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水金关汉简(贰)》释文补正四则
2015-04-29周艳涛
周艳涛
内容摘要:《肩水金关汉简(贰)》的出版使得对汉代西北地区政治、军事系统及社会生活等的研究多了一份新的材料,但其中的释文仍有值得商榷之处。这里结合简牍材料本身的行文习惯,通过汉简材料的内部对比及与碑刻等其他材料的对比,从文字在简文版式中的位置、其本身构件的布局、笔画的走势等方面,对原释文的一处误释字予以了纠正,三处未释字进行了补释。
关键词:肩水金关汉简;释文;补释
中图分类号:K877.5;H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5)02-0119-06
Abstract: The publication of the Han Dynasty Wooden Slips Unearthed from Jianshuijinguan(II)has provided new materials for studying the politics, military system, and social life of northwest China in the Han dynasty. However, some errors or omissions occurred when interpreting the texts. Considering the writing style of these slips, this paper corrects one misinterpreted word and three unexplained words according to their fonts, the movements of the strokes, and their location in the writing.
Keywords: Han dynasty wooden slips from Jianshuijinguan; interpretation; supplementary explanation
肩水金关汉简是出土于汉代张掖郡肩水都尉府下辖之肩水金关遗址的汉简的总称。1972年至1974年,甘肃省文物部门主持发掘了甲渠候官、甲渠第四燧以及肩水金关遗址,《肩水金关汉简(贰)》就是第三处遗址所出简牍的一部分[1],上接《肩水金关汉简(壹)》[2],包括了第11号到第24号探方出土的2334枚简牍。在使用这批材料时,我们发现其中部分文字的释读尚有缺误,这里择取其中的四例试做讨论①。
1. 73EJT23:230
……宗为家私市张
……县邑侯国毋苛留敢言之
按:此简中的“张”字当作“居”字。该字在原简中的图版为“”,尽管字迹漫漶不清,但上“尸”下“古”的结构大致还是可以辨识的。类似字形在简73EJT11:30、简73EJT23:123中均可见{1}。如:
将以上三字字形相比较,简73EJT23:230中“张”应作“居”的特征更加明显:右下角为略扁似纺锤的“口”字,左上角为一草写的“尸”字,作“”形。
整理者之所以将此字释为“张”,这个草写的“尸”字应是关键的因素。西北屯戍汉简中有“张”字草写作“”(《居延新简》EPF22.630[3])、“”(《居延新简》EPF22.561[3]548)、“”(《敦煌汉简》243A[4])、“”(《居延汉简》485.24[5])的。尤其是后三者,其左半之“弓”字与这里整理者释“张”的字相应部分十分接近,再加上该残字右下部分墨迹磨灭严重,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它是“张”字。
“弓”“尸”二字在作为部首时有混用的情况,如《汉语大字典·尸部》引明董斯张《广博物志》收有作“”形之“卷”字[6],又有作“”(引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4)[6]1057、“”(引辽行均《龙龛手鉴·弓部》)[6]1057二形之“卷”字,这三个字实际上均是篆书“”隶定字“”的减省与讹变{2},而一作“弓”旁,一作“尸”旁。这更增加了将“居”误认为“张”的可能。但需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西北屯戍简中的“张”字不管草写得多厉害,其基本的左右结构还是保留了的,没有任何一处会写成像简73EJT23:230中一样的上下结构。
另外,从整句简文的版式(图1)上来看,整理者释“张”的字所在的一列大体呈左低右高的倾斜状态,这应该与书手书写这一行文字时的姿势有关{3}。这样的一种文字状态让本来为“尸”的部分看起来更有点像草写的“弓”字。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再者,从简文内容来看,其所记为汉时出入津关等地所用通行凭证“传”的一部分。尽管简文残损严重,我们还是可以推知其大致意思是“一个叫宗的人因为要置办家具而去某地购买……希望其路过的县邑侯国等相关部门不要无故羁留他”。这种简文西北屯戍汉简中很常见。如:
(1)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
(《居延汉简》15.19)
(2)甘露四年二月己酉朔丙辰,南乡有秩过佐赖敢告尉史宛。当利里公乘陈贺,年卌二,自言为家私市张掖居延。案:毋官征事,当为传。移过所关邑,毋苛留。尉史幸谨案:毋征事。谨案年爵。
(《肩金(壹)》{1}73EJT10:121A)
“居延”汉时为张掖郡属县,西北屯戍汉简中对它的称呼并不完全相同,有时写成“居延”,有时写成“张掖居延”。前者共出现6次,后者共出现3次,此外还有“市”后直接加“张掖”的情况共有8次。这种实际的字词使用情况应该也是整理者将“居”字误释为“张”字的另一缘由。
综上,文字草写的形似,“尸”“弓”在一定条件下的混用,简文的版式和西北屯戍汉简中“市居延”“市张掖居延”“市张掖”的存在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了整理者对“居”字的误释。简73EJT23:230中的“张”字应改释“居”为是。
2. 73EJT23:232A
告东部候长有官移□
按:“移”字后残字原释文未释出,应释为“书”字。原简上该残字图版作“”()形。单就字形来看,这个残字与繁体“书”字的上半部分有较大的相似之处。汉简中的“书”字有如下写法可资参照:
从图版来看,此枚残简上的文字虽然不是十分正规的隶书,有减省笔画等问题,但除了其中的“部”字减省较为严重,不大容易识别外,其他各字的结构还是比较完整的。因此,原释文未释的最后一残字,不至减省得十分厉害。将此处残字与上述居延新旧两简中的“书”字上半部比照,其为“书”字的可能性极大。
另从内容上看,此简内容为一封官文书,大意为“告诉东部候长有……”目前为止,西北屯戍汉简中尚未见有此结构的文书内容,但有与此简文意义及作用相近之用例。如:
(1)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己酉,临木候长福敢言之。谨移戍卒吕异众等行道贳卖衣财物直钱如牒。唯官移书,令得、泺涫收责。敢言之。
(《居延新简》EPT53.186)
(2)今音欲自言。候官移书验问。音当得直三月。
(《居延汉简》30.7)
(3)元康元年十二月辛丑朔壬寅,东部候长长生敢言之候官。官移大守府所移河南都尉书曰:诏所名捕及铸伪钱、盗贼、亡未得者牛延寿、高建等廿四□书到□。
(《居延汉简》20.12A)
例1是临木候长福上报主管单位“候官”请求其发函让得、泺涫两地官府代为收债的上行文书。例2简文有残缺,但大致意思亦可明了,是一个叫“音”的人所在的机构,请求候官发文调查同“音”有关的某些事情。例3是东部候长长生回复上级单位候官的文件——对追捕相关逃犯的搜索报告。
上述前两例中,“官移书”三字较为引人注目。从文意来看,“官移书”中的“官”指的应是“候官”,“官移书”是一个主谓结构的句子成分:官 移 书,即候官发出文书。众所周知,汉语词汇的词性是很难划定出一个明确界线的,动词性和名词性经常是同时附着于一个词语,古汉语中的各类句法成分也更是如此。“官移书”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以整体充当名词性成分的,意为“候官发出的文书”。例3“官移大守府所移河南都尉书”一句即是明证。它的意思是“候官转发给(我们{4}的)太守府下发给河南都尉府的文书”。这是一个多层定语结构[7],体现的是“太守府→河南都尉府→候官→东部候长治所”的文书下发/转发过程,将其中的主要成分提取出来其实就是“官移书”。当前能够收集到的材料中尚未见有明确为名词性结构的“(官移)书”,但有与之同构的名词性结构“府移书”可资参考。如:
(1)□甲渠候汉强敢言之。府移书曰:戍卒
(《居延汉简》3.12A)
(2)千府移书曰:关佐杨充
(《居延汉简》232.10)
可以肯定地说,类似于这里“府移书”性质的“官移书”也应该是存在的。综合字形、文意、词语结构等因素,简73EJT23:232A“告东部候长有官移□”中的“官移□”当是“官移书”可确定无疑{1}。
3. 73EJT14:8
田卒河南郡京从里公乘□青年卌三[竹简]
按:此简中“公乘”后一字整理者未释出,应作“阳”。从图版来看,该简上下两端较为完整,并无残损,但左侧断裂,所有字的左边均有一部分笔画缺失(图3)。
由内容可知,该简是对边塞地区官兵信息登记簿册简牍中的一枚,这在西北屯戍汉简中并不少见。如:
(1)戍卒,魏郡邺万岁里,大夫,孙梓,年廿四。
(《居延新简》EPT51.497)
(2)戍卒,魏郡元成正阳里,大夫,张安世,年廿四。(《居延新简》EPT53.5)
(3)田卒,淮阳新平盛昌里,上造,柳道,年廿三。 (《居延汉简》11.2)
(4)戍卒,赵国邯郸邑中阳陵里,士伍,赵安世,年三十五。
(《居延汉简》50.15)
(5)田卒,平干国张榆里,簪褭,吕儋,年卌二。[竹简]
(《肩金(壹)》73EJT1:5)
(6)戍卒,梁国睢阳华里,士五,袁豺,年廿四。
(《肩金(壹)》73EJT5:14)
很显然这种记录的基本格式是“士卒类别+籍贯(郡/国、县、里)+爵位+姓名+年龄”。这样来比对的话,那么该简中的未释字应该是这个名叫“青”的河南郡田卒的姓。
简文中的未释字,图版作“”。我们前面已经说过,该简中的所有字左侧笔画或多或少均有缺失,此字也应不例外。从该字残存的部分来看,上为“目”,下为“勿”,应是“昜”字之异体。《说文·勿部》:“昜,开也。从日一勿。”[8]“日”“一”紧邻,易混为一体而成“且”,成“目”。“昜”“易”二字俗书常相混,汉初已有将“易”写作“昜”的情况,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奏谳书》104[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奏谳书》115[9]62)。碑刻材料中此种写法之“易”字亦有见,如:“”(《重修庙垣记(邹县孟子庙)》)、“”(《唐处士郭寿墓志铭》){2}。而《碑别字新编》收有“”(引《齐是连公妻邢夫人墓志》)形之“易”字,又有作“易”形之“易”字(引《唐朝请大夫陈护墓志》)[10]。由此观之,“昜”字俗书为“”“易”亦应属正常。《说文·勿部》“昜”下段玉裁注曰:“此阴阳正字也。阴阳行而侌昜废矣。”[8]454是“昜”为“阳”之古文,“阳”为后起之字,则繁体“阳”字右侧作“”“易”便不难理解了。
实际上这种情况的“阳”字确实曾作为其别体存在过:《集韵·平声·阳韵》收有“”字[11],《齐阿鹿交村七十人等造像铭》中有见“()”字,《汉隶字源·平声·阳韵》有见“”字(引《韩敕造孔庙礼器碑》)[12]{3}。因此我们怀疑该字可能为“阳”。
再来看“阳”字在汉简中的字形:
前两个“阳”右侧的“易”上面写成了“目”字,后两个“阳”右侧写成了“易”,下半“勿”字本为两笔之“勹”,简文中减省成了一笔,作“”形,内里两撇相靠拢作“”状,有相连接的倾向。种种迹象与简73EJT14:8中的未释残字正相近。
又,“阳”姓在西北屯戍汉简中经常见。如:
(1)大河郡瑕丘多乐里阳振
(《居延汉简》499.3)
(2)长阳奉登
(《居延新简》EPT4.54)
(3)戍卒,河东皮氏平居里,公乘,阳□安,年卅二
(73EJT14:6)
故该处残字为“阳”的可能性极大。或曰此残字可否为“汤”字?然而汉简中“汤”字虽间或出现,右半部分却未见有写法如此处未释残字者,更未见有以“汤”为姓者。这样的一种事实不能不使我们将目光更多地转向“阳”字。因此,该简中的未释字还是补释作“阳”为宜。
4. 73EJT21:296
□辛酉西乡有
按:该简“辛”前的未释字应作“朔”。此枚简为残简,上下均断折,并且可能由于所处环境的原因,简面多处开裂(图4)。从该简尚存的完整文字来看,“西乡”前的“□辛酉”及其前的残断部分合起来应是对日期的记录。
日期记录在西北屯戍汉简中有一定的程式。如:
(1)鸿嘉三年闰月庚午朔癸酉,安□乡有秩延寿敢言
(《居延汉简》32.17)
(2)阳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鄣守候、塞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
(《居延汉简》35.8A)
(3)永始二年五月乙酉朔丙午,甲渠鄣候护敢言之。
(《居延新简》EPT4.81A)
(4)始建国五年九月丙午朔乙亥,第二十三长宏敢言之。谨移所自占书功劳墨将名籍一编,敢言之。
(《居延新简》EPT5.1)
(5)本始五年十二月甲午朔己亥,西乡守有秩千□毋狱事,当为传。移过所县邑,毋苛留,敢
(《肩金(壹)》73EJT2:56A)
(6)神爵二年十二月壬申朔戊寅,将转肩水仓令史
转折谷就家县名里各如牒。出入复籍。敢言
(《肩金(壹)》73EJT3:113)
由上可知,当时日期记录的基本格式是“(年号+年数)+月数+当月朔日干支+‘朔字+当日干支”。残简73EJT21:296中仅残存所记日期之干支,按照上述格式,其前原释文未释之残字理应是“朔”字。
从字形看,该残字图版为“”,左半之笔画虽漫漶不可卒读,但右半残作“”,这是可以确定的。汉简中“朔”字多见,兹引数例以作说明:
将此处残迹同上面的四个“朔”字互相对照,“”很明显应为“月”字的下部残余,尤其是前两个“朔”字,与这里的残余笔画在整个字形中的位置安排、笔迹走势近乎一致。到这里,我们再来看残字左侧零星可识之墨迹,大致轮廓为“”形,无疑当是“朔”左半“屰”字中一撇的残笔。这是因为左侧“屰”的一撇下部弯曲成钩状并在末端上挑是西北屯戍汉简中“朔”字写法的常态,这从上引四处“朔”字也可以看出。尤其是最后一个,出自《肩金(壹)》73EJT3:109,该简简文笔迹清晰、版式整齐,各字字形结构较为匀称(图5),整体上看来应该是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员所书写,则其中之字当然也更接近当时通行之写法。
综合简73EJT21:296所记内容、残字笔迹与笔画走势,该简“辛酉”一词前整理者未释之残字当释为“朔”字无疑。
以上就《肩水金关汉简(贰)》释文中的一处误释、三处未释字进行了分析与讨论,以期对相关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有所助益。正如我们在例1末段所提到的,这些误释、未释字的成因是复杂的,并不单单是笔画模糊或字形不全所致。
由于所掌握的材料有限及作者本人学力的缘故,本文对原释文的指正及补充也可能尚有值得商讨之处,敬祈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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