主者拿了一个牒状给阎罗王,内容是:“依检,其日得司善报,世人张居道为杀生故,愿造《金光明经》四卷,依料,其所遭杀并合乘此功德,随业化形。牒至。准法处分者,其张居道怨家诉者,以其日准司善牒,并判化从人道,生于世界讫。”[1]358{2}这里司善虽然没有典籍记载,从主者拿的牒状内容“准司善牒,并判化从人道”看,主者与司善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且主者有判事权,而司善是报张居道愿意造《金光明经》4卷给遭杀生的畜生积功德。所以笔者认为主者是判官,司善是主典。阎罗王在看到主者的状后,再次行使长官最终审判权,判张居道“造经还阳”。
张居道入冥所遇到的整个判案过程无疑是唐代官署判案程序的翻版,其阎罗王、司命、主者、司善、五道大神分别担当了长官、判官、主典、勾检官的角色,但是缺少了通判官。可能由于通判官虽有审查权,但往往就是署名,正如文中对司马、县丞的论述那样。通判官的地位虽尊但权微,经常被胥吏欺负,被朝臣所不耻。《灭罪传》中对通判官职权描写的忽略,也反映了唐代四等官制中,长官、判官起主要作用而通判官日益虚化的现象[38]。
第三,《灭罪传》中所反映的唐代丧葬风俗。
该传提到张居道因杀生过多“未逾一旬,卒得重病绝音不语,因尔便死,唯心尚暖,家人不即葬之。经三夜便活,起坐索食”。这个“经三夜便活”在故事中说的是张居道死后在冥府被判还阳。《太平广记》所收录的小说中这样“三日而醒”的例子有很多,以下举例示之。
1. 《太平广记·阮基》载:
其年冬,基得暴病而卒,唯左手一指尚暖。家人不即葬之,三日而活,久能言。[39]
2. 《太平广记·李冈》载:
唐兵部尚书李冈得疾暴卒,唯心上暖。三日复苏。[39]697
3. 《太平广记·赵文信》载:
唐遂州人赵文信,贞观元年暴死,三日后还苏。[39]689
除了以上死后“三日而醒”的以外,还有“七日而醒”的。如:
1. 《太平广记·王怀智》载:
王怀智,显庆初卒。其母孙氏,及弟怀善、怀表并存。至四年六月,雍州高陵,有一人失其姓名,死经七日,背上已烂而苏。[39]2606
2. 《太平广记·霍有邻》载:
时炎暑,有邻死经七日方活,心虽微暖,而形体多坏。[39]3032
3. 《太平广记·齐士望》载:
魏州武强人齐士望,贞观二十一年,死经七日而苏。[39]3045
有关三日或七日而醒的例子,《太平广记》收集的小说里还有很多,此处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通过举例可以看出,这类小说有一特点就是某人被夺命,后因种种缘故而还阳,而还阳的时间一般都在三日和七日。这一时间的设定并非作者随意想出,而是根据礼制和社会风俗即丧葬中的“三日殓、三日殡、三日斋、七日斋”等仪礼演化面来。三日殓,《礼记·问丧》有:“三日而殓,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或问曰:‘死三日而后殓者,何也?曰:‘……三日而后殓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衰矣。家室之计,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亲戚之远者,亦可以至矣。是故圣人为之断决,以三日为之礼制也。”[40]殓,《说文解字》解释:“殓,收也。”[41]三日殡,《礼记·王制篇》:“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40]1334入殓和出殡不是一回事,但是从《问丧》的“三日而殓”和《王制》的“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可以看出古人在丧葬方面,士大夫和庶人阶层把入殓和出殡放在一块进行。从《太平广记》所收录的小说里有“家人不即葬之,三日而活”的记载甚至可以推论,当时士大夫以下因为家庭条件问题,很难达到“三月而葬”的要求,那么在三日入殓、出殡后紧接着埋葬也是存在的,当然也有些地方是七日出殡而下葬。
三日斋、七日斋,《梵网经》载:“若疾病、国难、贼难、父母兄弟和上阿闍梨亡灭之日,及三七日乃至七七日,亦应读诵讲说大乘经律,斋会求福行来治生。”[42]《地藏菩萨本愿经》载:“若能更为身死之后,七七日内,广造众善,能使是诸众生,永离恶趣,得生人天,受胜妙乐,现在眷属,利益无量。”[43]《释氏要览》载:“人亡每至七日,必营斋追荐,谓之累七。”[44]可见斋会是佛教传入中国后形成的民间丧葬风俗。大约在北齐时代,亡者死后三日设斋祭祀,请僧众诵经超度;而七日斋则是颇具规模的修福法事,比三日斋更为普及[45]。因此,作为中国传统礼制的三日殓殡和佛教经典的三日和七日斋相互融合,形成了中国古代乃至今日的民间丧葬习俗。就唐代而言,三日和七日的葬俗也影响了当时的文人创作,在小说中就出现了经过文学加工的人死后“三日或七日而醒”的现象。
三 《忏悔灭罪金光明传》作者考论
笔者通过对《灭罪传》的成书时间以及所反映的社会历史背景的考证,认为此传描述的内容、反映的社会背景与郑愔有很大关联,甚至怀疑该传就是郑愔结合自身经历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所写成。为证是说,现将该传相关内容与郑愔的经历、背景相互比对。
郑愔,两《唐书》无专门立传,《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中仅列其名字和官职:
沧州郑氏:……愔,相中宗。郑氏定著二房:一曰北祖,二曰南祖。宰相九人……沧州郑氏有愔。[46]
其他有关郑愔的事迹,散见于两《唐书》《资治通鉴》《唐诗纪事》《大唐新语》《朝野佥载》等传世文献中。近人黄约瑟先生对郑愔有专文研究,其《郑愔政治生涯述论》基本上厘清了郑愔的相关事迹。现结合传世文献和黄约瑟的研究成果,将郑愔的生平以年鉴的形式列举如下:
1. 郑愔本姓鄚[47],祖籍唐河北道沧州[46]3354,其父郑玄升曾任兵部郎中、卫州刺史[48]。
2. 郑愔生年不详,字文靖,17岁中进士[49]。据黄约瑟考证郑愔中进士后可能担任过一段时间的县尉,后改任唐江南道郴州临武县丞,担任县丞的时间应该在公元692年以前[48]283。
3. 郑愔任唐江南道郴州临武县丞后,为了升官需要而帮助来俊臣罗织文状,很快得到来俊臣的赏识,升任监察御史或殿中侍御史,进入京官行列,其间也可能与张易之兄弟有所联系[48]284。
4. 唐中宗即位后曾清算来俊臣等酷吏罪行,郑愔未受影响。黄约瑟认为:“郑愔和来俊臣虽是一丘之貉,郑愔却未因来俊臣失势而官运不济,反而成为将来俊臣拉下台的阵营的一员。”[48]284由此可见,郑愔当时可能看到形势不妙,遂改投张易之兄弟。
5. 公元704年,武则天病重,朝廷反张势力乘机除掉张易之兄弟。郑愔因此失势,被贬江南西道宣州参军[50]。据黄约瑟考证:因二张事件被贬的官员有两类情况,一个是贬岭南,一个是贬江南道或其他道。可能是区别对待,郑愔不是二张集团核心人员,所以被贬江南道[48]285。
6. 郑愔在宣州任司士参军期间,与武三思拉上了关系,多次贿赂武三思,得到武三思的提拔,升中书舍人[51]。
7. 唐中宗神龙三年(707)正月,郑愔因上《则天感颂》得到皇帝李显的赏识,加朝散大夫。神龙三年七月,因太子李重俊之乱,武三思父子被杀。是年十月,郑愔转投韦皇后,向韦后进献改编的《桑条歌》而得到韦后赏识,不久官升太常少卿。在此期间,郑愔可能与上官婉儿关系密切[48]292。郑愔不断地拉拢投靠这些皇亲国戚,最后登上相位。景龙三年(709)三月,郑愔以太常少卿,加授吏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51]6634。
8. 景龙三年五月,郑愔因贪污被贬江州司马[51]6635。景龙三年冬在韦后、上官婉儿等人的说情下,郑愔被召进京“入陪大礼”[51]6637。后升秘书省著作郎,不久改任秘书少监[51]6653。
9. 公元710年,郑愔参与李重福叛乱,兵败被杀[48]302。
以《忏悔灭罪金光明传》与郑愔的事迹相对照,会发现有很多类似之处:
1. 郑愔沧州人,《灭罪传》中的张居道“沧州景城县人”[1]358。
2. 郑愔的父亲曾在卫州做过刺史,以此完全可以推论郑愔年幼时也在卫州住过一段时间,对卫州当地的事情应该很了解。《灭罪传》中提到“此经天下少本,询访不获,聘历诸方,遂于卫州禅寂寺检得”[1]358。
3. 郑愔曾先后任江南道所属州县的县丞和州司马。《灭罪传》中提到“温州治中”和“安固县丞”。温州和温州安固县都是江南道所属之地,况且郑愔还曾任司士参军,作者偏偏把司马和县丞写出来而不写司士参军,原因就是司马和县丞是闲官,在四等官制里,司马和县丞属于通判官,而司士参军是判官。
4. 郑愔为官期间正是李唐与武周交替时期,武则天当政,重用酷吏滥用刑法,“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52],造成当时人人自危,“垂拱以来,身死破家者,皆是枉滥”[52]2148。《灭罪传》中两次提到“王法严峻”[1]358,可能就是影射武则天时期重用酷吏的情形。
5. 武则天宠爱张易之兄弟,“自怀义死,张易之、昌宗得幸,乃置控鹤府,有监,有丞及主簿、录事等,监三品,以易之为之”[53],因而权倾朝野,势力膨胀。“张易之、昌宗方贵宠用事,潜相者言其当王……时朝列呼易之、昌宗为五郎、六郎”[54]。《灭罪传》中张居道这个名字,可能就是影射张氏兄弟。而且《灭罪传》中说张居道“屠宰诸命,牛羊猪鸡鹅鸭之类”[1]358,张氏兄弟也有类似情况。《朝野佥载》有:“周张易之为控鹤监,弟昌宗为秘书监,昌仪为洛阳令,竞为豪侈。易之为大铁笼,置鹅鸭于其内,当中取起炭火,铜盆贮五味汁,鹅鸭绕火走,渴即饮汁,火炙痛即回,表里皆熟,毛落尽,肉赤烘烘乃死。昌宗活拦驴于小室内,起炭火,置五味汁如前法。昌仪取铁橛钉入地,缚狗四足于橛上,放鹰鹞活按其肉食,肉尽而狗未死,号叫酸楚,不复可听。易之曾过昌仪,忆马肠,取从骑破胁取肠,良久乃死。后诛易之、昌宗等,百姓脔割其肉,肥白如猪肪,煎炙而食。昌仪打双脚折,抉取心肝而后死,斩其首送都。谚云‘走马报。”[47]31-32如果《灭罪传》的作者为郑愔推论无误的话,郑愔当时曾投靠过张氏兄弟,对于张氏的所作所为应该耳闻目睹,因此以张氏权倾朝野起名居道,再以张氏这种虐杀生灵的残忍行径作为小说素材是完全有可能的。
6. 郑愔因贪污被贬官江州司马,仅仅两个多月就被召回京城“入陪大礼”,后官至秘书著作郎、秘书少监。这两个多月被贬时期,他的靠山韦后、上官婉儿等人帮他说情,从中斡旋。这与《灭罪传》中张居道入冥后,被司命、主者、司善等人从中斡旋非常相似。
7. 郑愔任过县丞、司马、司士参军、中书舍人、太常少卿、秘书著作郎、秘书少监、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官职。根据四等官制,即郑愔当过长官、通判官、判官等,对于唐代官署运作程序非常熟悉,尤其是判官公文写作。因此在《灭罪传》中,主者拿出的判状“依检,其日得司善报,世人张居道为杀生故,愿造《金光明经》四卷,依料,其所遭杀并合乘此功德,随业化形。牒至。准法处分者,其张居道怨家诉者,以其日准司善牒,并判化从人道,生于世界讫。”[1]358这是一个唐代官署判官的牒状,没有经历过官署运作程序的人很难写出这样的判词。
据上述7点类比,有理由相信《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的作者可能就是郑愔,那么进一步推论该传的创作时间,应该是郑愔任秘书著作郎到其参与李重贤叛乱期间,也就是公元709年冬到710年。
四 结 论
唐人小说的故事情节及主人形象,是作者根据他所身处的社会历史环境中的所见、所闻乃至亲身经历的事情,经过文学加工而成。这些情节或形象可能其中带有虚幻的成分,但是它也是反映当时社会情况的一面哈哈镜。透过这面镜子,只要剥离虚幻的映像,还是能看到当时的真实景象;而反过来透过这些真实景象,又能为探索这个小说的本身作者、成书年代提供线索。陶敏、李一飞《隋唐五代文学史料学》说:“志怪传奇,由其本身的性质决定,带有强烈的虚构、渲染、夸张的成份,用传统的考据眼光审视,其中大多数人物、事件是不真实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它们缺乏史料价值。相反,由于其所反映的社会风气、思想观念、心理状态等都是那个时代的真实产物,仍然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55]
《忏悔灭罪金光明经传》作为唐人志怪小说的一种,它具备同时期其他志怪小说的共性,其内容中所反映的地名、官名等为探索小说的形成年代提供了很多线索,据此可初步推定该传是在685年至765年形成的。由于小说里的情节内容又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各种现象、风俗、制度等等,这又为进一步推断该小说的作者和具体成书时间提供了可参照的依据。据此该小说作者可能就是郑愔,而创作时间应该在709年到7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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