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现状与完善路径
2015-04-29于军
于军
[提要] 近年来,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以机制建设为基础,双方关系不断深化拓展,呈现出越来越旺盛的生命力和强大的吸引力。主体上,形成了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模式;渠道上,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民间、涵盖诸多领域的多元沟通交流方式;内容上,覆盖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教育、文化等多个领域。未来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基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动世界和平稳定的共识,双方建立对话和合作机制应从共同利益出发进行总体设计,分领域打造“16+1”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关键词] 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关系、中国外交
[中图分类号] D8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2 8832(2015)2期0112-15
2012年4月,中国与中东欧16国领导人在华沙作出了加强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的战略决策,开创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新局面。2013年11月,双方联合发表《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规划了合作的蓝图。2014年12月,第三次中国一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贝尔格莱德举行,将双方合作推向了新高度。几年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合作过程中以机制建设为基础,在经贸、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梳理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机遇,对于进一步完善双方合作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一、合作机制建设现状
合作机制的构建为行为体之间搭建沟通交流的桥梁和平台,可以减少合作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调整行为体的政策行动和利益偏好。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合作过程中,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挖掘利益汇合点,共同构建了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
(一)合作机制的内涵
经过几年的共同努力,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在主体、渠道和内容上具有了丰富的内涵,取得了实际的成效。
主体上,形成了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模式。政府和民间力量各有分工、共同配合,推动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快速发展。在政府层面,通过定期的领导人会晤为双方合作制定原则和发展战略,通过定期举办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研究、解决双边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民间层面,通过智库研讨会、民间团体访问等形式,将社会和市场力量引入合作,为民间团体、企业和个人搭建了展示自我的平台,促进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开展合作。在2013年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地方领导人重庆会议上,中方与波黑的Gacko水泥工业矿产资源项目、Glinica铝业项目、Upper Drina水电系统项目,黑山的Atlas城市中心酒店项目、东方体育场项目和千禧年城市中心项目,以及斯洛文尼亚的Tris Kanizarlca商业公园项目等达成合作意向。2014年,双方共进行了30余项合作与交流项目,参与主体涵盖国家领导人、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记者和企业家等。
渠道上,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民间,涵盖诸多领域的多元沟通、交流方式。这些方式包括国家领导人会晤、部长级会议、国家协调员会议、博览会、联合会、交流会、论坛等。目前,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日常管理主要通过国家协调员会议进行。为了促进与中东欧国家的合作,中国设立了合作秘书处,主要负责沟通协调双方合作事宜、筹备领导人会晤和经贸论坛、落实有关成果、处理日常事务和公布信息。中东欧各国任命了国家协调员与中方进行协调,通过定期举办国家协调员会议共同推进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此外,双方还在不同领域设立了多样的沟通机制,如中国—匈牙利—塞尔维亚交通基础设施合作联合工作组、中国—中东欧国家高级别智库研讨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省州长联合会、中国与中东欧青年政治家论坛等。
内容上,覆盖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教育、文化等多个领域。在经贸领域,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近年来签署了多项合作协定,包括投资保护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投融资领域,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100亿美元专项贷款项目已经启动。2014年9月,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建立了投资促进机构联系机制,以加强各方信息交流,推进在高科技、新能源、物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产业合作。在人文交流领域,双方通过建设高级别智库研讨会、旅游合作高级别会议、高校联合会、国家教育政策对话、孔子学院与孔子讲堂、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研究基金等平台,推动双方的文化交融。
(二)合作机制建设的成效
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不断完善,使双方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扩展,彼此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总体看来,取得了如下主要成效:
1.密切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冷战结束后,在国际环境及意识形态差别的影响下,双方关系发展受到一定影响,但总体平稳。2004年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对密切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关系起到推动作用。随着双方高层互访增加,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日益密切。2004-2011年,中国先后与匈牙利、罗马尼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波兰建立了不同层次的伙伴关系。2012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建立领导人年度会晤机制,至今已举办三次,先后发布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合作纲要》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贝尔格莱德合作纲要》,逐渐将双方关系推向新高度,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步人全新发展阶段,迎来了“充满希望的春天”。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捷克外长和总统分别实现了近15年和10年以来的首次访华,为中捷关系发展翻开了新篇章;同年,中国总理时隔28年首次访问塞尔维亚。在“16+1”合作机制框架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的实质性提升可见一斑。
2.夯实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基础。通过一系列合作机制的建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取得显著成绩。经贸合作是中国—中东欧国家关系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已经成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基础。据统计,2001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双边贸易额为43亿美元,2013年达到551亿美元,12年间增长了11.8倍。在投资方面,据截至2014年的不完全统计,中国企业在中东欧国家投资近50亿美元,涉及机械、金融、农业等领域,中东欧16国在华投资超过11亿美元,涉及机械制造、化工、乳制品等。在互联互通方面,亞欧大陆桥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紧密相连,渝新欧铁路将中国与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和德国连接在一起。人文交流方面,双方合作发展迅速,已有14个中东欧国家设立了24所孔子学院和8个孔子学堂,学员1.5万人。2013年,双方在“中国—中东欧国家教育政策对话”上达成共识,未来5年中国将派出1000名学生和学者赴中东欧16国研修。2014年5月,中国—中东欧国家旅游促进机构和旅游企业联合会协调中心成立,进一步推动了双方人员往来。
3.调动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各方合作力量。在中央政府的主导下,地方政府、民间力量和公众都积极参与到双方合作中。目前,中国各省市已与中东欧国家的100个省、州、市建立了友好城市或友好省州关系。2013年,首届“中国与中东欧青年政治家论坛”召开,来自中国和中东欧13国的近百位青年政治家和学者、企业家参加。同年,由外交部和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主办的首届“中国—中东欧国家高级别智库研讨会”成功召开,成为迄今为止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之间最高级别的学术活动。另外,来自中东欧国家的欧洲华侨华人联合会、斯洛伐克中国友好协会等27个社团,也在促进双边关系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的来看,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已进入机制深化期,合作主体、合作渠道和合作内容等方面取得较大幅度拓展并逐渐稳固,合作成效也日益显现。从这个层面来看,中国—中东欧国家关系进入了冷战结束以来的最好时期。
二、合作机制建设的机遇与挑战
当今世界格局正在经历深刻复杂的变化,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理性分析这些机遇与挑战,有利于正确把握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现状,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推动双边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一)合作机制建设的机遇
1.“一带一路”为密切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提供了契机。中国倡导建设的“一带一路”是对古代文明的传承,也是中国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一带一路”的纽带作用,将欧亚大陆不同政治经济体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禀赋、不同文明的国家联通在一起,既可以加强国家间经济协调,又可以促进欧亚大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其中,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环节。在中东欧16国中,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自北向南横贯欧洲大陆中部,連接欧洲东西部:位于巴尔干半岛的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和马其顿、塞尔维亚、克罗地亚、黑山地处欧洲、非洲、亚洲交汇处。中东欧国家的港口设施、铁路交通是连接“一带一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国深化改革的战略举措,“一带一路”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深化合作、完善合作机制提供了契机。
2.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已开展的合作为机制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中东欧16国中有11国是欧盟成员,中国与欧盟稳定的伙伴关系和多层次的合作机制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加强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多年来,中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关系发展顺利,双方保持频繁的互访和接触,逐步确立了年度领导人会晤和政治、经贸、人文领域三大合作支柱,建立了60多个对话合作机制。2014年,中国政府发表了《深化互利共赢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将双方合作推向新的历史高度,也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提供了新机遇。例如,作为亚洲和欧洲政府间论坛的亚欧会议,自1996年召开以来,已从最初的26个成员国扩展到51个,其中有12个中东欧国家。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跨洲政府间论坛,亚欧会议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提供了多边平台。
3.双方都有深化合作机制的强烈愿望。当前国际竞争加剧,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加速发展,国际经济复苏乏力,各国都在调整政策谋求新发展。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都有加强、深化双边合作机制的强烈愿望。从中国方面看,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面临经济下行、产能过剩和经济结构调整等多重压力,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中东欧国家位于欧洲心脏地带,交通便利,是联系东西方市场的纽带,且发展势头良好、前景广阔,与中国经济互补性很强,是中国扩大对外经贸联系的重要区域。中国有意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合作,将其打造为中欧合作新的增长点。从中东欧国家方面来看,它们也面临着发展经济和深化转型的艰巨任务。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冲击下,西欧国家投资和购买力下降,中东欧国家需要寻求新的合作机会与融资渠道,而作为新兴经济体代表的中国在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表现抢眼,加强与中国的合作成为中东欧国家的战略选择。2014年12月,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在第三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上表示,愿同中方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扩大合作规模,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更好惠及双方人民,推动欧中关系取得更大发展。无论是经贸联系的不断增加,抑或是政治合作的意愿表达,都表明中东欧国家希望与中国深化合作。
(二)合作机制建设的挑战
1.双方合作基础不够坚实。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分属东西不同文明,地理位置遥远,冷战结束后原有的意识形态认同优势消失殆尽。双方的价值观认知和社会制度立场差距较大,经济体量悬殊,合作基础不够坚实。
第一,双边在台湾、涉藏、人权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东欧剧变后,在来自美国的压力和欧盟政策要求下,中东欧国家在台湾、涉藏、涉疆、人权等问题上与中国分歧增多,时常成为干扰双方深化合作的障碍。例如,2011年,爱沙尼亚总统伊尔韦斯与达赖会面,拉脱维亚、立陶宛代表团也参加了会面。
其次,双边经贸往来不对称。冷战结束后,双边贸易总额始终处于较低水平。2011年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的贸易依存度约为0.4,而中东欧国家对中国的贸易依存度还不到0.2,远远低于1的世界平均水平。同时,中东欧国家与中国长期贸易失衡也不利于双方保持良好经贸关系。
第三,双方对话关系不对称。由于中东欧16国中有近3/4的国家加入了欧盟,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对其对外交往影响较大。中国在与中东欧国家开展合作过程中,既要考虑同欧盟的外交关系,又要考虑同单个中东欧国家的外交,保持二者的平衡。
2.协调其他利益关系带来的压力。深化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是中国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和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支点。同时,作为欧盟的成员国或准成员国,以及俄罗斯的西部邻国,中东欧国家与中国深化合作不可避免地给其地缘邻国带来心理压力,需妥善协调处理。
第一,要协调好欧盟与中东欧国家的关系。对欧盟来说,中东欧国家是欧盟的东部地理和政治边界。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中东欧国家在承接欧盟其他国家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冷战结束后,中东欧国家在安全上寻求与美国合作,在经济上以融入欧盟体系为主导,表现出积极“回归欧洲”的态势。因此,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的建设,必须关注中国、欧盟、中东欧国家三方的利益协调。更为重要的是,中东欧国家在经济贸易上与西欧国家联系最为密切,在外交、安全等领域基本与欧盟亦步亦趋,面对来自布鲁塞尔的“指令”或压力,它们不得不加以权衡。
第二,要协调好俄罗斯与中东欧国家的关系。俄罗斯在中东欧地区有着深厚的传统影响和现实利益,进入新世纪后,俄罗斯加大对中东欧国家外交力度,重新提升在该地区的影响力。同时,多数中东欧国家对俄罗斯能源依赖较大,“能源外交”成为俄罗斯影响该地区的重要手段。中国深化与中东欧国家经济合作难以绕开俄罗斯。俄罗斯对中国在中东欧国家的做法表现出了忧虑,担心中国势力进入其“后院”,抢占其贸易机会和政治力量。此外,由于历史原因和当下乌克兰危机的演化,中东欧国家对俄罗斯的不信任感与日俱增,中国与俄罗斯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中东欧国家造成心理压力。因此,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寻找中方、俄方和中东欧国家的利益契合点,妥善处理影响三方关系的潜在问题和矛盾就显得至关重要。
3.中东欧国家已有合作组织和内部关系的协调。在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建立和发展合作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关注中东欧国家内部关系。
第一,关注中东欧国家内部已有的合作组织。冷战结束后,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成立了维谢格拉德集团(Visegrad Group),1992年四国成立中欧自由贸易区。2006年,克罗地亚、马其顿、阿尔巴尼亚、波黑、黑山、塞尔维亚等国签署“新中欧自由贸易协定”。此外,中东欧国家还积极参与各类全球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目前,已有14个中东欧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1个国家加入欧盟。因此,中国在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合作中,要充分关注不同区域组织框架下的双方合作机制建设。
第二,关注中东欧国家内部冲突。由于历史原因,中东欧国家民族矛盾比较突出。除了主体民族占本国人口90%以上的波兰、匈牙利和阿尔巴尼亚三国,其他中东欧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民族冲突,这将对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产生一定负面影響。
第三,关注中东欧国家发展程度差异。中东欧国家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国情差别较大。总体看来,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克罗地亚以及波罗的海三国市场化程度较高,经济发展较好,投资环境相对规范,其他国家仍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在与中东欧国家开展合作过程中,中国应密切关注不同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特点。
三、合作机制的完善路径
根据合作的限度,合作机制可分为三个层次:基于利益泛化形成的低度合作机制、基于制度分化形成的中度合作机制和基于价值固化形成的深度合作机制。从目前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的构建以及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来看,双方合作尚处在低度合作机制层次,有极大的发展空间。换言之,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周密设计以及各层次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从中国参与区域合作机制建设的经验以及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现实进展来看,短期内双方应着眼于“软机制”建设,将合作重点集中在各方共识多、敏感度低、可操作性强、见效快的领域,力求将机制建设纳入双方可持续合作的进程。中期来看,应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下,建立常设秘书处,建设自由贸易区,将双方务实合作打造成为联通中国与欧洲的桥梁。长期来看,合作机制应覆盖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从精神理念和格局秩序方面着手,突破单纯的物质追求,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从区域层面到格局秩序层面的飞跃。总的来说,双方应在“16+1”合作机制设计的总框架下,努力就“16+1”利益共同体合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循序渐进地推动各层次合作机制建设。
(一)总框架:构建“16+1"利益共同体机制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同属于转型国家,但分属不同文明、不同制度和不同发展阶段。基于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世界和平和稳定的共识,双方建立对话和合作机制应从共同利益出发,进行总体设计。
1.构建“16+1”利益共同体
在中国与中东欧国家“16+1”合作进程中,应强调挖掘利益契合点,注重各方合作的协同性、互补性和平衡性,从而有效构建“16+1”利益共同体。
注重协同性。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各方协同合作,对实现欧亚大陆互联互通、共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要做好“走出去”与“引进来”的协同。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优势产业协同考虑,发挥各方比较优势,通过战略协调、共享有形资源、联合力量等方式,把不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联系起来,有效配置要素,挖掘潜在的协同效益。二是做好各省份、各领域的协同。中国需要在中央统筹协调下,做到中央与地方协同,做好国内产业、省份与“一带一路”、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大布局。
注重互补性。在合作机制设计中,要实现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专业分工,寻找、确定自身定位,通过国际合作争取中东欧国家的资源、市场与技术。中国要注意双方优势互补,也要关注中东欧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经贸合作上的需求,为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价值链提升提供新的市场机遇。
注重平衡性。其一,中东欧16国在经济发展程度、市场机制建设、社会管理水平上差别较大,各国利益需求不同。中国既要关注中东欧国家共同利益,也要关注小国的合作需求。其二,中国要注意欧盟与各成员国法律的平衡,尤其要注意欧盟在贸易协定、公共采购和政府招标等问题上的要求。其三,中国要充分重视中东欧国家实际战略需求。除了经贸需求外,中东欧国家似乎没有重大问题需要中国支持(科索沃问题对于中国—塞尔维亚关系来说或许是个例外),这种战略需求的不平衡状况还可能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不同会有所放大,在机制设计中应认真考量。
2.完善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是完善合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应是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多主体,以满足双方多元需求。以领导人会晤为主渠道,在已建立的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和将于2015年正式启动的卫生部长级会议基础上,双方可考虑逐渐设立财长和央行行长、文化、旅游、农业等部长级会议,并充分发挥地方合作主动性,重视地方领导人会议机制。在专业论坛方面,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力度,建立文化论坛、中小企业家对话平台等合作机制。此外,双方应进一步将智库研讨会机制化,以发挥智库的辅助决策作用。目前,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只是中方机构,双方应建立类似上海合作组织的常设秘书处,通过各方参与提高协调效率。总之,只有完备的组织架构才能为“16+1”利益共同体合作机制建设提供支撑(见图1)。
3.强化运作机制
目前,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建设高度组织化合作机制的条件尚不具备,短期内主要依靠松散的组织形式和灵活多样的运作机制,针对具体问题进行集体磋商。在合作过程中,应强化运作机制,约束双方行为和政策选择,培育共同利益,为未来的组织化机制建设奠定基础。当前,强化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运作机制,应以政府间集体磋商、会晤、部长级会议等为核心;以民间力量主办的论坛、交流会、博览会为实施载体;通过会晤发表宣言、纲要等文件以及签署备忘录等方式加速双方合作;通过举行年度领导人会晤设置具体议题、协商制定解决方案,将成果以书面声明形式发表,并制定下一阶段大政方针;通过部长级会议、专业论坛执行行动方案。在合作机制运作过程中,政府应发挥区域合作的战略规划作用,提供组织建设保障,承担公共服务义务,更多依靠市场力量引导资源有效配置。此外,还需要调动民间力量参与主动性,通过搭建文化、教育等民间交流平台,通过各领域资源优势互补实现区域合作。
(二)分领域:“16+1"利益共同体合作子机制
“16+1”利益共同体需要以基础设施建设、经贸、金融等多领域具体合作机制建设为支撑,关注议题设置、决策建议、规则制定等,从而实现各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1.经贸合作机制
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协调员机制已经为“16+1”经济合作深化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双方合作存在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利益不能有效协调等问题。因此,要在关注各方利益基础上,以市场发展为推手,开展经贸领域合作。具体合作机制包括:物流方面,制定有关区域物流合作机制,推动互联互通;人员流动方面,简化商务签证等申办程序;贸易流通方面,定期召开贸易投资博览会、经贸论坛、招商会,通过企业参与、公私合作方式加强经贸合作;企业服务方面,借鉴上海合作组织经验,成立企业家联合委员会,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中小企业对话平台;经贸便利化方面,把与中东欧国家经济合作作为重要突破口,减少贸易活动中的繁琐程序和壁垒,提高机制有效性。
2.金融合作机制
双方要充分利用好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和丝路基金,完善金融合作机制设计,不断推进各项金融合作有序进行。
从短期来看,首先应考虑加大对话及协商机制建设力度,建立各国财长和央行行长间互访及对话机制,增加各国间了解和互信:其次应在多方合作基础上,扩大次区域金融合作,使金融要素在次区域内自由流动,最终实现以点带面发展;再次,加快与中东欧国家签署本币互换协议。
从中期来看,首先应加快金融监管机制建立,把握尊重各国金融主权的基本原则,以公开透明、平等互利为导向,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与效率;其次要加强债券等资本市场合作,在可能的条件下支持各方参与债券市场合作。
从长期来看,首先应推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金融安全网络建设,以提高贸易便利化为目标,通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保证金融电子化发展;其次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各国共享金融合作信息;此外,各国还应加强自身金融体制建设,推动金融体制改革,通过提高金融治理水平,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深化金融合作創造条件。
3.人文交流机制
基于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价值观和文明方面的差异,人文交流机制应关注长效机制的设计。
旅游合作机制。通过每年一次的旅游合作高级别会议,对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旅游业发展做出规划:通过已经成立的旅游企业协调中心促进区域内旅游资源整合,加强可持续利用,带动双方旅游服务业发展。
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机制。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机制覆盖所有合作领域,可以加强区域内各领域合作。目前,中国为中东欧国家官员提供的培训不多,可考虑建立针对中东欧国家的人力资源开发基金,促进中东欧国家官员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了解。同时,将中东欧企业的管理者作为培训对象,促进双方经济合作。
文化交流机制。继续利用孔子学院与孔子学堂推广、传播中文和东方文化:在实现“中国—中东欧国家教育政策对话”机制化的前提下,加强学校之间交流;在中东欧国家开展中国文化年等活动。
四、结语
从当前实践看,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是中国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边合作显示出越来越旺盛的生命力和强大的吸引力。随着对外开放的升级,中国需要着眼长远,精细设计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不断提高双方合作水平。客观地说,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空间广大,各项设计也趋于完善,但面临的挑战与困难同样很大。因此,夯实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需要创新,但落实和进一步深化合作机制更为重要。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国—中东欧国家关系与中欧关系相向而行,中国也要努力使中国—中东欧国家关系的提升与“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有效连接。从这个角度看,对中国来说,发展中国—中东欧国家关系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