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双梯制”现状及其实施探究
2015-04-28朱晨
朱晨
摘 要:早在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十六大以来,公务员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建立完善公务员制度的目标仍存在不小差距。为此,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级别并行制度”。如今,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又有了新的术语——双梯制。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开始推行公务员“双梯制”。目前,这项制度尚不完善,本文就公务员“双梯制”实行的意义以及未来发展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双梯制;意义;未来发展
引言:公务员“双梯制”指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即在职务晋升之外,开辟一条职级晋升的渠道,确立一种“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并行的“双梯”制度。目前,公务员“双梯制”已在多个省份实施,其中以辽宁省为代表。公务员“双梯制”不仅拓宽了公务员的晋升空间,同时对公务员也产生了较为有效的激励作用。
一、公务员“双梯制”的现状
公务员“双梯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利大于弊。现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对于基层公务员来说,有效晋升激励不足,晋升空间不大,资源分配不均等。由于公务员所在机构的层级决定了干部职级的最高限,因此基层干部上升的空间就很有限,同时干部职级晋升的时间也很长,那么基层干部的晋升激励会降低,行政效能也会大大降低。资源分配不均这一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如财力状况、办公经费、津补贴、办公经费等,越到基层越薄弱。公务员“双梯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上问题,它的实行可以使职级间的联系由直接变为间接,职务与职级不再挂钩,为基层公务员提供更大的晋升空间。
二、实行公务员“双梯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现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制度存在的不足。(1)有效晋升激励不足。现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制度的主要缺陷就在于有效晋升激励不足。公务员制度应该同时具备规范、激励、引导、约束、惩处等方面的综合效应,二现行制度存在很多缺陷。目前,公务员的待遇主要由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补贴构成,工资待遇的高低与职务和职级直接挂钩,职务和职级越高,其对应的收入自然也就越高。只有职务晋升,职级才能够晋升,工资待遇才能提高。因此,那些勤于政务却无领导职务的普通干部就会出现有效激励不足的问题。(2)晋升空间不大。因为公务员所在机构的层级决定了干部职级的最高上限,因此基层干部上升的空间就会有限。比如在初级机构,其领导职务最高是正处级,而职务又决定职级,行政级别最高也为正科级。很多基层的公务员,机构本身的级别就低,职务层次相应也较低,因此在其政治生涯中往往最高只能晋升到副科级台阶,如果他不能调到更高级别的机构,那么职务不能得到提升,职级也不会提升,这种情况使得很多人过早地考虑退路,造成人才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实行公务员“双梯制”的意义。(1)现实意义: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制度有利于解决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公务员“双梯制”,市、县、乡公务员任职达一定年限的可以享受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工资等待遇,即任职副主任科员(含副科级职务)满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主任科员的工资等生活待遇,以此类推。这种待遇的提高不受职务限制,将提高工资待遇与干部的任用管理脱钩。(2)社会意义:社会关注度高。公务员队伍一直是社会上关注度最高的行业,尤其是公务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方面。实行公务员“双梯制”有利于解决公务员的工资与待遇问题。实行公务员“双梯制”是中央早已提出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从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以来,已经经过了10年的时间,广大基层干部反响强烈,殷切期望“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早日实行。
三、实行公务员“双梯制”的可行性
(一)公务员“双梯制”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党的十八大又一次提出要“完善公务员制度”。在这10年期间,国家人社部等部门曾进行过多次调研。目前,公务员“双梯制”已在多个省份推出并且在四个县开始试点。公务员“双梯制”既符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是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充分体现,是解决社会发展中基层干部提升与领导干部年龄断层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具备实行公务员“双梯制”的基础和条件。历史上,我国在“文革”以前和“文革”之中就存在17级以上享受县级待遇和14级以上享受地(市)级待遇的干部政策。可以说,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我国古代就曾实行过。目前,福建、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内蒙古、江西8省份表示推进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福建省政府在《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在县以下机关全面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此外,安徽、辽宁、山东也提出了相关计划。同时,辽宁还启动了公务员职务职级“双梯制”的前期调研。这些均为我国全面推进公务员“双梯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许多省直机关与直辖市均在探索公务员“双梯制”。目前,福建、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内蒙古、江西8省份表示推进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同时,全国还有四个试点,其中包括江西省九江县、广东佛山的南海区和甘肃陇南的礼县,另一个县则在东北。可以说,目前公务员“双梯制”的推进现状还是比较乐观的,许多省直机关与直辖市均在探索公务员“双梯制”,为公务员“双梯制”的全面实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关于加快推行公务员“双梯制”的建议与思考
(一)构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双梯制”,提升公务员的发展空间。在现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制度下,公务员的发展主要与职务挂钩。因此,对于广大公务员来说,职务晋升才是真正的晋升。根据数据表明,全国92%的公务员职务在科级以下,只有8%的公务员职务在副处级以上。因此,通过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公务员“双梯制”,才能增强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提升公务员的发展空间。具体来说,就是要改变单一的职务本位制度,实现置物盒职级的适度分离,使职级体现干部的资历、业绩;职务体现干部的责、权、利。形成职务与职级双向激励、有机结合、管理规范的职务职级体系。构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双梯制”,拓宽公务员的晋升空间。
(二)完善职级晋升制度,制定根据能力和工作业绩晋升职级的相关政策。国家要尽快完善职级晋升制度,制定根据能力和工作业绩晋升职级的相关政策,才能保证公务员“双梯制”的顺利实施。在公务员晋升时间问题上,在九江县试点中有人提出晋升时间过长,例如一般官员想要升到正科级待遇,需要27年的时间。我认为,职级应该根据每个人的条件来确定,每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条件和资格,通过了一定的程序就可以晋升,不用考虑职数的限制,可以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不一定必须按照那个来执行。
(三)稳步实施公务员“双梯制”,逐渐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问题,在公务员行政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改革和完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必须稳慎实施,分步推进。在工资待遇方面,建议出台级别与工资津贴待遇适当挂钩的政策。目前,我国已有相关规定表明职级与部分待遇挂钩政策。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坚持“积极稳妥、逐渐渐进”的原则,尽出台统一的公务员“双梯制”制度及实施办法。实施公务员“双梯制”是一项长久工作,应循序渐进、积极稳定,在探索中寻找经验,不可急功近利。
参考文献:
[1] 赵子建. 如何让公务员职级与待遇合理挂钩?[J]. 劳动保障世界,2014,10:34.
[2] 王思仁,施春兰,郑正根. 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思考[J]. 机构与行政,2014,02:36-37.