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2015-04-29徐春永胡承辉陈晓瑚胡琦王金钟
徐春永 胡承辉 陈晓瑚 胡琦 王金钟
摘要:加快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本文阐述了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及湖北有关发展的概况,分析指出了发展过程存在的不足,思考总体发展原则和对策,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林业;社会化服务;建设
中图分类号:S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020(2015)03-00046-04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建设生态文明和加快林业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个湖北”建设总规划。作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事业,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居于主体地位,发挥关键作用,承担重大使命。新的历史形势下,既保障森林资源增长和生态良好,又能保证经营主体的利益,达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进而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统一,这既是现代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公共事务治理的合理选择,对于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北”建设意义重大。
湖北在全面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林农成为林权主体,经营形式趋于多样化。林农生产经营积极性得到显著提高,其个体分散经营的方式也暴露出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等方面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受理念、技术、管理、信息、投融资等方面的制约明显。要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和林农需求,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必须加快发展和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部门林业”向“服务林业”的职能转变,以巩固林改成果并推进林业的转型发展,这对于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林业社会化服务的概念及特点
1.1概念
林业社会化服务属于第三产业范畴,是指为林业发展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服务组织和活动,主要通过技术指导、营销协作、信息共享、政策咨询及其他相关职责等完成对林业的社会化服务[1]。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是政府、社会和市场在内的多元主体,其服务对象是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林农或林企。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的,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林权主体实现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各地充分意识到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009年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专业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2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特点
1.2.1社会化
市场经济和发展环境达到一定阶段,经营主体对于服务有需求,市场组织具备相当条件并能提供服务的前提下,林业的部分管理职能就可以转向社会化,可以交由市场组织进行市场化经营,林业社会化服务应运而生。因此,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的服务是具有利益性和经济性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具有社会化的性质。
1.2.2多样化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由各种各样的经济组织、服务机构组成的一个大系统,服务的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科研机构和院校,涉林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等[2]。
1.2.3系统化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的服务系统、全面地覆盖了林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包括生产资料、资金、信息咨询的提供,良种推广、防火抗灾的技术服务以及产品的加工、储存、销售等服务,具有系统化特点。
2湖北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2.1概况
湖北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特别是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湖北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明显加速。2006年湖北明确提出要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出要按照服务组织网络化的要求,创新林业服务体系,并积极扶持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和自治组织。
湖北林权制度改革主体任务的基本完成以及森林资源流转、林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及时跟进,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化服务的全面兴起。目前,湖北各地已设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70余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67个,全省已有2800余家林业中介服务和自治组织,为林企、林农提供社会化服务。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湖北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体系建设日渐完备,为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建设与管理做出了积极贡献。
2.2取得的成效
2.2.1社会化服务体系格局基本形成
(1)积极推行林业抵押贷款制度
2010年湖北出台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要求全省积极开展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大力发放小额林业贷款,鼓励开展专业公司担保贷款,各地大力发展林业合作组织成员或者协会成员联保、互保方式发放贷款,效果显著。截止2014年,抵押面积达到20余万hm2,受益林农近100万,累计贷款金额近80亿元。
(2)大力发展林业合作组织
截止2014年,湖北省已有林业合作组织2800余个,其中林业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的社(会)员近30万人。近年来合作组织不断得到发展和壮大,有效解决了分散的小生产与社会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降低了经营风险。
(3)试点启动森林保险
2012年湖北省开始实施政策性森林保险,启动14个县市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试点。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省14个试点县市共签投保森林面积200余万hm2,占应投保面积的80%以上,有效保护了林农利益。
(4)全面开展科技支撑和推广
经过多年建设,湖北已形成覆盖省市县乡的科技服务与保障体系,由科研、推广、基层林业站等构成的科技队伍,以科技支撑、合作、咨询、示范、培训等多种形式服务林农和林企,极大地发挥了科技引领、带动和支撑作用,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近年来,湖北开展了林业专家服务团、科技特派员、科技产业园等一批特色服务工作,社会化服务取得显著成效。
2.2.2服务多元化,覆盖面较广
从全省范围来看,湖北的林业社会化服务已基本涉及林业生产的全过程。一是产前服务,包括科技创新与推广、政策及法律咨询、产品市场信息、林地资源流转、投融资服务等;二是产中服务,包括良种壮苗培育、林地规划,造林抚育,采伐更新作业设计、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资源评估服务等;三是产后服务,包括林产品的采收、储运、加工、销售服务等。
2.2.3创新运行机制
近年来,湖北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扶持“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运作模式,得到林农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林农入社率达97%,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林农以林地资源入股,由合作社集中经营,推进规模、集约和产业化经营;二是通过企业和合作社的带动,降低林农个体发展产业的风险;三是形成主导产业,企业、合作社和林农组成利益共同体,构建了长效保障机制。
2.3存在的不足
2.3.1经费投入不足
湖北林业产业发展势头迅猛,但由于底子薄,周期长,而且林业长期处于相对弱势产业,需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政策、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同时,林业服务行业对社会投资的吸引能力相对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完善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会越来越高,现有的林业资金投入水平和运用效果都还达不到现代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需求力度[3]。
2.3.2林业市场化程度较低
目前,湖北林业市场还不能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优化的资源配置,使其适应现代巿场经济体制。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在金融服务方面,还没有完善的林权抵押信贷巿场化操作程序;二是在保险方面,尚未全面建立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的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三是在法律服务方面,林业市场的空白较大。
2.3.3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不均衡
就地域分布来看,其中宜昌、恩施两地的合作组织数量占全省总数的40%,有的地区则仅有1~2家;就提供服务的种类来看,林业科技、政策法律、资产评估、防火措施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相对较少。
2.3.4缺乏服务人才
当前,林业服务体系中的大部分工作是面向基层,条件艰苦、经费少、待遇低,缺少对高素质、高学历人才的吸引力[4]。现有工作人员中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大部分人员学历不高,而且部分人员为非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也不够合理。
3湖北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原则及有关对策
3.1发展原则
3.1.1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实现森林资源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就必须遵循林业自身特点和社会服务的规律,充分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强组织和制度创新,引导和支持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农等组建各种林业中介组织、专业协会和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并正确界定政府和市场组织的职能范围,实现合理分工和互补合作[5]。
3.1.2重点突破与全面带动相结合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涉及面广,不同阶段和不同地区的主要问题和矛盾不一样,因此,要因地制宜制定发展策略,重点解决突出的问题,逐步带动并实现全面发展。
3.1.3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就服务主体而言,目前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上划分两大类:一类是提供有偿服务,具备自我发展能力的组织;另一类是政府为主作为服务主体、提供无偿服务的组织等[6]。对于第一类服务领域,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进一步规范其运作;第二类则需要适应角色转变,加强服务功能建设。
3.2发展对策和建议
3.2.1积极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多元供给的服务体系
林业要适应市场发展,其服务应由部门独揽的形式逐步转变为大多数功能应通过社会和市场来完成,积极构建政府、社会和市场“三位一体”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即政府部门发挥主导、监督的作用,主要依靠政策引导,依托专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等组织或部门,形成多渠道、多元化供给的新型服务体系[7]。
3.2.2拓宽服务范围,建设功能多样化的服务体系
相对于传统林业而言,现代林业需求广泛、全面,而且不同地区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内容、方式、程度等也不尽相同。[8]目前湖北的林业社会化服务总体上规模小、范围窄,这就造成了经营需求与服务供给上的矛盾。因此要合理采取分区域或者集中建设的方式,搭建“政企、农企、银企、科企”等一系列合作平台,切实构建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实现服务功能的多样化与全面化。
3.2.3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社会化服务活动和行为
市场中介组织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湖北市场服务组织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规范管理、经营水平、市场意识和职业素质都有待提高。尽快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林业服务组织的性质、宗旨、功能、组成方式、运行模式等进行规范,并用法律手段对服务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监督和管理,使林业社会化服务有法可依。
3.2.4完善配套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要重点围绕林权管理落实配套政策,保障合理的市场行为和公平交易;二是积极引导组建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制等形式的林业经营实体,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三是加强金融、保险等部门的协调,规范引入社会资本,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林业投融资体系,积极培育市场并增强林农和林企抗击灾害风险的能力;四是要着重加强湖北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专项和系统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3.2.5优化基础和环境建设,完善社会化服务的协调机制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平台、交通、灾害防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着力改善从业人员待遇,夯实发展基础;二是加强多部门的联动和协调沟通,将政策及时落到实处;三要顺应网络信息时代发展,大力采用科技信息技术,切实提高运作和服务效率;四是加强人才教育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参考文献
[1]秦邦凯,程云行,梅阳阳.我国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述评[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9,13(5):553556.
[2]郑苗苗.内蒙古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D].内蒙古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鲍钦,张隆平,施湘锟,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J].安徽农学通报,2012,18(01):113114.
[4]晋书元.湖南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调查报告[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5]杜豹.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6]乔永平,聂影.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以福建省邵武市林业服务中心为例[J].中国林业经济,2010,(05):2528.
[7]朱海强,刘晓华.广西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3,(07):2224.
[8]丁胜,廖浪涛,蔡志坚.区域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聚类分析[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5(5):103106.
(责任编辑:唐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